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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指挥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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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指挥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docx

    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金税三期工程第二阶段河南地税建设项目省局指挥中心建设项目C包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17-57-C包 HENAN TENDER-PURCHASE SERVICE CO.,LTD.目 录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3一、说明 4二、招标文件5三、投标文件的编写6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2五、开标与评标14六、授予合同18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21第三章 合同基本格式40第四章 投标文件通用格式42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一. 说明1. 适用范围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及伴随服务。2. 定义2.1 采购人:“投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 采购代理机构: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2.3 合格投标人1) 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投标。2) 与采购人、采购人就本次招标的货物委托的咨询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有关招标的规定。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设备生产能力。6)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7)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4 中标人: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2.5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2.6 供应商:有能力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伴随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7 货物: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应。3 投标费用3.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二. 招标文件4 招标文件的构成4.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和服务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卷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第三章 合同基本格式第四章 投标文件通用格式第二卷第五章 投标邀请函第六章 投标项目资料表第七章 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第八章 招标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以实际内容为准) 4.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条款、格式和技术规范等所有事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并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4.3 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要求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不被接受。4.4 招标文件包含第一卷和第二卷,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应充分完整理解招标文件的整体要求。如果第一卷和第二卷对同一事项的描述有冲突或矛盾,除非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另有解释,均以第二卷为准。5 招标文件的澄清5.1 任何对招标文件认为有需要澄清的疑问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且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原件,下同)通知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疑问将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同时有可能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函发至所有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完全认可。开标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6 招标文件的修改6.1 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15)日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2 以上修改或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通知将在投标邀请函所述投标截止日期三(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到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6.3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6.4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7 投标的语言7.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8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8.1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国公制计量单位。9 投标文件的组成9.1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1) 按照本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报价表和供唱标时使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等;(2) 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A.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B.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C. 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D. 投标人资格申明信E. 投标人资格申明F. 投标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G. 投标人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纳税证明材料;提供企业员工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资料。H. 制造商或其指定总代授权书I. 证书上述文件应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3) 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 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9.2 招标文件中的每个分包,是项目招标不可拆分的最小投标单元,投标人必须按此分包编制投标文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拆包投标将视为漏项或非实质性响应不予接受。投标人如同时投标多包,可提交一套资质证明文件。10 投标格式10.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技术规格和偏差表,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格式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11 投标报价1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1.2 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 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总报价分解为:设备和附属装置、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采购人派员参加技术联络和工厂监造、检验、技术培训费用、运保费、各类税费及验收检测费,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11.3 投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力。11.4 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分项。11.5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报价的投标。11.6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最低投标报价并不意味着一定中标。12 投标货币12.1 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均应用人民币报价。12.2 投标人提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和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的CIF/CIP美元价格,该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约定投标货币产生影响。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3.1 依据“投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要求按第四章投标文件通用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如果投标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文件、以及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标明主办人。13.2 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对有约定的货物,则必须有制造商出具其制造货物响应本次招标的正式授权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必须有货物制造商或其指定总代出具响应本次招标的投标货物的正式授权书。13.3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13.4 投标人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13.5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的证明文件。14 证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 在主要设备(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14.3 招标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基本性能而标示的品牌或型号仅供投标人选择货物在质量、水平上的比照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提供品质相同或优于同类产品的货物。14.4 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14.4.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14.4.2 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14.4.3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15 投标保证金15.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额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但不得超过所投分包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二。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的行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5.3 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5.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予以拒绝。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但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回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开具的财务票据。中标公告发布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即可至采购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15.6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扣除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服务费后无息退还差额。15.7 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3) 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 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5)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足额中标服务费。16 投标有效期16.1 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在“投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16.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项目资料表”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项目资料表”规定。17.3 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17.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有效。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 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在投标文件之外另行制作一份,单独密封并粘贴在正本的密封袋外边,并在单独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所投包号、投标人名称”字样并加盖公章。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之间有差异,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为准,投标人应接受评标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的后果。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装在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18.3 密封袋上均应:(1) 注明“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名、正本、副本及“在 年 月 日之前不得启封”字样。(2) 写明投标人的名称。18.4 如果密封袋上未按18.2、18.3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保密性、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拆标后未装订成册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承担可能被拒绝的风险。18.5 投标人应清楚招标文件必须直接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获得,未经购买仅根据复制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投标文件,均将被拒收。19 投标截止期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按照“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19.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20 迟交的投标文件20.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5条的规定被没收。五. 开标与评标22 开标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22.2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以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内容。22.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第21条递交的修改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22.4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情况做详细记录。22.5 开标时,因投标人没有在投标文件封签处注明所投包号而被公开唱标各包投标报价,但评标时发现其中有包因投标人数不足三家而废标的,由此造成的风险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代理机构对唱标内容和过程不承担责任。23 评标工作23.1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主持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或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数量的中标候选人。