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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集合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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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集合7篇.docx

    2022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集合7篇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解释第八、九条规定了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5种情形,即出卖人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后,买受人还可以同时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1.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仅限于该5种情形,其他违约或欺诈行为均不得适用。由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附加性赔偿,目的不在于传统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补偿损失,而是一种惩罚,故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适用。2.适用的条件。(1)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即必须是双方已经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仅发出要约尚未承诺,双方正处于协商过程中,则不发生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时,仅发生缔约过失责任。(2)合同成立后,发生5种情形,必须是已经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3)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即因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例如房屋已合法过户给他方。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发生上述5种情形后,出卖人能够补救,合同仍可实际履行,则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比如说:(1)开发商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出卖或在出卖后又抵押的情形下,如果开发商能够将该抵押及时解除,则即使其确实存在恶意抵押的行为,也不应令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订立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但其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有效,也不应令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3)一房二卖情形下,未实际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实际可以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则不能主张,即使出卖人在履行交付房屋的过程中还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而致使合同被解除。比如,出卖人有严重逾期交房、逾期办理产权证等行为而使合同被解除的情况。因为这种责任已经不是因为一房二卖本身造成的后果。3.如何把握“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与返还利息、赔偿损失可以同时并用,而不是只能选择适用。(2)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一律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而是应由法院依据个案的不同情形在一倍以内自由裁量。(3)法院在自由裁量时应主要依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所得利益大小、造成损失的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等来决定赔偿额。这类似于刑法中量刑时考虑情节的方法。同时,还可以考虑出卖人的承受能力如何,甚至于买受人的经济能力如何。传统的补偿性赔偿责任是为了填补损失,故仅考虑行为造成的损失大小,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大小、情节等内容,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故裁量时考虑的内容不同。二、惩罚性赔偿之外的损失赔偿惩罚性赔偿与其他损失的赔偿是可以并存的,并不能因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免除开发商的其他赔偿责任。应区分出卖人承担的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二者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是有所不同的。第八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属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九条第(一)项属缔约过失责任,第(二)、(三)项则既可能是缔约过失责任也可能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赔偿范围。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出卖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有效而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代价,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当事人所蒙受的损失。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不同。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合同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履行利益及利润收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信赖利益具体包括:订约费用即合同订立过程中买受人支出的合理费用;履行的费用包括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合理的间接损失。所谓间接损失,是指如果缔约一方能够获得各种机会,而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生效履行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如买受人因为合理信赖出卖人将依约交付房屋,而没有考虑向另一个开发商买房,从而失去了一笔本可得到的利益。这种机会损失是否合理一般不易确定,故在买卖合同未成立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情形下,不应当包括在信赖利益范围内。但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如买受人已实际交付了大部分房款,此时合同才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如对受害人的机会损失一概不予保护则有失公平。尤其是如因出卖人的上述严重欺诈行为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更应保护买受人的合理的机会损失。信赖利益原则上不得超出履行利益,即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买受人所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能得到的全部利益,尤其是在考虑赔偿买受人的间接损失的情况下,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的情形是极可能发生的。2.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可撤销合同买受人未选择撤销而出卖人违约致合同被解除,出卖人承担的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尚存争议。解释第八、九条规定的出卖人在违约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前提是出卖人已无法实际交付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只能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中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的赔偿。(1)积极损失。积极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它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是本来应该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积极损失具体包括:各种订约费用,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履行后未获得对价,因标的物交付瑕疵而要承担的全部损失,因履行迟延造成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等等。这里的积极损失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信赖利益损失是不完全相同的。(2)可得利益。有观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与合同解除两种情形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不同,主要不同是:合同解除时不能要求违约人承担可得利益的损失。理由如下:一是认为,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合同解除,就说明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放弃了可得利益,非违约方就不应该得到合同在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即不应该赔偿可得利益。二是认为,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难以确定。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解释第八、九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正是反驳的例证。当一方违约时,实际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成为不可能,或履行费用过高,实际履行已不必要时,对可得利益不保护是有失公平的。此时非违约方“选择”解除合同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于违约方的过错不得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完全可能不是因为继续履行对买受人不利。如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下,因房价大幅上涨,开发商已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已合法过户,而未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已付房款数额不大,即使加倍赔偿亦不足以防止开发商因违约而获得巨大的利益。此时,开发商获得超过原买卖合同部分的价款,即可视为买受人的可得利益,该数额是完全可以确定的,应予以保护,否则将纵容开发商违约。职称评定要求要发表论文,论文发表要注意哪些事情。有哪些期刊可以选择,欢迎在本站查阅可以在本站了解一下评职的具体要求哦,也可以咨询我们。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出售方(甲方):地 址:_邮 码:_电话:_购买方(乙方):_姓名:性 别:出生: 年 月 日国藉:身份证号码:地址:邮 码:电话:分 协 议 书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市用地面积_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_使用年期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定名_,由甲方预售。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幢_号(第_层)。