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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委托合同托付合同范文集合6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托付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托付合同 篇1托付方: 地址:受托方: 地址:依据xxxx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并鉴于"某某选购文件规定"或者"鉴于双方在竞争性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双方约定如下:一,托付服务事项(一) .(二) .二,托付服务标准(一) .(二) .注:各单位可依据购买服务内容的不同,依据招投标文件制定各自的服务标准.三,托付服务要求(一) .(二) .注:各单位可依据购买服务内容的不同,依据招投标文件制定各自的服务要求.四,托付服务期限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建议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五,双方权利义务(一)托付方责任:1.托付方对受托方在托付权限范围内完成托付事项负有指导,监督责任.2.将与托付事项相关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移交给受托方,并办理好书面交接手续.3.根据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服务费用.4.负责处理托付服务对象或其他群众对受托人的投诉.5.发觉受托方存在违反约定行为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6.托付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依法收回交由受托方运用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7. .(二)受托方责任:1.受托方必需在托付的权限和范围以及生效时限内完成托付事项,并根据托付方要求供应完成托付事项的工作总结和相关台帐资料给托付方.2.受托方有维护托付方的声誉义务,受托方不能以托付方名义从事与托付事项无关的工作.3.受托方应独立完成托付事项.未经托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向他人转让该托付事项.4.受托方应每季度(或半年)定期向托付方书面报告工作状况,并指定专人负责与托付方联系.5.受托方应按年度向托付方提交托付经费运用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6.受托方应根据托付方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7.托付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应将运用托付方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财务根据经托付人确认的财产清单交还托付方.8. .六,托付服务费用(一)本托付事项的费用包括: , , 费用等,共计人民币 元( 元).(二)经费用途:1. .2. .(三)支付方式:(根据经费支付与服务供应状况相结合原则,实行经托付方认可受托方服务后按月支付或分批次支付等敏捷的方式.)托付人开户银行: .账 号: .七,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托付方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提前终止:(一)托付方的职能发生转变,不再具有托付职能.(二)原来适用于托付服务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改变.(三)托付方发觉受托方出现丢失或部分丢失履行托付服务实力的状况后通知受托方限期整改,但期限届满后没有改善的.(四)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五)存在其他事项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双方协商不再履行本协议的.八,违约责任任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由于不全面或不刚好履行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担当接着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十,其他约定(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协议书由托付,受托双方盖章或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三)本协议书一式六份,托付单位,受托单位,政府选购中心各一份,并报市编制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各备案一份.(四) .委 托 方:(盖章) 受 托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托付合同 篇2合同编号: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二一一年一月房屋平安鉴定合同甲方(委 托 方):乙方(鉴定机构): 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鉴定工程事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一、 房屋鉴定工程概况(一)房屋名称:(二)房屋地址:(三)房屋鉴定缘由:二、房屋鉴定工程范围(一)甲方工作内容:1、向乙方提交鉴定托付书及以下资料(已提交的打“”):(1)甲方身份证明材料;(2)房屋全部权证、租赁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协议;(3)房屋设计资料;(4)地质勘察资料;(5)施工技术档案;(6)房屋目前运用用途证明;(7)供应相邻房屋的相关材料。2、乙方因检测鉴定须要要求甲方供应的其他技术资料:(1):(2):(3):3、应于 年 月 日供应上述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刚好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鉴定。4、供应鉴定现场的水源、电源及鉴定所需的工作面;5、供应现场检测的平安措施;6、(二)乙方工作内容:1、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2、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3、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4、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推断;5、出具房屋平安鉴定报告(检测鉴定报告应包括相应的检测数据);6、将房屋平安鉴定报告(一式五份)提交甲方;7、对鉴定报告中提出需加固、结构补强的,供应技术询问。三、合同工期(1)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必需进行现场查勘(指乙方工作内容的第1、2条);如因甲方缘由造成乙方不能进驻现场,现场查勘时间顺延;有明显险情的房屋,乙方应于年 月 日马上组织鉴定;(2)乙方在起先现场查勘且甲方提交全部所需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3)房屋结构困难、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甲方说明状况,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并依据实际状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四、鉴定标准房屋平安鉴定主要依据民用建筑牢靠性鉴定标准等现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五、 收费标准、鉴定面积、合同价款(一)房屋平安鉴定费用:按每平方米鉴定建筑面积元计收。(二)鉴定总面积: 平方米。假如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与上款面积不符,则以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为准,并调整鉴定费用。(三)鉴定费用总金额¥: 元(含检测、勘察费用)(大写): (人民币)六、付款方式(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天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 %,金额(大写): (人民币)。