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银行会计基本制度.docx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会计机构、人员管理4第一节 会计机构4第二节 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5第三章 会计确认7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7第二节 负债的确认11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14第四节 收入的确认15第五节 费用的确认16第六节 利润的确认18第四章 会计计量19第一节 计量属性19第二节 资产的计量21第三节 负债的计量23第五章 会计记录24第一节 会计科目与账户24第二节 会计凭证26第三节 会计账簿27第四节 记账规则28第五节 差错更正31第六节 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31第七节 会计印章32第八节 会计电算化管理34第六章 会计报告34第一节 编报规则34第二节会计报表37第三节 合并会计报表38第四节 报表附注39第五节 会计决算40第六节 会计调整40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43第一节 会计档案归档43第二节 会计档案保管43第三节 会计档案调阅、移交及销毁44第八章 会计监督45第一节 会计内部控制45第二节 会计监管体系47第三节 会计监管活动48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49第十章 附则50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经营管理需要,规范农业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级机构。境内外子公司、境外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执行适用的会计标准及规范,但向总行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按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第四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及更广泛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支持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决策。第五条 农业银行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持等职能。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业银行各项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业银行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相关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第六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主体是总行及规定级次以上的管理、营业机构。农业银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农业银行与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构成的集团为会计主体。第七条 农业银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八条 农业银行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是指编制会计报告的日期。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日包括年度末、半年末、季末和月末。第十条 农业银行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不同币种的业务采用分账制进行日常核算。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信息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可靠性。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相关性。会计信息应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农业银行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三)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四)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五)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六)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农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七)谨慎性。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八)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四条 农业银行各项会计工作在董事会(或党委会)及行长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法定代表人、行长、主管会计工作的行长和总行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全行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对辖内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 会计机构、人员管理第一节 会计机构第十六条 农业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必须设立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管理和业务核算等各项工作。支行及以下机构不具备设置会计管理部门条件的,应在本机构中设置会计主管负责人,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七条 总行会计部门是农业银行会计业务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中行使会计管理职能。负责统一制定全行会计制度办法;组织全行会计核算工作;履行对全行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职责;组织全行会计系统建设;管理、控制会计信息;制定会计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核算管理,对下级会计机构或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经上级行会计部门同意。上级行会计部门有权对下级行不称职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提出调换建议。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的设立必须报经上级行审批。会计机构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除应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外,还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案,妥善处理账务结转工作。第二节 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职责(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银行的制度规范,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三)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会计管理人员,杜绝空岗现象,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对于未按照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从而导致会计管理混乱甚至引发案件的,应追究其上级管理行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农业银行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级会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会计业务学习。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会计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第二十八条 农业银行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轮换。第三章 会计确认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农业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业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农业银行;(二) 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条 农业银行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类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等。第三十一条 现金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和其他现金资产。第三十二条 存放款项是指农业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等款项,以及存放同业及系统内的款项。第三十三条 拆出资金是指农业银行拆借给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机构的各种款项。第三十四条 衍生金融资产是指公允价值为正值的衍生金融工具。第三十五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农业银行按买入返售协议约定融出的资金。第三十六条 贷款及垫款是指农业银行按照规定日常经营产生的各类信贷资产。主要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包括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贴现、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以及垫款等。第三十七条 农业银行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第三十八条 应收利息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约定的收息日以及生息资产处置日确认。第三十九条 应收股利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或被投资单位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应收股利于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或宣告发放股利时确认。第四十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指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四十一条 应收款类投资是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回收金额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金融资产。第四十二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农业银行明确计划并有能力持有到期、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和期限并且在活跃市场中存在报价的投资。第四十三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第四十四条 农业银行成为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合同或权益性投资合同一方时,应按照持有意图和能力将该项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四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农业银行取得相关股权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第四十六条 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仲裁,农业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非货币性资产。农业银行于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农业银行之日确认抵债资产。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农业银行为提供服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农业银行;(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农业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含农业银行自行开发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于购入日确认,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于符合资本化条件时确认。第四十九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农业银行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税款抵减产生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于每季度末确认。