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离婚案件的分析和审判实务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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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关于离婚案件的分析和审判实务思考.docx
2022关于离婚案件的分析和审判实务思考关于离婚案件的分析和审判实务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从一而终、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婚恋观已经发生颠覆性的变化,离婚率逐年攀升的现象,已经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思。笔者在基层法庭工作,平常接触到的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占据了半壁江山,而这其中绝大部分又都是离婚案件,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问题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人民法院是维护婚姻稳定和家庭和谐的司法中坚力量,是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任务。如何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尽快平息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笔者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办理离婚案件谈点自己的浅显认识和理解。01、目前离婚案件存在的特点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近年来办理的离婚案件进行分析,透过数据发现存在以下特点:(一)从受理数量来看,离婚案件受理数呈逐年递增趋势,其所占总受理案件数的比例也呈逐年递增趋势。(二)从原告方男女比例的情况来看,女性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数占比较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对婚姻家庭生活的质量具有更高的要求,当婚姻趋于死亡的时候,敢于突破传统婚姻思想观念的束缚,敢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婚姻的主动权。(三)从受理时原被告婚龄的时间来看,集中在7-10年,婚龄20年以上的离婚率也呈上升趋势。目前来看,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年龄集中在70后和80后,离婚高峰期大多数出现在结婚后的7年-10年时间段,在结婚后的20-30年时间段又形成一个小高峰,成为婚姻关系两大危险期,如果度过这两个时间段,婚姻家庭关系比较稳固,诉讼离婚的可能性不大。(四)从起诉离婚的理由来看,以性格不合、夫妻一方有恶习或家庭暴力、长期分居等理由为主,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最终走向破裂。其中,性格不合已经成为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原因。在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中,不论婚龄多长,一般都能看到原告主张与被告性格不合的字眼,提到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不注重培养感情,面对家庭生活琐事时又互不相让,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时,女方主张男方婚后有打牌赌博、酗酒、打骂的不良嗜好也为数不少,直接影响了共同建设和谐家庭的积极性。还有,一般农村地区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夫妻一方(女方居多)留在农村照顾家里,导致夫妻长年分居,缺少沟通和交流机会,两人思想观念出现分歧,影响夫妻感情。(五)从适用的审判程序来看,离婚案件中大量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大多数离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尤其是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没有生育小孩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六)从结案方式和审理结果上看,调解和撤诉方式占主要部分,判决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少,通过调解离婚和判决不准离婚的多。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离婚协议的居多,而以判决方式首次起诉法院直接判离的情况少,原告往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02、离婚率高的主要原因分析离婚率的逐年攀升,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发展与时代进步给个人生活带来更多的选择机会与自由空间,公民私权利意识觉醒,追求更加高质量、高品位的家庭生活,另一方面也突出体现了当代人际关系的脆弱与情感风险的剧增,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由此引发不少社会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受现代某些畸形婚恋观影响,感情基本本身薄弱。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有了很大转变,追求独立、自由、个性解放与张扬成了不少人的追求,传统的婚恋观受到严重冲击,而当下存在的一些畸形婚恋观为离婚埋下了伏笔。30多年前,传统的婚姻模式是经济合作社和生育共同体,加上好人不离婚,离婚没好人的观念,外界对婚姻的稳固起着巨大作用。现如今,根据2022年2月14日互联网婚恋交友平台世纪佳缘发布的2022年度中国男女婚恋观调查报告显示:女性认为理想伴侣的最低月薪为6701元,有房有车成结婚硬件,各地的恋爱起步价水涨船高,不少单身男女感慨恋不起、娶不起;90后孤独指数最高,低头正成为青年男女无法脱单的重要原因。同时,婚恋观有一部分快餐化的趋势。现代社会普遍生活节奏较快,生活压力较大,人际交往频繁,熟人社会已经被陌生人社会取代,大家普遍比较急躁,单身男女相亲要赶场子,一见钟情变成一个神话了,闪婚闪离现象频发,感情基础不牢靠。(二)婚后身份角色转换不及时,致使婚姻处于亚健康状态。结婚成家后,未能及时转换身份和角色,不能有效经营感情和家庭。离婚案件中80后群体属于高发人群,而该群体基本都是独生子女,许多人从小受到父母过分溺爱,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缺乏忍让、宽容、换位思考的行为习惯,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不强。当进入婚姻家庭生活后,两人依然保持各自的生活习惯,常为生活琐事争执不下,互不相让,草率提出离婚要求,而对方为了面子,也轻率地同意离婚,其实很多婚姻仅仅是感冒,并没有得绝症,大多数家庭是能够挽救的,但是大多数夫妻双方却不懂得如何经营家庭,致使婚姻处于亚健康状态。(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技巧和解决问题的艺术性手段,致使积疴成疾,婚姻逐渐走向死亡。两人共同组建新的家庭,要面对适应彼此的生活习惯问题、经济问题、家务问题、亲属关系处理问题和子女抚养教育等等问题,两人的想法态度以及沟通交流都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经济问题,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当生活举步维艰,夫妻两人缺乏齐心协力共同建设美好家庭的时候,其稳定性就会动摇。加之,如果夫妻一方长期外出务工,两地分居导致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疏远,不可避免会导致原有婚姻的破裂。