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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学(第七版)最全课件完整版ppt全书电子教案全套教学教程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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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学(第七版)最全课件完整版ppt全书电子教案全套教学教程PPT课件.pptx

    刑事诉讼法学 (第七版)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我国的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第一节 刑事诉讼二、刑事诉讼阶段二、刑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中,要进行报案、控告等材料的审查、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证据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评议和宣判等活动。这些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前后相继的一系列行为过程,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如下: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的总结性文书。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属性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属性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对刑事诉讼法,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其法律属性:程序法。公法。基本法。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决定了它们的诉讼原则、制度、程序有以下区别:诉讼主体。诉讼原则。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诉讼程序。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二)刑事诉讼实践(三)刑事诉讼理论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辩证思维的方法(二)比较与借鉴的方法(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一、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上古至中世纪的外国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法律体系比较原始,部门法分工不明,界限不清,民事、刑事混杂,实体、程序不分,因此都没有专门的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律与其他法律混合规定在一部法典之中。迄今发现的较早的奴隶制成文法典,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等,都有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迥异。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二、外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二、外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随着近代欧洲启蒙运动的兴起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纠问式诉讼的不公正性和非人道性日益引起公众的不满,一股要求以英国诉讼程序为模式,彻底改革刑事诉讼制度的流在欧洲大陆勃然兴起,并日趋高涨。这些改革的成果后来在1808年颁布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得到了体现。随后,其他国家纷纷以该法典为模板颁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较为有名的有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和1865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性人权保障运动的蓬勃发展,各国相继开展了刑事司法改革运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上,相互吸收,相互接近,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之间的差距日益缩小,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最初的立法是诸法合体、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在其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的特征:第一,司法隶属于行政,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第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实质性区别。第三,控诉与裁判职能不分,诉讼采取“纠问式”。第四,广泛采用刑讯逼供手段。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二、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二、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一)清末的刑事诉讼改制活动(二)中华民国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补充第三章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第一节 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刑事诉讼目的可分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与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法体制和社会秩序。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第二节 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诉讼理论通说认为,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结构,现代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主要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两种模式。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结构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提出了“正三角结构”“倒三角结构”“线形结构”“双重结构”等学说。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总体上由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构成。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诉讼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称为“三职能说”。在我国,有的学者主张“四职能说”(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有的学者主张“五职能说”(侦查、控诉、辩护、审判、监督),也有的学者主张“七职能说”(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协助诉讼、诉讼监督)。我们认为,从基本职能方面说,刑事诉讼的职能只能是三种,即控诉、辩护、审判。第四节 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不得因此而导致无序状态。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刑事诉讼的效益在狭义上一般称为效率,指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第五节 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说是资产阶级法学家首先提出的。关于如何确定刑事诉讼主体,我国学术界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地位作用说。()权利义务说。()诉讼职能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三大类:一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二是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三是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第六节 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客体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刑事诉讼客体即刑事案件,具体包括刑事诉讼中所要查明的实体法事实和对该事实的法律评价。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及情节轻重,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是刑事诉讼的客体。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侦查案件和起诉案件两种,其基本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涉嫌犯罪之人,二是待判定之犯罪事实。就是说,刑事诉讼以特定人之特定犯罪事实为其对象。起诉案件应当审查其单一性和同一性。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三个基本范畴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第一节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所谓控制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也可以广义地解释为控制犯罪。所谓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控制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控制犯罪和人权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刑事诉讼法应当把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妥善地加以协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第二节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一方面,程序的价值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诉讼程序本身还有它的独立价值,即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这些是不依赖于实现实体公正而存在的,其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节 公正优先,追求效率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之所以强调诉讼效率,首先是由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的。其次,效率常常是公正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不能草率办案而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第四节 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一、控审分离一、控审分离控诉、审判分离是调整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关系的一项重要理念和原则。控诉、审判分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控诉与审判职能分别由不同主体承担;未经起诉机关或个人起诉的事项,审判机关不得审判,审判机关审判的范围受起诉的制约。二、控辩平等对抗二、控辩平等对抗诉讼的科学程序要求控诉与辩护双方在形式上应保持平等对抗的格局,这是保证诉讼客观、公正的前提。在我国,在审判程序中,形式上的控辩平等已经确立,但实质上的平等对抗还没有形成。第四节 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三、审判中立三、审判中立审判中立,要求审判职能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性。所谓审判职能的中立性,是指在诉讼构造中,相对于控诉一方或辩护一方的活动各自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应当保持中立,冷静地观察,客观地分析,依据证据和法律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判。 第二编总论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都有其预期目标和要实现的某种预期的结果,这种目标或结果被称为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或宗旨。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宪法。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根据是宪法,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我国宪法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规定,是制定、修改和实施刑事诉讼法时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和出发点。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直接根据。我国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基本职能、机构建制、组织体制的规定,关于诉讼中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直接依据。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第六章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概述一、专门机关一、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二、诉讼参与人二、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第二节 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是指依法审理判决各类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体系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二节 人民法院三、审判组织三、审判组织(一)独任庭(一)独任庭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二)合议庭(二)合议庭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三)审判委员会(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权如下:侦查权。公诉权。监督权。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体制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第四节 公安机关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犯罪,侦查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的工作范围和职权非常广泛。第四节 公安机关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和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中央一级,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一些特殊的部门或单位设立专门公安机关。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第五节 当事人一、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概述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要成为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且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二、被害人二、被害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第五节 当事人三、自诉人三、自诉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参与人。自诉人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诉讼参与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提起公诉和自诉的诉讼参与人。对公诉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种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称谓。第五节 当事人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参与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诉讼参与人。一般来说,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也就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被告人。