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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明证据法学完整ppt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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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一章第一章 证据法在何处证据法在何处一、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法 实体法、程序法与证据法可谓现代法治国家的三大法律支柱,三者须臾不可分离,相互之间也不可替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司法活动本质上都是人类遵循法定程序、揭示案件真相进而定分止争的专门性活动。其中,实体法的核心目的是追求实体正义,程序法的核心目的是实现程序正义,而证据法的核心目的则是保障发现真实。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 在不同法系国家,甚至在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证据法都呈现出式样各异的风格。 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英、美两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法、德、俄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高度的成文法典化是其共同特点。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 从字面上看,证据法可以被解读为有关证据与证明的法律规范。但是,由于世界各国证据法的模式差异很大,所以人们在理解证据法的含义时所面对的困难并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有差异。四、证据法的渊源依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证据法的渊源也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该体系以其重要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如下若干个层面: 法律层面; 法律解释层面; 行政法规; 国际条约层面; 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五、证据法的选择适用 证据法的选择适用,有两个基本思路: 结合具体案情,确定需要解决的证据法问题,以此为联结点; 结合现有证据法体系,确定可适用的法律条款,必要时正确化解法律条款间的冲突。 思考题思考题1 1 如何理解证据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如何理解证据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 2 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模式有何不同?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模式有何不同?3 3 以证明责任、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等为主题,列举以证明责任、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等为主题,列举我国有关这些内容的分支法律渊源。我国有关这些内容的分支法律渊源。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二章第二章 什么是证据什么是证据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 神明裁判(上) 中国古代奉行“定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的原则,所以审案官员常用刑讯来获取被告人的认罪供词。 人的权威不足以维持司法裁判的权威,便只能求助于神的权威,于是,各种各样的“神明裁判”应运而生。 “神明裁判”,即通过让当事人在神灵面前做某种行为或接受某种考验,然后根据行为或考验的结果或其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征象来判定案件事实。 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 神明裁判(下) “神明裁判”在当时社会中不仅具有存在的必然性,也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神明裁判”是一种“非证据裁判”方式,换言之,司法裁判的依据不是证据,而是神的示意。在“神明裁判”中,神通过“水审”、“火审”等考验的结果告知裁判者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和民众谁是有罪者或者谁是应该败诉的一方。二、如何理解“证据”一词的基本含义? 辞海对证据的解释:“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从此意义上讲,人们在日常生活的非法律事务中使用证据一词,实际是借用法律术语。 从字词结构来理解,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这是对证据一词最简洁最准确的解释,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接受的证据基本含义。 三、证据都是真实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证据问题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当时人们对证据问题的研究及有关的论述主要集中在证据的意义或重要性上,还没有深入到证据的概念和特征等理论问题。不过,当时的一些法规性文件在强调要重视证据调查的同时,也谈到了什么是证据的问题。四、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一)从司法实践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无法成立。 (二)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也难以立足。 五、如何给法律事务中的证据下定义 所谓法律事务中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因为只有具有关联性的事物之间才可能具有证明关系有关联才能证明,无关联则不能证明,所以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证据的合法性 诉讼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因此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体现的是证据的法律特征或社会特征,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而赋予证据的特殊规定性。 思考题 1 如何理解证据的基本含义? 2 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 3 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4 如何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5 如何理解证据的合法性? 6 如何理解证据资格、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采纳标准等概念之间的关系?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三章第三章 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 案 例A公司老总一审被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不服,认为自己没有侵占公司钱款,只是调用部分资金到自己名下的另一个公司B,属于自己所有的公司之间的借款,没有犯罪。二审中,被告人不仅向法庭出示了各种财务会计账册,而且还提交了数位著名的刑法学家对此问题开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B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具的款项转账证明,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犯罪。二审法庭认为,“法律意见书”和B公司“转账证明”不符合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出具的其他证据不充分,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裁定维持原判。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一)证据的法定形式的概念 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的法律划分,或者简称证据在法律上的划分。 学界也有用证据的种类这一概念,来指称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种类与证据的分类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前者是一种立法规定,后者只是一种学理分类。