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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代理制度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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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代理制度 .pdf

    目录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代理制度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时效制度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二、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重要民事行为, 代理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应具备以下条件,这也是代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区别。(一)代理行为须以代理权为基础。(二)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三)代理行为须由代理人向第三入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四)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三、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 代理人需亲自代理,原则上没有被代理人授权或同意不得转委托( 次代理 ) 。但为了被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委托; 法定代理人有当然的转委托权(2) 代理人必须严格在代理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活动,否则构成无权代理( 越权) 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1 页,共 11 页 - - - - - - - - - - (3) 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否则构成代理权滥用 ( 双方代理、自己代理、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 (4)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四、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 见委托代理的表格图 ) 内容委托代理的特征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以自己的意志、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产生依据委托代理权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委托合同是往往构成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六大连带责任 1、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 ( 补充性连带责任,先由本人承担);2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的 ;3 、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 ;4 、代理人与本人 ;5 、转授权不明时代理与有过错的人次代理人;6 共同代理人之间特殊代理共同代理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实施行为侵害本人权益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复代理产生: 1、事先授权 2 、事前同意 3 、事后追认 4 、紧急情况为本人利益特征: 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 2 、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责任:原则上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例外:选任、指示、转委托授权不明的责任 ) ,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重点法条】:六大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 65 条第 3 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3 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4 款: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 67 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2 页,共 11 页 - - - - - - - - - - 民通意见第 81 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 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 409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 也称直接代理或间接代理) 大陆法系原则上只承认显名代理,不承认隐名代理,这被称为代理上的显明主义。两种代理对比表格:显名的间接代理 (1)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 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 (3) 第三人订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显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作为例外,也可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有证据证明时 ) 隐名的间接代理 (1)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 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 (3) 第三人订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隐名的间接代理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致使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 委托人介入权第三人抗辩权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致使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 第三人选择权(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主张,权责后不可变更) ; 委托人两项抗辩权注意行纪是一种特殊的隐名代理(三)本代理与复代理 (特别掌握复代理 ) 复代理:(1) 成立情形:1、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2、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3、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2) 效力关系:次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次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代理人的转委托,即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物色了一个办事的人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3 页,共 11 页 - - - - - - - - - - 次代理人有听从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和听从代理人指示的义务(3) 转委托产生的责任承担: ( 分两种情况 ) 转委托合法:因次代理人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次代理人自己负责, 但有两个例外: 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对于次代理人的指示责任和选任责任( 对人品、能力的担保 ) 。代理人和次代理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转委托非法:代理人对次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到底【重点法条】:民通意见81.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 406 条第 1 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这里特别要了解共同代理共同代理形成共同关系的,除另有约定外,各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重点法条】:民通意见79.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五)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 详见以下表格的对比图 ) 类型效力善意人资格第三人权利追认相对人的权利催告权撤销权狭义无权代理 1. 自始无权。2. 超越范围。3. 超越时间。效力待定善意但可以有过错。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有撤销权。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4 页,共 11 页 - - - - - - - - - - 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撤销权。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向无权代理人为之。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负举证责任。例外情形: 1. 盗用他人文件2. 借用文件。 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 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善意且没有过错。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 66 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 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 48 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五、代理关系的终止(一)、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 二) 、法定代理关系和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6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民通意见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5 页,共 11 页 - - - - - - - - - - 82.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 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民法通则第 70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从而丧失了胜诉权, 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1.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 年。2、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 条规定了 1 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这些民事权利有: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买受人或受害人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廷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要求支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寄存财物被丢失葳者损毁的,寄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136 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民通意见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6 页,共 11 页 - - - - - - - - - -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起算的几种情况:(1)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恩惠期届满之日起算。(2) 人损中,当时发现的,从侵害之日起算; 未能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3) 职务侵权的,从该行为被确定为违法之日起算(4) 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5) 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诉论时效的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诉时效期间。待这种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要件有三个:(1) 中止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2) 中止必须有法定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3) 诉讼时效的中止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因最长诉讼时效以侵权发生的客观事实为标准,不以权利人是否能行使权利为依据,故不适用中止制度。【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 139 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继续计算剩余时间 )。民通意见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三)诉讼时效的中断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7 页,共 11 页 - - - - - - - - - - 诉讼时效的中断,也称“终断”、“重算”,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 定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时效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如下:(1) 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2) 中断必须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提起诉讼,即起诉。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义务人-方同意履行义务,又称承认。【重点法条】: 民法通则第 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通意见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 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 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17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 137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注意这里起诉但不能中断时效的情形:不与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 自愿撤诉的 ( 不包括视为撤诉的情况)对于自愿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有争议,通说是不能引起中断。如果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对诉讼利益的放弃三、诉讼时效的种类1、一般: 2 年【重点法条】 : 民法通则 第 135 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通意见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8 页,共 11 页 - - - - - - - - - - 165.在民法通则实施前,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5 条和第 136 条的规定,从 1987 年 1 月1 日起算。166.民法通则实施前, 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 民法通则实施后,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136 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 年1 月 1 日起算。167.民法通则实施后, 属于民法通则第 135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136 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为; 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2、特殊: (1)1 年:“产品不合格”“身体受伤”“寄存”“租金”(2)3 年:“船舶油污”造成“环境污染”(3)4 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 136 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海商法第 265 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合同法第 129 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四、除斥期间除斥期间 ; 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行消灭。【重点法条】:合同法笫75 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9 页,共 11 页 - - - - - - - - - - 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10 页,共 11 页 - - - - - - - - - - 文档编码:KDHSIBDSUFVBSUDHSIDHSIBF-SDSD587FCDCVDCJUH 欢迎下载 精美文档欢迎下载 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11 页,共 11 页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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