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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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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docx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 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 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分 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根据赵副指示,各县市处纠工作要相互沟通,轮番讲课的规定,支配我今日和大家沟通,我只能勉为其难,抱着和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处纠工作实力的看法,上来讲讲个人处纠工作阅历。今日我和大家沟通的题目是延平区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及其各种山林权属凭证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作用,时间允许的话,再谈谈山林纠纷中什么状况下是权属争议,什么状况下是承包经营纠纷,它们的区分在哪里。打算的时间比较仓促,主要是依据自已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延平区的实际状况来打算材料的,讲的内容也比较老旧,有许多是个人观点,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指责指正。分二部分讲。第一部分: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 (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山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处纠条例其次十条第一款的立案三要素之一。以及其次十一条有规定到。处纠条例其次十一条释义:“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主要是指本条 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所列的凭证”,主要有P21-P36 其他大家都知道,这里主要简要介绍下土改的土地证,林木入社,四固定,土改(林改)清册。一、土地证(政府盖章)及土改(林改清册)(政府盖章),以及5253年期间的林野概况调查(政府盖章) (一)延平区土改前山林基本状况 南平地区志记载:民国以前,闽北山村多为众山(公共山)及无主山。众山有祠堂山、庙宇山、宗族山、官山、村有山。民国时期,偏远的自然林大多处于无主状态,但私有山林占较大比例。南平市志记载:除无主自然林外,全县私有山林面积2246101亩。(二)土地改革状况延平区的土改是1951年6月起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福建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方法等进行土改。土改法要点是:1、第三十条:土改前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1950年11月25日,中心内务部填发土地证的指示,一律作废;并予缴销。) 2、其次条:没收地主土地; 3、第三条:征收农村中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的土地及其他公地。4、第十八条:大森林、大荒山均归国家全部。5、第十条:没收和征收来的土地及生产资料除收归国家全部外,由乡农夫协会接收并安排。(从这一条含义反推得出:土改时没有安排登记的部分就是属于国家!) 6、第十六条: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一般土地统一安排之。为利于生产,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生产的农夫。分得此项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一般耕地。其安排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之。摘自省情资料库南平市志,卷十六林业,第六章林业体制 (表16-17)延平区1952年山改各阶层山林占有状况表 项目 地主 半地主 式富农 富农 中农 贫农 雇农 其他 成份 私有林 小计 国有 乡有 合计 户数 1167 428 6101 9110 17526 3547 10137 42613 42613 人口 5921 2022 3478 42458 65401 10147 34862 1631016 1631016 杉木 4339.57 1507.58 2503.42 28545.88 42129.90 5275.02 3005.59 87306.101 28479.46 10730.37 126506.80 松木 5162.53 108.55 43.67 2124.58 3154.14 2837.101 873.74 14305.18 535.86 495.12 15336.16 杂木 617.75 3.63 56.47 693.66 1291.21 233.71 95.13 21013.56 16.76 3008.32 油茶 207.40 46.95 206.68 1491.82 38101.54 260.73 60.55 6171.66 67.71 6239.37 毛竹 176.94 325.85 565.84 14948.51 13058.9 2203.51 1334.82 32614.37 702.80 908.62 34225.79 荒山 3101.23 821.101 3670.19 9636.16 434.22 459.00 15420.77 23959.101 39380.76 合计 10504.19 2391.79 41101.06 51474.64 73167.85 11245.15 5828.83 158810.51 210118.12 36168.57 2246101.20 占% 4.67 1.10 1.86 22.90 32.56 5.00 2.59 70.68 13.22 16.10 101 人均 1.77 1.18 1.21 1.21 1.12 1.14 0.17 (从上面列的这几条土改条款含义反推得出:土改时没有安排登记的部分就是属于国家!)分析该表,原登记安排的面积是155万8811亩。所以延平区范围,除此之外的面积,在土改当时都应为国家全部山场。7、土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a 县区际交界处,山界未分好,造成历史遗留问题。b 自报山林面积,以多报少,又因“以株定亩,以材定产(折成谷子产量)”折算法,估算的山林面积与实际面积出入较大。土改记载全区山林面积2246101亩,53年林野调查为611011公顷,即929565亩,这样差了704868亩,说明延平区土改只登记了24.17%,约为1/4。再扣除上表总数中的国有、乡(公)有,真正安排到村个人的只有17.08%,也就是当时除此之外,属于国家全部+乡(公)有的山场占到82.92%。2022年二类建档延平区林业用地面积达到3153442亩,与53年的林业野外调查面积92,9596亩的误差达到222,3846亩,林野占29.5%。土改22,46101亩占2022年315,3442亩的7%。所以现在的面积和土改时期的面积差到天到地去了。c省处纠办熊处长在省处纠培训班上介绍当时全省是如何填写土地证的:填写土地证时一般只是依据个人的自报登记,没有上山核查,以致一部分山场造成重复安排,成了“一山多主”。以及土地证错发、误发和把山场的山名、四至写错等遗留问题造成大量山林权属纠纷。