同时,当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提高、凑合意识减弱,对婚姻品质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在独立自我和婚姻家庭这架天平上,平衡的指针则更多的指向了自我,在这个充满竞争、快节奏的社会里,人们的心理压力普遍较大,而婚姻家庭也就当然成为首选的避风港,都希望从家庭中得到慰籍,而这种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时候,积累的问题越来越多,最终导致成为不可调和的矛盾纠纷,由对彼此的失望到绝望,逐渐丧失了婚姻关系维系的根基,最终致使婚姻走向了坟墓。(四)婚外情、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因素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直接导致了许多婚姻家庭的解体。人心是最经不住考验的。当面临的诱惑和选择机会增多的时候,人们往往会迷失了方向,将最初的婚姻誓言抛诸脑后,寻找新的刺激,移情别恋而导致离婚。而更多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的暴力、遗弃、虐待、不尽义务、酗酒、赌博、吸毒、犯罪、嫖娼等恶习而急于逃离这段不幸的婚姻。03、审理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疑难问题(一)实体方面的重难点1、离婚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认定中裁量尺度不一。我国1950年就提出了感情确已破裂标准,到1980年,我国婚姻法将该标准纳入,正式确定为离婚法定理由。但该标准实际上属于主观标准,人类的感情本身就是复杂、易变的,极具主观性和不稳定性,该标准在具体司法适用中难以真正全面、客观、准确地把握和衡量。目前,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认定,指导司法审判实践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5种法定情形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的14种情形。但显然在面对复杂个案的时候,这些情形难以全面涵盖,此时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由此导致裁量尺度不一,可能出现不同的人审理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现象,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2、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多的案件难处理。农村离婚案件,一般都会涉及自建房屋的分割问题和夫妻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而且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分歧较大,证据又十分薄弱,给法官在审理裁判中增加了难度,当事人双方往往由于举证不能使得该部分纠纷得不到彻底解决,为二次诉讼留下了隐患,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又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如果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法院很难查清原、被告之间真实、全面的财产状况,若贸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损害当事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离婚案件中,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件处理难度大。现在社会,大家普遍都接受了优生优育观念,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即便二胎政策放开后,很多年轻的父母都已经不愿意再生养,极其重视对独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体现在离婚案件中,就是原被告双方都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矛盾激烈,法官解决此类纠纷往往需要耗时耗力,更需要耐心和工作技巧,考验着法官的说服调解能力。在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由于被告未到庭,夫妻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而法院在裁判中也将陷于两难境地,不利于案件实体上的处理。(二)程序方面的重难点1、当事人举证困难。由于婚姻家庭生活具有私密性,对于夫妻感情,外人更是难以准确判断。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原告只能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结婚证等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能够直接证明符合离婚法定情形的证据基本都是缺乏的,取证难举证不能直接导致多数被判决驳回离婚诉请。2、当事人不配合,缺席比例高,存在送达难和审理难。一般情况下,办理离婚案件比其他案件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要多些。很多离婚案件立案之初,原告就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有些原告甚至明知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联系上被告,但为了立案还是隐瞒了这一情况,致使这类案件存在送达难和审理难的问题。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况,就是原告一方起诉被告离婚,但被告到外地打工,打工地点经常变动,无固定住所,好不容易和被告取得联系,被告又出于种种原因推诿应诉,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缺席的比例高。04、对今后完善离婚案件审理、降低离婚率的意见与建议离婚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慎极易引发新的矛盾与纠纷,而要想真正解开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心结,妥善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矛盾纠纷,进一步缓解和遏制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的现象,实现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目标,需要建立健全立法先行、以司法为核心、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机制,坚持做好源头预防与事后处理工作。(一)立法层面1、结合当下我国最新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离婚法定理由的内容和认定标准。我国目前离婚法定理由采用的是感情破裂说,而本文上述已经阐明了该标准在司法实践适用中遭遇到的困境,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德国等做法,从立法上将感情破裂说转变为婚姻关系破裂说。毕竟,婚姻家庭生活不仅仅包括夫妻感情,更包括经济基础、精神生活以及夫妻的私生活等内容。所以,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更应该综合全面判断,而婚姻关系破裂说相比而言,更加科学、客观和全面,在司法实务操作中也更加便利。在此前提下,结合我国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破裂说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情形,更好地指导司法实务工作,规范裁量标准。