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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基础知识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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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基础知识幻灯片.ppt

    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本章导读本章导读本章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入手,深刻、细致地探讨了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并对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以及经济法律行为和代理行为作了充分的揭示与剖析。本章引例本章引例刘某有一幅名画卖给了丁某。后来,刘某有一幅名画卖给了丁某。后来,丁某发现该画不是名家真迹,而是一件复丁某发现该画不是名家真迹,而是一件复制品,于是要求刘某退款。在刘某不同意制品,于是要求刘某退款。在刘某不同意退款的情况下,丁某将刘某告到了法院。退款的情况下,丁某将刘某告到了法院。经法院调查,刘某在卖此画时确实不知道经法院调查,刘某在卖此画时确实不知道这是一件复制品。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这是一件复制品。问: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为什么?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第四节第四节 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 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概况史概况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概况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概况经济法同其他法律一样,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经济法同其他法律一样,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个历史范畴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个历史范畴。1、“诸法合体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刑民不分”。公元前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和古罗马的和古罗马的十二铜表十二铜表法法,我国古代的,我国古代的秦律秦律中的中的田律田律、工律工律、金布律金布律等,都包含有一定部分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条文等,都包含有一定部分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条文2、民刑分离、民商分离。、民刑分离、民商分离。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3、国家经济管理者的身份来干预整个国民经济活动。、国家经济管理者的身份来干预整个国民经济活动。1775年年自然法典自然法典1919年年煤炭经济法煤炭经济法美国的美国的紧急银行法紧急银行法、农业调整法农业调整法和日本的和日本的六法全书六法全书等等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济立法是以土地法和劳动法为中心,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济立法是以土地法和劳动法为中心,辅之以其他方面的经济法。辅之以其他方面的经济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土地使用条例土地使用条例、公债条例公债条例、工商企业登记规则工商企业登记规则等等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经济法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经济法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外贸易管理条例对外贸易管理条例、国营企业资金国营企业资金核定暂行办法核定暂行办法等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立法工作受到党和国家的特别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立法工作受到党和国家的特别重视。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专利法专利法、商标法商标法、会计法会计法、中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等党的十四大在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后,我党的十四大在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后,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快。国的经济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快。除先后颁布了除先后颁布了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仲裁法、保险法保险法等外,还对等外,还对商标法商标法、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会计法会计法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组织、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组织、管理、调控、协调、监督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理、调控、协调、监督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一)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一)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市场管理关(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市场管理关系系(三)市场主体内部的经济关系(三)市场主体内部的经济关系(四)涉外经济关系(四)涉外经济关系二、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范市场行为、市场主体内部宏观调控和规范市场行为、市场主体内部活动及涉外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活动及涉外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因为经济法的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述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述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经济法律关系事实三、经济法律关系事实四、我国的法人制度四、我国的法人制度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述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述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社会经济关系为经济法规所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社会经济关系为经济法规所调整时而形成的调整时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个类型,它除了具备一般法律关是法律关系的一个类型,它除了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特征。系的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国家管理经济和协调一)经济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国家管理经济和协调经济运行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经济运行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是纵横交叉、相互统一的法律(二)经济法律关系是纵横交叉、相互统一的法律关系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三)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四)经济法律关系是用书面形式确定的法律关系(四)经济法律关系是用书面形式确定的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一项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任何一项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组成体和内容三方面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它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它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它们所属的部、委、厅、局、处等机构。它府及它们所属的部、委、厅、局、处等机构。它们具体执行国家的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能。们具体执行国家的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能。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1)企业;()企业;(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3公民公民。个体经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个体经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从事经营活动但依法纳税的其他公民伙,以及不从事经营活动但依法纳税的其他公民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财财。财一般指货币、货币资金和各种有价证。财一般指货币、货币资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及外汇等券及外汇等2物。物。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而具有经济价值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而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3行为行为。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一。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完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等。括完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等。4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主要是指工业产权,如发明创造、商标设计、果,主要是指工业产权,如发明创造、商标设计、工业技术改进方案、专有技术等。此外,编著出工业技术改进方案、专有技术等。