d林改(土改)清册和林野概况调查材料 延平区大部分乡镇未发土地证,土改材料很乱,有的封面有乡政府的四方印,则,我们延平当成林改(土改)清册用。还有一种材料,是5253年的林野概况调查材料,根据几个调查表进行,记载有私有林、公有林、乡有林,国有林有特地的统计表。封面也有乡人民政府的四方印章。个人认为,加盖有乡人民政府的四方印章代表着物权的公示效力,代表着政府行政行为,所以,可以作为土改权属凭证运用。当然在运用时,肯定要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权纠纷的通知(闽政(11012)2号)规定运用。二、林木入社凭证材料 1956年国家搞社会主义改造,目的只有一个:从“私有制”改为“公有制”,原来土改分给各阶层的山林性质上是私有的,改造的政策,就是土地公有,山林土改时归个人全部的山林一律归集体全部,怎么林木入社呢,先期初级社时已折股入社的以股票为依据,分别不同树种、树龄、蓄积量以及交通远近等状况,自报公议,分等级评定产量,合理折价入社并张榜公布,林价款从当年起按810年分期偿还林主,林权归集体全部。新造幼林,实行自报公议,评定工值,一次性或分期付给社员劳动酬劳,林权归集体全部。经济林(茶、果、毛竹)按生长状况分别折价,一次性或分期给酬,已荒芜的无代价入社。后期实行无价入社的延平区有89个村,占24%, 初级合作社很快就发展为高级合作社。到1958年8月后,在“一大二公”的思想指导下,成立人民公社,这时山林由大队全部。再后59年后期,由大队基本全部,过渡到公社基本全部制,各大队的山林全部权,一律归公社全部,山林收益也全归公社,(插入手册22页图片)59年4月统计,全市山林比例:国有林占40%左右,乡有林占15%左右,公社集体全部占45%,这时已歼灭私有。这就是“一大二公”人民公社,全社会范围统一核算安排,吃大锅饭。除了山林外,个人的自留地、家畜、果树、房屋、家具,也可能收归社有。结果可想而知,乱套了。59年4月中共批复福建省中发59392号(手册21页)同意福建省委八项处理看法,其次条是,对山林全部权问题回到公社化前状态。全省的数据是公社化前,国有林50%,公有林5%高级社有林45%。(土改私有林占17%全部入到高级社有林中。)第三条指经营状况:国有林和公社全部林除 .外,划归、托付所在地代管(手册25页) 合作社期间林权清理划归国有林的处理原则(手册42页) 三、四固定(第15条内容,只作为处纠参考,不作为依据) (处纠条例第36条),“四固定”是指二十世纪六十年头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运用。(人民公社60条)里的内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一九六一年三月)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 有关林业的条款有,修正草案第十二:“为了爱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公社全部的山林,一般地应当下放给生产队全部;不宜于下放的,照旧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全部。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全部的山林,一般地也应当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不适合生产队经营的,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这些山林的全部权和经营权,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不论是山区、半山区、平原区、沿海地区或者其他地区,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需主动地植树造林,爱护林木,保持水土,严格禁止乱砍乱伐,毁林开荒。在放牛放羊的时候,不准毁坏幼林。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应当依据山林资源的状况和林木生长的规律,依据国家采伐安排以及生产和社员生活的须要,确定每年林木采伐的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在安排之内和不合规格的采伐,经营的单位有权制止。林木的采伐,要有严格的批准制度,凡是违反制度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受到适当的处分。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经过社员探讨和同意,制订护林公约,并且还要有管理林木的负责人。护林公约应当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每砍伐一棵树木,至少必需补栽三棵,并且保证成活。” (11011年“三定”工作初国务院办公厅.简报手册48页)对纠纷山场处理原则是,林权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维护国家和集体的造林成果。集体的山权,一般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改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三定最终山权(林地全部权)也都是定给了村一级,没有定到小组(生产队)一级。但是,延平区没有这方面的材料,档案馆也找不到;省处纠办熊处长去年给我们培训时说:四固定时,山林权划分的不合理,有的只有会议记录,有的是口头划定,大多没有完整的档案资料,在地籍档案中更无记载,无法查考,以致纠纷不断。培训资料第2页) (五)林业“三定” 1、林业“三定”时期时间是,指11011年至11013年期间,平常我们口语说的82“三定”,不是指11012年,而是指整个“三定”工作时期成果。延平区国有林、乡有林晚的到11015、11016年才定下来,到11010年对三定权属变更登记了一批。2、林业“三定”工作状况:11011年,依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爱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确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若干详细政策的规定精神,全市全面开展山林定权发证工作,稳定山权林权,划定社员自留山,制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三定的内容),同年7月22日,成立市稳定山权林权发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处理林权纠纷小组。各公社亦先后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全市抽调干部、职工776名,经短期培训,组成“林业三定”工作队。全市分两批进行,第一批121个大队,其次批112个大队。工作队组织当地干部群众代表,实地查山定界,协商调整插花山,调处山林纠纷,确定山林权属;从实际动身划定自留山;因地制宜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在此基础上核发林权证和自留山证。11012年6月,市政府抽调骨干56名,组成6个复查验收小组,根据省林业厅五条验收标准全面复查验收。同年9月,又经地区林权办质量检查,发觉个别错漏,刚好进行补课订正,至11013年3月25日,全面完成林业“三定”工作。通过林业“三定”,解决三方面主要问题:首先是划清山林权属,解决遗留问题,稳定山林全部制。其次,划定社员自留山,再次,初步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按当时规定,每片山都必需签订山林管护生产责任书,林业生产责任制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专业承包与现在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同,指承包去管护,林权仍属集体,现在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林改承包经营,林权转移到了户。