(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平安鉴定报告书前,结清剩余合同 价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三)甲方自行出资的其他方式:七、组成合同的文件1、2、八、双方责任(一)甲方应提交乙方的全部所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交付鉴定报告的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鉴定报告的时间。(不能供应主要资料的,乙方有实力通过检测等技术手段完成鉴定的,可约定)(二)乙方1、未按合同工期提交报告时,每延误一天,罚款100元。2、负责鉴定报告的质量。因弄虚作假、计算错误等乙方缘由导致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与建筑物实际状况不符,造成经济损失及平安事故,应退还鉴定费用,免收受损失部分的检测鉴定费,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九、有关事宜(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刚好协商解决。如双方 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样,签订补充协议。(三)双方的协商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效力。(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鉴字盖章即时生效。(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各执两份。甲、乙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负责本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以使本项目顺当进行。十、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后失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地址: 地址: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托付代理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托付合同 篇3甲方:(经销商)乙方:(物流公司)双方为建立正值的物流承运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共同商讨,协商一样、互利合作的原则达成本协议。第一部分、业务第一条、 甲方托付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承运甲方在JAC定购的格尔发重卡商品车(以下简称商品车),包括提车、运输、交验及各环节涉及的手续办理;其次条、 双方约定商品车运费、送车时效及违约条款;第三条、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或供应担保;第四条、 托付运输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其次部分、承运第一条、提车1、乙方按甲方要求,携商品车自提介绍信,办理商品车提车手续,并负责检验商品车状态完好;2、乙方负责核对商品车随车附件的完整、车辆合格证信息(未打印合格证的,以检验入库单及发动机合格证信息为准)与车辆本身配置相符,包括底盘号、发动机号、VIN码、车型配置、颜色及类别等;3、乙方负责办理商品车运输过程中需办理的全部手续,包括办理临时牌照、购买养路费、保险等。其次条、运输1、乙方按甲方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商品车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2、乙方负责商品车在运输途中的合理保养,在运输途中商品车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刚好到就近的特约服务站检查修复;3、乙方对商品车在运输途中的平安负责,对车辆出现的损毁,违法罚款及相应的保险理赔全部由乙方负责;4、乙方在商品车运输途中,严格按双方约定不私自带货、不背车或负重,对违反约定造成车辆损毁的,商品车将由乙方买断或双方协商处理。第三条、交验1、乙方负责在交验前,将商品车清洗干净,手续整理妥当;2、双方共同按JAC商品车发运交接验收凭证逐项核对,核对完毕,甲方负责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并在S系统内做收车处理;3、对检验不合格项目,1可以明确因乙方疏忽、操作不当或违反约定造成的,由乙方负责;2可以明确因商品车本身在设计、制造等环节有缺陷而造成的,甲方暂收车辆,由甲方协调江淮公司解决;3不能明确责任方的,甲方暂收车辆并扣押JAC商品车发运交接验收凭证,向承运单位出具收条,在甲方联络重卡营销公司裁定责任并解决后,办理交接手续,但最特长理期限不超过7天;4 对商品车发生事故的:一般事故:处理时间7天内。车辆损失100%由乙方担当。重大事故或超过7天处理时间的,由乙方干脆买断。第三部分、运费和时效第一条、运费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运费,就是指乙方在商品车承运中产生的临时牌照、保险、过桥过路费、养路费、油费、驾驶员工资、途中食宿和返程交通等全部的费用;2、甲乙双方约定运费标准如下:、合肥阜阳:牵引车为950元/台;四缸亮剑为700元/台;载货为800元/台,自卸车、搅拌车为950元/台。、阜阳合肥:牵引车为800元/台;四缸亮剑为550元/台;载货为650元/台,自卸车、搅拌车为800元/台。其次条、结算1、乙方以JAC商品车发运交接验收凭证(甲方盖章有效)作为运费结算凭证,向甲方开具运输业发票(双方其他业务另行约定)进行结算;2、结算标准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3、结算周期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兑现。第三条、送车时效1、送车时效指乙方接到甲方指令后,到完成指令的单车时效,包括提车、运输和交验的全过程总时间;2、甲乙双方约定提车出库的时间是1个工作日;3、甲乙双方约定运输时间为:平原按500Km/天计算运输时间,山区按400Km/天计算运输时间。第四部分、违约第一条、违约1、任何一方违反双方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责任,对拒绝履行责任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终止合作,对由此带来的损失,可以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2、在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样的状况下,可以提请诉讼,诉讼地即签约地。其次条、风险保证金和担保1、乙方在接受甲方托付运输业务时,需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由双方约定。2、乙方风险保证金在下列状况下,将由甲方处置:1乙方违反约定,且拒绝接着履行责任时;2商品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双方不能达成一样处理看法时;3 乙方违反送车时效规定甲方提出索赔要求时,对超期的天数,按元/天扣减;4对因乙方责任,客户提出赔偿要求时;第三条、业务终止1、甲方托付期满,双方业务即终止,特别状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后接着执行;2、合作期间,因一方缘由,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时,双方业务即终止;3、对因乙方违约或服务承诺不能刚好兑现的,甲方可以随时提出和终止业务。第五部分、其它约定事项第一条、对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送车延期时,乙方需在2日内向甲方供应书面说明材料,经甲方认可后,可免于追究违反送车时效责任;其次条、对其他未约定事项,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托付代理人(签名):托付代理人(签名):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订地点:托付合同 篇4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项目(下称“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接受托付乙方接受甲方托付,指派律师为甲方项目供应法律服务。