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 (二)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的特征 第一,证据种类的数量较多。 第二,证据种类比较具体、细致。 第三,专门用法条列举。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 (三)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的由来 我国有关证据形式的规定主要继受苏联的证据制度。其中,苏联的“诉讼形式许可规则”,对我国有关证据种类的立法影响甚大。所谓“诉讼形式许可规则”,指所有的材料必须具有法定诉讼形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证据使用。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 (四)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的作用 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作用,除了前述的法定必要性以外,在证据法上还表现为明确特定形式证据的提出方法、质证规则和审查判断要领。不同证据具有不同的提出方法,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据生成方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一)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存在的固有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者痕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物证等同于实物证据的概念,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等一切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 狭义的物证则不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我国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物证属于狭义的物证。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二)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书证的典型表现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的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证人证言有口头、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证人作证应以口头形式为原则。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证言可信性保障条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四)鉴定意见 鉴定结论,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专家意见。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亲身感知的案件情况,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是广义是的证人,当事人陈述是广义的证人证言。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如何把当事人的主张、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辩解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区分开来,目前法律和实务均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六)视听资料视听资料,通常理解为借助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手段记录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不像鉴定结论、口供那样表现为单一种类的证据,它实际上是一个“口袋”证据,自身构成了一个证据体系。(七)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基于数字电子技术产生的、以数字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它具体的表现形式诸如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八)笔录类证据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在证据调查时所作的各种记录。思考题 1 如果强调证据的本质属性是相关性,有没有必要规定,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才能作为定案依据?2 日本的证据学理论将认定案件事实的素材的人或物称做证据方法,将通过证据方法获得的内容称做证据资料。根据证据方法的不同,把证据分为人证(口头证据)、物证(证据物)和书证(证据文书),由此建立相应的证据调取和收集规则。这种立法规定与我国的列举式规定有什么区别?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四章第四章 证据有哪些分类证据有哪些分类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如下的区别: 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以语言表现,具有人的主观性;后者以物质表现,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两者的形成过程不同。前者经过主体感知、判断、记忆、表达等过程,后者经过发现、提取、保存、鉴定等阶段。 两者的证明价值不同。前者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较为明显,可以全面、动态、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后者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并不一定明显,通常是局部、静态、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又称“原生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抄、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原始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传来证据并非直接来源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经过了“转手”的第二手材料。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即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的“主要事实”,通常认为是指案件中的关键性事实。在刑诉中为被追诉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在民诉中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和消灭;在行诉中则为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 四、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本证与反证 在刑事诉讼中,以证据的证明作用为划分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加重刑事责任的证据,是控诉证据; 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证据,属于辩护证据。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关键在于,提出的证据是用来支持己方所主张的事实,还是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支持己方事实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为反证。思考题1、对证据进行学理分类的意义何在?2、若同时规定“实物证据证明力一般优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证明力一般优于言词证据”,就逻辑上说,存在矛盾吗?为什么?3、法律规定一种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另一种证据有何利弊?4、试举例说明如何根据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章第五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什么是司法证明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 规范性司法证明与其他证明活动的首先要区别。 对抗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 时效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另一重要特征。 相对性有两个要点。