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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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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保险合同.docx

    第二章保险合同其次章保险合同 本文关键词:其次章,保险合同其次章保险合同 本文简介:其次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允互利、协商一样、自愿订立其次章保险合同 本文内容:其次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允互利、协商一样、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刚好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实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根据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约定的时间起先担当保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居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居处,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居处;(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起先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其次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其次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其次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刚好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其次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恳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供应其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其次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恳求后,应当刚好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刚好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其次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恳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其次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恳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其次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恳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歼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歼灭。其次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状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恳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缘由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其次十九条保险人将其担当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状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三十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篇2: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 本文关键词:能源,合同,管理合同能源管理 本文简介: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是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之重当前我国步入了“十二五”的关键时期,节能减排工作也进入了攻坚阶段。“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将成为“十二五”期间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历经十五载的风雨考验,合同能源管理最终迎来了难得机遇,同时也担当起了更加艰难的重任,面临着更合同能源管理 本文内容: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是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之重当前我国步入了“十二五”的关键时期,节能减排工作也进入了攻坚阶段。“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将成为“十二五”期间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历经十五载的风雨考验,合同能源管理最终迎来了难得机遇,同时也担当起了更加艰难的重任,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十一五”期间,我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从76家递增到782家。据“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预料,“十二五”期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将从782家发展到2500家,节能服务产业将实现总产值3000亿元。清华高校工业生态工业探讨中心主任胡山鹰透露,工信部节能司正酝酿在企业建立节能管理中心,对企业进行能源审计,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在这个环节中,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企业可以发挥节能减排重要作用。全国政协人口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邵秉仁认为,“十二五”期间,要主动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等有效的市场方式来推动节能减排。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难以变更,依靠新能源变更我国能源结构将是个长期过程。面对资源和环境的挑战,我国必需坚持节能减排优先的原则,加快对高耗能、高耗材、高排放、低效能产业的技术改造。为此,这期间,要主动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等有效的市场方式来推动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虽然上世纪90年头后期就引入中国,却始终苦于没有政策支持,直到2022年12月30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看法的通知出台。(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根据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看法的通知的出台,其中提到了税收实惠政策,提出解决融资问题,提出将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看法及个地方配套政策的出台,是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示范、推广十二年以来一个新的里程碑,是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的政策保障和重大机遇。标记着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与国家产业政策正式接轨、迈进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王荣宝说,“十二五”期间,我国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就要推动企业、机构开展节能增效活动。这时,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让节能服务企业介入,供应从资金、技术到设备的一整套节能服务就显得特别有必要。“无论是市场、还是政策环境,十二五期间节能服务行业都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好环境。”国家发改委能研所清洁发展中心主任康艳兵说。泰豪集团负责节能项目的许文军说:“2022年作为“十二五”的开局之年,节能服务行业会持续2022年的良好发展态势,行业整合效应将比2022年更加明显。”“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中多次提到“大幅度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强调大力推动节能降耗,“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的四大节能重点工程中,就包括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科技部科技经费监管中心主任房汉廷认为,目前我国大量的已有成熟技术不能集成化运用,单个企业、个人运用成本过高。因此须要创新节能服务方式,将已有的节能技术集合起来,由节能服务商来供应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因此,推动中国节能产业合同能源管理将成为“十二五”期间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篇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本文关键词:城镇,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说明,房屋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本文简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询问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本文内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询问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已于2022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22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说明。第一条本说明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说明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说明。其次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根据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运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运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运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运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恳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说明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状况下,承租人均主见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根据下列依次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恳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复原原状,出租人恳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运用,承租人恳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运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状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复原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复原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依据各自的过错担当相应的责任;(四)因不行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公允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恳求承租人复原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立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立价费用由双方根据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恳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恳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恳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恳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运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恳求根据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承租人恳求房屋受让人接着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全部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其次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恳求出租人担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恳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恳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十三条出租人托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与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次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见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其次十五条本说明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说明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确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说明。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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