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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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docx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2022-02-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其次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刚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需真实、精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指引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三条 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刚好向管理人供应有关信息,并保证所供应信息真实、精确、完整。本指引所称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流淌性支持机构、销售机构等。 第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网站向 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资产支持证券不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五条 管理人、其他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托管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其次章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信息披露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安排说明书、法律看法书、评级报告(如有)等文件。 第七条 安排说明书由管理人编制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状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如有)、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状况; (二)专项安排的交易结构;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方式; (四)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机构状况; (五)基础资产状况及现金流预料分析; (六)专项安排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安排; (七)专项安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 (八)专项安排的有关税务、费用支配; (九)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状况; (十)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十一)专项安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支配; (十三)信息披露支配; (十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支配; (十五)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十六)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其次十条要求披露或明确的事项; (十七)备查文件(包括与基础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协议等)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八条 管理人应当在安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安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投资者应当仔细阅读有关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推断,自行担当投资风险。” 第九条 管理人应当在安排说明书中披露有关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料现金流的有关状况; (二)基础资产是否存在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状况以及解除前述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措施; (三)基础资产构成状况; (四)基础资产的运营及管理; (五)风险隔离手段和效果; (六)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如有)的入池标准、安排购买规模及流程和后续监督管理支配; (七)资金归集监管状况。若专项安排由类型相同的多笔债权资产组成基础资产池的,管理人还应在安排说明书中针对该基础资产池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础资产池的遴选标准及创建程序; (二)基础资产池的总体特征; (三)基础资产池的分布状况; (四)基础资产池所对应的单一债务人未偿还本金余额占比超过15%,或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合计占比超 过 20%的,应披露该等债务人的相关信用状况。 第十条 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安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看法,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看法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资质及权限 ; (二)安排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 法律文件的合规性;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状况 ; (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五)风险隔离的效果; (六)循环购买(如有)支配的合法有效性; (七)专项安排信用增级支配的合法有效性; (八)对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看法。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应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出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评级基本观点、评级看法及参考因素; (二)基础资产池及入池资产概况、基础资产(池)信用风 险分析; (三)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及法律风险分析; (四)专项安排交易结构分析; (五)管理人、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履约实力分析; (六)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 (七)跟踪评级支配。 设置循环购买的交易 ,还需对基础资产的历史表现进行量化分析。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向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状况。 第十三条 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不同的基础资产类别特征,依据穿透原则对底层基础资产的状况根据本指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安排日的两个交易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安排收益安排报告,每年4月30日前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对于设立不足两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一)基础资产的运行状况; (二)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加人的履约状况; (三)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经营状况; (四)专项安排账户资金收支状况; (五)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兑付状况; (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安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等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状况; (七)须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在管理人披露资产管理报告的同时披露相应期间的托管报告,托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专项安排资产托管状况,包括托管资产变动及状态、托管人履责状况等; (二)对管理人的监督状况,包括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遵守安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状况以及对资产管理报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的复核状况等; (三)须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聘请资信评级机构针对资产支持证券出具评级报告的,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6月30日前合格投者披露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应当刚好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评级看法及参考因素、基础资产(池)的变动概况、专项安排交易结构摘要、当期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状况、基础资产现金流运行状况、现金流压力测试结果、基础资产(池)信用质量分析、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信用分析、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相关各方状况分析和评级结论等。设置循环购买交易的,还需包括循环购买机制有效性的分析。 第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刚好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知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并于会议结束后刚好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十九条 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务时,管理人应刚好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 项: (一)未按安排说明书约定安排收益;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 (三)专项安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 (四)基础资产的运行状况或产生现金流的实力发生重大改变;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加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安排收益; (六)预料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削减20%以上; (七)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加人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加人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确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加人发生变更; (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加人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条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安排清算完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清算报告。 其次十一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安排资产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安排说明书的约定,定期披露循环购买符合入池标准的资产规模及循环购买的实际操作状况。 第四章 附 则 其次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应于披露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其次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说明。 其次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看法稿)的起草说明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1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信息化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方法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