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是以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严格证明在主体、手段、程序等方面受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而自由证明的法律要求则相对宽松,又称为释明、稀明或者疏明。 两者主要在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程序、证明标准四个方面存在着差异。二、司法证明的分类(二)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行为针对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自向证明是指自己向自己证明,而他向证明是指向他人证明。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的要素是相互可以转化的。 自向证明通常适用于职权主义的程序模式;他向证明通常适用于当事人主义的程序,当事人在这种模式的证明程序中扮演着主角。二、司法证明的分类(三)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正向证明是指以积极的方式证明正面的事实主张成立,而反向证明是以消极的方式证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则认定为与此相对应的正面事实主张成立。 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主要在证明对象、适用范围、证明方法、证明标准四个方面存在差异。二、司法证明的分类(四)刑诉中的证明、民诉中的证明与行诉中的证明:刑诉证明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和当事人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确定是否发生了犯罪行为、谁是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的轻重和其他有关事实的活动。民诉证明是指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的参加下,通过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活动,查明或者阐明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的诉讼活动。行诉证明是指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的参加下,查明或阐明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三大诉讼证明主要在: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的种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和证明程序五方面有着不同。三、什么是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定义 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对诉讼请求具有法律意义,从而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理解该定义时,要明确如下四组关系: 证明对象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 证明对象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证明对象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三、什么是证明对象(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纳入证明对象范围的主要有:法律事实、免证事实、程序法事实及证据事实。法律事实中,以要件事实及情节事实为证明对象的核心。免证事实,又包括自然科学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职务上熟知的事实、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推定的事实。程序法事实,是指有关诉讼程序进行的合法性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成立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指证据材料所记载的事实内容。 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 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刑事诉讼程序事实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具体案件中证明对象的认定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方法一,按照部门法的规定对证明对象进行一般性的归类。 方法二,按照诉的类型对证明对象进行归类。 方法三,根据诉讼理由即原告提起诉讼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将证明对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方法四,根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主要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确定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构成。 方法五,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采取的做法,即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联系起来,研究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构成。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第六种,也即新的界定方法是,认为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由下述方面的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 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一)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2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 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 1. 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2. 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 3. 侵权行为是否违法。 4. 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如果造成厂损害,损害的大小如何。 5.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三)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行政诉讼程序事实,是指行政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事实。具体包括: 1、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 2、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 3、有关审判组织的事实; 4、有关审判程序的事实; 5、有关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事实; 6、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 7、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事实; 8、有关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实;等等。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四)涉及案件审理的特殊事实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能遇到一些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未必有直接的联系、但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实。思考题1、如何理解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之间的区别?2、司法证明的特点是什么?3、什么是免证事实?具体包括哪些情形?4、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方面的事实?5、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方面的事实?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六章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内容 从本质上讲,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就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活动”。 