联产计酬指联系产量拿酬劳,产量高指出材基数高主,按比例拿酬劳自然酬劳就高。假如现在还保存有这些材料,对解决山林纠纷有很大的意义,能提交出管护山林的生产责任书,就能说明“三定”的实际经营状况,能比较真实的还原当时的历史状况。) 3、“三定”确权工作所发放的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森林法84年版第三条其次款(手册52页) 11019年7月5日国土籍字第73号国家.若干看法(手册83页)第11条“.土地全部权”。造成了三定权证效力的混乱,不能用于林业!林业部转发.通知(手册90页)目前有些地方确定存在否认山林权证重新发土地证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手册91、92页) 林业部关于林权证是否为林地权属法律凭证的回复(手册93页) 11012年7月14日林业部关于山林的答复(手册50页)第一条: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全部权或运用权,应以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证书为准。 土改时期国有不发证,三定发的国有林权证,山权是国有的林权证,不能因为村里去经营,就依据他经营20年就将权属转为村的。当然山权是国有的山场,都是以林业局名义管理的,从来就没失管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1、2003年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三项任务:其次项任务就是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摘自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解答95问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改革集体林传统经营体制和解决内在动力机制的问题,它还涉及整个政策、制度的调整。因此看法不仅提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本身的任务,同时,强调了要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改革的配套措施,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一是明晰全部权,落实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全部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全部权和林地运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新体制。将林地运用权、林木全部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这一种新体制,它不仅引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原则,而且也确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林业改革实践中已存在且健康发展的多元化经营制度,充分体现了现阶段党在农村实行的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林权制度改革与换(核)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工作同步进行。强调改革一个村,发证一个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林业经营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全部权、林地运用权流转机制。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林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中,分散的经营权必定会向资本和技术方向集中,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林木全部权和林地运用权的流转日益加骤。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淌,促进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林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重要途径。为此,我们必需为森林资源市场化的发展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机制,它的作用不仅在于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创建一个公开、公允、公正的竞争环境,而且更主要的是通过在政府指导下的市场,爱护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林农的基本权益。2、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释义说明,申请初始登记发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林业三定证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权源依据。,发证的林权登记外业调查记录表,有林业三定林班小班这一栏。(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其次部分:现时期调处工作中各时期权属凭证的效力或作用 因为现在颁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所以现在讲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调处的林权登记条例有点过时了,都不知道还能不能用。有些条款,如十四条都不能用了,比如林业主管部门发觉发证有错,可以按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者林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登记事项确有错误的,书面通知有关林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办理更正登记。有关林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干脆办理,并将更正登记结果书面告知有关林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从第一部分,我们了解了各历史时期的权属凭证有:土地证,林改(土改)清册,合作化时期林木入社凭证,四固定,林业三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发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现在我简洁介绍下各时期权属凭证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效力或作用。一、权属凭证在山林权属争议调处中的作用:1、是立案受理三个条件之一。条例其次十条第一款,受理权属纠纷三个条件: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申请人与争议的林木林地有利害关系的;(村与村只能村委会出来,不能某个村民来申请,比如西芹留墩村,村民乐土珠几个人写的信访件就要求调处) (二)调处对象、调处恳求明确的;(对象是被申请人,也要有明确的某个山场,调处恳求权要写明是全部权,还是运用权,还是全部权加运用权) (三)有权属凭证和事实依据的。