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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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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制度.docx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院(系、部、科)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院(系、部、科)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雇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第五条 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主体和供应商第六条 成立“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的集中采购机构,后勤处设备办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价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由后勤处设备办自行采购,办理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八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九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学院采购方式第十一条 学院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须公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第十二条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一般应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一般由采购机构和后勤处设备办商议确定。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二)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第十四条 采购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规格的现货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供应商替代的;(二)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因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的;(五)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的。第十六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第四章 学院采购程序第十七条 购置单价为1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首先应属于本年度计划购置范围之内,申请人应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表”,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成批采购须经项目论证。第十八条 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各院(系、部、科)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后勤处、计财处采购小组进行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 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院用电主管部门或后勤处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一名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学院审核同意下达的每年项目设备购置总经费额度情况,于每年年底编报全年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后勤处设备办。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投标程序规定如下: (一)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书应当包括所购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四)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第二十二条 非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30天内完成,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时,由后勤处设备办和采购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院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后勤处设备办。 第五章 学院采购监督第二十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接受党纪、政纪、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后勤处设备办配合采购机构共同开标。 第二十七条 学院监察审计部门、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学院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八条 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学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学院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采购监督小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院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定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购机构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违规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实施。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暂行)根据南京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和房改办(2000)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不断满足教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第二条 按照新房新制度,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第三条 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量力而行,稳妥推进。第二章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资金来源和实施范围第四条 职工解决住房主要由个人购买,购买资金来源为: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补贴。第五条 住房补贴含租金补贴、购房补贴、工龄补贴,其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本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其它收入的提成。第六条 凡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均可发放住房补贴。第三章 住房分配货币化标准及补贴发放程序第七条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含副高级职称)为11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含正高级职称)为135平方米。补贴标准按申报时职务职称享受的标准计算。以往教职工购买商品房,凡已申请办理并发放了住房补贴的,按一次性补贴发放原则,不再受理。第八条 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在新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新购房时按规定面积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购房补贴。(一)教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申报时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二)工作年限满25年的教职工购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教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其剩余年限的补贴可一次性借支,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三)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购房教职工调离、辞职的,借支金额由新调入单位或教职工本人在调离时一次性归还。 第九条 1992年前工作的教职工在购房时发放工龄补贴。工龄补贴为教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每年度教职工家庭负担价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第十条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由学院逐月发给住房补贴;补贴额为教职工本人月工资额(基数同缴存公积金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补贴率按市政府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建立购房补贴、工龄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凡已购商品房或在购商品房的教职工均须个人书面申请,部门签署意见,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第十二条 购房教职工在书面申请的同时,需提供有效的购买商品房契约、发票(包括契税发票)、个人原住房情况说明、户口簿、个人身份证等资料。原住房包括以房改价购买的或租赁的成套房、合用房。第十三条 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办公室将根据教职工的个人申请和提供的资料,认真搞好住房调查和审核,按工龄长者、同工龄职务职称高者、再相同面积差额大者优先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并依据标准计算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经学院房改领导小组核准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发放。第四章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组织领导第十四条 我院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政策性强、改革力度大,要积极引导教职工树立住房新观念。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设房改办公室,住房分配货币化办公室挂靠在后勤处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经各基层分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次院长办公会通过,并予以执行。第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上级房改政策和规定执行。 附件: 学院房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 长: 蔡步前副组长: 潘国华 孙和亮成 员: 王卫兵 田乃清 任启全 刘元基 周志磊 赵丽雯 高恒进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事院(以下简称学院)的饮食卫生长效管理,预防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确保食品卫生质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及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院的饮食卫生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后勤处管理督查、医院监督指导、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三条 凡在本院范围内的一切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学院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饮食卫生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饮食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饮食卫生安全责任制。第五条 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在单位营业之前均须取得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并到后勤处备案后方可办理营业手续,以后每年复核一次。第六条 各单位公用房屋不得擅自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从事饮食服务经营活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违反本规定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 进行检举、举报。