2022年公文命令优质例文之草原防火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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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文命令优质例文之草原防火条例 公文吩咐范文之草原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主动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爱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运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运用范围内担当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方案 草原防火方案令停止违法行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担当: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平安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根据规定用火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意或者过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根据规定喷涂标记图案,安装警报器、标记灯具。 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主动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爱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运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运用范围内担当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方案 草原防火方案令停止违法行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担当: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平安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根据规定用火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意或者过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根据规定喷涂标记图案,安装警报器、标记灯具。 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主动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爱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运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运用范围内担当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方案 草原防火方案令停止违法行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担当: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平安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根据规定用火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意或者过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根据规定喷涂标记图案,安装警报器、标记灯具。 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主动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爱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运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运用范围内担当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方案 草原防火方案令停止违法行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担当: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平安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根据规定用火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意或者过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根据规定喷涂标记图案,安装警报器、标记灯具。 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主动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爱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运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运用范围内担当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方案 草原防火方案令停止违法行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担当: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平安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根据规定用火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意或者过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根据规定喷涂标记图案,安装警报器、标记灯具。 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主动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爱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运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运用范围内担当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方案 草原防火方案令停止违法行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担当: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平安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根据规定用火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意或者过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根据规定喷涂标记图案,安装警报器、标记灯具。 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主动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爱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运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运用范围内担当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方案 草原防火方案令停止违法行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担当: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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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平安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根据规定用火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意或者过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根据规定喷涂标记图案,安装警报器、标记灯具。 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主动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爱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运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运用范围内担当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方案 草原防火方案令停止违法行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担当: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平安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根据规定用火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意或者过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根据规定喷涂标记图案,安装警报器、标记灯具。 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主动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爱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运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运用范围内担当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方案 草原防火方案令停止违法行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担当: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平安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实行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根据规定用火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意或者过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根据规定喷涂标记图案,安装警报器、标记灯具。 第22页 共22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