2、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力度。2022年,我国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社会热议,不少人认为该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还有人评论说,从目前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很难看到有对农村家庭特殊背景的顾及,也未体现出司法对农村妇女权益的关注与保护,整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多少有些城市人的法律倾向。客观来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总体上来说是进步的,厘清了大量与财产权有关的问题,有对新时代独立女性的肯定,对新观念的形成具有重要导向意义,但民众的这些担心和评论并不是没有道理的,我国今后的婚姻法修改完善应该多听取民众意见,积极采纳民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同时,新修正的婚姻法对探视权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长期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既增加了司法成本,又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故此我国可以从立法上进一步规定明确对给予恶意、严重的阻碍探视权行使的一方父母予以法律制裁或者变更抚养权,加大对妇女儿童保护的力度。(二)司法层面1、谨慎行使裁判权,发挥好司法权功能。针对纷繁复杂的离婚个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和准确判断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客观真实质量状况,进而找出造成其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具体区分是婚姻危机还是婚姻已死。对于婚姻危机案件,要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尽量将问题在婚姻维持的基础上解决;对于婚姻已死的案件,还是要秉持挽救态度,加大调解过程中的说服教育工作力度,尽量提升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使具备和好条件的婚姻得以维持和转好;对于确实不具备维持条件的案件,要针对争议焦点尽快作出公正判决,及时化解家庭矛盾。2、加大对过错方的惩处力度,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离婚案件有着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案件的特殊性,处理离婚案件,一般都会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对于因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案件,法院要依职权加以干预,以更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依法严厉制裁,赔偿无过错方损害,抚慰受害方,发挥抑恶扬善的作用。3、加大对弱势一方的法律保护力度,在审理裁判中要充分保障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第40条和42条规定了补偿和适当帮助内容。但在实际案例中,法院很少基于此判决弱势一方得到相应补偿或帮助。一般情况下,女性对家庭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其事业发展必定有所限制,一旦离异,女性失去的较多,面临的生存压力较大。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弱势一方在照顾家庭方面所付出的努力,特别是那些对家庭贡献较多,无房屋居住,无固定收入的以及离婚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配偶一方要予以特别关注,在处理共同财产时要尽量劝说或者判决强势一方给予相应补偿,以此体现司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人文关怀。4、积极拓展和延伸司法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离婚纠纷的发生。加大法制宣传工作,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巡回审判、网络直播审判、以案说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多途径多渠道开展普法工作,向人民群众宣传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水平,促使人们培养正确的婚恋观及健康的生活方式,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典型问题,要及时总结和汇报,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建议的,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书作用,促使其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三)社会层面1、加大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全社会应该加强公民道德教育,特别是大众媒体应该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多报道健康、积极、文明的婚恋新闻事件和宣传优秀典型人物做法,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增强家庭责任感。2、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婚姻管理登记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要告知相关事项和发放相关婚姻法规及建设和谐家庭的资料,特别要提醒闪婚一族的法律风险,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外。3、探索建立婚姻家庭危机干预机制,避免因一时感情冲动导致的婚姻裂变。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使结婚离婚更加人性化,个人有充分选择的自由,手续简便快捷,但也导致冲动型离婚现象的发生。为了预防这种现象,挽救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的家庭,对于出现婚姻危机,我们可以建立有效的婚姻危机干预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群体社团组织多位一体的婚姻危机干预机制,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实现对婚姻危机的监、控、预、处全程干预,降低离婚率,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也许职业生涯里会遇到无数的离婚案件,但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来说,这可能是他(或她)一生中唯一一次直接参与司法诉讼活动,所以我们更应该认真对待、用心办好每一个离婚纠纷案件。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离婚率的节节攀升并不是一个好现象,其背后所隐藏和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容小觑,带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大局的意识去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每一位社会成员特别是我们法律人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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