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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呼呼豆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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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呼呼豆豆.docx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立合同双方: 下称发包方 下称承包方 发包方因 工程委托承包方提供施工承包效劳。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第一条 词语涵义 1.1 在本合同中以下用词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发包方: 发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发包方代表: 根据第5.1款指定的人员。 承包方: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承包方代表: 根据第6.1款指定的人员。 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 经发包方同意的监理根据款指定的人员。 设计: 工程造价理部门:上海定额理总站。 工程质量监视理部门简称质监站:上海 工程质量监视站。 工程:指包括3层商铺一幢11层住宅、18层住宅各一幢24层住宅两幢的 工程。 .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施行的永久工程。 .2 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施工、开工或保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合同价格:是指书所列明的但经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 工: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起或按第十条延长到开工日的时间段。 开工日: 指承包方接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书中指明的日。 开工日: 根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日。 图纸:由设计设计,并由发包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施工场地: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出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 等。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火灾以及第36.1款约定的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日:指历法日。 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图纸、书、中标、工程量表以及列入中标中的此类进一步的。 1.2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内容:3层商铺一幢下称一工程、11层住宅、18层住宅各一幢下称二工程、24层住宅两幢下称三工程。1.2.4 承包范围:施工图中注明的全部土建、水电安装及道路、围墙等。在上述范围内发包方有权指定分包局部工程承包方应无条件承受并且提供一切配合。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开工日: 一工程:2001年12月 日 二工程:2002年 月 日 三工程:2002年 月 日 以上详细开工日以发包方签署的开工为准 1.2.7 开工日: 一工程:2001年12月 日 二工程:2002年 月 日 三工程:2002年 月 日 其中:一工程: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根底底板砼浇筑;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一工程建安总工程量的2/3;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构造封顶; 2002年 月 日开工验收交付使用。 二工程: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根底底板砼浇筑;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二工程建安总工程量的2/3;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构造封顶; 2002年 月 日开工验收交付使用。 三工程: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根底底板砼浇筑;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三工程建安总工程量的2/3;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构造封顶; 2002年 月 日开工验收交付使用。 本工程的构造形式为 构造。第二条 合同及解释顺序 2.1 构成合同的应能互相解释, 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构成合同的解释的优先次序应如下: 1. 合同及所有附件; 2. 洽商、变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纪要、协议; 3. 中标书; 4. 书和; 5图纸; 6. 工程量及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书;7. 、。 2.2当构成合同的出现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 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那么按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解决。第三条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适用法律 3.1 构成合同的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3.2 构成合同的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的地规、部门规章及有关部门规定。3.3 施工中适用的均为和上海地方。在与上海地方不一致时,适用上海地方。工程中所需由承包方自行准备, 费用由承包方自理。和地方假设公布新时, 按新规定执行, 所需新的也由承包方自费。但新的使用承包方应事先书面告知发包方代表。第四条 图纸 4.1 本工程图纸由 设计。 4.2 图纸提供日: 4.3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施工图为6套, 地质资料壹套。承包方在提交工程开工验收时, 向发包方提供开工图 套。开工资料应符合上海城建馆的要求。 4.4 如承包方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当。 4.5 在发包方提供图纸后10天内,工程监理将组织承包方进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假如承包方对图纸有异议应在会审和交底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发包方发包方将会同设计和监理对承包方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否那么承包方必须严格按图施工。 4.6 承包方应保存一套完好的图纸在施工现场供发包方代表及发包方代表受权的人员随时查阅、使用。 二、双方一般责任第五条 发包方代表 5.1 发包方任命 同志为发包方驻工地的代表。发包方代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 5.2 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详细理人员, 承当自己部份权利和职责, 发包方代表委派人员如有权签证那么需发包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承包方明确其委派人员的权限和范围。发包方代表可在任何时候撤销这种委派但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5天承包方。 5.3 发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指由本人签字后,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 并于48小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应予执行。发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员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员发出口头指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员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承包方要求已经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 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或继续执行原指定的, 以书面形式承包方。紧急情况下, 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指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仍继续执行指, 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当延误的工相应顺延。