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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分析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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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分析情况说明.docx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分析情况说明 关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人保(备案)2009N346号)相关条款法律依据的分析说明 关于对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346号) 相关条款法律依据的分析说明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因过失导致在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遇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投资者(股东)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限制或削减损失所支 - 1关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人保(备案)2009N346号)相关条款法律依据的分析说明 (二) 对投资者(股东)的精神损害; (三) 罚款或惩处性赔款; (四) 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担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刚好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歼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照实告知的状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供应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刚好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供应。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恳求后,应当刚好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困难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恳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据实际情形协商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 3关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人保(备案)2009N346号)相关条款法律依据的分析说明 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就有关状况进行查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主动帮助并供应保险人须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于发觉的任何缺陷或危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刚好实行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改变或所属公司与他人合并或被他人兼并、分立、向他人出售其全部或主要资产、收购或成立新的子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重要事项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刚好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投资者(股东)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应当: (一)尽力实行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二)马上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缘由、经过和损失状况;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刚好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 - 5关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人保(备案)2009N346号)相关条款法律依据的分析说明 院判决书、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有关费用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供应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投资者(股东)除外)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恳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恳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恳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恳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供应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状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有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恳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其次十二条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调查、处理。 其次十三条 被保险人给投资者(股东)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未向投资者(股东)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其次十四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 - 7关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人保(备案)2009N346号)相关条款法律依据的分析说明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其次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起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起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均根据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 9关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人保(备案)2009N346号)相关条款法律依据的分析说明 项系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3、保险人义务 (1)第八条援引了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刚好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第九条第一款援引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歼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款援引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照实告知的状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第十条援引了保险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保险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刚好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供应。” (4)第十一条第一款援引了保险法其次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恳求后,应当刚好作出核定;情形困难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 - 11关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人保(备案)2009N346号)相关条款法律依据的分析说明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第十四条援引了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根据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约定的时间起先担当保险责任。” (3)第十五条援引了保险法其次十二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恳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供应其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第十六条援引了保险法第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5)第十七条第一项援引了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 其次项援引了保险法其次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刚好通知保险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刚好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刚好知道或者应当刚好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6)其次十一条其次款援引了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 - 13关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人保(备案)2009N346号)相关条款法律依据的分析说明 第三十一条援引了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起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起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和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三、现行法律体系中对董事及高管责任的规定 1、公司法 (1)其次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2)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担当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遇严峻损失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4)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 15关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人保(备案)2009N346号)相关条款法律依据的分析说明 公司董事会不根据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担当连带责任。 (2)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遇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担当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分析状况说明 (2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备忘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方法 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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