依据项目的须要,乙方可增加或支配乙方其他律师帮助供应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行抗力及其他特别状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接着办理。其次条托付事项1、双方约定,服务项目或内容2、服务语言要求:3、针对本项目,乙方应供应下列文件或下列服务作为完成服务的标记:就该项目有关法律问题,应甲方之要求,乙方应供应下列询问服务:;4、服务时限要求:收款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服务;收款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服务。但因甲方未刚好供应有关材料或协作工作而导致未能按期完成服务时除外。第三条乙方义务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其次条所列法律工作;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托付和收到甲方供应的文件资料后,刚好完成托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4、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当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5、乙方律师应对其供应的法律看法的合法性担当法律责任;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详细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当保管;8、乙方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看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9、乙方联系人:电话:邮编:联系地址:双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第四条甲方义务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刚好地向乙方供应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担当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2、甲方应当主动、主动地协作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依据实际须要为乙方供应办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因不行归责于乙方的事由,托付合同解除或者托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酬劳。4、甲方指定下列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电话:邮编:联系地址:双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托付合同时,供应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精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假如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担当。6、甲方有责任对托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推断和决策,乙方敬重甲方对托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推断和决策。甲方非依据乙方律师供应的法律看法、建议、方案所做出的确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担当。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供应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第五条代理费双方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试行)及双方的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托付人的承受实力;(4)律师可能担当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双方同意乙方实行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二)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供应的本协议其次条所列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_元(大写:_元)。(三)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指定收款帐号为:开户行:开户名:帐号:乙方应向甲方供应足额正规发票。如甲方系单位客户,则乙方开具发票不作为付款的凭证,是否付款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第六条代收费用及差旅费1、乙方为甲方供应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2、在办理托付事项过程中所需的办案费用(包括资料、交通、通讯、文印、差旅、食宿等费用)按如下第种方式支付:壹、乙方垫付,甲方实报实销;贰、包干;叁、免收办案费用,但因工作所需在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样,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订正:1、甲方的托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无正值理由不供应第一条、其次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1、甲方单方面又托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2、乙方接受托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乙方依据甲方的要求,办理了托付事项的打算工作,甲方取消托付事项的;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缘由,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二)甲方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假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条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供应的全部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第十一条其他特殊约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乙方律师依法尽职尽责供应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对案件实际结果不作任何承诺。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说明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具体的探讨,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样达成。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托付事务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签约时间:_年_月_日签约地点:托付合同 篇5一、概念及法律特征 第三讲托付合同1、概念:托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托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承诺处理事务的合同。托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托付人。承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我们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就是这类托付合同,货运代理合同,是指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托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托付人”包括发货人、收货人(简称货主), “受托人”一般为货运代理人。