5.4 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那么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详细要求、理由和迟误的后果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 应承当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 顺延因此延误的工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 5.5 发包方委托 为本工程监理。对本工程分施工阶段, 对进度、质量、以及合同、信息、资料进展控制、协调和理。 发包方委托监理的监理权利在?建立监理合同?中明确。?建立监理合同?是合同的附件。 承包方承受监理按?建立监理合同?规定进展的监视理; 承受监理根据?建立监理合同?的受权,并根据合同发出的、批准。 监理委派 同志为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立监理合同?行使发包方代表的权利,履行发包方代表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中承包方的义务。 5.6 发包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应提早7天承包方。继任的发包方代表, 应成认和承当前任的承诺及责任。 5.7 以下事项承包方须在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或提出并经发包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1. 确认承包方提出顺延工3天以下的签证; 2. 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 3. 提出对承包方已隐蔽工程的再检查要求; 4. 一般设计修改变更等签证确实认; 5. 工程定额缺项, 无法套用工程的签证确认; 6. 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超过8小时;7. 不超过人民币0.3万元的签证。 假如承包方未在上述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发包方代表有权不予认可上述事项。第六条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6.1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承包方委派 同志为承包方驻工地全权代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6.2 承包方的要求和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6.3 承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详细理人员, 承当自己局部权利和职责。委派人员的职权,承包方应书面发包方代表。 6.4 承包方代表以及承包方代表在职权范围内委派人员的撤回, 须由承包方以及承包方代表的书面,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10天。继任的承包方代表以及委派人员, 应成认和承当前任的承诺及责任。 6.5 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根据合同发出的指要求组织施工。遇紧急情况且无法和发包方代表联络并必须立即作出处置时, 承包方代表可采取保证工程和生命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发包方、承包方的任何一方对产生紧急情况负有责任的, 应由责任方承当由此产生的费用。6.6 承包方代表的更换承包方应事先征得发包方的同意。第七条 发包方的工作 发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7.1 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架空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承包方进场及明确开工时间; 7.2 将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 并进展书面交底和现场交验。 7.3 组织设计向承包方进展设计交底审定承包方施工方案。 7.4 在开工前7天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及地下网线路资料, 保证数据准确、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设施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 并承当相应的有关费用。 7.5 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及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 7.6 将施工所需电、水从施工场地外部引接到施工现场电表、水表部位电表、水表以内的施工线由承包方负责;同时提供承包方 一门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第八条 承包方的工作 承包方应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奋进展施工、完工和保修。 8.1 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供发包方代表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8.2 按合同的规定, 按时向发包方代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按时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3 开工所需的有关手续,包括报建手续等。 8.4 施工过程中向发包方提供工程年、季、月进度方案、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有关统计报表、工程事故、隐蔽工程验收和开工验收书及需要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方案表、工程技术等书面资料或。 8.5 根据工程需要, 提供并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等平安措施。因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害和人员伤亡时, 由承包方承当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8.6 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7 遵守地方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容、环卫、环保、交通和施工噪音、防疫、质量监视等理规定和要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方承当。 8.8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 承包方负责成品的保护。保护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方自费负责修复。发包方要求提早交付的分局部项工程, 成品保护责任自交付起转移由发包方负责。 8.9 承包方应检查发包方提供的控制点和水准点并进展复测工作,并予以有效保护工程告竣时移交给发包方。 8.10 承包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包方的损失给予赔偿。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第九条 进度方案 9.1 承包方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各项原始资料及周围环境的保护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 并在本工程图纸提交承包方后10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提交发包方审查。发包方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后1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逾不, 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已被批准。经发包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方可作为施工的根据。 9.2 承包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方案组织施工, 承受发包方代表对工程进度的监视、检查。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方案不符时,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 经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执行。因此而引起的赶工费用,由承包方承当。第十条 延开工 10.1 承包方按发包方发布的开工确定的开工日开场施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发包方确定的开工日5天之前, 向发包方提出延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在3天内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同意延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 可视为发包方已同意承包方要求, 工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开工要求, 开工日不予顺延。 