此外,编著出版各种书籍或发表文章等也是智力成果,也能成版各种书籍或发表文章等也是智力成果,也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凭借其从法律取得的资格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凭借其从法律取得的资格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有权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经济行为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有权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经济行为(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有权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经济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经济行为有权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经济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经济行为(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权利,在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权利,在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时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务主体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时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任何人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依法约定的范围要求义任何人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依法约定的范围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务人履行义务。(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承担应负的经济义务。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承担应负的经济义务。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经济行为,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保证出或不做出一定的经济行为,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保证权利主体经济权益的实现权利主体经济权益的实现(3)履行经济义务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经济行为。经济法)履行经济义务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经济行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应当自觉履行经济义务,如不履行或履行不当,律关系主体应当自觉履行经济义务,如不履行或履行不当,国家就要给予法律制裁。国家就要给予法律制裁。三、经济法律关系事实三、经济法律关系事实(一)经济法律关系事实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事实即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经济法律关系事实即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导致法律后果的客观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导致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如合同的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权利情况。如合同的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客观情况都是法和义务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客观情况都是法律事实。如散步、看书等就不是法律事实,因为它律事实。如散步、看书等就不是法律事实,因为它们不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们不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有那些被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客观情况,才能引起经有那些被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客观情况,才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才能称作法律事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才能称作法律事实实。三、经济法律关系事实三、经济法律关系事实(二)经济法律关系事实的种类(二)经济法律关系事实的种类(1)事件。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事件。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当事人无法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当事人无法预计和抗拒的社会现象。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预计和抗拒的社会现象。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后者如战争、内乱等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后者如战争、内乱等不可抗力。(2)行为。行为,是指当事人由自己的意志而做)行为。行为,是指当事人由自己的意志而做出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出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它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常它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见的法律事实。四、我国的法人制度四、我国的法人制度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事义务的组织。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中,享有承担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产关系中,享有承担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资格资格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够按自己的意愿,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够按自己的意愿,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的能力四、我国的法人制度四、我国的法人制度(一)法人条件(一)法人条件(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我国的法人制度四、我国的法人制度(二)法人的种类(二)法人的种类我国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我国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所谓企业法人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所谓企业法人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所谓非企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谓非企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它们的特点是不以盈利和社会团体法人。它们的特点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社为目的,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会公益活动。四、我国的法人制度四、我国的法人制度(三)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三)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1、法人的成立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的成立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1)经国家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经国家机关核准登记成立(2)由国家主管机关的命令成立)由国家主管机关的命令成立(3)根据国家颁布的标准章程成立)根据国家颁布的标准章程成立2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和活动过程中,因各种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和活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组织的变更及其他法定注册事项的变化。原因而发生组织的变更及其他法定注册事项的变化。3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终止法人的资格。包括依法被撤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终止法人的资格。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和其他原因终止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和其他原因终止。四、我国的法人制度四、我国的法人制度(四)法人的法律责任(四)法人的法律责任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法人的权利能力,必须要与法人成立时的宗旨和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必须要与法人成立时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一致,不能超越其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务范围相一致,不能超越其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去活动,否则就是无效活动。去活动,否则就是无效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业务范围的,是违法行为。此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业务范围的,是违法行为。此时不仅法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和时不仅法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也要受到罚款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主要责任人员也要受到罚款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二、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三、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无效三、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无效四、代理四、代理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意思表示是经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一)意思表示是经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征(二)经济法律行为是经济主体为取得一(二)经济法律行为是经济主体为取得一定经济法律后果而进行的行为定经济法律后果而进行的行为(三)经济法律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三)经济法律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为二、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二、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的经济法律行为和双方、多方(一)单方的经济法律行为和双方、多方的经济法律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二)有偿的经济法律行为和无偿的经济(二)有偿的经济法律行为和无偿的经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三)隶属关系的经济法律行为和平等关(三)隶属关系的经济法律行为和平等关系的经济法律行为系的经济法律行为(四)要式的经济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经(四)要式的经济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经济法律行为济法律行为三、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无效三、