而实事求是,即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认识结论。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二)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 不顾程序公正去追求事实真相的态度是一种偏颇;但是,不顾客观事实去追求程序公正的态度也是一种偏颇。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二、遵守法制原则(一)遵守法制原则的内容 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重心和一个基本点。所谓“两个重心”,指立法即法律的制定和施法即法律的实施。所谓“一个基本点”,就是“治官限权”,即“为官者不得违法”。 遵守法制原则是法治精神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依法办案”之要旨就在于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而遵守法制原则也就包含了“程序法定原则”的精神。(二)从长官至上的司法观转向法律至上的司法观 在司法活动中,到底是长官至上还是法律至上,这是古今中外的司法人员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也是坚持“人治”还是坚持“法治”的根本问题。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三、人权保障原则(一)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容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人权保护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他们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打击对象,其人权很容易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但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不应被置于“被遗忘的角落”。(二)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的价值观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四、证据裁判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 所谓证据为本,就是说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基石。换言之,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又称为“证据裁判原则”。(二)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 用通俗的话讲,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自己明白才能让他人明白,但自己明白并不等于他人也明白。 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点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证据为本”的原则。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五、直接言词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 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二)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 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的变化,符合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六、公平诚信原则(一)公平诚信原则的内容 公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内在含义。 诚信是重要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也是人们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之一。(二)从军事斗争的执法观转向文明公正的执法观 树立文明公正的执法观,就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的行为符合公正的要求并具有文明的风范。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七、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一)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的内容 证据制度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法定证明模式;其二是自由证明模式。 我们的证据制度应以“法定证明”为主、以“自由证明”为辅。 (二)从偏重证明效力的证据观转向强调证据能力的证据观 所谓证据能力,即一个证据能否满足诉讼活动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否具备诉讼的准入资格,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即一个证据可否在诉讼中被采纳。所谓证明效力,即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果、力量或价值,或者说,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能达到的程度。 由于证明效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合法性是证据的社会属性,所以我们也可以把这种转变称为从“自然证据观”向“社会证据观”的转变。 思考题 1、如何在司法证明实践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2、试述遵守法制原则与依法办案的关系。3、如何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贯彻人权保障原则?4、试述证据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5、试述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范围及要求。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七章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是什么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是什么一、证明方法的历史发展 (一)神证法古代时,人们的认识水平比较低,以人力来判断案情的真伪非常困难,人们就借助神的力量来查明和审判案件,这种方法被称为“神证”,包括神誓和神判两种方法。 神誓,即让双方当事人都对神发誓,以证明他说的是真话。 除了神誓法,还有神判法。这种方法又称为“神明裁判法”,即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以神的名义进行的肉体折磨或考验,来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一、证明方法的历史发展 (二)人证法以人证(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相比于神证的方法,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依然带有野蛮的成分。在以人证为主的查明案件事实的时代,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口供,无疑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证据,因为,如果被告人亲自做了某件事情,肯定是对事情的全部经过最了解的,所以,突破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能够最好地查明案件事实。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刑讯逼供的方法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和反对。一、证明方法的历史发展 (三)物证科学证据1813年,巴黎大学化学兼法医学教授马蒂尔奥尔费拉集其经验写成毒物的特性一书,并和比利时人琼斯塔斯等药剂先驱者,分别对各种毒物加以分析和鉴别,毒物化验因此而日趋科学。 笔迹鉴定技术在中国有上千年的历史,但形成一门科学却是在19世纪的欧洲。 公认的现代人身识别技术的创始人,是法国人贝蒂隆。1879年,他创建了首次以科学理论为基础的罪犯人身识别方法人体测量法。 为了寻找更为科学可靠的鉴别犯人的方法,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英国人就开始研究利用指纹来证明罪犯。 20世纪以来,为司法证明服务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包括像DNA这样的遗传基因鉴定技术,带来了司法证明方法的一次新的飞跃。