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扶贫发电EPC项目招标文件.docx
环县20MW光伏扶贫发电EPC项目招标文件 第一章EPC合同条款(参考)*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买方:卖方:签订时间:二一 六 年 月 签订地点:第一部分 协议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由 (以下简称“发包人”)和 (以下简称“承包人”)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鉴于发包人拟在*MWp并网光伏发电EPC项目,并接受了承包人以总金额 ¥*万元(大写: *万元整)(以下简称“合同价格”)提供的光伏电站工程EPC总承包工作。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并相互补充和说明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前后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时间发生在后的为准;图纸和文字发生矛盾的,以文字说明为准;标准不一致的,双方协商后确定。2.1 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2 中标通知书2.3 合同专用条款2.4 合同通用条款2.5 合同附件2.6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7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2.8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9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10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3. 发包人按照本合同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承包人将保证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优质、满意的工程,并修补缺陷。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式六份。(签字页)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 账号: 税 号: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箱: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 账号: 税 号: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全过程的工程承包。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2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4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5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荷载计算书、荷载合格证明书、施工区域管线布置及各类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房屋租赁、购售电协议、施工区域施工许可证等)和有关数据等所须的基础资料。发包人须对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17 设计阶段,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1.1.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0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等主要工程施工内容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等主要工程施工内容,并通过竣工试验。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试运行、竣工后试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3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30天满负荷试运行以及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性能试验或功能试验。1.1.24 30天满负荷系指承包人为获得发包人签发本项目的可靠性运行证书而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而对本项目进行的30天满负荷连续试运行。1.1.25 “完工验收”系指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及本合同第10条关于“整体启动及调试”规定,顺利完成本项目机电设备等的测试及验收,电站具备并网条件。1.1.26 “完工验收证书”系指在依据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及本合同第10条关于“整体启动及调试”规定,完成本项目机电设备等的测试及验收电站具备并网条件之后,发包人就此而签发的证书。1.1.27 “性能保证值(GPV)”系指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规定的整个装置系统最终技术性能的保证值。 1.1.28 “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项目被发包人接收前,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及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条款中的要求进行的试验。1.1.29 性能试验,指根据合同约定,工程“240小时试运行”后30日内,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试验。1.1.30 “性能验收证书”系指由发包人根据国家对行业标准技术部分规定的条款的要求、在装置系统通过主要试验后,性能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为项目签发的证书。1.1.31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通过性能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相关验收符合国家项目验收要求。1.1.32 “质保期”系指从性能验收证书签发日起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国家关于光伏电站相关的验收标准,在该期间,承包人必须负责对任何设备的缺陷进行修理,以及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1.1.33 “最终验收证书(FAC)”系指承包人根据国家光伏电站验收标准,完成质保期全部义务后,并经发包人确认可以通过最终验收而为本项目签发的证书。1.1.34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5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6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7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38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试运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39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0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41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2 工程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设备、施工安装等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1.1.43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44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45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4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47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条件及合同附件(4)投标文件(5) 招标文件及附件,招标澄清、开标澄清及回复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8)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其他有关文件1.2.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3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4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2.5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3 语言文字1.3.1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1.3.2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 遵守法律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须由发包人办理的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保证承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按承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6.3 发包人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7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开工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用房或场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发包人负责办理电站并网相关的申报和核准等手续。2.1.6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电站建设临时用电、用水以及进出建设场地手续。2.1.7 发包人有义务确保甲供物资的保质、保量和及时到货。2.1.8 发包人有义务确保各种行政审批手续的及时办理。2.1.9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2.3.2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2.3.3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4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5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2.4 安全保证2.4.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进行监督。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因承包人原因除外),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审核设计方案,方能施工。2.4.4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环境的相关约定。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3.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协助发包人完成240小时并网运行试验。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含土建)、竣工试验和240小时试运行试验存在的缺陷。3.1.3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竣工日期。3.1.4 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电站并网相关的申报和核准等手续。3.2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承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承包人义务。承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3.3 项目经理3.3.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工作内容。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3.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专用条款第3.3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3.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7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3.4 工程质量保证3.4.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3.4.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3.5 安全保证3.5.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5.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6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6.1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3.6.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健康、安全、环境的约定。3.7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详见附件),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8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9 分包3.9.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但必须经发包人同意。3.9.2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后,予以审批或提出意见。3.9.3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3.9.4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3.9.5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3.9.6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3.9.7 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分包人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分包人的,且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责任。4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合理的赶工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4.2 设计进度计划发包人有义务要求、督促设计单位的设计进度计划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4.3.2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日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部分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双方协商后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 竣工日期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240小时试运行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 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或竣工结算款中扣除赔偿金额。因发包人所办理的相关手续等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害及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责任。4.6 暂停4.6.1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害及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责任。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15日后申请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4.6.5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成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4.4.1款工程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5 技术与设计5.1 设计义务一般要求承包人应被视为,在合同生效前己仔细审查了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以及施工现场的现状。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设计,承包人有义务将设计方案报发包人审查,发包人有权提出建议。承包人在除下列发包人应负责的部分外,对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1)在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人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3)厂界定位及标高;除上述情况外,发包人不应对原包括在合同内的发包人要求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负责,并不应被认为,对任何数据或资料给出了任何准确性或完整性的表示。5.2 承包人的承诺承包人承诺其设计、文件、实施和完工的工程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2)合同、设计图纸、项目核准文件等。(3)经过变更做出更改或修正的构成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各项文件或约定。5.3 技术标准和法规设计、承包人文件、施工和完工工程,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的最新(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法律、适用于工程将生产的产品的法律、以及发包人要求中提出的适用于工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所有这些关于工程和其各分项工程的法规,应是在发包人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规定接收工程或分项工程是通行的。除非另有说明,合同中提到的各项标准应视为在合同生效后适用的版本。如果在合同生效后,上述版本有修改或有新的强制性标准生效,承包人应当执行并通知发包人。合同生效后,由于国家法律、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各项规范规程的更新、变化导致合同价格的调整,应执行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确定条款的内容。5.4 竣工文件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移交时间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向发包人移交。6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发包人依据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6.1.2 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承包人依据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并承担相应责任。(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6.1.3 由承包人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须经发包人同意。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根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且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 检验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承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发包人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施工现场检查,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6.3.1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2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5 重新订货及后果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