10.2 发包方征得承包方同意以书面形式承包方后可推延开工日, 工相应顺延。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11.1 发包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停顿施工, 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施行发包方代表处理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 发包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11.2 发包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 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 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11.3 停工责任在发包方, 由发包方承当经济支出, 相应顺延工; 停工责任在承包方, 由承包方承当发生的费用。 11.4 “确有必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由于承包方一方某种违约或违背合同引起的; 11.4.2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其任何局部的平安必要的停工。第十二条 工延误 12.1 对以下情况造成开工日推延的延误, 经发包方确认, 工相应顺延。 12.1.1 发包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不包括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扣除承包方应承当的赔偿金、质量罚款而使发包方付款未到达合同约定的情况; 12.1.2 不可抗力; 12.1.3 发包方同意予以顺延的其它情况。 12.2 承包方在2.1款所列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发包方在收到后5天内予以答复。逾不予答复, 承包方即可视为延要求已被确认。 12.3 非2.1款所述原因, 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完成工程, 每逾一天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最终工程造价万分之二的工赔偿金,并承当因此使发包方增加的监理费支出。 此赔偿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12.3.2 发包方可从应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赔偿金和支出。第十三条 工提早 13.1 发包方如需提早开工,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订提早开工协议,合同开工日可以提早。承包方按此修订进度方案报发包方批准。发包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四、质量与验收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14.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根据合同发出的指施工, 随时承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当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 由发包方承当。 14.2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 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问题, 仍由承包方承当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不予顺延。14.3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展,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展,检查检验不合格,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当。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15.1 承包方应确保本工程符合和上海建筑工程质量评定 等级。 15.2 承包方应以优质为目的, 通过加强监视理、分局部阶段控制把关, 完善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确保工程质量到达合同约定条件。 15.3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局部,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自费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此延误的工不予顺延。如返工后仍不能到达合同约定条件在合格的前提下, 承包方承当工程总造价2的质量罚款此款发包方可从应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发包方并可据此解除合同,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将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施工现场并承当违约责任和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5.4 承包方对分包包括发包指定分包的质量负全部责任任何承包方的分包的质量缺陷都视为承包方的质量缺陷由承包方负全责。15.5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站提出质量仲裁。仲裁费用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当。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到达中间验收要求时, 承包方自检合格后, 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书面发包方代表, 应包括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 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方方可进展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 经历收符合要求, 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验收。承包方在验收记录上注明后即可进展隐蔽或继续施工。 16.3 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 须在承包方验收时间的24小时前向承包方提出延要求延不得超过一天。发包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延要求, 又未参加验收, 视为发包方已免于验收, 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符合要求, 承包方在验收记录中载明后即可进展隐蔽或继续施工。发包方应成认验收记录。 16.4 “中间验收 是指工程已到达以下分阶段验收条件: 根底局部完工验收; 上部土建构造完工验收; 其它质量监视站要求进展的验收。 中间验收后要获得质量监视站优良。 中间验收由发包方或监理组织。 16.5 双方约定: 第款和第款的中间验收的结果具有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直接约束力。 如上述中间验收的结果为不合格,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选择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将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施工现场,并承当发包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七条 重新检验17.1 无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 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 承包方应按要求进展剥露, 并在检验后重新进展覆盖或修复。 17.2 检验合格, 发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 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检验不合格, 承包方应承当发生的费用及因工延误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五、合同价款与支付第十八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8.1 本工程造价暂估为:一工程人民币 万元整、二工程人民币 万元整、三工程人民币 万元整合计工程造价 万元整。 18.2 本工程造价编制和最终确定的根据是根据会审后设计施工图和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上海建筑和装饰工程定额2000?、?上海建筑和装饰工程定额工程计算规那么2000?、?上海安装工程定额2000?、?上海安装定额工程量计算规那么2000?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用和现行收费计算。 18.3 假设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可对合同价款进展调整。 发包方出具书面证明的设计变更或修改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局部; 18.3.2 工程造价理部门公布的价风格整新规定。 