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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doc

    • 资源ID:12094290       资源大小:42.50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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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doc

    南宁市武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武 )食药监药罚20182号案件名称:广西联华医药有限公司武鸣正康药店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广西联华医药有限公司武鸣正康药店,法定代表人:刘正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场所:武鸣县宁武镇宁武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MA5KBLNT54。 主要事实经查明:据当事人介绍于2012年从南宁市万药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龟甲胶和鹿角胶2种药品,我局已于2018年1月30日给当事人下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这2种药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龟甲胶,产品批号为20121203,有效期限为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29日,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限。龟甲胶和鹿角胶2中药品按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528.4元,其中产品批号为20121203的龟甲胶已超过有效期限,货值金额为140.4元。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18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药店检查时现场发现龟甲胶和鹿角胶2种药品没有进货票据,产品批号为20121203的龟甲胶已超过有效期限的事实。2.2018年2月24日和2018年3月13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龟甲胶和鹿角胶2种药品,至2018年1月29日止龟甲胶已过有效期限。3.查封(扣押)决定书一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一份、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龟甲胶和鹿角胶2种药品,至2018年1月29日止已对外销售部分药品,剩余药品已被我局依法扣押。4.我局给当事人下的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已给当事人限期提供证据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6.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度供货商万药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一套,证明当事人已整改,从合法的渠道购进药品。7.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公司职员黄丹红接受本案的办理。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三)超过有效期的;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量裁,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七条 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4 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一)明知来源不合法,仍然继续销售或者使用的;(二)不能提供相应的购销记录和购销票据,导致无法溯源的;(三)(四)涉案药品为劣药的;案件定性及裁量我局认为:你单位销售龟甲胶和鹿角胶2种药品,按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528.4元,其中产品批号为20121203的龟甲胶已超过有效期限,货值金额为140.4元。 我局已于2018年1月30日给你单位下了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限期提供这2种药品的进货票据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这些证明材料,因此可以认定你单位购进龟甲胶和鹿角胶2种药是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给予你单位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七条所列的情形,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程序合法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18年3月1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武)食药监药罚告20182号,依法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七条所列的情形,给于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2113.6元人民币。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武鸣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1906120101012752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宁市武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22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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