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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综合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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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综合指引.docx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综合指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综合指引 2022-11-18 360doc个人图书馆 1、巧避借壳上市 目前,构成借壳上市有两个前置条件:其 一、限制权变更;其 二、置入资产超过上市公司前一年资产规模的 100%。只要胜利规避其中一个条件,就无需构成借壳上市审核。而这两个条件也成为众多上市公司各显神通巧避借壳的突破口。结合市场上的状况,企业一般是在限制权上下功夫,因为置入资产规模相对比较难限制,不过资产也可以分期打包置入以规避借壳硬指标,比如对一家公司的股权先收购一部分,只要令其注入资产保持在上市公司资产规模以下,日后可以分步接着收购。 上市公司实际限制人在巩固限制权上有三种可选择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上市公司实际限制人以真金白银,通过各种配套融资把稀释的股权再买回来,这种方法成本较高,但是在资本市场的运用却非常广泛。其次种方法是上市公司实际限制人通过与家属、挚友、其他资本方形成一样行为人关系,保证其控股地位,保证不触及借壳上市条款。第三种方法是收购方股东自废武功,利用各种方式使其持股分散、股权降低、防止一股独大影响并购后控股权变更。 在资产方面缩减以规避借壳的方式则更为简洁、灵巧。如分拆资产以降低股权比例。在业内的广泛操作手法为:先收购较低比例的标的公司股权,只求先控股并表,剩余股份日后再说。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留意事项 (1)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方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方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别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淌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 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构成惜壳上市的,不超过 30%。 (2)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法、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的详细要求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根据上市公司重组方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方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方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方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方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互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 3、资产并购 or 股权并购 并购方的需求是并购方选择并购方式的确定性因素。假如并购方感爱好的是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供应渠道、销售渠道等资源本身,那么他一般会选择实行资产并购。假如吸引并购方的非其某些资产本身,股权并购可能会优于资产并购。 投资人选择采纳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的另一个重要考虑是税收负担。由于股权并购通常只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而资产并购除这两种税外,往往还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化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因此多数状况下股权并购的税负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不尽然。在优化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环境的改革背景下,资产并购可能会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在满意肯定件下均可能被减免,因此须要详细状况详细分析。而且实务中的并购交易极为困难,并购方式的选择需考虑的因素众多,因此我们建议交易双方选择专业的中介机构供应服务,选择最优的交易方案。 4、一样行动人的相关要点 (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样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支配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 5% 或达到 5% 后,无论持股比例增加或者削减 5% 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方法第十 二、十 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样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根据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方法所称一样行动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收购方法第八十三条其次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样行动人,该种一样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2)如何计算一样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样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样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样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样行动人能够限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3)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样行动人? 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第八十三条其次款第 (九)项规定以及第 (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样行动人。 5、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支配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接着增持股份的,即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向该上市公司全部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由于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可以精确的限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当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正好等于 30% 之后不在增持的,并不触发要约收购的义务。 (2)协议收购 收购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可能正好等于 30%,也可能干脆超过 30%,分别介绍如下: 恰好收购 30% 假如收购人恰好在 30% 的时点上停下来,并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假如接着增持股份的,收购人可以实行部分要约的方式,也可以主动发起全面要约收购。 干脆超过 30% 假如协议收购导致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一下子超过 30(例如 A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将其持有的 A 上市公司 40% 的股权全部协议转让给 B 公司),首先收购人(B 公司)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假如符合法定的豁免条件,取得了豁免,无需进行要约收购; 假如收购人申请了豁免但未取得豁免,收购人可以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其或者其限制的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减持到 30% 或者 30% 以下。否则,收购人必需向目标公司(A 上市公司)除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甲)之外的全部剩余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即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全面要约发出后,有可能导致收购人一下子持有目标公司 100% 的股权,目标公司只能退市。 6、上市公司重组方法不强制评估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组方法不再强制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因此,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来讲,评估报告不再是硬性要求了。