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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合集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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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合集八篇.docx

    2022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合集八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1申请人:乔* 性别:男 身份证号:通信地址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联系方式:187440*被申请人:麻城市人民政府? 地址: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蔡绪安 职务:市长行政复议请求: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黄冈市人民政府申请人:20xx年11月7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2申请人:XXX 性别:女 年龄: 岁单位: 职业:住址:XXXXX市XXX区XXX小区 120 幢 35号被申请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XXXXX 市 XXX 路 X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20xx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XXXXX市*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及理由:我丈夫王XX系XXXXX市XX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XXXXX市XXX区XXXX单位,从事xx岗位工作。20xx年3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XXXX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20急求电话,XXXXX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中,XXXX单位、XX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XX于20xx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XX公司于20xx年3月30日向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XX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认定工伤范围。我认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一是王XX系在XXXX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XX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因此我认为:王XX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王XX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如果王XX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王XX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XX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劳动者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2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享受工伤待遇。做为王XX的妻子,我申请XXXXX市*撤销XXXXX市X年X月X日作出的(20xx)X劳工伤认字量(236)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XXXXX市*此致敬礼申请人:年 月 日附:证据10份。需准备的材料:一、申请复议书一式3份。二、附件材料:10份(全部复印2份)1、工伤认定申请书(1份)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1份)3、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4、诊断书(1份)5、医院抢救经过(1份)(需准备)6、证人证言(4份)7、工作所在的单位出具的事故报告(1份)另需准备:申请人XX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王XX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3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收到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我司下达的安工商处字(20xx)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称:我公司从20xx年1月14日至20xx年5月11日,以328元的价格购进五粮液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30瓶,以388元的价格购进水晶包装的“圣酒”42瓶,至20xx年6月8日止,以418元的价格销售22瓶,计销售收入9196元,以488元的价格销售水晶包装的圣酒33瓶,计销售收入16104元。因在包装上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涉及商标侵权,而作出没收全部货物,处以49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由于处罚明显太重,我公司无法接受,特向贵局提出复议申请,其事实理由如下:一、我们公司并无有意侵权行为: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白酒单品有数百个,五粮液“圣牌”白酒和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牌”白酒系同一个生产单位,粘贴标鉴并未隐藏原圣牌标识,仅仅在外包装上加贴了五粮液三个字,并且由于该标鉴不是我公司粘贴,所以我们难以甄别,还有一个客观的查对困难是,圣牌白酒外包装注明有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包装上是否单独有五粮液三个字,我们无法查验,如果说侵权那也是厂方自己的产品侵了自己产品的权。当然是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未对该酒的资料进行细致的查对,才导致了这一问题的发生。二、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的圣牌白酒,给厂方商标带来了影响,所幸的是受益方和受损方属于同一个商标权所有者,其受益和损害程度难以裁量,我们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工作,特别是从宣传食品安全法到各种培训,快速检测仪器的配臵等,我们都作了积极的努力和忠诚的配合,此次因工商部门查出五粮液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粘贴有五粮液标示问题,我们才知道有贴五粮液三个字的情况,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三、我们公司并未因为经营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圣酒而额外获取了高额利润,消费者也并没有因为购买粘贴有五粮液字样的圣酒而增加了支出,一瓶五粮液售价600多元,而我们出售的贴有“五粮液”标识的水晶包装圣酒进价388元,售价只有488元,贴有五粮液字样的纸包装圣酒进价328元,售价418元,明显低于五粮液的价格,我们经营五粮液的经营差价与经营粘贴有五粮液标识的圣酒差价率基本相等,并无欺蒙顾客的主观意识,也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四、处罚决定书认定我们所销售的圣酒全部侵权与事实有出入,圣酒在湖南上市时间并不长,最初并无“五粮液”标识,后来在包装上增加了“五粮液”三个字,我们只是认为厂方改变了包装好像变漂亮了,并不知道贴标及存在侵权行为,因此,首先几次进的酒并没有粘贴“五粮液”三个字,全部销售量认定侵权存在事实上的出入。五、我们法人代表刘燕系市人大代表,给企业提出的经营宗旨是守法经营,顾客至上,所以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守法经营,为安化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也获得了安化县当地民众的普遍好评,成为了安化县挂牌重点保护企业之一,此次经营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酒,纯属工作人员业务不精,工作失误,未详细查验供货方的有关资料,又未与厂家核对,才导致这一问题的发生,所幸在社会上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当然,不管导致这一问题发生的原因有多么客观,但毕竟在我公司存在,我们诚恳接受工商部门的批评教育,保证将被查扣的圣酒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全部撕掉,恢复圣酒包装的本来面目,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业务中做好细致的工作,加强对业务人员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把今后的工作做好做细。鉴于我公司始终坚持顾客至上、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和支持工商部门的工作,又是无意识的过失经营行为,且无前科,此次侵权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极小,请求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退还被扣货物,免于行政处罚,特此报告,当否,请审核。此致敬礼!xxx市xxx商业贸易有限公司20xx年8月23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4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申请理由: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此致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5申请人:安_,女,1967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省_县_镇_号。申请人因不服_省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年3月23日向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6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但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7申请人乔xx,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8(行政复议机关):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撤回申请的事由) ,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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