18.3.3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加或减少。 承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的10天内, 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发包方, 发包方应给予书面回复, 并作为工程造价调整的根据。发包方收到承包方10天内不给以书面回复, 那么视为承包方的要求已获批准。 18.4 主要材料价格确实定原那么:以上海工程造价信息中心每月发布的材料价格的中准价下浮 为准。 18.5 本工程承包方愿以工程最终造价的 让利。 第十九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9.1 承包方在每月25日前, 向发包方提供当月已完工程量的书面, 发包方接到后五天内, 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承包方, 承包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 并派人参加。其它需请发包方核实的工作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发包方按上述程序进展计量。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 发包方可自行进展, 计量结果视为有效, 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根据。 19.2 发包方收到后五天内未进展计量,从第六天起,承包方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根据。 19.3 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对方,使承包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9.4 发包方对承包方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第二十条 工程款支付 20.1 发包方在工程质量到达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按一、二、三工程分别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详细支付时间和数额如下: 一、二、三工程构造封顶后分别支付一、二、三工程造价的50; 在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一、二、三工程的第一批工程款后从下月起每月分别支付一、二、三工程造价的10连付三个月; 20.1.3 全部工程通过开工验收,工程造价最终确定后, 支付至工程最终造价的95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 20.2 发包方在根据第20.1款规定支付工程款时,应扣除以下费用: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工赔偿金;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的质量罚款; 20.3 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用,由承包方直接支付。六、材料设备供给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供给材料设备 21.1 本工程所需面砖、涂料由发包方供给。承包方应根据工程总进度方案制定甲供材料进场时间表报发包方发包方根据工控制要求以及协议条款约定另定协议向承包方提供所供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并提供其合格证明确保质量。发包方在所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承包方是否参加验收验收后均由承包方妥善保。承包方应对发包方材料负责点验、场内运输、仓储、保、使用不得以其它理由回绝承受。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22.1 本工程除发包方供给材料外其余材料原那么上均由乙方采购。 22.2 承包方按照设计和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 并提供质保书、质检等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书面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要求不符的, 发包方代表有权回绝验收, 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 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工不予顺延。如因发包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 使用后发现材料设备均不符合和设计要求, 仍由承包方修复或撤除及重新采购, 并承当发生的费用和赔偿发包方的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可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代表出具书面顺延证明。 22.3 承包方在施工中应建立严格的材料质量检查制度, 使用符合、和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 准确安置和埋放预埋件随时承受发包方代表或发包方指定人员的检验, 并根据修正指的要求进展修改,承当由自身原因造成的纠正、修改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发包方承当。 22.4 根据工程需要经发包方书面批准, 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假设因发包方要求代用时, 由发包方承当发生的费用超支, 假设因承包方要求代用时, 由承包方承当发生的费用超支。承包方自行采购的特殊材料、特殊制品和高级装饰材料的价格及质量必需要得到发包方的书面认可。 22.5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均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并保证质量。工程开工后, 承包方须向发包方移交所有采购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和零配件及附件。 22.6 承包方要负责对未安装和已安装完毕、开工通车的设备保工作和交接工作。由于保不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七、设计变更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 23.1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假设要求对原设计进展变更, 必须书面报请发包方同意前方可施行变更。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自行变更, 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正, 其发生的费用及工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当。 23.2 在施工过程包方向承包方发出原设计变更的书面时, 承包方必须按进展变更。 23.3 根据第23.1款或第23.2款发生的设计变更,均由发包方送原设计审查, 获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23.4 承包方进展以下变更必须书面报请发包方同意前方可施行: 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 更改有关局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第二十四条 确定设计变更后的价款 24.1 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后, 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 承包方按以下提出变更价格, 报发包方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开工日: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 可以此作为根底确定变更价格, 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 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送发包方批准执行。 24.2 发包方不能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格, 在承包方提出后10天内承包方提请工程造价理部门裁定(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 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理部门裁定), 对裁定仍有异议, 按第二十九条约定的解决。八、开工与结算第二十五条 开工验收 25.1 工程具备开工验收条件, 承包方按工程开工验收有关规定, 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完好开工资料和开工验收。按约定的日和份数向发包方提交开工图。 25.2 发包方代表收到开工验收后, 在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展工程预验收, 并在预验收后2天内工程进展开工验收或提出修改。 25.2 .1 承包方按预验收提出的修改进展修改, 并承当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完成修收后,承包方应重新提出开工验收送发包方代表。 