二、逻辑推理的证明方法 (一)什么是逻辑推理逻辑推理是司法证明中最为基本的方法,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判断时的常用手段。推理,就是从已知事实或者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或者规则,推导出新的认识或者判断。一般来讲,逻辑推理存在两种推理进程相反的种类,即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二、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 (二)演绎推理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或者特殊的推理方式。(三)归纳推理 简单地说,归纳推理就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 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 二、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 (四)反证与排除间接证明的方法包括反证和排除。运用反证法证明案件事实,首先要假设一个与案件事实相反的事实,然后再否定该假设事实的真实性。 运用排除法证明案件事实,首先要提出关于该案件事实的全部可能性假设,然后逐一排除,直至剩下最后唯一的一种可能,从而证明其真实性。 三、司法认知(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科学定律(三)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四)生效的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五)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六)其他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四、推定(一)什么是推定 推定,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就是根据推断来进行判定的意思。(二)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三)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五、小结 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已经了解了目前人们在司法证明中所采用的一般方法,合理地掌握和运用这些方法,大家就可以在今后的司法实务工作中完成证明的任务,并且,在涉及法律事务中的一些推理判断问题时,这些基本的方法也都是适用的。思考题1、物证为什么能够更加科学地证明案件事实?2、如何使用排除法证明案件事实?3、司法认知为什么不需要当事人举证?4、进行司法推定需要哪些条件?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八章第八章 如何取证如何取证一、何为取证 (一)取证的概念 取证,也称为“收集证据”,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或者为了支持某诉讼主张,有权从事证据调查活动的人员,依法寻找、发现、获取并固定、保管证据的专门性活动。关于取证,有几点需要明确: 1、取证主体 2、取证中的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即取证主体在寻找、发现有关证据之后,根据证据的具体形式、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将其固定或保护下来,并以规范、合理、科学的方式加以保管,以便其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证明作用的一项必要措施。(二)取证的意义 取证是证据有效发挥证明作用的最为基础而又必不可少的环节。二、取证应遵循怎样的规则并满足哪些要求 (一)取证应遵循的规则规则 1、非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不得动用具有强制性的取证手段。 2、公诉案件中,侦查人员、公诉人员要同时寻找、发现并占有、固定、保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种证据。 3、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其有权利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寻找、发现并获得、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二、取证应遵循怎样的规则并满足哪些要求 4、公诉案件中,侦查人员等依职权取证的主体,动用某些取证手段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辩护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取证,必须依法而行; 6、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取证人员的取证活动,也应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 7、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均不得帮助当事人作伪证等; 8、取证人员应优先获取原生证据,并适当保全这些原生证据; 9、行政诉讼中的取证人员,获取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应满足法律的相关规定。(二)取证应满足的要求 1、 应在第一时间内取证; 2、应根据证据的存在、表现形式以及具体特点等,选择科学合理而又可行的取证方法; 3、应围绕案件的基本事实,全面、客观地获取各种证据; 4、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深入、细致地获取各种证据; 5、应保守相应秘密。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一)询问 询问,即取证人员以谈话或打听的方式了解案情的一种言词性调查活动。询问是一种最为基本且最为常用的发现、获取证据的方法。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均可以使用该方法。询问的对象通常是证人、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受害人。按照不同的标准,询问可分为正式询问与非正式询问,走访询问与传唤询问,公开询问与秘密询问。借助询问,可收集到证人证言、被害人或当事人陈述等诉讼证据,还可了解到与案件有关的一些基本情况或线索。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二)讯问讯问只能由侦查人员或公安机关的治安警察完成。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3款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均可以讯问被告人。因我国的诉讼模式仍属于职权主义,审判人员有很大的主动权,故审理阶段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有时也可能是为了获取某一证据。尽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我书写的方式形成供述,但通常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均是讯问的产物。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表明,讯问期间最易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之人权的问题。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讯问可分为刑事讯问与治安讯问、侦查讯问与检察讯问、初次讯问与后续讯问。借助讯问,有望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并收集可用于定罪的证据,有望追查同案犯并发现其他犯罪线索,还有望保障无罪的人不错受刑事追究。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三)辨认辨认,是指诉讼中,由取证人员安排组织熟悉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对与案件有关的客体进行分辨、识别和再认,以获得能查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的一种活动。辨认不可缺少的要素有:辨认组织者、辨认者、被辨认客体。辨认组织者通常是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辨认可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证人辨认、受害人辨认、嫌疑人或被告人辨认和当事人辨认,人身辨认、物体辨认和场所辨认,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直接辨认和间接辨认,动态辨认和静态辨认。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四)搜查搜查,指为了获取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照法律的授权而对特定人身、物体或处所进行搜索、检查的活动。搜查可针对人身、物体或处所而进行,但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并获得侦查机关签发的搜查证,所针对的对象也只能是搜查证上载明的特定的人、特定的物、特定的场所或特定的住处等。