第二节 负债的确认第五十条 负债是指农业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将一项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农业银行;(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十一条 农业银行的负债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应付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第五十二条 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农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类款项。第五十三条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是指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机构在农业银行存放的款项。第五十四条 拆入资金是指农业银行向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机构拆入的款项。第五十五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第五十六条 衍生金融负债是指公允价值为负值的衍生金融工具。第五十七条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农业银行按卖出回购协议所融入的资金。第五十八条 吸收存款是指农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和财政性存款等。第五十九条 农业银行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确认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第六十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农业银行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薪酬,包括应付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全部货币性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以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农业银行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第六十一条 应交税费是指农业银行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交纳的各项税费。应交税费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第六十二条 应付利息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应付利息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以及提前还款日确认。第六十三条 预计负债是指农业银行承担的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将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义务是农业银行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农业银行;(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六十四条 应付债券是指农业银行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农业银行成为发行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的一方时,应确认应付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分别确认应付债券及权益。第六十五条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农业银行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于每季度末确认。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第六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农业银行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第六十七条 农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未分配利润等等。第六十八条 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农业银行接受投资者(或股东)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实收资本(或股本)于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确认。第六十九条 资本公积是指农业银行收到的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不通过净利润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第七十条 盈余公积是指农业银行从税后净利润提取的,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的累计盈余,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农业银行股东大会(或财政部)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确认盈余公积。第七十一条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农业银行的税后净利润在弥补亏损和计提盈余公积之后计提的,用于防范风险资产损失的准备金。农业银行股东大会(或财政部)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确认一般风险准备。第七十二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农业银行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利润。第四节 收入的确认第七十三条 收入是指农业银行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将一项经济利益流入确认为收入,需要符合收入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农业银行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二)该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第七十四条 农业银行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等。第七十五条 利息收入是指农业银行取得的存放款项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等。第七十六条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指农业银行办理各项业务时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包括汇款、结算及账户管理手续费收入、银行卡手续费收入、电子银行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担保和承诺业务收入、信息咨询业务收入、托管业务收入等。第七十七条 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农业银行进行各项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收益(或损失)、买卖差价收入(或损失)、股利收入等。第七十八条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入或损失。第七十九条 汇兑损益是指农业银行各类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收入或损失。第八十条 农业银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益日以及资产、负债的处置日,确认各项收入。第五节 费用的确认第八十一条 费用是指农业银行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出。将一项经济利益流出确认为费用,需要符合费用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农业银行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二)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八十二条 农业银行在确认费用时,必须严格划分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本期费用和下期费用的界限。第八十三条 农业银行的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第八十四条 农业银行的营业费用,是指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不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支出等。第八十五条 利息支出是指农业银行支付的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利息支出、拆入资金利息支出、吸收存款利息支出等。第八十六条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农业银行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第八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第八十八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农业银行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第八十九条 业务及管理费是指农业银行在办理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企业财产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广告费等。第九十条 其他业务成本是指农业银行除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以外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第九十一条 农业银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费用发生时,确认各项成本费用。第六节 利润的确认第九十二条 利润是指农业银行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一) 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二)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第九十三条 农业银行的利润项目主要包括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净利润等。第九十四条 营业利润是指农业银行各项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第九十五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转让净收益、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出纳长款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益、罚没收入等。第九十六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农业银行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包括出纳短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赔偿和违约支出、罚没支出、案件损失等。第九十七条 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第九十八条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第四章 会计计量第一节 计量属性第九十九条 农业银行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时,应按照规定的计量属性及计量方法确定其金额。第一百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四)现值在现值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第二节 资产的计量第一百一条 农业银行的存放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款类投资、贷款及垫款、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当合同利率和实际利率相差很小时,可采用合同利率代替实际利率。第一百二条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资产或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资产或负债在预计存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资产或负债当期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资产或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一)扣除偿还的本金;(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第一百三条 农业银行的衍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第一百四条 农业银行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记入权益。