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无效(一)有效的经济法律行为(一)有效的经济法律行为1行为主体合格行为主体合格2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行为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行为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二)无效的经济法律行为(二)无效的经济法律行为(1)不合格的行为主体实施的经济行为;)不合格的行为主体实施的经济行为;(2)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经济行为;)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经济行为;(3)行为内容违反法律、国家宏观调控计划或社会公共利)行为内容违反法律、国家宏观调控计划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行为;益的经济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经济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经济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无效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无效(三)可以变更或撤销的经济行为(三)可以变更或撤销的经济行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经济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经济行为2显失公平的经济行为显失公平的经济行为(四)无效或被撤销的经济行为的财产后(四)无效或被撤销的经济行为的财产后果果1返还原物返还原物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3收归国库收归国库四、代理四、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1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经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经济法律行为济法律行为3代理行为是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由代理人代理行为是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由代理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承担四、代理四、代理(二)代理权的产生(二)代理权的产生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代理权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需的权利。代理权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需要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前提要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前提(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四、代理四、代理(三)代理权的终止(三)代理权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委托代理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委托代理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资格终止。)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资格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四、代理四、代理(四)代理权的行使(四)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法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期望产生的法律后果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期望产生的法律后果1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的滥用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法律行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法律行为为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法律行为人进行法律行为三是代理人与对方通谋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三是代理人与对方通谋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四、代理四、代理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一是没有合法的授权而进行的代理行为;一是没有合法的授权而进行的代理行为;二是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二是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三是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三是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但是,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则成为有效代理;被代理人知但是,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则成为有效代理;被代理人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无权代理未经代理人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无权代理未经代理人追认或默认,其行为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代理人知追认或默认,其行为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被代理人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进行经济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为人进行经济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负连带责任。思考题思考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2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3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4无效的经济行为包括哪些?无效的经济行为包括哪些?5委托代理在什么情况下终止?委托代理在什么情况下终止?6滥用代理权有哪几种情况?滥用代理权有哪几种情况?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二章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导读本章导读物权是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权利,如土物权是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权利,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物业纠纷等许多问题,其地征用、房屋拆迁、物业纠纷等许多问题,其实质无不涉及产权关系的明确、权利人财产权实质无不涉及产权关系的明确、权利人财产权益的保护等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本章首先通益的保护等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本章首先通过对物权法律关系的剖析,勾勒出物权的内容过对物权法律关系的剖析,勾勒出物权的内容体系;其次着重探讨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相体系;其次着重探讨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相关内容;最后,对物权的保护作了必要的陈述关内容;最后,对物权的保护作了必要的陈述 。本章引例本章引例2007年年7月月21日下午,王季率人到工地找到日下午,王季率人到工地找到正在拉砖的王强,向其讨要欠款。王强称手头正在拉砖的王强,向其讨要欠款。王强称手头拮据,请求宽限几日。为使王强主动还钱,王拮据,请求宽限几日。为使王强主动还钱,王季遂强行将王强用于营运的北京季遂强行将王强用于营运的北京JB2310P8型货车扣押。王强几次托人交涉,要求王季返型货车扣押。王强几次托人交涉,要求王季返还车辆,但王季拒不返还。王强无奈,遂将王还车辆,但王季拒不返还。王强无奈,遂将王季诉至法庭。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季诉至法庭。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第二章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三、物权法律关系三、物权法律关系四、物权的内容体系四、物权的内容体系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二)特征(二)特征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知识产权、债权、人身权、继物权与知识产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承权等民事权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1)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的物。这种特定的物是存在于一定空)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的物。这种特定的物是存在于一定空间,将无形资产排除在外的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间,将无形资产排除在外的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决)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自己所支配的有体物去向的人,享有的这种权利不需要他定自己所支配的有体物去向的人,享有的这种权利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便能实现。因此,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人的积极协助便能实现。因此,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性 。二二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物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一)2007年年3月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 通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 (二)调整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平等保护过程中形成的利益关系的法律(二)调整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平等保护过程中形成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的总称。 (三)(三)物权法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调整对象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 (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三 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四 物权的内容体系物权的内容体系(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二)用益物权(二)用益物权(三)担保物权(三)担保物权(四)占有(四)占有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所有权的取得二、所有权的取得三三 、特别规定、特别规定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直接支配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项权能。