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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彝良县七里沟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共3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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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彝良县七里沟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共3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彝良县七里沟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编制:吴万根二二二年四月九日目录86专心-专注-专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彝良县七里沟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彝良县七里沟煤矿。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职业健康领导机构。 组 长:刘革成(法人代表) 副 组 长:陈志均(矿 长)、景长春(安全副矿长) 成 员:吴万根(技术负责人) 黄通荣(生产副矿长) 丁永庆(机电副矿长) 领导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2、审定职业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第四条、职业卫生工作管理机构 负责人:刘革成(兼) 成 员:吴万根(兼)、杨德波、唐章信、刘志会 管理机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相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3、确定本矿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6、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开展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负责新入矿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9、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0、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五条 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完善以下相关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职业健康办公会议制度 ; (二)职业健康目标管理及考核奖罚制度; (三)职业健康投入保障制度; (四)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制度; (六)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七)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八)职业危害监测设备、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九)作业场所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 (十)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十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十二)职业病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第四章 前期预防第六条 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职业病和维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七条 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采取消除和降低危害的合理布局,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与施工生产同步,并确保有效。第五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八条 对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教育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第九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检修和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第十条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告知检查结果。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十二条 各单位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三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作业现场负责人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第十四条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在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确诊为职业病的,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保证其应享受的职业病待遇。第十六条 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七条 每季度对职业健康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工作与安保型企业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附:职业健康十四种管理制度(一)办公会议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健康工作办公会议,及时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的管理方针、政策。 二、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由职业健康管理小组组长主持,副矿以上领导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三、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讲究实效。 四、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要研究分析当前本矿在职业卫生健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人员。 五、要认真做好职业卫生与健康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备案,并下发会议纪要。 六、要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与健康工作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对没有落实的,追究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七、每季度初召开由单位职业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每月汇总的考核结果进行讨论,根据各基层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表现给予奖罚。 八、每年初要召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年度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总结,对在职业卫生工作表现较好的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对于表现较差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罚。 九、年度会议要在总结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并将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在分解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并对目标分解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工作分解计划。(二)职业健康目标管理及考核奖罚制度 一、目标: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 二、目标分解: 1、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影响因素,将其分解到不同职能部门进行监测和管理,各部门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和管理制度,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做到指标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各单位分别将职业危害因素的各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办公会讨论。三、目标管理强调以目标为中心,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目标分解过程,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和自我激励的作用,实现企业卫生的良性循环和整体目标的实现。 四、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由矿领导组织,副矿、有关科室参加。 3、每次职业健康检查,在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检查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检查规程、措施中有关职业健康贯彻落实情况。 检查职业健康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检查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情况 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职业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责令限期整改。 五、奖惩制度按照各部门分工,落实考核责任,完不成责任分工,按季度进行奖惩。(三)职业健康投入保障制度 一、根据矿部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6、职业病防治经费用途: 6.1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评价。 6.2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 6.3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 6.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6.5职业健康监护。 6.6职业卫生培训。 6.7作业场所急救箱、急救柜。 6.8职业危害警示标示。 6.9工伤保险。 二、计划下达后,由矿部安排相关科室落实。 三、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系统工程,同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纳入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 二、坚持办班授课与开展讲座相结合,把预防措施、保健知识、操作技能、创新工艺、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纪律、安全文化作为讲座内容,每年不得少于2次。 三、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件、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四、职业卫生培训对象:新工人、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五)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制度 一、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二、法人代表对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法人代表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实施本责任范围的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到职业健康领导小组,月底将隐患治理情况反馈到安全科,并记录在隐患排查表内。 