处纠条例其次十一条释义:“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主要是指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所列的凭证”,(事实依据指历史和现实经营状况) 处纠条例其次十一条 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和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未供应权属凭证的就是受理三要件不全,则不能作为权属纠纷案件立案 2、不怜悯形是否作为处理依据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三定林权证、土地证分别各种状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效力及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发放后,之前的权属凭证停止运用。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释义:“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后,同一地块的山林在肯定地域范围内和有效时间范围内,以前的权属凭证只能证明过去曾经存在权利的证明力,并不当然地具有证明现有权利状态的证明力。因此,对现有存在权利的行使,只能用已发的林权证予以证明。对此,本条款规定取得林权证后,之前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全部权或者运用权凭证停止运用。停止运用的凭证,包括了我省建国以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全部权或者运用权凭证,主要有:一是上世纪50年头土地改革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乡有林、村有林的土地改革清册或者林改清册;林木林地收归国有的国有林清册或者林改清册。二是上世纪50年头“合作化”时期,林木入社凭证;三是上世纪60年头(即1961年至1963年)“四固定”时期的山林权属凭证;四是上世纪80年头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时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全部权或者运用权凭证(包括自留山经营证)等。2、新证发放后,对权属登记事项有异议的救济渠道: 不该发的证发出来了,如何解决。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对争议山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这里的权属争议是指已经明确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已经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构立案的;二是已经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构证明尚未立案但正在协商处理的;三是在林权登记公示过程中存在异议并经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构确认有权属争议的。值得留意的是,在公示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的确存在权属不清的,也不得发放林权证。林权证是林权归属的法律凭证,是解决林权争议的依据,而林权争议解决前发放林权证相当于干脆将权属依据给予当事人,侵扰了另一方当事人权益,并有可能激化冲突。因此,申请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必需是无权属争议的。假如符合以上纠纷条件还把证发了,怎么办?就比如洋后和南山桐杭“上往林”山场,在原来划定的纠纷范围内一部分山场发了新证的,这个证不叫发错证,应当叫不该发。林权登记条例没讲怎么订正,所以只能按行政复议进行。但行政复议有60天的时限,个人认为有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书面报告的,应视为时效中断。行政机关答复通知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时,要告知异议人,除了林权争议还有山权争议的,还要对林地全部权证的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提出复议申请。 双方协商同意更正的,提交协议书和肯定调查核实程序更正。 林权登记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林权权利人提出更正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林权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林权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异议登记。比如2022年林业局调处安济“上北坑”案件,安济村与延森国有林场管理局场确认发证有误,经过先期自行协商同意更正,由我局帮助完成更正程序。 林权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复议期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异议登记。在新证生效60日内按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行政复议,(第30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疆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30条其次款:依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疆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的行政复议确定为最终裁决。)不能再诉到法院。 林权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已超过60日复议期限的,只能异议登记 登记条例第23条后二句,林权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异议登记。释义如下: 登记条例关于异议登记问题 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现时登记的权利提出异议的登记。异议登记的申请条件: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物权法第十九条其次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恳求损害赔偿”。条例对异议登记只作了原则规定,但在办理过程中可以参照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登记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对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还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异议登记申请。申请异议登记应当提交异议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等。