2、托付合同的法律特征A、托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供应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托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托付人自己的行为。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费用由托付人担当。但与托付人人身密不行分的、具有人身性的事务(如婚姻登记等)不能托付。在托付方式上,托付人既可以特殊托付受托人处理一项事务,也可以特殊托付受托人处理数 项事务,还可以概括地托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B、托付合同的订立以托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托付人之所以选定某人作为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实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受托人能够处理好托付的事宜为基本动身点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托付,也是出于情愿为托付人服务,能够完成受托事务的自信,也是基于对托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而在托付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假如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不信任,可随时终止托付合同。C、托付合同是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托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之交付或当事人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托付合同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托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状况选择适当订立形式。D、托付合同为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当事人对受托人处理托付事务不付酬劳或酬劳没有约定时,托付人无支付义务。尽管合同法规定,对于处理托付事务的费用,托付人应当预付或事后予以补偿,但托付人所负担的此项义务,并不构成托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处理托付事务的对价。二、 托付人的义务1、支付费用的义务不论托付合同是否有偿,托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托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式:一是预付费用,二是偿还费用。需驾驭几点:A、托付人应当向受托人预付处理托付事务的费用。托付人应预付费用的多少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依据托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详细状况而定。预付费用系为托付人利益而运用,与托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B、非经约定,受托人并无垫付费用的义务。假如经受托人恳求,托付人也不负履行拖延或拒绝履行的责任。同时,正因为预付费用是为了托付人的利益,因而,受托人并无申请法院强制托付人预付费用的权利。C、托付合同为有偿合同,因托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该合同的收益或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有权恳求赔偿。受托人无为托付人垫付费用的义务,一旦垫付,有恳求托付人偿还的权利,D、托付人也就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托付人偿还的费用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处理受托事务不行缺少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当事人就必要费用的范围发生争议时,托付人应对其认为不必要的部分举证,以免使提前垫付费用的受托人处于不利地位。在确定必要费用的范围时,在支付当时为必要的、即使其后为不必要的,也为必要费用;相反,在支付当时为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也不是必要费用。托付人偿还费用加付的利息从垫付之日起计算。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以当时的法定存款利率计算。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依据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向托付人恳求偿还。2、支付酬劳的义务托付合同是无偿的,托付人自然无支付酬劳的义务。但往往托付合同是有偿的,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详细酬劳,但依习惯或者托付的性质应当由托付人支付酬劳的,托付人应支付酬劳,受托人享有给付酬劳恳求权。对于因不行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托付合同解除或托付事务不能完成的,托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酬劳。对于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致托付合同终止或托付事务不能完成时,受托人无酬劳恳求权。酬劳支付时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事先付酬劳的外,非于托付关系终止,受托人不得恳求给付。因此,受托人不得以托付人未付酬劳为由,就受托事务的处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受托人约定酬劳支付时间较有利)3、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A、托付人对于受托人在处理托付事务中非因受托人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损失的义务。当然,托付人首先应对自己的托付负责。其次,以下几种状况应对受托人负责:A1、如因其指示不当或其它过错致使受托人蒙受损失的,托付人还应予以赔偿。A2、即使托付人自己没有过错,若受托人因不行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害时,受托人也得恳求托付人赔偿其所受损失。A3、在受托人所受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时,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恳求赔偿;但若该加害的第三人不明,或无资力或无过失时,受托人只能恳求托付人予以赔偿。B、因再托付第三人处理托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义务。在托付人将所要处理的事务托付给受托人之后,托付人一般不宜再将该托付事务托付给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处理。假如托付人欲把托付事务托付给受托人之外的第三人处理,必需经受托人同意。这事实上即是托付合同的协议变更。因合同变更致受托人遭遇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托付人要求赔偿损失。三、受托人的义务1、依托付人的指示处理托付事务的义务在托付合同中,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托付人的指示处理托付事务。受托人依托付人指示处理托付事务有以下含义:首先,托付人有指示时,应尽可能地遵守托付人的指示处理托付事务。托付人的指示分为三种:其一为吩咐性的指示。此时受托人肯定不得变更托付人的指示,纵使受托人的变更看法可能会更有利于托付人,也不得为之。其二为指导性的指示,即托付人虽有指示,但明示或者默示地给了受托人肯定程度的酌情裁量权,即在关系改变或发出指示时真相未明而以后须要对指示加以变更的,受托人得酌情予以变更。其三为随意性的指示。此时,受托人享有独立裁量的权利,对受托事务的处理得因势而定。其次,受托人在情势紧急时得变更托付人的指示,妥当处理托付事务。