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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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18).docx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2年第2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二二年六月六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 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规模较小; (二)有特殊技术要求; (三)工期特别紧。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工程施工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施工工期应当按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五条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二)资格标准和审查办法;(三)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二级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可以适当简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须知;(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投标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评标标准和方法;(二)工期要求;(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三)获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第十九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第二十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底的各单项工程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营业执照; (二)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三)资信、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四)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 (六)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七)近五年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八)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九)目前正在承担施工的项目情况和正在参加投标的项目情况。(十)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与拟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五)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结果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四十条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2日内将开标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分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工程,其它工程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和各项评价内容取分权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对评标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与信誉按不同权重分别进行打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对通过技术和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评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评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五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 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四) 投标人对同一招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五)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六) 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或干预评标工作的。(七)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八)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它情形。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 一个标段少于3个投标人的;(二)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三) 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四)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交通部1989年 8 月26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