三、矿井职业危害隐患系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职业健康事故的隐患。 隐患按种类分: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高温等。 四、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必须组织一次矿井隐患等级的确定。按级别和类别逐级上报。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到隐患整改完成。 五、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治理标准达到规程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六、职业健康管理小组负责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负责、隐患的统计和报告。(六)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防止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控制矿井潜在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二、事故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并通知安全、生产等部门。 2、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调度室必须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4、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全科,并在24小时内到安全科登记。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三、应急救援 1、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人应当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遇险人员情况。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值班矿长汇报,并根据灾害情况实施抢救措施或起动相应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2、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救灾指挥部设在调度室,(矿长)任总指挥;处理事故时,应在灾区附近选择安全地点设立基地,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基地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并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及器材。 3、各职能部门和区队主要负责人要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好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救灾工作。 4、应急救援的指导原则和措施: 4.1灾害处理的指导原则和处理措施 任何地点发现火灾、透水、沼气或煤尘爆炸、冒顶、提升运输等事故时,都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和通知附近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调度室值班人员迅速通知和引导灾区及受威胁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清点人数,同时通知下列有关单位和领导:矿救护队、总工、党委书记、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运输队、保卫科、供应科、工会等有关单位,采取防治事故的措施。 对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事故,员工自救除正确使用自救器外,还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峒室或独头巷道作为避难场所,创造自救条件;避灾时,应在避难所前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抢救时发现,要保持冷静,避免不必要的体力消耗,借以延长时间待救,并可间断地敲击铁器、岩石等发出呼救信号。对小范围的片帮、冒顶、运输伤人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自救和互救,最大限度降低伤情。 发生各种大灾害事故的针对性处理措施基本要求如下: 发生火灾时: 应设法查明火灾性质、地点和范围。 发现火灾,应切断灾区电源,尽量采取措施直接灭火。电器设备着火,应设法切断灾区电源,然后迅速将其扑灭在初始状态,防止灾情扩大。若火势较大或老空区煤层自燃无法直接灭火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爆炸。 根据已控制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其中在井口、井底车场范围内,可考虑反风或使用风流短路等措施;在井下其它地点一般要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在进风的下山巷道,必须有防止由火灾造成风流倒转的措施;有沼气涌出的采掘工作面要正常通风,必要时可考虑调节风量。 无论是采用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以及停止主扇等都必须有利于防止灾害扩大、抑制火势,不致使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不使瓦斯积聚、煤尘飞扬,防止爆炸发生。 封闭火区时,必须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尽量缩小火区范围,建立临时或永久密闭墙,如有瓦斯爆炸危险时,应先用沙土设置防爆墙(厚度不小于5米),然后封闭进风侧、建立永久密闭墙;待火区气体没有爆炸危险时,再密闭回风侧。 矿井主要大巷及采区发生火灾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 若主要进风巷道,则可以优先考虑全矿井性反风的方法,其次再考虑风流短路法。 若火灾发生于进风巷,火源之后有与回风巷通道时,则应用短路法,直接将烟雾排到回风道,同时采取调压法控风。 若火灾发生于进风、且为下行通风巷道,如果发火点有通回风巷通道,则可以采用上风侧短路法;否则应控制火风压,则可以采用下风侧短路法。 若火灾发生于进风、且为上行通风巷道,则可以采用下风侧短路法与控制火风压相结合的方法控制风流。 若火灾发生于回风、且为平巷或上行通风巷道,则一方面防止其下风侧与进风相连的旁侧分支风流逆转而使烟流流入进风流中,另一方面采取措施控制火风压。 若火灾发生于回风巷,应尽可能将其回风流中的所有障碍物都清除,以保证畅通的排烟路线。 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 除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外,同时切断电源,组织救护队探明事故的地点和范围,发现火源立即扑灭,防止二次爆炸。 对充满瓦斯巷道要引入回风道排出,受灾范围内及排放瓦斯路线区段采取停电和撤人措施。 处理事故时严禁使用灾区的电话和电气设备。 处于回风侧人员,应佩带好自救器,尽快撤到新鲜风流中。 矿井发生透水、溃砂(浆)事故时: 要撤出灾区和下方受威胁的作业人员。 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堵截(阻),防止二次透水事故。 发生冒顶事故时: 积极恢复冒顶区域的正常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可利用管路向被埋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处理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先易后难,并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掘巷救人。 4.2救护组织和有关人员职责 矿成立以陈志均(矿长)、吴万根(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救护指挥部。有关人员职责如下:(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矿长)任总指挥,技术负责人任副总指挥,井下指挥由指挥部派出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各(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处理事故所必须的人员待命,保证调集救灾必需的设备器材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特别许可证。 矿山救护队队长:是指挥部成员,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营救和事故处理。 矿党委书记:在救灾和事故处理过程中,组织党委部门,做好员工稳定思想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调度室主任:负责迅速召集人员,根据救灾指挥部命令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生产技术科长: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提供灾区及救护所需要的生产技术资料,并执行生产技术方面有关措施和指定工作。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技术负责人的命令完成测量打钻任务。 采掘区队长、班长:负责查明在本区域或工作面的人数,听从调度室的指令,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带领撤退到安全地点或地面,将现场所掌握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详细报告调度室,并随时接受指挥部的命令,完成有关的抢救任务。 值班调度员: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有关领导,及时向下传达作战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到调度室报到待命,随时统计和掌握入井人数和井下各采掘区队人数。 井口检身员和矿灯房负责人:根据下井考勤和灯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和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立即准备足够的矿灯供救灾人员使用,严格控制矿灯的发放,对不持有特别许可证的人员不得发给矿灯。 供应科科长:及时准备好必要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指挥部命令迅速发运救灾地点。供应科必须备足处理各种灾害事故的物资,井下非常仓库器材按标准配备。 机电科科长: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主扇工作制度并掌握矿井停送电工作和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运输队长:按指挥部命令,保证救灾器材及时运送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保卫科负责突发事故时的秩序维护工作。 5、在消除了事故危害后,由救灾总指挥下令解除紧急状态,各单位按矿统一部署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四、培训、演习及记录管理 1、已审批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应向员工传达贯彻,并熟悉避灾路线。 2、特殊岗位人员(救护队员、危险品管理员等)应在学习后组织相应的训练。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如有修改补充还应组织员工重新学习。 4、在条件可行时应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后要进行适应性和可行性评审,并做好评审记录;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紧急事件发生后的记录管理,调度室负责紧急事故发生后的指挥记录管理(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三、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工作的领导,成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四、健康监护的对象: 1、所有在岗的粉尘作业员工(包括采煤、掘进、辅助单位的部分井下员工及地面接尘人员。); 2、拟从事粉尘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体检。); 3、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 4、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5、粉尘作业退休员工(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6、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五、健康监护的项目 1、粉尘作业员工: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 2、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B超、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胸片、肺功能、血气分析*、心脏彩超*、CT胸片*(带*号的项目为选检项目)。 