第六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其他诉讼参与人概述一、其他诉讼参与人概述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二、法定代理人二、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诉讼参与人。三、诉讼代理人三、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第六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四、辩护人四、辩护人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参加诉讼活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五、证人五、证人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而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六、鉴定人六、鉴定人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或者指定,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第六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七、翻译人员七、翻译人员翻译人员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或者指定,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语言或文字翻译工作的人员。第七节 单位诉讼参与人一、单位被害人一、单位被害人单位完全可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情况下,单位被害人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仅限于经济上的利益,还有名誉、信誉等方面的利益。单位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与自然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担的诉讼义务基本相同。二、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有的单位犯罪案件中,不论是适用“单罚制”,还是适用“双罚制”,单位均应成为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以此身份参与诉讼活动。在单位犯罪的被追究责任的对象中,有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自然人参与刑事诉讼,其参与方式、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和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同。第七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根源于人类对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理想和追求,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根本性。其次,至上性。最后,广泛性。第二节 发达国家刑事诉讼的通行原则一、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二、司法独立原则三、无罪推定原则四、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五、不告不理原则六、平等对抗原则七、诉讼及时原则八、强制性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九、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七、审判公开八、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九、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十一、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十二、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十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十四、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十五、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章管辖第一节 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一、管辖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实质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管辖相比较,更具复杂性。第一节 管辖概述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二、确定管辖的原则准确及时原则。合理分工原则。便利诉讼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三、管辖的分类三、管辖的分类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第二节 立案管辖一、立案管辖的概念一、立案管辖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划分立案管辖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公、检、法机关的性质与职能。二是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二节 立案管辖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二节 立案管辖五、执行立案管辖需要注意的问题五、执行立案管辖需要注意的问题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犯罪行为,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行为,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具有六机关规定第3条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第三节 审判管辖一、审判管辖概述一、审判管辖概述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从诉讼功能的角度看,国外审判管辖制度包括分配司法资源的制度和纠正管辖不当或错误的制度。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节 审判管辖二、级别管辖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只能管辖普通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三节 审判管辖三、地区管辖三、地区管辖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四、指定管辖四、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权有争议、管辖不明、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第三节 审判管辖五、并案管辖五、并案管辖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存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多人多罪并存在关联的情形,为了更好地查清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和减少被追诉者的讼累,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并案管辖。六、专门管辖六、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以及由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七、特殊案件的管辖七、特殊案件的管辖第九章回避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第二节 回避的人员范围、理由及种类一、回避的人员范围一、回避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第二节 回避的人员范围、理由及种类二、回避的理由二、回避的理由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参加过本案调查、侦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第二节 回避的人员范围、理由及种类三、回避的种类三、回避的种类根据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通常将回避划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提出申请,要求他们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公、检、法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起二、回避的审查和决定三、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救济第十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一、辩护制度概述一、辩护制度概述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控诉机关或者个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二、辩护制度及其历史发展二、辩护制度及其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三、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三、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辩护制度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石。程序主体性理论是辩护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又一理论基础。四、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四、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刑事辩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和加强法治的重要体现。一方面,刑事辩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发现真相。另一方面,刑事辩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辩护的种类一、辩护的种类(一)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二)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三)法律援助辩护: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具备法定情形时由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二、值班律师二、值班律师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第36条增设了值班律师制度,对我国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丰富。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值班律师为提供上述法律帮助,享有下列权利:()会见权。()了解情况权。()阅卷权。()提出意见权。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三、辩护人的概念及范围三、辩护人的概念及范围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依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四、辩护人的职责四、辩护人的职责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如果获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犯有其他未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辩护人有责任保密,而没有举报的义务。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五、辩护人的法律地位五、辩护人的法律地位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六、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六、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独立进行辩护的权利。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解除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的权利。辩护律师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获得通知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提出意见权。10拒绝辩护权。11救济权。12其他权利。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六、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六、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辩护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忠于职守的义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保守秘密的义务。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六、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六、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七、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七、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通常是指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中的当事人通过给予减免收费或者由国家支付律师费等方式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三节 刑事代理一、刑事代理制度概述一、刑事代理制度概述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第三节 刑事代理二、刑事代理制度的种类二、刑事代理制度的种类(一)公诉案件中的代理(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五)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第三节 刑事代理三、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和权利三、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和权利(一)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二)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调查取证权。()申诉、控告权。第十一章强制措施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及意义一、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及意义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主体具有特定性。对象具有唯一性。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目的具有预防性。适用上具有法定性。时间上具有临时性。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到考虑的因素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到考虑的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进行各种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及可能性大小。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同刑罚的区别(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同行政处罚的区别(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四)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扭送的区别四、强制措施的体系四、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体系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第二节 拘传一、拘传的概念与特点一、拘传的概念与特点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的特点包括:()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释放。第二节 拘传二、拘传的程序二、拘传的程序由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第一节 取保候审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一节 取保候审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二、取保候审的方式二、取保候审的方式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保证人保证方式;另一种是保证金保证方式。第一节 取保候审三、取保候审的程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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