但由于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须要面对股东及监管机构,须要就其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说明,假设没有评估或者估值报告,那么接下来的定价环节就会特别困难,比如须要上市公司管理层说明交易作价、独立董事发表看法、董事会顺当表决,公众投资者也不好理解交易有没有利益输出等,因此实践中几乎全部交易都以估值报告作为价格合理性的支撑,多数是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少数采纳券商估值报告的方式。 7、国有资产必需进行评估的十三种情形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必需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有十三种,详细包括: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须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8、定价机制 上市公司重组方法修订后定价区间得到扩宽,而且允许适当折扣。即定价区间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拓宽为:可以在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任选其一,并允许打九折。此外,此次修订引入了可以依据股票的市价重大改变调整发行价的机制,但要求在首次董事会决议的第一时间披露给投资者明确预期。 详细而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规定在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相比发行价发生重大改变的,董事会可以依据已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进行一次调整。该调整方案应当明确详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即可按该方案适时调整发行价且无须因此次调价而重新提出申请。 9、关于对赌 修订以后的上市公司重组方法不强制对赌,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自愿选择签订符合自身特点、方式并更为敏捷的业绩补偿协议。但不强制对赌不等同于强制不对赌。我们认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还是应当有一些对赌相互约束,但对赌的机制可以更敏捷,包括对赌责任的覆盖面等。 但假如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或者其限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而且,依据证监会 2022 年 1 月 15 日新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全部或限制,也无论其参加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短暂性支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或者其限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同时,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指出,在交易定价采纳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状况下,假如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纳了基于将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或者其限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可见,关于大股东参加的重组交易,只要运用了收益法评估,无论出于何种交易目的或者收益法评估的比例如何,均须要进行业绩补偿。 10、并购贷款 2022 年 2 月 10 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指引明确指出: 一是适度延长并购贷款期限。由于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部分并购项目整合较困难,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期限从 5 年延长至 7 年,更加符合并购交易实际状况。 二是适度提高并购贷款比例。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当前并购交易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为合理满意兼并重组融资需求,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 50% 提高到 60%。 三是适度调整并购贷款担保要求。此次修订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依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11、PE+上市公司并购基金之退出方式 (1)项目正常运行的退出方式 如项目运行正常,退出方式主要为: 其一,由上市公司并购退出。这是主流模式,通常并购基金约定三年为存续期。约定三年内,上市公司有优先收购项目权利。三年后,并购基金将有自由处置权,可以考虑干脆让项目 IPO 或卖给其他公司。 其二,独立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 IPO,完成退出; 其三,将所投资项目转让给其他产业基金,完成退出; 其四,由所投资项目公司管理层进行收购,完成退出。 (2)项目出现亏损的退出方式 如项目出现意外,对于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外的其他 LP 而言,上市公司大股东通常将赐予肯定的兜底,主要有两种状况: 投资型基金。所谓投资型基金,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他 LP(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为 1:N,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出资相当于有限劣后模式,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其他 LP 分别按比例进行出资;万一这个项目亏损,假如亏损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出资范围以内,则都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担当;而亏损超出其出资范围的部分,超出部分由其他LP按出资份额共同担当。 融资型基金。融资型基金,即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融资。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他 LP 的出资比例为 1:N,上市公司大股东除了要出肯定数额的资金,还要对另外 LP 的出资担当保本付息的责任。 12、优先股融资 (1)优先股的发行主体 目前,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外,其他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其中,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一般股股份总数的 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时的特别要求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必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实行固定股息率,在有可安排税后利润的状况下必需向优先股股东安排股息,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优先股股东根据约定的股息率安排股息后,不再同一般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安排。 13、管理层融资收购的要求 首先,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限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 1/2。一般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应为 1/3 以上,但涉及管理层收购时,要求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应为 1/2 以上。 其次,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再次,独立董事发表看法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看法,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看法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最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最近 3 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14、标的资产之盈利实力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目的就是要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与盈利实力,只有这样的并购重组才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真正实现做大做强的目地。所以假如并购进来的是劣质资产,持续盈利实力堪优,既不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也会损害到其它股东的权益,被否就在情理之中了。 在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实力方面企业应重点关注: (1)标的资产所处行业状况,包括该行业本身的发展前景、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一些夕阳行业的标的资产持续盈利状况最为堪忧。同时要关注标的资产在行业中所处、地位行业环境市场空间等。 (2)标的资产业务运营涉及的标的资产核心技术、核心员工以及其主要产品服务的品种结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 (3)标的资产的商业模式、业务拓展模式、经营特色、交易模式是否能够满意发展须要等,这涉及到企业创建财宝的实力和发展的空间。 (4)标的资产的盈利水平及质量;标的资产关联度是否在过度依靠的关系;市场成分是否过分单一;所享受的税收实惠与政府补贴是否有较大比例的影响其收入;客户和供应商的稳定程度与集中程度以及质量如何;依靠程度如何等。 15、标的资产之资产权属及完整性 在标的资产的资产权属及完整性方面,企业应重点关注: (1)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应权证 企业应充分披露标的资产的权证办理状况,对尚未办理登记、转让手续的资产,企业要充分披露这部分资产的详细状况、账面价值、评估价值等,并说明资产办理进展及预料办毕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逾期未办毕的影响,必要时,要补充披露拟实行的解决措施。 (2)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 标的资产(包括标的公司股权及标的公司持有的主要资产)权属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限制或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的,交易主体应逐项披露标的资产消退权利限制状态等,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办理进展状况及预料办毕期限。针对不能按期办妥的风险,应充分说明其影响,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标的资产作为担保物对应的债务金额较大的,交易主体要充分分析说明相关债务人的偿债实力,证明其具有较强的偿债实力和良好的债务履行记录,不会因为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标的资产及被行政惩罚及诉讼的,应披露惩罚的详细事由、惩罚进展或结果及诉讼的详细状况,分析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应重视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营保障制度的建设并相应的披露。另外,公司要重视交易对方本身及其股东涉及的行政惩罚及诉讼状况,因为证监会不仅关注标的公司受到的行政惩罚及公司本身的重大未决诉讼,对于交易对方本身及其股东涉及的惩罚及诉讼也会予以关注,因为这可能影响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归属、稳定性,以及该交易对方内部已履行决策程序的有效性,因此,企业对此也要引起重视。 16、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 依据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 2022 年 11 月 6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修订说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方法修订说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独立性问题等将变为信息披露要求。但这不是降低监管标准,而是通过信息披露强化约束。 监管层对于同业竞争的要求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限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限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明显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因此,对于同业竞争,肯定要在重组前彻底解决或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以下是惯常采纳的解决措施: (1)企业收购竞争方拥有的竞争性业务; (2)竞争方将竞争性业务作为出资投入企业,获得企业的股份; (3)企业对竞争方进行汲取合并; (4)企业将竞争性的业务转让给竞争方; (5)竞争方将竞争性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6)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 (7)控股股东及实际限制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17、业绩承诺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不强制要求业绩承诺支配,假如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或者其限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限制权发生变更的,双方可以依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职业绩补偿。 但假如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或者其限制的关联人,依据证监会 2022 年 1 月 15 日新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只要交易中运用了收益法评估,无论出于何种交易目的或者收益法评估的比例如何,均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18、业绩嘉奖 证监会 2022年 1 月 15 日新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还指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案中基于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超过利润预料数,设置标的资产的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业绩嘉奖等业绩支配时应当留意以下事项: (1)上述业绩嘉奖支配应基于标的实际盈利应大于预料数的超额部分,嘉奖总额不应超过其业绩部分的 100% 且不超过交易作价的 20%。 (2)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设置业绩嘉奖的缘由、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记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19、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私募基金备案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简政放权、优化审核流程的体现之一便是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由并购委审议前完成放宽至重组方案实施前完成。依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应留意以下要点: (1)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次重组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状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看法。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重组方案实施前完成备案程序。 比如提交申请材料时尚未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人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提示风险,并对备案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在审核期间及完成批准程序后,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刚好公告并出具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备案完成状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看法。之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2)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申请人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受理前完成备案程序。财务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法律看法书中对本次申请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完成状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看法。 20、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豁免条件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不向商务部申报: (1)参加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 5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加集中的每个经营者 5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个未参加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通俗来讲,上述两种情形分别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集中以及受同母公司限制的子公司之间的集中,由于这些企业在集中之前原来就已经具有限制与被限制关系,集中不会产生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 21、重组方案的调整 (1)关于交易对象 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拟削减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根据下述第 2 条关于交易标的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 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犹如时满意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拟增加或削减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22、对外干脆投资核打算案制度商务部的核准与备案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方法(2022 年 10 月 6 日起施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的不怜悯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1)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心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心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4)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者申请核准;假如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者申请核准。 