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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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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doc

    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甲方(经销商):乙方(银行)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甲、乙双方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弟一条:甲方为乙方开展汽车按揭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商,负责汽车消费市场的开拓,目标客户的选择,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汽车按揭贷款所需要的各种资料。第二条:甲方应在乙方设立结算账户,营销资金通过乙方结算,并保证将购车首付款(购车总价35)及时足额存入该结算账户内。第三条:乙方只有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购销合同、首付款、相关贷款资料。经审查购车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才能向甲方出具贷款通知书,对以上材料不全的,乙方不发放贷款。第四条:乙方负责办理车辆保险。甲方做好目标客户的资格,资信调查工作,并负责贷款合同公证、车辆抵押等手续。甲方对于销售的车辆有义务提供工商验证、检测、缴纳附加税,车辆牌照等配套服务,并保证只有在办理完车辆入户上牌手续后方可将车钥匙交给购车人,另将车辆发票原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于办理完车辆牌照10日内一并交给乙方,并将有关手续交乙方一份建档,否则,不能按时发放贷款,及其他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五条:甲方必须按购车额10逐笔存入风险抵押金。甲方需开设专户管理,平时不能随意支取。第六条:如果贷款(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合同到期,甲方无条件用风险金归还贷款本息,同时必须在当月内补齐所用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金。第七条:如果购车人有一户或者一户以上累计三个月不还款,乙方有权停办贷款业务,抓紧追款,追款甲、乙双方紧密配合,追缴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待款项归还后,再恢复业务办理。第八条:由于甲方销售车辆的质量问题(以厂家的三包标准为准)导致购车人不愿意偿还贷款本息时,甲方应及时归还购车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第九条:由于甲方的故意违法行为或与购车人恶意串通导致购车人不愿或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甲方全部负责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第十条:乙方的贷款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利率政策等相关信息;甲方应定期向乙方反馈汽车销售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第十一条:如果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另行续签。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在有效期内签定的有关条款文本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甲方(经销商):代表:乙方(银行):代表:年月签约地点:日扩展阅读: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附件1: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汽车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为间客式贷款,即客户在与我行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处购车,并通过特约经销商向我行申请汽车贷款的运作模式。特约经销商与我行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原则上只能在该经办机构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是指总行授权可以开办汽车按揭贷款业务的支行(营业部);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四条汽车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我行确认的、已与我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经销商经销的汽车。不得发放异地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经销商准入及条件第五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自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二)持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三)具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资信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最近一年内无3次以上逾期且未有连续2个月以上拖欠还款记录;未发现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行为;(五)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向我行抵押担保外,还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六)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七)贷款用于购买商用车的,须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明或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营运协议);(八)抵押车辆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牌照并进行抵押登记;(九)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六条合作汽车经销商由总行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承担担保责任的汽车经销商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四)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体系和汽车登记、上牌、抵押的操作流程;(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六)在经办机构留存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担保额的5%;(七)担保余额在保证额度内。第七条经销商准入的审批。经销商的准入经信贷人员调查后,由公司银行部门审查、审批。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的审查,严禁经销商超担保能力担保,对经销商的授信严格按照我行授信业务流程办理。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八条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80,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以存单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2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二)以指定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三)以借款人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四)以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除指定经销商、担保公司外),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5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50。第九条自用车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对经营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第十条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30%范围内确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第四章贷款的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支行(营业部)信贷人员负责对汽车经销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汽车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汽车经销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二)经营合法,具有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汽车经营许可证;(三)在我行开立账户,且有一定量的存款;(四)信用良好,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在本地区、同行业有一定影响;(五)与汽车生产厂签有正式的指定经销合同或协议;(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经办信贷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就按揭额度、成数、期限和利率签注明确意见后报支行(含营业部,下同)审查人员进行审核;支行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支行审贷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支行同意受理按揭项目后,就拟定的授信报告报总行审批。第十三条按揭额度协议的签订。按揭额度终审获批后,由经办支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要求:(一)经销商须在经办支行开立售车款专户;(二)经销商愿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同意从售车款总额中留存一定期限和比例的贷款保证金等。