第二章 饮食卫生管理责任第八条 后勤处是学院饮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各项饮食卫生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各项饮食卫生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学院各项饮食卫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饮食卫生管理规章执行和措施落实情况;(四)将饮食卫生作为考核后勤集团及相关行业公司年度后勤服务工作的重要指标;(五)按学院规定汇同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饮食卫生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六)做好学院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前的备案工作;(七)汇同院门诊部对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饮食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八)做好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饮食卫生管理事宜。第九条 门诊部是学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学院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饮食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饮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开展对饮食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三) 建立学院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四) 负责学院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事物中毒后的医疗救治工作;(五) 建立学院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发生事物中毒或疑似事物中毒后应及时报告学校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六) 协助当地政府卫生监督部门调查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七) 协助后勤处开展学校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饮食卫生检查工作。第十条 后勤处是所属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具体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所属饮食服务经营单位饮食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在与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签定经营合同时必须将饮食卫生作为经营合同的重要指标;(二) 负责所属饮食服务经营单位饮食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三) 督促并组织所属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对饮食卫生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四) 制定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院门诊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五) 按学院要求及时处置发生的饮食卫生安全事故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是学院饮食卫生直接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饮食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同时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二)学生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坚决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学校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和出售饭菜的场所,杜绝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者的卫生与安全。(三)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事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向学校后勤处和医院报告;(2)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部门材料和样品;(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系、部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第三章 饮食卫生管理第十三条 饮食从业人员卫生管理:(一)饮食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持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建立健康卡片,饮食服务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饮食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饮食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二) 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熟悉食品卫生知识及有关法规,定期考核,不断提高卫生知识水平,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便后、处理食品原料后应用肥皂及流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工作时间不得吸烟、不得穿工作服上厕所;要勤理发、勤洗澡、勤剪指甲。第十四条 食品采购卫生管理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索取有效的经营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及化验单,建立食品、原料索证档案和工作台帐;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一)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观性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资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二)未经兽医卫生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十五条 食品及容器的卫生管理(一) 饮食服务经营单位从原料到食品应层层把关,保证卫生质量。原料要新鲜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得采购、储存、加工烹调腐败、霉变、油脂酸败、虫蛀及不洁 净的食品。烹调前要拣净清洗(禽、兽、水产品要专池宰杀清洗)再加工。荤食一定要烧熟煮透。注意食品色、香、味和外观,讲究营养。一切食品不准滥用添加剂。(二) 食具、容器质量要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容器材料的卫生标准。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洗刷消毒要有专用设备,做到一洗、二过、三消毒、四保洁,消毒采用煮沸消毒(100°C不少与一分钟)或蒸汽消毒(100°C不少于十分钟):对不适宜蒸汽消毒的可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采取药物消毒。第十六条 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管理:(一) 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室内外环境要经常保持清洁,无蝇无鼠、无蟑螂。收纳泔水、毛骨残渣等容器要加盖,并每日清除。下水道、排烟管要定期疏通。(二)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2)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访水、访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群;(3)地面应由防水、访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访蝇、访尘、访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备和设备;(5)制售冷荤凉菜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备.(三) 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投产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有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四)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五)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六) 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七) 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内部构成应具备营业场所、生产加工场所和辅助设备场所。营业场所包括就餐室、洗手池、服务台、出售熟食品专用间(柜)等,该场所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室内和店堂前不得设炉灶。生产加工场所包括主副食品和杂品库房、冷藏库(冰箱)、撇油池、更衣室、浴室、卫生间及严格隔离的燃料、废弃物堆放处、废水处理池等。 以上各场所,必须按照从原料到成品的操作流程进行设计建筑,防止生熟食物和用具等交叉污染做到布局合理。第十七条 加工场所卫生管理(一) 生产加工场所内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二)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底于70ºC。(三) 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 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冷菜包括冷荤(卤菜、卤味)、凉拌菜和西餐沙拉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四)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ºC或低于10ºC的条件下存放。(五) 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第十八条 食品贮存及运输卫生管理(一) 食品仓库要通风、干燥、避光、整洁;要有防水、防潮、访蝇、访鼠、访霉、访蛀设施,事物存放要加盖、加罩、离墙、垫高,按种类分库存放,先进先出;杂物与食物、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要分开。用于保存食品的冷库(冰箱)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并标志明确。冷库(冰箱)应及时清除冻结物和洗刷干净。(二) 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和餐厅服务卫生管理(一)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污染。(二) 销售食品过程中必须按照食品的贮存要求进行贮存和销售,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三) 供用餐者自取的调味料和汤,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四) 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五) 当发现或被就餐者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条 学院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饮食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如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学院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对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进行处理,处理时将视中毒人数及事故的控制情况给予单位经济处罚10005000元,直至取消在学院经营资格。,同时给以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1001000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从重或加重处理。(一)无视饮食卫生法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二)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没有落实,以致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三)玩忽职守,明知存在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隐患,但未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事故的;(四)对已发生过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而没有吸取教训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负发生;(五)不按规定对操作人员进行饮食卫生教育、培训和考核,安排其上岗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六)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七)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后不积极组织伤者救治、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的;(八)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第二十二条 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不认真落实隐患整改的单位,视具体情况给予单位2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相关责任人100-5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或个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罚金交财务处。罚金用于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和奖励。