23、对外干脆投资核打算案制度发改委的核准与备案 依据 2022 年 12 月 27 日修订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方法,国家发改委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不怜悯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看法报国务院核准。 (2)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心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4、上市公司境外并购实行的三种方案 方案一:上市公司干脆跨境并购标的公司 基本思路:由上市公司干脆收购或者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方式收购境外标的资产。并购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自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超募资金或者银行并购贷款。实践中由上市公司干脆收购境外标的的案例并不多见,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选择通过其设立在境外的控股子公司对境外标的资产进行并购。 方案二: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收购标的公司,再通过资产重组注入上市公司 基本思路:在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中,由于境外出售方通常对于交易启动到交割的时间要求较短,若采纳上市公司干脆收购境外标的的方式,可能会导致在时间方面无法满意出售方的要求,因此,在不少的上市公司海外收购案例中,采纳两步走的方式,即:第一步,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收购境外资产;其次步,再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定增融资并收购的方式将境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方案三:大股东或并购基金与上市公司首先同时收购境外公司,再将剩余境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基本思路:此方案同样采纳两步走,第一步是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与上市公司同时收购境外标的资产,通常上市公司先参股,以保证上市公司的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其次步,上市公司再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将境外标的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 25、国有资产境外并购的特殊要求境外投资管理 中心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别缘由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对于列入中心企业年度境外投资安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未列入中心企业年度境外投资安排,须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中心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备案。 另外,在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内容发生实质变更、投资额重大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重大改变等重要状况时,中心企业应当刚好报告国资委。 2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平安审查范围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平安的其他单位;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平安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限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所谓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限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包括下列情形: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 50以上;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 50以上;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限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27、红筹架构拆除的两种方式 方式一:境内基金接盘境外资产 首先,由境内实际经营企业的现有境内股东或其他人民币投资主体全面接手境内实际经营企业限制主体的股权,因该限制主体为 WFOE,只能选择以现金支付对价形式使境外资本退出; 其次,解除 WFOE 与境内实际经营企业之间业务债务、收益,股权股息安排等全部协议; 再次,依据实际状况考虑是否注销境外壳母公司。 此种模式设计的主要风险有:境内实际经营企业实际限制主体变更;境内实际经营企业与 WFOE 关联交易中税收、外汇登记管理问题;赎回境内实际经营企业限制主体股权资金成本;协议解除成本等。 方式二:过桥并购 首先,即有意图并购实际境内企业的境内投资机构可先实行收购境内实际经营主体 WFOE 或境外上市母公司股权; 其次,境内投资机构自行以增发形式发行股份募集并购资金; 再次,境外壳母公司依据实际状况注销。 此种模式涉及的主要风险有:境内实际经营主体将成为境内投资机构子公司,实际限制人变更;境内投资机构的选择;境内投资机构是否涉及要约收购问题。 2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 VIE 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在预案公告前曾拆除 VIE 协议限制架构,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披露: 1、VIE 协议限制架构搭建和拆除过程,VIE 协议执行状况,以及拆除前后的限制关系结构图; 2、标的资产是否曾筹划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如是,应当披露筹划上市进展、未上市缘由等状况; 3、VIE 协议限制架构的搭建和拆除过程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行政惩罚风险; 4、VIE 协议限制架构是否彻底拆除,拆除后标的资产股权权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 5、VIE 协议限制架构拆除后,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6、如构成借壳上市,还应当重点说明 VIE 协议限制架构拆除是否导致标的资产近 3 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改变、实际限制人发生变更,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9、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可至 100% 2022 年 6 月 19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信部通 2022 19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通告称,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 100%。据此,外资现已可以在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方面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部分增值电信业务,从而可在境外融资和上市时无需再采纳 VIE 结构,已有 VIE 结构公司回来 A 股时,外资也不必退出。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综合指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答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答案(材料) 资产评估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浅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课后测验95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解析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企业价值评估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学习笔记 全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被否缘由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9页 共29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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