受托人在处理托付事务时,若情势发生了订立托付合同时没有预料到的改变,且状况紧急,受托人无法事先与托付人协商时,只要能够推定托付人若知有此状况也会允许变更指示的,受托人可以变更托付人的指示,妥当处理托付事务。这是受托人依托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例外。再次,受托人在变更指示后,负有报告义务。在变更时,受托人无法与托付人取得联系的,应于变更后刚好报告托付人。假如因受托人的怠于报告而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例:托付人就托付事项指令不明,受托人主见权利时,应当如何处理? 托付人可以特殊托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托付不明,受托人主见权利时,推定托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需的一切事务,但托付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2、亲自处理托付事务的义务法律上之所以要求托付人亲自处理托付事务,意在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托付人信任致托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例: A橡胶集团公司托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依据A橡胶集团公司供应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20xx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一再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行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谁对?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托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托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干脆约束托付人和第三人,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托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托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干脆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托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有两种例外状况:A、转托付经托付人同意的,托付人可以就托付事务部分或全部转托付给第三人,即次受托人,由次受托人干脆就托付事务向托付人负责。托付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也自然在托付人和转托付的第三人之间产生。托付人应向该次受托人支付酬劳、发布指示、预付费用、赔偿损失;该次受托人也应对托付人本着诚信原则,尽力勤勉地履行义务。同时,受托人也可以向次受托人发布指示。因为受托人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已经托付人同意,因而受托人仅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及其对次受托人的指示担当责任。因受托人选人不慎或指示有误而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B、转托付未经托付人同意的。受托人所为的转托付未报知托付人或虽报知但托付人未同意的,该转托付的第三人应视为是受托人的履行协助人。转托付的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应视为受托人自己的行为。因而,未经同意的转托付,第三人的处理事务行为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应视为是受托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C、在紧急状况下,受托人为了托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转托付,应当视其为托付人同意的转托付。所谓紧急状况,也可称不得已之事由,指受托人自己处理托付事务受阻碍,而托付人将会因该托付事务处理的中断而受损害,且时机急迫,来不及或无法通知托付人的状况。此种情形下的转托付称为紧急的转托付。例:货主将其业务单证(出口货物明细单、发票、装箱单、报关托付书、报验托付书、报关单、核销单等)交给货代,托付货代办理货代事务,货代又将货代事务转托付货代办理,货代实际办理了货代事务,该转托付未经货主同意。如何认定货主货代货代转托付状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全部或部分转托付第三人处理,经托付人同意的,托付人和第三人之间干脆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转托付未经同意的,托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问1:如何认定“转托付经同意”?有证据证明托付人与受托人约定了受托人的转托付权限或者托付人对受托人的转托付行为明确表示同意的,可认定为“转托付经同意”。仅有证据证明托付人明知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全部或部分转托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的,不能认定为“转托付经同意”。问2:受托人没有从事订舱、报关、仓储、装箱、集装箱内陆运输等货运代理事务的资质或实际履行实力,而将该部分货运代理事务转托付第三人处理的,对托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有无影响?上述状况对托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有无资质只涉及到赔偿问题,不因无资质而托付法律关系无效。3、赔偿托付人损失的义务受托人为一人时,分三种状况:A、有偿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B、无偿托付合同,受托人仅就有意或重大过失而给托付人带来的损失负赔偿责任。C、受托人超越该权限处理事务给托付人造成损失,不论有无过错,均应对托付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为两人以上时,分两种状况:A、若其中一个受托人或数个受托人都违反了受托人的义务,给托付人带来损失的,托付人可以向全部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个要求赔偿,受托人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如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未与其它受托人协商而实施的行为,损害了托付人利益的,无过错的受托人可以在担当连带责任后向实施行为的受托人行使追偿权。B、负连带责任的受托人必需是托付人所托付的共同处理托付事务的人,若托付人分别托付不同受托人处理不同事务,则各受托人就各自处理事务向托付人负责,并不发生负连带责任的问题。3、报告义务A、受托人应当根据托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状况。B、受托事务终了或者托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托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给托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各种账目、收支计算状况等。C、在托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假如托付人要求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告知事务处理的状况,受托人应当报告。D、托付人没有要求受托人汇报,但有报告的必要时,如进行有障碍、情事变更 等,受托人亦应随时汇报。后果:受托人因怠于报告所致损害,托付人有权恳求受托人赔偿。 报告内容:详细内容一般由当事人约定。4、财产转交义务受托人因处理托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托付人。这些财产,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孳息、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