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建筑业企业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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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建筑业企业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共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顺德区建筑业企业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顺德区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及时预防和解决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施工的有招用工人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区外进入顺德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劳动用工规定, 自招工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佛山市顺德区员工劳动合同书。 第三条用人单位自行制订劳动合同文本的,合同内容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日期等内容。 第四条劳动合同签订当月,顺德区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劳动管理所鉴定并备案;顺德区外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劳动管理所备案。 第五条用人单位根据用工的实际情况,可与建筑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为代表的建筑工人就工资支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并附上建筑班组负责人所代表的建筑工人名单(样式见附件1)及身份证复印件,每次增加或减少建筑工人时应加附新增减人员的名单。用人单位必须在名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六条 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及建筑工人名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建筑工人或建筑班组负责人保存,一份由用人单位保存。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工程动工之日起10日内,根据建筑工地的实际用工情况,如实填写顺德区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电子信息化监控管理企业资料情况表(样式见附件2),报工程所在地的劳动管理所备案。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本人,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建筑工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可提前到该用人单位与劳资负责人办理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手续。 第九条实行月薪制的,工人工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工资可按工程进度或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支付,但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用人单位使用零散工从事清理建筑垃圾、建筑设备以及装卸建筑材料的,必须在清理完毕或者装卸完毕当日结清全部工资。 第十条建筑班组负责人每月列出各建筑工人当月应发的工资核算单(样式见附件3),经各建筑工人本人签名确认后,报送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应编制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样式见附件4),如实记录每月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必须由各建筑工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的,应将银行每月划付工资的单据与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一同保存,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用工登记备案材料、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及建筑工人名单日常保存一份在施工地点,以备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工程完工后,应保存在用人单位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每月应详细填写建筑工地的们匝德区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月报表(样式见附件5),并附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已由各建筑工人签名确认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或银行每月划付工资的单据),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资支付情况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管理所报告。如用人单位逾期不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建筑工人退场离开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当日一次性支付清建筑工人工资。对劳动任务结束后,建筑工人离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支付清建筑工人工资。 第十五条 区建设局在每月月底前把顺德区内新开工的建筑工地情况(详见附件6)通报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便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前,总承包企业和各分包企业必须明确指定各自企业负责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的责任人和经办人,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每次拨付工程款时,应当提前3日在工地公告,告知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的时间、工资发放责任人、经办人的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12333,以便建筑工人及时将欠薪情况向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严禁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通过挂靠由无用工资格的个人及组织承包建筑工程。因上述情况造成拖欠、克扣建筑工人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用人单位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支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垫支数额以拖欠工程款额为限。用人单位追回的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工程款情况和用人单位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情况,与企业的资质年检挂钩,并作为企业信誉档案记录和公示的重要内容,以及信誉等级评定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不依法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出面做好解释工作,认真处理,合理解决。 由于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件。未到现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暂缓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及权属确认手续,并对其新报建的工程项目暂缓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停止该企业在本区承接新的工程和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拖欠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区外进入顺德的建筑业企业拖欠工程款或建筑工人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区建设局将对其再次进入本区承接任务作出相应的限制,并根据其拖欠行为提请省建设厅或原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