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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休干部增发离休费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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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休干部增发离休费规定.docx

    离休干部增发离休费规定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养息制度的几项规定 国发198262号 第一条 对建国前参与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斗争、脱产享受供应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养息年龄的,实行离职养息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其次条 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心、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心、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须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个革命时期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第四条 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托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心、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依据须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 3 -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组通字202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部,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体现党中心、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看,经中心同意,确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与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与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与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与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22年起执行。 七、2022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中共中心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4月1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提高建国前参与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 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确定提高建国前参与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发生活补贴的建国前参与工作的老工人,限于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与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老工人。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与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三、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与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四、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与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五、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与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作为生活补贴。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22年起执行。2022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前发放到位。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离休干部增发离休费规定 离休干部悼词 离休干部事迹 国企离休干部管理规定 离休干部中国梦心得 离休干部创优优秀事迹 记离休干部某同志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 离休干部慰问信 武汉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规定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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