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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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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docx

    浅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浅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时间:2022-07-06 14:45:00作者:何治安新闻来源:正义网 一、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特征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像等欺瞒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由此可知,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1.主观方面为有意,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有意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可以产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为困难客体,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扰了他人的财产全部权。 4、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隐瞒真像是指行为人有意向对方当事人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以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相识。 “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个人犯罪为五千至两万元,单位犯罪为五万至二十元。 (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特征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欺瞒或隐瞒等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全部权、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从而担当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有以下构成特征:1.行为人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有意,包括直有意和间接有意,过失或过错则不构成诈欺。2.行为人不仅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而且有骗取或侵害他人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3.不法行为造成实际侵害结果,即造成他人的实际损失。4.欺诈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被诈欺人陷于错误而使自己权益受损是由诈欺人的诈欺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所致。 二、合同诈骗罪和民事诈欺行为的主观方面 (一)有意内容的比较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以欺瞒手段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限制之下,并以全部人的身份予以保存、运用、收益或处分。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诈骗图谋是利用合同得以实现的。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所以,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有意的内容必需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假如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即使其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客观上具有诈欺的内容,并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上较大损失,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只能担当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民事欺诈中,当事人实行欺瞒方法,旨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即发生、变更和歼灭肯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肯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因此,在欺诈合同中,欺诈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无不履行合同的有意,其目的是实行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从履行合同中牟取高于合同义务的利益。当然,侵权法上的欺诈,目的不仅仅限于谋取不法的财产利益。在我国,侵权法上的欺诈行为往往仅指财产欺诈,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侵权法上的欺诈不仅包括侵害他人的财产权,而且包括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进一步讲,即使是在欺诈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中,欺诈人的欺诈有意也不限于意图非法占有相对人的财物,亦有可能仅仅是要使相对人的财产受损。 可见,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有意形式的比较 民事欺诈的有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有意欺瞒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相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民事欺诈的有意,既可以是干脆有意,也可以是间接有意。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有意形式只能是干脆有意,不包括间接有意。因为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型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实现此目的,他对损害他人财产全部权这一犯罪结果必定持主动追求的看法。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定导致对方当事人财物上的损失,而仍旧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看法 始终是一种干脆有意,而不行能对诈骗的结果持放任的看法。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持无所谓的看法,这明显不符合目的型犯罪的主观心理特征。 所以,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的行为人因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观心理为干脆有意,其欺瞒行为相应地实行主动的作为方式进行,无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像,都不行能表现为不作为方式,其主观有意也就不存在间接有意的形式 。 三、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客观方面 (一) 行为方式的比较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目的在于无偿取得他人财物,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所以其“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内容通常是: 1.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诈骗犯罪中最惯用、最常见的诈骗手段。方式主要有以下状况: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 2.虚设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供应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支付定金或作为抵押物。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和车辆等动产具有全部权的证明文件,即以自己不享有全部权的财产作抵押物。 3、设置陷阱。即没有实际履行实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接着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诈骗方法最具欺瞒性,行为人本身并无履行合同的实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量货物,制造打算履约的假象,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就实行推、拖、躲、赖等手段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 4、携款逃匿。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物后逃匿的。行为人通过合同取得对方的货款、预付款后干脆逃匿,或者取得对方的货物后马上低价倾销, 将赃款占为己有,逃之夭夭。这种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有意,其犯罪性质简单认定。 5、其他方法。(1)虚构合同标的。(2)利用合同制裁条款骗取定金、违约金。(3)取得财物后大肆挥霍的。(4) 拆东墙补西墙。可见,随着经济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现代化,会不断出现新的合同诈骗的手段。 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虚构事实”通常表现为夸大自己的履约实力,夸大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隐瞒真象”则多表现为不告知合同标的物之内在瑕疵,不声明自己履行合同实力之缺陷等。可见,虽然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中行为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欺诈性合同,但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有意,因而通常都不会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使有部分履约行为,往往也是以此诱骗对方当事人,以图占有对方财物。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获得不法利益的同时,一般还会担当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其不法利益的取得,多是通过履行肯定的合同义务而获得的。所以,考察行为人是否真实地履行了肯定的合同义务,也可以作为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限界之一。 (二)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的看法 一般状况下,行为人签订合同后,都会为履行合同努力创建条件,根据实际履行的原则去履行合同;在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会想方设法实行补救措施或情愿担当违约责任,这本身也是履行合同的表现。因此,一方当事人收取当事人的财物后,对财物的运用、处置状况,以及不履行合同后对财物的偿还状况,也是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之一。 1、假如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等,应认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有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假如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一般应认定为民事诈欺,不以合同诈骗论。 3、假如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自己的其他合法经营活动, 当其有主动的履行行为时,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行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但是,行为人虽不履行合同, 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退还,仍应视为民事欺诈。 4、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后,假如行为人不主动实行补救措施,而是百般推脱责任,或者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还债,或者逃匿的,应认为行为人有诈骗的有意;假如行为人实行了主动的补救措施来削减对方损失,或者表示情愿担当赔偿责任,则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的有意。 四、结论 总之,要区分合同中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当然,由于“目的”属于人的意识领域和主观心理活动,在认定上存在肯定的难度。但同时,“目的”作为行为人意欲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看法,往往对外转化为客观的行为,成为“可触摸的”详细的法律评价的对象。作为有意识的理性的行为人,其主观心理确定其行为,其行为又能反映其主观心理状态。因而,我们完全可以依据行为人客观行为的特征,推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以此来认定其行为的性质。 (作者单位: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浅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分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分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比较 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分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 怎样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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