第一百五条 农业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相关规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第一百六条 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者的较高者:(一)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二)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第一百七条 农业银行的抵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第一百八条 农业银行的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按期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第一百九条 农业银行的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无形资产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第一百一十条 农业银行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款抵减、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适当的税率计算确定,并定期复核。第三节 负债的计量第一百一十一条 农业银行的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应付债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当合同利率和实际利率相差很小时,可采用合同利率代替实际利率。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银行的衍生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第一百一十三条 农业银行的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定期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按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第一百一十四条 农业银行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及适当的税率计算确定。第五章 会计记录第一节 会计科目与账户第一百一十五条 农业银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设置会计科目。第一百一十六条 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及损益类科目。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事项以及需要备忘或控制的业务事项,主要包括:或有事项类科目、备查登记类科目及其他。会计科目为本、外币业务共用,特别说明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七条 会计科目由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和修改。会计科目的制定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核算和经营管理要求设置。(二)依据重要性原则对需要单独反映的业务事项单设科目反映,对非重要业务事项予以合并反映。(三)会计科目应保持相对稳定性,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一贯性及可理解性。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使用会计科目,真实、完整地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事项。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计科目在年度中间发生修改变更的,应填制蓝字借、贷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在年度终了发生修改变更的,应编制新旧科目对照表办理结转。第一百二十条 农业银行在会计科目下设置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核算对象将账户分为客户账户和内部账户。其中客户账户包括:人民币结算存款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特种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贷款账户、受托代理类账户;内部账户包括:内部损益类专用账户、内部资产负债类专用账户、内部表外专用账户、内部一般通用分户、其他内部账户。第一百二十一条 农业银行各科目允许开设的账户种类由总行统一制定和修改。(一)农业银行总行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设、使用、撤销以及印鉴或密码的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二)各类内部专用账户由总行统一设定标准,统一开设、变更和撤销,进行总行集中管理。此类账户在全行范围具有统一确定账户序号、账户名称、余额方向、科目归属、核算内容。各分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的要求使用内部专用账户,严禁私设乱用内部专用账户。(三)各级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总行统一的账户标准和开户要求,在规定的会计科目下开设内部一般通用分户或其他内部账户,并建立健全内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行在办理内部账户开设等相关事项时,应坚持事权划分的原则,坚持业务主管审批制度。第二节 会计凭证第一百二十二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或事项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行统一使用的会计凭证格式由总行设计,一级分行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自行制定会计凭证,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的填制应遵循如下基本规定:(一)会计凭证的填制应符合以下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通过计算机系统产生的会计凭证,也应具备规定的要素。(二)手工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三)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相关印章。(四)应由客户填写的会计凭证,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代填。(五)机制凭证原则上不得手工填制,遇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计算机无法打印时,应经业务主管授权后,采用手工方式填制机制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受理的收、付款凭证,必须当日进行账务处理,各项会计业务应于营业日当日结账。第一百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应按日以传票号的先后顺序装订。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应在凭证封面上编写号码,并及时登记入库保管。第三节 会计账簿第一百二十八条 农业银行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基本账簿包括流水账、分户账、总账,辅助账簿包括登记簿、余额表等。第一百二十九条 会计账簿的登记应遵循如下基本规定:(一)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对象,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会计账簿的登记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三)凡以计算机输入分户账数据的,应进行事后复核。(四)计算机不能处理的部分账务记载,应保留手工账务或登记簿,并做到字迹清晰。第一百三十条 各级机构应于每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账、账实、账证、账表核对,每月进行内外账的核对。第一百三十一条 内外账核对包括与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以及企业往来等各项往来发生额和余额的核对。银企对账应遵循“工作岗位独立、对账人员分离”的原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账工作由各级行会计(含外币会计,下同)及客户部门共同完成。经办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账务核对后,应在有关账 、簿、卡上签章确认,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第四节 记账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会计凭证、账、折、报表的金额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外币记账单位遵循国际惯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账、折、报表的各种代用符号和文字应遵循如下规定:(一)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为“¥”;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而右,为“年月日”;年利率为“年”;月利率为“月”;日利率为“日0/000”。外币符号遵循国际惯例。(二)阿拉伯数字不能连笔书写。阿拉伯数字前写有“¥”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0”补足,或者用“”代替。(三)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正楷或行书字书写,不得任意造简化字。民族自治区,在区内使用的凭证、账、折、报表中,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四)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有人民币字样,“人民币”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第一百三十五条 手工进行账务处理时,记账应遵循如下规则:(一)账簿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载,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字迹清晰,摘要清楚,不得弄虚作假。(二)记账应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复写账页可用蓝色圆珠笔、双面蓝色复写纸书写。红色墨水、红色复写纸和红色圆珠笔只用于划线和冲账以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三)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或用药水销蚀。(四)账簿上所写文字及金额,应占全格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在一格不能填写完整时,可连续在下一格填写,但其金额应填在文字最后一格的金额栏内。金额结平时,应在金额栏的“借或贷”栏填写“平”,金额栏以“0”表示。(五)因漏记使账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的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第一百三十六条 运用计算机记账时,应遵循如下规则:(一)计算机的输入及授权的操作必须由有权人办理,非有权人不得输入任何数据或进行任何授权。有权人在完成金融性交易或重要的非金融性业务处理后,必须打印要素齐全的会计凭证或账簿。凭证或账簿未打印柜员代号和姓名的,应签章确认。(二)数据输入必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办理,做到数字准确,摘要齐全,处理及时。(三)记账时应先记账后签发回单;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第五节 差错更正第一百三十七条 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会计报告造成省略或错报。(一)编报会计报告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现会计差错需要进行更正的,应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后区分当日差错、年内差错和以前年度差错进行分别处理,并保留更改记录。(一)当日差错可采用手工红字划销或计算机抹账的方式进行处理;(二)年内差错需采用红字冲账或蓝字补账的方式进行处理;(三)不重要的以前年度差错,直接调整发现当年的损益及其他项目金额。(四)重要的以前年度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第一百三十九条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重要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第六节 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第一百四十条 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其一经签发即成为必需偿付的信用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银行印制的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种类的增加、减少,以及需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应由总行统一确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各级行要将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纳入会计管理范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价单证必须通过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复式记账法,按票面金额记账。 第一百四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均用假定价格每份1元记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