第二十五条 凡不具备本规定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一律予以关停。第二十六条 由政府部门负责处理的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按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院物资设备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必备条件。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科学合理、责任到人”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为学院教学、实训、科研和发展服务。第二条 学院配置物资设备固定资产要实现优化配合的原则。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执行严格的物资设备固定资产申报、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管理、报废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物资设备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第三条 加强对物资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学院后勤处作为全院物资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国资办人员要求基本稳定,必备相应的业务和管理素质,若变动必须妥善办好移交手续。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理要科学合理。物资设备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计划要报院办公会审批。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凡使用学院资金购置的物资设备固定资产,由后勤处审核,其他资金购置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定,报院领导批准。第二章 物资设备固定资产的划分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1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固定性财产。2单价不足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等)。3有的财产虽不够上两条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同型号的,或比较稀缺,应列入固定资产加强管理的。4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范围:1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5万元,但属于从国外引进作为二级以上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4单价不足5万元,但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第七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范围:1单价不足500元;2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或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物品;3单价在500元以上,不能独立使用的元件、器件、配件等(但应随主机作附件增值处理的仪器的零配件除外)。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材料、易耗品和低值品一级分类见目录。第三章 物资设备采购第八条 坚持物资采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采购工作透明度和投资效益。物资采购实行统一计划、手续完备、公开招标、集体采购。不论采购物资数额大小,任何个人都无权独自决定采购事项或独自采购。第九条 物资设备固定资产的购置,要计划管理,要根据学院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和实验等方面的需要及财力的可能,订出年度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和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学院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需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执行。特殊情况下临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由学院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院长审批。一般地,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固定资产购置。第十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以下程序:1、使用部门提供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中包括:(1)仪器对本院、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2)所购仪器设备使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须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6)校内、外共用方案;(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2购置年度计划内仪器设备的审批:(1)申请部门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2)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报告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3)主管院长审批;(4)教育部及省及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增置固定资产,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照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根据批准的计划和申请部门填报的订货明细表可根据情况采取招标采购、协议采购、询价采购、洽谈采购等方法。第十二条 大宗通用型物资设备的采购,符合学院招标管理办法要求的,按其办法办理。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或专用物资设备的采购,可采用商务洽谈的方式。由使用单位牵头,根据批准的计划会同后勤处国资办、招标组、监审室参与洽谈。第十四条 新建实验室可以立项的方式组织物资设备采购。在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后,使用部门根据批准的立项组成项目组负责实施。项目组成员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专家,院设备管理部门、招标部门、审计监察部门人员组成。采购方式按上两条执行。第十五条 采购人必须对采购物品的数量和质量负责,物品到货后,一般在一周内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办理退、换和索赔手续。第十六条 验收后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持学院购置审批材料、购置发票、物品清单、验收手续等到后勤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持登记单及上述材料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登记卡(一式三份)和登记单中的相关内容必须填写清楚、详细。如卡中的负责人、领用人、保管人签字一栏要填写详实,不得缺省(一般要求三者人员不同)。第十八条 凡属调拨类的固定资产,也须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单,在登记单中注明调出、调入部门;部门负责人、领用人、经办人为调入部门相关人员签字外,其余与原登记单内容相同。第十九条 凡属配件类物资,填写登记单时其统一编号为与此配件类相配套的主件类编号,其余与办理一般固定资产登记单手续相同。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得增减其原值: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2、成套设备,因损毁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小其原值。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部门帐务。大修缮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原值增减,由后勤处负责办理,并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保证帐帐相符。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帐物核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可在每学期末一个月进行,由财务处、后勤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之外,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定期对变动情况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备用状态,提高完好率。第二十三条 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制度,学院和各系、(部)实验室分别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帐、分类帐及固定资产领用、借调等辅助管理帐册。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做好技术档案及使用、保养、维修记录。第二十五条 严禁擅自撤卸和改装设备,如的确需撤卸和改装者,原设备单价不足500元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原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应提出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上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六条 凡办理过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需及时粘贴上标签或条形码以利于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所有利用学院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财产。对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极低的仪器设备,学院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处置。第二十八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1各部门根据学院年度下达的教学经费使用计划自行购置实验实习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但要做好记帐、保管和领用手续。货到时,必须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发现不符,应及时办理退、赔、补等手续。2对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如物资保管员)管理,建立帐册。学院主管部门每学期对其辖内部门的帐目和管理检查一次。3上述物品因使用年限(或耐用年限)已到,不能继续使用时,由使用人或保管员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物资管理员核实签字后,申请自然报废。报废物品交学院主管部门集中处理,收回残值交财务处入帐。4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丢失者,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检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查明原因,并视情节轻重提出给予适当赔偿等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赔款交财务处入帐。第二十九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管理: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到校后,应在索赔期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使用部门写出验收报告,交教务处备案:在后勤处办理好登记,建档手续;相关技术资料、图纸等原件上缴院档案室保存。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实行专管共用或协作共用。3不同档次的仪器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必须建立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4要按照国家质监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5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做好使用、保养和维修记录;并由专人保管好完整的技术档案。6每年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包括仪器使用机时数、开设实验个数、学生数、实验时数、仪器功能开发数、使用功能数、仪器设备完好情况等。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指固定资产对外调拨、出借及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等。这些变动都必须经过批准;单价不足500元的,须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后勤国资办申请并得到批准;单价在500元以上的须向学院主管部门及院领导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勤处自用的固定资产须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大型资产的变动须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 院内部门之间因教学或科研需要而临时相互借用仪器设备,一年以上的由双方以文字方式办理借用手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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