25.3 发包方收到开工验收且工程到达开工验收条件的,在10天内组织验收, 并在开工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 25.4工程开工验收合格的开工日为承包方提交开工验收的日, 如验收不合格需返工的, 开工日应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承包方返工时间计入总工。 第二十六条 工程交付26.1 工程通过开工验收后10天内, 承包方即应将工程交付发包方。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分段将已符合交付要求的楼层或部位先行交付, 但双方须签订分局部项交付使用协议。 26.2 工程保责任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发包方, 即已开工工程在未交付前的保护和保责任在承包方, 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工程或分局部项工程自交付起,其保护和保责任在发包方, 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6.3 工程符合交付条件时, 承包方不得以未完成为理由回绝交付。第二十七条 开工结算 27.1 本工程通过开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 承包方完成工程并送交发包方。 27.2 发包方收到工程后二个月内审核完毕。 如发包方确认承包方的工程,该工程结算即为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如发包方不确认承包方的工程, 包括承包方提供经修正或补充资料的工程, 应在收到承包方工程或修正工程的二个月内提交审价部门进展审价逾那么视为认可承包方工程或修正工程。承包方认可发包方委托的任何一家有资质的审价部门并确认该审价部门的审价结为工程最终造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7.3 发包方应在本工程最终造价确定后, 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和预留的工程最终造价的5 工程保修金外, 工程款结算。 27.4 工程最终造价确实定不影响工程开工交付, 承包方不得以工程结算尚未确定为由回绝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 工程保修 28.1 本工程开工验收后, 承包方对工程质量负责保修,根底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为设计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其他工程的保修限为两年。 28.2 保修自工程开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间, 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修理后24小时内进入现场检修, 并在合理限内予以修复。假设承包方未在约定时间进展检修, 发包方可委托其它或人员修理,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 发包方在保修金内扣除, 缺乏部份, 由承包方交付。因承包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 由发包方承当。28.3工程保修满20天内,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保修满书面,发包方应结清保修金, 如保修金有多余款项, 发包方应将剩余保修金一起退还承包方。如发包方依约组织别人保修并经第指定的审价核准造成保修金缺乏, 缺乏局部由承包方支付。 28.4 保修满后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负责。九、争议、违约和索赔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29.1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应首先将争议事宜提交工程监理,并将一份副本提交另一方。监理工程师收到上述后,在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在10天内作出并双方。否那么诉讼程序不能开场。 29.2 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起诉。 29.3 如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 除以下情况之一者外, 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持续: 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 双方协议一致停顿施工; 3. 调解协议停顿施工, 且为双方承受; 4. 要求停顿施工。第三十条 违约责任 30.1 因发包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应承当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支付违约金工相应顺延。 30.2 以下情况之一者, 属于发包方违约: 1. 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自己的工作和责任; 2. 未按规定确认手续按时支付工程价款; 3. 其它属于发包方违约的行为。 30.3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合同工开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的要求或承包方单方面毁约, 承包方应按本合同所定处分条款承当责任、承受罚款, 而且还要承当由此造成其它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发包方可优先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因承包方的分阶段施工进度未达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方案要求, 经发包方催促后承包方采取赶工措施仍无效果, 且无法按原方案开工交付使用时, 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当。 30.4 以下情况之一者, 属于承包方违约: 1. 未按合同约定限完成分阶段施工进度以及逾开工; 2. 施工质量未到达设计和的要求; 3. 未能按合同约定作出必要的、要求和建议; 4. 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自己的工作和责任; 5. 分包的忽略和违约, 视为承包方的违约; 6. 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或分包工程工程。 7. 其它属于承包方违约的行为。 30.5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 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 应提早30天对方。合同因此而中止或解除由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 并赔偿对方损失。 十 其它第三十一条 索赔 31.1 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 承包方可按第31.3款的规定向发包方索赔。 31.2 承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施工, 质量未到达合同约定, 工未到达合同工, 发包方可按第31.3款规定向承包方索赔。 31.3 索赔程序: 1. 索赔发生后二十天内, 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 2. 发包方(或承包方)在接到索赔后十天内给予承受或要求承包方(或发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方(或承包方)在十天内未予答复, 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31.4 任何一方未按第31.3款提出索赔,其有权得到的款项不能超过发包方同意或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记录核实的金额。 31.5 索赔递交后,应保持现场同记录并应对方要求提供同记录的副本。 31.6 索赔款的支付: 在各工程款支付时, 由发包方视详细情况支付或在工程款中扣除。 31.7 双方对索赔不能获得一致, 那么作为争议, 适用本合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第三十二条 平安施工和文明施工 32.1 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平安的原那么, 承包方作为总包必须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平安消费, 发包方有监视检查的权利。 32.2 承包方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平安理, 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承当由于平安措施不力所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32.3 发生重大设备身伤亡事故, 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发包方代表。同时承包方应按有关部门要求进展处理。发包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32.4 在施工过程中, 承包方应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线的完好和完全, 严禁任何损坏。 32.5 承包方应贯彻文明施工的原那么, 在施工过程中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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