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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反担保抵押合同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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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反担保抵押合同15篇.docx

    2022年反担保抵押合同15篇反担保抵押合同15篇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欢迎阅读与保藏。反担保抵押合同1抵 押 人:_抵押权人:_为确保_年_月_日签定的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运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运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双方本着同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区_街(路、小区)_号_栋_单元_层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m2,占地面积_m2。其次条 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抵押期限自_年_月_至_年_月_。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大写),_(小写)。依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大写),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担当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担当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担当赔偿责任。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运用。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担当修理、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在抵押期间因运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复原房地产原状或供应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意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须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样,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旧有效。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实行协商方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需刚好告知乙方,且依据详细状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担当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第十七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签 章:_抵 押 人:_签 署:_抵押权人:_代表人签署:_担 保 人:_代表人签署:_年_ 月_ 日反担保抵押合同2合同编号: 年号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山西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乙方同意为借款人 与贷款人xx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的借款额为 万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供应保证担保,甲方愿向乙方供应财产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为乙方担当保证责任的反担保。现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一样,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托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约定的并由乙方供应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担保贷款额为 万元整。其次条 合同的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时间 年。如借款人未还清欠款,本合同延长至还清欠款为止。第三条 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3.1甲方除供应抵押反担保外,还担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3.2甲方供应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托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的约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乙方的滞纳金等。3.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第四条 抵押物4.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4.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抵押登记5.1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5.2抵押事项发生改变,依法须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3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5.4以上各项登记的费用由甲方担当。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纳非合理方式运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运用管理状况。6.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刚好告知乙方,并马上采纳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刚好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缘由证明。第七条 保险7.1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应当在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其他相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7.2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存于乙方指定账户,或经乙方同意用于复原抵押物的价值。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8.1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将甲方房产转户到乙方指定的个人名下,抵顶未还借款。8.2 乙方依据本合同8.1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赐予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质押;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甲方出租抵押物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以抵押物馈赠第三人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征得同意后并向乙方供应相应价值的担保。9.2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有义务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抵押物价值削减部分的其他担保。9.3 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削减无过错的,应当以获赔偿的范围内向乙方供应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削减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9.4 因国家建设需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甲方应当将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将所获得的补偿金收益接着向乙方供应反担保。9.5 抵押物的全部权或运用权发生争议或出现其他改变,甲方应在事发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妥当落实本合同项下的义务。9.6 甲方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9.7 甲方履行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0.1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且乙方依据贷款人要求代偿后,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有权要求甲方担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10.2 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依次清偿:10.2.1 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10.2.2 扣除处分抵押物房产应交的各种税费;10.2.3支付乙方应付的与托付担保合同相关的一切费用和利息;10.2.4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乙方代偿金额、占用费及相关费用时,乙方仍有权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10.3 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10.4 乙方有权对抵押人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例行检查。10.5 乙方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和其他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11.2 本合同独立与借款合同和托付担保合同,不因其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和托付担保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担当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1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旧有效。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2.1甲方应保证自己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全部者,甲方同时保证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甲方还应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运用权瑕疵。12.2 如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合同义务,导致乙方不能顺当实现抵押权的,应向乙方担当借款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第十三条 其他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照担保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公证处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是在对借款合同及托付担保合同充分了解并完全理解的基础上,出于完全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13.6 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或纠纷而引起诉讼的,由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 13.7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共同向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双方同意由该公证处给予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依法干脆向榆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担当。第十四条 附件14.1抵押物清单14.2财产共有人承诺书甲方(签字):乙方(公章):山西xx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合同签订地点:山西xx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抵押合同3抵押人1:_ 抵押人2: _ 抵押权人: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庆元县 (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的托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被保证人供应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届满之日起 ,保证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的保证担保。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情愿向抵押权人供应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同等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抵押人陈述与声明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全部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全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1.2 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供应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3 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1.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1.5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1.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1.7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其次条 抵押物2.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3.1 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担保费及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3.2 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供应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干脆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担当担保责任。3.3 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但以下两种状况除外:3.4.1 延长主债务履行期;3.4.2 增加主债权金额。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4.1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五条 抵押登记5.1 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权人保存。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6.2 抵押人应妥当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实行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平安、完整,如抵押物须要修理,抵押人应刚好进行,并担当相应费用。6.3 抵押人应将有关抵押物全部权证书或运用权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第七条 保险7.1 押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依据有关法律及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险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7.2 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抵押人担当。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7.3 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抵押权人保管。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对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7.1.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7.1.2 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7.1.3 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复原抵押物价值;7.1.4 抵押人供应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抵押人自由处分。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8.1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8.2 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赐予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九条 抵押人权利和义务9.1 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9.2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接着担当担保责任。