紧急情况下,如若正在执行拘留、逮捕,则可以仅仅凭借其持有的拘留证、逮捕证而搜查。根据不同的标准,搜查可分为公开搜查与秘密搜查,有证搜查与无证搜查,人身搜查、物品搜查与处所搜查,辅佐于现场勘验的搜查与独立的搜查等。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五)勘验、检查为了发现、获得证据,了解相关情况,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实地查验、勘测、检验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的活动,称为勘验。而为了查明案情,确定人的体态特征、生理状态、损伤情况,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实际查看、检测、检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活动,称为检查。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六)实验为了证明某一理论、假设的正确性,或者为了认识某一客体在特殊条件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所进行的操作或活动即是实验。本书讨论的实验,是狭义的实验,是为了判断某事实或现象是否可能发生或存在,而模仿特定的条件、在特定的时空状态下所进行的一种活动或操作。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能以实验的方法查明有关案情,并发现、获取相关证据。在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也可在必要时,组织实施实验以获取相关证据。刑事诉讼中的实验,也就是侦查实验,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确保实验的结果合法、真实可靠,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重视实验记录的制作。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七)鉴定 鉴定,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其职权,或接受聘请、委托,为解决案件中的一些专门问题,而对相关材料进行分析、检验、鉴别,进而给出结论的一种活动。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中,鉴定是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重要侦查手段之一。 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四、如何固定、保管证据(一)固定证据的手段或措施 1、笔录 笔录,即借助笔及纸,同步记载所闻、所见之内容的一种固定证据的常用方法。 2、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即以录制声音、拍摄图像的方式固定证据。 3、拍照 拍照,即以照相的方式固定证据。 4、复制 复制,即以制得复制品的方式固定证据。 5、扣押、封存 对于那些容易转移、灭失的大宗物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金钱等证据,可用扣押、封存财物、冻结银行账户等方法加以固定。四、如何固定、保管证据(二)证据的保管及其制度建设已经被发现、获取并得到固定的证据,如果没有得以妥善的保管,其证据资格以及证据价值均有可能被破坏。因此,有必要对证据的保管予以高度的重视,并建立相关的制度。思考题1、5岁幼女甲遭强暴且被残忍地装入编织袋内踩踏至死。同村的乙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侦查中,警方借乙下田干农活之际,数次悄悄地到他家搜查,查出捆扎编织袋用的棕色碎布条、床上小女孩遗留下来的棒棒糖棍等物品,这些物品与发现编织袋现场的物品吻合。问:本案中,警方的取证行为有无不当之处?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2、佘祥林杀妻案”可谓是家喻户晓的一桩刑事冤案:佘祥林被控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在度过牢狱生活十一载后,其妻重现于家人及乡邻的视野里曾被当做其妻尸体的那具女尸显然不是佘祥林的妻子。问:佘祥林一案在取证方面存在着哪些问题?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九章第九章 如何举证如何举证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又称为证明责任,一般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予证明的必要性。其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加以证明时,其提出的事实主张便不能成立。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在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不利后果。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之区别理解举证责任应注意的问题二、举证责任的承担(一)举证责任承担概述举证责任承担,是指在诉讼中谁应当对特定事实加以证明。从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来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如果没有加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不能成立。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承担比较复杂,其承担要根据待证事实的类型或性质来决定,所以存在一个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 二、举证责任的承担(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和理论通常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承担者是控诉人或自诉人。公诉案件之所以由控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理论上一般认为基于无罪推定原则。 自诉案件,刑事诉讼理论通常认为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事公诉案件中,原则上被告嫌疑人、被告人不负担举证责任,但也存在着例外情形,这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二、举证责任的承担 (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这一规定的实质在于,行政相对人在诉讼中提出主张,认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时,既可以主动证明,也可以不予证明,只要行政机关没有能够证明其行为是合法时,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实际上就是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二、举证责任的承担 (四)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以前,实务界对举证责任的理解通常仅限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其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比较简单,即“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思考题 1 1、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作用是什么?2 2、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十章第十章 如何质证如何质证 一、质证的概念及意义(一)质证的概念 1、质证概念的历史发展质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7条。 2、质证的概念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不同于对质。对质的本意是为了证明是否真实而进行的面对面的核对。一、质证的概念及意义(二)质证的意义 1、质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 2、质证是诉讼中攻击防御方式的表现 3、质证是法官认识案件事实的有效途径 4、质证是法官作出判决的前提二、质证的模式 (一)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 证人在英美法系的诉讼中具有广泛的含义,包括我们所说的当事人、证人和专家证人以及其他实物证据的制作人等。质证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过程。交叉询问可分为主询问和反询问两个阶段。 1、主询问。 2、反询问。 3、再主询问与再反询问二、质证的模式 (二)大陆法系对人证的询问在法国,没有严格意义质证概念,因为对人证的询问主要由法官进行。 德国法律对当事人向证人发问的限制不像法国那么严格。尽管对证人的询问主要也是由法官进行,但法律同时赋予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权。 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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