3、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检查项目由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4、上述健康监护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四、监护地点 接尘员工、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的监护,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委托有资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护。 六、要求 1、积极配合做好职业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将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人员造册登记并按时上报。 2、应当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3、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认真组织按时参加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95%以上.对于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中工作不认真或监护率未达标的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5、根据医疗部门的反馈的健康监护结果,医院通知管理机构负责人,由管理机构负责人及时通知员工接受近一步的治疗和监护。 (八)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本矿相关规定。 二、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配戴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会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所有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统一纳入微机管理,建立劳防用品管理台帐和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实行规范化管理。 2、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再次领用新劳动防护用品。 3、使用者在2周时间内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给予更换。 4、个别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生产单位开证明,由分管领导签字,在审批发放的时间上可以缩短。 5、对使用员工反映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物资部门反馈解决。(九)作业场所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 一、作业场所环境监测 1、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井下每月测定3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每月测定1次; 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6、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周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具体情况执行; 7、噪声、氡及其子体等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二、作业场所监测评价 1、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的规定。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一次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员工公布、存档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十)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矿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热辐射等的健康监护制度,希各部门认真执行。 一、健康体检 (一)、上岗前体检 1、凡进入我矿上岗的新员工,离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岗的员工,管理机构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管理机构人员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则追查当事人责任。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二)、在岗体检 1、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 2、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5、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如造成遗失,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二、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监测 (一)、职业健康小组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尘毒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三)、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应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四)、对超标的场所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用新工艺替换旧工艺,以无毒无害的新药剂替代有毒有害的药剂,减少劳动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 (五)、后勤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十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 、告知制度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矿职业危害防治档案,采用不同方式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培训告知:员工教育培训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合同告知: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重要场所告知:产生职业卫生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 宣传告知:矿宣传部门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认识,增长员工职业卫生知识。体检告知:应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工会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行政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合法权。 2、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源,应当提供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有害源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贮存场所、施工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3、技术科、机电科、安全科、行政办等部门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管理机构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5、技术部门、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十二)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目的 1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 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二 、要求 1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法人代表对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 技术科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三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1 应当定期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 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 各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职业健康领导小组。 五、作业环境管理 1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点由职业健康管理小组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2 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评价。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3 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4 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5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 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 六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1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11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管理机构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并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2 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 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生产部门,并会同生产部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七、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1 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矿部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2 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3 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4 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八、考核 1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制考核等处罚: 2、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3、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4、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 5、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十三)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使职业卫生资料信息的收集、归类、存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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