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在我行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指定品牌汽车的借款人,应在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或合同后,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借款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资料:(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我行认可的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或借款人愿意且能够提供的足以证明其支付能力的其它收入或财产证明材料;(三)我行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四)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五)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必要时保证人应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六)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物,在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手续办妥之前,应提供我行指定经销商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七)出具在汽车上牌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抵押我行);(八)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受理与调查。调查岗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收入、资产、负债、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通过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信用记录;(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收入是否稳定;(四)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意愿(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须贷款承诺);(五)调查核实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及各项权证真实性等担保情况。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名确认;(六)调查报告必须明确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等。第五章贷款的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六条贷款的风险评价。支行(营业部)风险评价或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基本要素审查。主要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审查;(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业务准入条件,有效收入证明是否合理,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记录;(三)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本行的信贷政策;(四)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核借款申请人的职业背景、收入来源、家庭资产负债情况、担保情况等。第十七条经销商授信额度的确定。我行的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实行审贷分离、总量控制、额度管理的原则,即对我行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必须事先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总的额度内,对单笔贷款业务进行审批,单笔操作的累计余额不得超出授信额度。额度规模根据经销商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确定。第十八条贷款的审批。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对是否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作出审批决定。第六章协议与发放以及贷款的支付第十九条经审查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凭首期购车款交付凭证及其它费用交付凭证等,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一般应在借款人提出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妥贷款相关合同的签订手续。第二十条贷款的担保。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我行一般除要求借款人以所购车辆做抵押担保之外,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方式。(一)车辆抵押:借款人应与我行签定抵押合同,将贷款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提供车辆抵押担保措施。抵押担保的期限应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止,借款人的配偶应签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车辆的上牌和抵押手续。(二)指定经销商担保:借款人进行车辆抵押后,需要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的,可由指定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交纳一定的担保保证金,落实多方式组合担保措施;1.经销商担保是指经销商事先与我行签定统一的合作协议,并将货币资金以担保保证金形式存入我行保证金专户,保证金专户统一开立在开户支行,交纳保证金的额度根据车商的情况在协议中约定,保证金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扣款不足款项的垫付等;2.经销商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就具体借款人签定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单个借款人的全额借款本息、利息、罚息及我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3.经销商的担保期限根据具体担保情况制定。(三)存单质押、不动产抵押担保:我行要求借款人在车辆抵押的基础上,追加存单质押、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抵质押物价值不低于借款金额的50%。(四)其他连带责任保证:我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车辆抵押的基础上,追加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可以是与我行签约的担保公司或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第二十一条保险。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抵押,必须办理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等手续。以其它物品作抵(质)押的,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一)设定抵押物保险的,保险单须注明我行为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投保期不短于实际贷款期限。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我行保管。(二)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如借款人中断投保,本行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为保障保险期限不中断,经办机构可要求保险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续保押金。(三)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以所购汽车发票载明金额全额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等。第二十二条在贷款有效期内,信贷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汽车按揭贷款必须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支行(营业部)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经办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经办支行(营业部)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如符合约定条件的,则通知会计人员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将贷款直接划转到经销商在我行开立的账户。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现金。支付审批人员同时应在贷款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二十四条经办支行(营业部)在汽车按揭贷款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相关凭证复印件。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五条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除将信贷档案移交信贷内勤人员装订入册保管外,还应将抵押登记凭证、保险单正本等重要权利凭证移交支行保管人员进行妥善保管。第二十六条根据贷后检查要求,贷后检查人员对经销商的经营情况、账户情况等进行检查,重点对其名下一系列购车人(担保人)的批量关联性和还款来源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假按揭”情况,同时关注借款人住址、联系方式、收入情况、还款情况、抵押物等情况,在不利情况出现时及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经办信贷人员则负责做好对借款人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在贷款偿还期前做好提醒和催收服务。第二十七条不良贷款催收。如贷款发生逾期,经办支行应及时发送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超过有关规定仍不能收回的,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资产保全、诉讼催收等措施,并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及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第二十九条抵质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或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本行经办支行(营业部),并提供本行经办支行(营业部)认可的新的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第三十条经本行经办机构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经办支行(营业部)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抵押物权利凭证、保单等退还借款人,并由借款人自行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备案)或出质登记的手续。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未尽事宜,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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