(二)异议登记受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林权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发放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林权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恳求损害赔偿。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林权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抵押登记。(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为十五日,自异议登记之日起算。在这段时间里,林权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名下林木林地的权利受到限制,异议登记申请人则应当在这段时间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即失去效力,林权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复原对名下林木林地的处分权。1、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起诉的; 2、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3、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的。异议登记失效后,由林权登记部门对异议登记内容进行注销,详细办理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进行。依职权注销的,应将注销结果告知异议登记申请人及林权权利人。原异议登记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3、发证权属错误自纠 登记条例 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者林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登记事项确有错误的,书面通知有关林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办理更正登记。有关林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干脆办理,并将更正登记结果书面告知有关林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西塘与高州之间案件,但是纠错也要有程序,西塘村要向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变更,而不是把材料递到处纠办当纠纷处理。 4、新证生效后,一方是新证,另一方是三定证的,拿着三定证对新证权属提出有诉求时只能按上面的方案解决,走处纠案件这条路走不通,处纠是不能立案的,新证与旧证之间纠纷这个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因为处纠条例第11条其次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新证就是依据, 5、新证与新证之间的纠纷。 假如是同一宗地山场范围同时有二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状况,能否按处纠条例立案?符合其次十条立案三要素,也有第十八条其次款“当事人同时供应林权证等同类合法凭证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据自然地形等实际状况认定”规定处理。但是假如当事人按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行不行?个人认为行是行,但受到知道和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限限制。还有一种状况,比如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事项有“承包经营权”,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林地全部权登记事项,二本新证之间的纠纷究竟算权属纠纷还是权属纠纷呢,假如还涉及林木全部权、运用权怎么办,即涉及承包经营权纠纷还涉及物权类的林木全部权权属争议,个人认为按现行的法律法规,可能要分开处理吧。实践中一般是存在于边界四至,林业上允许误差范围内纠纷,这个只要做个勘验报告复核一下,定的更详细精细,问题就能解决,从林权登记条例第24条走即可,不必由人民政府作处理确定。 三、“三定”林权证效力及作用 没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被撤销的,“三定”林权证复原运用。(一) 未发新证,县内发生的权属争议“三定”林权证作为处理依据。处纠条例第12条第一款:“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作为处理依据。” 应理清几个问题 1、 林权证与林权登记清册不一样时,以林权登记清册为准。如炉下政府处理过蛇村村民对自留山山界纠纷案件,林权证是依据,清册是依据。最终炉下政府按自留山清册作出了处理答复,当然还以全村自留山平均面积作印证。 2、山权与林权分别问题 82年的林权证,山权、林权发在同一本证上,新证有特地的山权证。为什么呢?林权:说明林木为不动产,。林权的确定,有改变的,应按条例14条确认,条例第14条:仅林木全部权发生争议的,投资、造林、管护的凭证可以作为处理依据。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或者未依法取得林地运用权抢造林木的除外(国有林甲种证时应当也能用该条,村集体又不争山权的状况)。以及森林法第7条其次款“国家爱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扰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全部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林改“谁造谁有”认定:假如没有造林验收单或承包造林合同书。(比如莱舟城门村王家华,林改中一片林,属个人造林,但没有造林验收单,以何作为确权依据?)(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95答的第90问答 。九十、在落实谁造谁有政策中,属个人造林的,但没有造林验收单,以何作为确权依据?答:属个人造林,但没有造林验收单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在所在地公示。公示没有异议后,方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谁造谁有”不适合于生产责任制造林,不适合造林抚育验收单上权利人为村集体等单位的造林。更不能因运用林地,而把山权也变更成运用者全部。插入“土地运用20年全部权归运用者”不能用于林业的缘由 (11019年7月5日国土籍字第73号国家.若干看法(手册83页)第11条“.土地全部权”。造成了三定权证效力的混乱,到现在仍在群众中甚至在有些律师中没搞清晰。不能用于林业!林业部转发.通知(手册90页)目前有些地方确定存在否认山林权证重新发土地证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手册91、92页) 林业部关于林权证是否为林地权属法律凭证的回复(手册93页) 11012年7月14日林业部关于山林的答复(手册50页)第一条: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全部权或运用权,应以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证书为准。 土改时期国有不发证,三定发的国有证,山权是国有的林权证,不能因为村里去经营,就依据他经营20年就将权属转为村的。