建筑面积_,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_、公用分摊_、其他_)。第三条 甲方定于_年_月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天: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上述原因必须凭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单价元/,总金额_币_千_百_十_万_千_百_十_元(小写_万元)。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帐户名称:_帐号:_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 )项解决:1.由仲裁机关仲裁;2.由人民法院裁判;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甲 方:_ 乙 方:_代 表:_ 代 表:_年 月 日 年 月 日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出卖人:_买受人:_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订。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4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出卖人: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营业执照注册号:_企业资质证书号: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_联系电话:_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营业执照注册号:_买受人: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国籍: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北京市城市居民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备案编号:_出生日期:_年_月_日,性别: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国籍:_身份证护照:_出生日期:_年_月_日,性别: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限价商品住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买受人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土地使用年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_,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该限价商品住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第二条 预售依据该限价商品住房已由_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_。第三条 基本情况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建筑层数为:_层,其中地上_层,地下_层。该限价商品住房为第一条 规定项目中的_幢座第_层_单元_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限价商品住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该限价商品住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净高为: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米,最高为:_米。该限价商品住房朝向为:_。有_个阳台,其中_个阳台为封闭式,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出卖人委托预测该限价商品住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_,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签订本合同时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_。(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四条 抵押情况与该限价商品住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1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2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抵押登记部门为:_,抵押登记日期为:_。3该限价商品住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抵押登记部门为:_,抵押登记日期为:_。(2和3可以同时选择)抵押权人同意该限价商品住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同时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和第2种方式分别计算该限价商品住房价款,并按照第1种方式结算房价款;但该限价商品住房竣工后,根据面积实测数据计算,以第1种方式结算的房价款大于以第2种方式结算的房价款时,买卖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结算房价款。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限价商品住房单价每平方米_(币)_元,总价款_(币)_佰_拾_亿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大写)。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限价商品住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币)_元,总价款_(币)_佰_拾_亿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大写)。具体约定见附件四。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其余价款可以向_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4其他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第七条 出卖人保证该限价商品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限价商品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不得擅自变更。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限价商品住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供热、采暖方式;3_;4_;5_。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 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_。第十一条 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限价商品住房。(二)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项所列条件;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用于20xx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1该限价商品住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限价商品住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满足第十二条 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20xx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20xx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xx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4满足第十二条 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20xx年3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20xx年8月1日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5出卖人已取得了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6_;7_。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20xx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限价商品住房;或20xx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xx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限价商品住房,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八载明的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交用日期与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1市政基础设施:(1)上水、下水:_年_月_日达到_;(2)市政双路供电过渡性供电:_年_月_日达到_;(3)供暖:_年_月_日达到_;(4)燃气:_年_月_日达到_;(5)电话通信线:_年_月_日交付,敷设到户;(6)有线电视线:_年_月_日交付,敷设到户;(7)_;(8)_。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_;(2)_。2其他设施(1)公共绿地:_年_月_日达到_;(2)小区非市政道路:_年_月_日达到_;(3)公共停车场:_年_月_日达到_;(4)幼儿园:_年_月_日达到_;(5)学校:_年_月_日达到_;(6)会所:_年_月_日达到_;(7)购物中心:_年_月_日达到_;(8)体育设施:_年_月_日达到_;(9)_;(10)_。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_;(2)_。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 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_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 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限价商品住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限价商品住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_。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限价商品住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限价商品住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 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种方式处理。1根据第五条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_x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2根据第五条 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误差比_x100% 预测建筑面积3双方自行约定:_;_。第十五条 交接手续(一)交付该限价商品住房时,该限价商品住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限价商品住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前提条件。(二)查验该限价商品住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应当于_日内将已修复的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_。(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3)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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