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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同内招标文件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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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同内招标文件范本.docx

    公路工程同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一、定义和解释定义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1)a.业主 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b.承包人 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c.分包人 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分包人应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d.监理工程师 指业主为实施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将在专用条款中写明。e.总监理工程师 指代表监理工程师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总负责人(简称:“总监”)。f.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款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总监代表)。g.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h.项目技术负责人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2)a.合同 指合同条款(通用或专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书附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b.规范 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第51条规定所做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c.图纸 指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d.工程量清单 指投标文件中已标价、经算术性修正无误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e.投标书附录 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f.投标书附表 指投标书附录之外的编入第8篇所示格式的各种附表。g.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a.开工期 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b.交工日期 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c.工期 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交工的时间,均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至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止。(4)a.合同价格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b.保留金 指业主根据第60.3款扣留的款额。c.期中支付证书 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d.最后支付证书 指监理工程师按60.13款签发的支付证书。(5)a.永久工程 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b.临时工程 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c.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 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d.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e.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f.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g.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6)a.天 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b.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c.书面 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7)a.交工检验 指合同规定的检验,这些检验应包括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的检验,并应在承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b.交工证书 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第48.1、48.2款规定签发的证书。标题和边注1.2 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书面通知1.3 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2.1(1)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a.根据第4.1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分;b.确定第12.2款项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c.根据第41、40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d.决定第44条项下的工程延期(具体授权批准的天数可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并以此为准);e.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f.根据第51.1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过了原合同价的3;如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g.确定第53.5款项下的索赔额;h.按照第58条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i.根据第59条确定特殊分包人;j.确定第52条项下的单价或总额价。(3)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机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4)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总监理工程师代表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理代表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2.3款委托给他的职责和职权。总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2.3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职权,并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形成书面文件,且在向业主和承包人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总监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加以反对,并不影响总监理工程是否定该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利;(2)如果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电有疑问,可将该疑问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而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函电内容做出确认、否定或变更。各级监理人员的任命2.4 监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地理条件及合同段大小按一级、两级或者三级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可任命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或各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各级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各级驻地与各级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与费用控制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视为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发出的。书面指令2.5 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秉公办事2.6 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作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实事求是和公正地做出判断并经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三、转包和分包禁止转包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本合同工程肢解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将按63条承包人违约处理。分 包4.1 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分包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不允许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1以内。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监理工程师核备。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劳务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业主核备。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业主批准,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或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按63.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四、合同文件法律5.1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2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4)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投标书附表;(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6.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工程进度受影响6.2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为施工所需要的详细或补充的图纸或发出了不适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可能影响了工程施工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间和理由,以及说明有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图纸或指示延误和延误造成的费用6.3 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未曾或未能按照第6.2款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承包人发出按承包人通知中要求的所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的图纸或指示,且实际上造成了工程进度的拖延以致可能产生的费用增加,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1)根据地第44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如果发生),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承包人未能提交相关图纸6.4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他应该提交的有关图纸、现场实测数据或其他技术资料而使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发出上述6.2款所要求的图纸或指示,则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上述第6.3款规定作出确定时应视具体情况考虑这些因素。临时工程图纸6.5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备查。补充图纸和指示7.1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7.2 为使6.1款所述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该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该意见。批准不影响责任7.3 监理工程师根据第7.2款规定作出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负的责任。五、一般义务承包人的一般责任8.1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好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1)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2)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程序。(3)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重要的隐蔽工程覆盖前应进行摄像或照相并保存现场记录。(4)必须完善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5)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给改进措施不放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8.2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性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做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合同文件中的差错8.3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承包人工程资金的管理8.4 承包人应向业主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业主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承包人指定并经业主批准的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业主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合同协议书9.1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必要时可做修改。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履行担保10.1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担保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和银行汇票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业主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从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级别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应由联合体主办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共同提交,但其金额应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履约担保的有效期10.2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在根据第48.1款规定发出交工证书后,业主就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此担保中的银行保函应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其中的银行汇票应在工程完成50后分期返还承包人。