当然山权是国有的山场,都是以林业局名义管理的,从来就没失管过,这类山,假如群众提出山权争议,一律不能作权属争议处理。) 4、未发新林权证,对82年“三定”证的山权有异议,提出纠纷申请的,查2022年10月1日以前,有无立案,有无开展过正式的调处。这属历史遗留案件,目前法规只有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没有操作性,须要出新的法规来详细规定,所以有这类案件的应以稳定作为工作动身点,留待将来林业法规健全完善后再来彻底解决。自2022年10月1日以后,对11012年“三定”山权提出纠纷申请的县内纠纷,法规条例规定,就是按三定林权清册和三定林权证走,不看四固定,不看土改清册,不看土地证。插入(三定林权证和权属分布图拿到山上发觉证和图对不上状况怎么办)比如,证上小班四至对不上的状况。按条例第十七条其次款,第(三)项规定。或者权属图的山场位置落到农田里、铁路等建设用地,那应当用国土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解决。还有一种状况,比如权属分布图的图面小班编号错误,几个小班整体移位等错误状况,个人认为应当以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按93.9-2022.10.1的处纠方法第九条第一款处理。将错误的权属分布图修正过来。四、四固定,林木入社,土改时期林权(改)清册,土地证的效力及作用 县际之间的权属纠纷 处纠条例第12条第2款,县际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土地改革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作为处理依据。但土地改革时期争议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未发放土地证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林木林地权属。 县内“三定”未定权属山场 -1没有发放新证,三定证的,条例第13条,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是物权中的权属,不是债权类的,比如合同,转让,互换,出租等) (二)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确定;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赠与凭证;(指设立权属时的协议,不是流转之后的协议) (四)乡有林、村有林的土地改革清册或者林改清册;(不是林野调查簿,但林野调查簿比清册更准,更全面,所以实践中双方情愿认可也不计较,但要把他们同意的意思表示记载在会议记录簿中。) (五)土地改革时期林木林地收归国有的国有林清册或者林改清册。当事人分别提出前款列举的不同材料的,以最终生效的材料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同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之间有数次协议的(指设立权属时的协议,不是流转到第三方之后的协议),以最终一次协议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2举例 比如:太平际洋与赤门乡赤门村、东墙村之间66、67林班“乌石坝”、“路平”2千多亩山场的纠纷,即为“三定”权属未定山场。三方只供应了林改清册,(其实就是林野资料),假如要作处理确定,这些怎么用? (插入前面第一部分的土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权纠纷的通知(闽政(11012)2号)(手册196页)1101页,插入图片):面积与四至发生冲突的,应以记载面积为准,这样看面积与四至不冲突的也是按面积)。事实上他们证上的面积都不大,余下的面积怎么办呢,这是是82年的处理方法,没有证的面积部分按第5点(插入图片), 现在按处纠条例第十八条其次款处理。-3林木入社、四固定在未定山场纠纷中不能作为依据 条例第十五条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和“四固定”期间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有效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参考。(说的好听一点是参考,说的不好听,就是没用,要用当时三定时期就要拿出来用了,等三定证发出后到现在,对不起,只能作为参考 。(11011年“三定”工作初国务院办公厅.简报手册48页)集体的山权,一般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改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延平区没有这方面的材料,档案馆也找不到;省处纠办熊处长去年给我们培训时说:四固定时,山林权划分的不合理,有的只有会议记录,有的是口头划定,大多没有完整的档案资料,在地籍档案中更无记载,无法查考,以致纠纷不断。培训资料第2页) -4说明飞山飞地 这里附带说明三定时权属飞山飞地问题。见第9点 四、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的若干要点 1、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其次十条其次款第(三)项的含义。其次十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林木林地有利害关系的; (二)调处对象、调处恳求明确的; (三)有权属凭证和事实依据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经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并达成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处理确定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就有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属于林木林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承包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等纠纷的; (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 (五)无法供应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项,属于林木林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这名话,我们来分析一下。什么是林木林地流转,就是森林资源流转嘛,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其次条规定:其次条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运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森林资源流转可以实行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实行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变更林地用途的林地运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比照我们的林改工作,就是将村集体的森林、林木,以及林地运用权从权属为村集体流转到集体成员的每家第户去,使他们获得承包经营权。当然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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