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大队副大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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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大队副大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doc
矿山救护大队副大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矿山救护大队副大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1条 协助大队长工作,主管做战斗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和后勤工作,当大队长不在时,履行大队长职责。第2条 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1)经常了解井下处理事故的进展,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井下救护工作进展情况;(2)当大队长不在或工作需要时,代替大队长领导矿山救护工作。二、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大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根据集团公司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3条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人员伤亡的。第4条 因玩忽职守,贻误战机,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第5条 因失职、失误,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救灾任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