参考资料11.1 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等资料汇编一册参考资料,作为附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行但不构成合同文件。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现场考察11.2 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内容:(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4)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5)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业主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的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2.1 应该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定金额范围内的意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12.2 在施工期间,除现场异常气候条件按44.1(3)款处理外,承包人如果遇到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时,承包人应立即就此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收到该通知后,如经查明属实,确认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的,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但是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发生之前,监理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并事后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就上述(1)(2)做出确定时,也应考虑予以适量补偿。工作符合合同要求13.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做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载明。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14.1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14.2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4.1款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年度施工计划的提交14.3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合同用款计划的提交14.4 承包人在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投标书附录表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工程师查阅。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14.5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或合同用款计划,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15.1 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该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时,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同意。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业主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将按第63.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的施工机械15.2 承包人应使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表3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63.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的职工16.1 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1)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包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2)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3)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业主。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16.2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佣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施工定线与放样17.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之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1)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及(2)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根据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对方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上述工作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钻孔和勘探性开挖18.1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挖工作,除非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一个支付细目或列入专项暂定金额,否则,此项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1条发出指令。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19.1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a.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专职的安全员;b.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d.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e.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JTJ 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总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3)在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4)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700章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a.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b.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c.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照管与维护20.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业主,而且:(1)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按48.2款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2)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根据第49条规定该未完工程完工为止。弥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20.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第20.4款规定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49条和50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由于业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20.3 由于下文第20.4款规定的属于业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范围内予以弥补。同时,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由该弥补工作造成的合同价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如果是业主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损失或损害,监理工程师在确定上述增加额时,应考虑承包人和业主双方按比例分别承担的责任。业主的风险20.4 属于业主的风险包括:(1)战争、入侵;(2)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3)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业主亦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4)暴乱、骚乱。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5)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单项工程被业主提前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但合同中另有规定者除外;(6)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但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除外;(7)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但能予投保的自然力风险除外。工程的保险21.1 承包人应以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单必须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险范围保持一致。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进行的保险。当本合同工程发生第20条所述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并抄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办理本款所述的保险并不限制第20条和第22条规定的业主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业主与承保人事先议定的保险合同费率办理,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但事故次数不限。上述两项保险费均有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业主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保险范围21.2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竣工颁发竣工证书为止,业主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投保协议书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但是,以下(1)、(2)两项均有承包人负责投保:(1)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损失和损害,但起因是在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2)承包人在按第49和50条规定而施工的作业中引起的损失或是损害。承包人的雇员及装备的保险22.1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应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还应为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业主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业主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但第23.1款定义的例外情况除外。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业主不单独支付。例外情况23.1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属例外情况,业主有责任予以赔偿:(1)由于本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引起的承包人雇员人身或财产损害;(2)因业主在本工程范围内实施其他工程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3)由业主或其职工或其他承包人的雇员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但是,如果在涉及上述事故的索赔及诉讼费用方面,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伤害或损坏应负有部分责任时,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对上述伤害或损坏应负的相应责任,应公正合理地界定。未能取得保险赔偿的责任24.1 任何未予投保的金额或不能从承保人处收回的偿额(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根据第20条对业主和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业主或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2)承包人未按25.1款要求的期限进行投保的;或(3)承包人未按25.2款要求投足够的保险额。保险的凭证25.1 承包人应在办理有关保险后,尽快向业主提供按合同要求所投各种保险的生效证明,并在开工后56天内提交保险单,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副本。足够的保险额25.2 在整个合同期内,按合同条款应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当工程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承保人;发出通知前,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承包人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批准。对承包人未投保的补救方法25.3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投保应由其投保的险种并保持有效,或未能在第25.1款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则承包人应承担除本合同文件规定应由业主负责以外的一切损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赔偿费用及其他开支。遵守保险单的条件25.4 如果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遵守法令规章26.1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全过程中,应该:(1)遵守国家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2)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航道、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保等)的规章、细则等,不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缺陷的修复而使有关单位的财产或职权受到影响。业主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但业主应协助承包人在承包人开始施工前办妥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有关申请报批手续,并取得必需的许可,使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各种罚款和责任。文物27.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的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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