9.3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有义务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9.4 抵押权存续期间,假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抵押人应重新供应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削减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9.5 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注册资本削减、股东变更、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经营亏损及居处、电话、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及居处、电话发生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第十条 债权人权利和义务10.1 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10.2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11.2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1.3 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 11.4 如抵押人未按9.6、9.7条规定将居处、法定代表人变更状况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11.5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订正违约、供应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对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12.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 12.2 主合同、托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担当担保责任。12.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行12.5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13.1 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14.1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14.2 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供应反担保物。14.3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个抵押人履行12.1条手续后,本合同即在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间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供应抵押物范围内担当担保责任。14.4第十五条 附件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资产抵押清单第十一条 附则11.1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1(公章):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抵押人2签字:_抵押权人(公章):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反担保抵押合同4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抵押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1、担保人与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托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2、 担保人与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供应担保。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恳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抵押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声明与承诺1.1 反担保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具备抵押人主体资格,可以供应抵押担保。1.2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托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借款担保详细事项,为借款人供应反担保抵押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3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供应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1.4 反担保人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合法的全部权和处分权,并情愿以该抵押物为担保人设定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担当抵押反担保责任。1.5 反担保人未向担保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1.6 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反担保人应刚好通知担保人。1.7 反担保人承诺,除本合同反担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主见权利的情形。其次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为: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详细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2.1.2 担保人依据托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详细金额以托付保证合同之约定为准。第三条 抵押物3.1 本合同的抵押物状况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3.2 反担保人确认对抵押物依法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全部权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并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由担保人(或抵押登记机构)保管。3.3 反担保人承诺,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全部或共有、运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担保人实现抵押权的状况。同时,反担保人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3.4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向担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3.5 反担保人保证,目前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借用、征用等运用情形,如需设定租赁、借用、征用等运用情形,应事先书面通知担保人,附上相关协议及背景资料,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人应确保该等协议的合同期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的期限,并明确约定对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权、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3.6 抵押物的评估、询问、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反担保人负担。3.7 本合同及有关资料,担保人认为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的,反担保人必需无条件赐予协作,并担当公证费用。风险提示:双方当事人应就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费用、办理期限等明确约定,约定不清或者没有约定的,后续纠纷,抵押人不协作办理,或将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利法律后果。不动产抵押未经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设立;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8 凡属正在运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担保人负责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反担保人担当。在抵押期内反担保人有修理、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担保人的检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除、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否则以违约论处,追究反担保人相应的责任。3.9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本合同双方通过处置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应依下列依次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3.10 在抵押物发生被征用、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害的状况下,担保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3.11 反担保人担当全额担保责任,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的,各反担保人担当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不影响反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反担保人不得以此抗辩担保人。第四条 抵押登记4.1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2 本合同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4.3 主债权获清偿后,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第五条 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处理5.1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削减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担保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反担保人不复原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供应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前清偿债务,反担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有权行使抵押权。5.2 假如由于自然灾难、意外事务、侵权行为或其他缘由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削减的,反担保人应马上实行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上述缘由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第六条 抵押物的孳息6.1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担保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担保人未通知应当供应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6.2 本合同第6.1条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7.1 反担保人应向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担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担保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7.2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实行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假如反担保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担保人有权确定投保或接着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反担保人担当,并可与因此可能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围。7.3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因保险事务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恳求权转让给担保人。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担保人执管。第八条 抵押权的行使8.1 假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向贷款人进行付息清偿,或未按托付保证合同向担保人进行清偿,担保人有权依据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8.2 在本合同第8.1条款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担保人应在基于最终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第九条 抵押物的实现9.1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有权与反担保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担保人有权依法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9.2 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置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人应偿付给担保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第十条 其他约定10.1 反担保人依据担保人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并保证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10.2 反担保人接受担保人每月对抵押物进行调查,以及对其财力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赐予帮助和协作。10.3 在本合同期间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接着担当担保责任。10.4 在本合同期间,反担保人如对抵押物再行设定担保物权,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第十一条 缔约过失责任11.1 本合同签订后,反担保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为反担保人的其他缘由,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担保人受到损失的,反担保人应对担保人所受损失担当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2.1 以下状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2、反担保人以任何方式阻碍担保人依法和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3、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情形,反担保人不按担保人的要求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相应的担保;4、反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5、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6、反担保人在与担保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务。12.2 出现本合同第12.1条款规定的违约事务时,担保人有权视详细情形实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反担保人限期订正其违约行为;2、要求反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3、行使抵押权;4、担保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十三条 费用13.1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反担保人担当。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1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附则15.1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15.2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15.3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刚好通知对方。15.4 本合同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15.5 本合同一式四份,担保人、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其余两份用于办理抵押登记,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6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签订,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日期:反担保人:签署日期:反担保抵押合同5合同编号: 反保字第 号甲方(抵押权人): 新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乙方(抵押人):乙方情愿以其全部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供应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同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乙方供应的抵押车辆的具体状况以其向甲方供应的抵押物清单为准。其次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3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担当。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供应担保手续。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5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 险 费 由 乙 方 承 担。保 险 项 目 如 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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