它主要有以下两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项权能。它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个特征:1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2所有权受法律限制所有权受法律限制 。二二 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一)原始取得 (1)生产。)生产。 (2)收益。)收益。 (3)添附。)添附。 (4)没收。)没收。 (5)无主财产)无主财产 。 (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原所有人那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 (三)特别规定(三)特别规定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回。人有权回。 (2)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3)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4)主物转让的)主物转让的 。 (5)天然孳息)天然孳息 。 三三 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一)所有权客体的消灭(一)所有权客体的消灭(二)所有权的转让(二)所有权的转让(三)所有权的抛弃(三)所有权的抛弃(四)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而消灭(四)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而消灭(五)所有权主体的消灭(五)所有权主体的消灭四四 所有权的几种主要形式所有权的几种主要形式(一)国家财产所有权(一)国家财产所有权(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所有权(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所有权(三)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三)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四)其他形式的财产所有权(四)其他形式的财产所有权第三节第三节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用益物权的取得二、用益物权的取得三、用益物权的消灭三、用益物权的消灭 一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以实现对物的使用、收益用益物权,是指以实现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这里的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地役权等。这里的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或成立的物权,所有权以外的之物上设定或成立的物权,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属于他物权物权都属于他物权。(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二)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这种定限物权表现为:这种定限物权表现为:(1)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的 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物占有、使用和收益;(2)用益物权人对物的占有只能以使用)用益物权人对物的占有只能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和收益为目的;(3)用益物权只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用益物权只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并且用益物权人对物的享有和三项权能,并且用益物权人对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行使必须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二)用益物权的特征2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或成立的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或成立的物权,其权利人对权利的享有不以享有其他财产其权利人对权利的享有不以享有其他财产权为前提权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客体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用益物权的客体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主要是指不动产。主要是指不动产。二二 用益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一)创设取得:创设取得,是指当事人经创设使用益物(一)创设取得:创设取得,是指当事人经创设使用益物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从而在他人所有权上设定并取得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从而在他人所有权上设定并取得用益物权。创设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依法确权、行政划拨、用益物权。创设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依法确权、行政划拨、内部分配和政府征用。内部分配和政府征用。(1)依法确权。创设取得,是指当事人经创设使用益物)依法确权。创设取得,是指当事人经创设使用益物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从而在他人所有权上设定并取得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从而在他人所有权上设定并取得用益物权。创设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依法确权、行政划拨、用益物权。创设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依法确权、行政划拨、内部分配和政府征用。内部分配和政府征用。(2)行政划拨益物权。)行政划拨益物权。草原法草原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家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组织等使用。”第十一条又规定:第十一条又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二二 用益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3)内部分配。内部分配,是指因组织)内部分配。内部分配,是指因组织内部分配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例如,乡村内部分配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例如,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承包地、宅基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将承包地、宅基地分配给本组织的村民使用。组织的村民使用。(4)政府征用。政府征用,是指人民政)政府征用。政府征用,是指人民政府基于某种原因征用他人的财物而产生的府基于某种原因征用他人的财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二)移转取得(二)移转取得 用益物权的移转取得,是指以买卖、赠用益物权的移转取得,是指以买卖、赠与、继承、遗赠、判决、裁决、没收、分与、继承、遗赠、判决、裁决、没收、分配、征用等方式取得他人的用益物权。配、征用等方式取得他人的用益物权。三三 用益物权的消灭用益物权的消灭 (一)用益物权因用益物灭失而消灭(一)用益物权因用益物灭失而消灭 (二)用益物权因回归所有权而消灭(二)用益物权因回归所有权而消灭 (一)用益物权因用益物灭失而消灭(一)用益物权因用益物灭失而消灭用益物灭失是因所有权客体的消灭而绝对用益物灭失是因所有权客体的消灭而绝对消灭,如房屋失火,用益物随房屋所有权消灭,如房屋失火,用益物随房屋所有权的消灭而灭失。与此同时,用益物权也便的消灭而灭失。与此同时,用益物权也便随之消灭。随之消灭。(二)用益物权因回归所有权而消灭(二)用益物权因回归所有权而消灭用益物权因回归所有权而消灭的情况和所用益物权因回归所有权而消灭的情况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差不多,大致有以下几种有权的相对消灭差不多,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情形:(1)所有人收回用益物权;)所有人收回用益物权;(2)用益物权人交回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交回用益物权;(3)用益物权的期间届满;)用益物权的期间届满;(4)用益物权人死亡、终止;)用益物权人死亡、终止;(5)用益物权的目的完成。)用益物权的目的完成。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一、物权的保护手段一、物权的保护手段二、民事保护物权的方式二、民事保护物权的方式三、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三、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一、物权的保护手段一、物权的保护手段国家法律确认的物权,不论其形式如何,国家法律确认的物权,不论其形式如何,都受国家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保都受国家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保护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在法护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律规定范围内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益等权利 二二 民事保护物权的方式民事保护物权的方式(一)确认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一)确认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恢复原状(二)恢复原状(三)返还原物(三)返还原物(一)确认所有权和用益物(一)确认所有权和用益物当所有权的归属和用益物、担保物的行使当所有权的归属和用益物、担保物的行使权发生冲突,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当事人权发生冲突,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二)恢复原状(二)恢复原状财产受到非法损坏,如果能够修复,物权财产受到非法损坏,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修复,恢复财产原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修复,恢复财产原状。由于多方造成损失的,过错各方依实状。由于多方造成损失的,过错各方依实际责任,按比例分担修复费用。如果无法际责任,按比例分担修复费用。如果无法修复,则赔偿损失。修复,则赔偿损失。(三)返还原物(三)返还原物财产被非法占有,物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财产被非法占有,物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采用这一方法必须注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采用这一方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意以下几点 (1)原物必须存在。)原物必须存在。 (2)只能对非法占有人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只能对非法占有人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占有人提出。占有人提出。 (3)当原物已由非法占有人转移到第三人手)当原物已由非法占有人转移到第三人手中,而第三人是善意占有,并支付了合理的价中,而第三人是善意占有,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则所有人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只款,则所有人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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