23.2 评委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除采购人代表以外的外聘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按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4 投标文件的澄清24.1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委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答疑和澄清。24.2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4.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24.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25 投标文件的初审25.1 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5.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若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25.3 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25.4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委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或限制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任何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25.5 评委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靠外部证据。25.6 投标报价超出采购人预算的投标将会被拒绝。25.7 评委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如果确定投标人无资格和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25.8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25.9 评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的,或没有提供资质原件供审验的;(3) 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没有被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4)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5) 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实质性)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6)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7)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8)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6 投标的评价26.1 评委会只对已判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6.2 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目的地交货价为标准,其中已包含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26.3 评委会在评标时,除根据第11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外,还将考虑量化“投标项目资料表”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其它评标因素。 27 最低评标价的确定27.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8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28.1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28.2 评委会将遵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28.3 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28.4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开标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28.5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人员之外。28.6 评委会和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六. 授予合同29 合同授予标准29.1 除第32条的规定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评标价最低或评分最高的投标人。30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和服务数量的权力30.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范围内,对招标文件第二卷中规定的设备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且增减数量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百分之十。31 评标结果的公告31.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人。31.2 自采购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以中标公告形式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发布,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31.3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接收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32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2.1 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因此原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3 中标通知书33.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33.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34 签订合同34.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签约的合同文本的基础。34.3 如采购人或中标人拒签合同,则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规定对违约方做出行政处罚。34.4 如中标人不按34.2.约定谈签合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报请取消其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候选中标单位中按顺序重新选定中标单位。35 履约保证金35.1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6 其他36.1 本招标文件第一卷由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36.2 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1. 适用性1.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 定义2.1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 “需方”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 “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3) “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票据台头单位或部门。4) “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5)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6) “货物”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7)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9)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 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货物的验收。11) “最终验收”是指由法定的检验部门或需方对的合同货物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2)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按“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要求保证所提供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13)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项目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4)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的文件。15)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6)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货物不影响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7)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8) “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19) “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20) “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2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3. 原产地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国籍。4. 标准4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供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需方的财产。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6. 专利权6. 1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7. 履约保证金71 供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十(20)天内,向付款人提交“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付款人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1)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需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需方可接受的格式;2)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3) 由投标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4)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74 在供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付款人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供方。8. 检验和测试81 需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和货物技术规格将说明需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需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需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供方。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供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在需方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4 需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国)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 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由需方或政府管理机构指定检验部门(第三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规格、数量或两者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需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货物运至合同规定交货地或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接到供货方货物清单和验收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需方应组织初验,逾期视为初验合格,初验合格满30天后的5个工作日内,需方应组织正式验收,逾期视为正式验收合格。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l 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需方有权随时向供方提出索赔。88 所有上述的检验和测试不论在何处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对第三方参与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从合同总额中扣除直接支付检验部门。检验和测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见“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89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 包装 9. 1 供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海运、水运和陆地的长途运输。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10. 装运标记101 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约定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 收货人2) 合同号3) 发货标记(唛头)4) 收货人编号5) 目的地(港)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供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文字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11. 装运条件111 合同货物的:1) 运输条件和保险、运费支付;2) 交货日期认定;3) 目的港项目现场;按“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规定。112 供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需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12. 装运通知121 供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空运前七(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地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同时,供方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三(3)份,包括货物合同号、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或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需方。122 供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供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需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123 如果是因为供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需方,使需方不能及时做好有关准备或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此条款的适用对象见“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13. 交货和单据131 供方应按照“招标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规定的条件交货。供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要求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132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供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需方寄交或通过供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14. 保险141 供方在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142 根据需方在“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如由供方负责办理、支付货物保险,供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需方为受益人。15. 运输151 根据需方在“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供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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