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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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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文件.docx

    武汉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项目(一期)设备、货物招标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HBDX-2014-1226招 标 单 位:武汉环投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盖章)招标代理单位: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监 管 部 门: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盖章)二一四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第四章 合同特殊条款第五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六章 设备、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第七章 评标办法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武汉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项目(一期)设备、货物招标公告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武城管文【2014】97号文,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立体公共交通网络,优化城区交通构成,倡导绿色出行,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武汉环投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武汉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项目(一期)设备、货物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1、招标人:武汉环投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 2、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项目名称:武汉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项目(一期)设备、货物招标。4、项目地点:武汉市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招标内容武汉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项目(一期)800个站点设备、货物招标,具体内容为:1、公共自行车20000辆、24000个锁止器和800个集中控制柜和后台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2、公共自行车智能化管理系统、调度及热线中心、武汉通卡对接开发;3、站点建设、服务器、网络控制前端设备、防火墙及服务软件系统、不间断UPS供电设备;上述设备、货物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三、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非联合体企业,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公共自行车项目的经营范围,企业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能力的供应商。 2、投标人近三年内必须具备建设单个城市累计站点数不少于300个,且锁止器数量不少于6000个的公共自行车智能租赁系统建设已运营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原件。 3、投标人须出具相关部门的双立柱锁止器功能应用检测报告。如投标人是该产品的代理商,须获得该产品原厂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4、投标人须出具相关部门的集中控制柜设备安全检测报告。如投标人是该产品的代理商,须获得该产品原厂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5、投标人所提供的公共自行车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标准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的测试,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如投标人是该产品代理商的,须获得该产品原厂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6、投标人须出具相关部门的后台管理软件系统安全检测报告。7、投标人须出具拟参加本项目人员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保缴纳证明。8、投标人须出具近三年(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具有第三方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9、投标人须承诺在湖北武汉境内设立分公司且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及免费培训的承诺书。10、参加此次公开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四、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后审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一)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审核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含)以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2)委托代表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委托代表二代身份证,若是法人则须出具法人身份证明及二代身份证。(3)投标人须出具相关部门的双立柱锁止器功能应用检测报告。如投标人是该产品的代理商,须获得该产品原厂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4)投标人须出具相关部门的集中控制柜设备安全检测报告。如投标人是该产品的代理商,须获得该产品原厂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5)投标人提供的自行车通过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的检测报告、原生产厂商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6)投标人须出具相关部门的后台管理软件系统安全检测报告。(7)投标人提供参加本项目人员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保缴纳证明。(8)投标人提供公共自行车系统项目成功案例合同及中标通知书。(9)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企业审计为正常的审计报告(含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10)投标人须承诺在湖北武汉境内设立分公司且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及免费培训的承诺书。(11)投标人参加此次公开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由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 (二)获取时间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4年12月26日至 2015年1月1日17时止(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2、获取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昌区中山路260号)。3、招标文件技术资料费:每套售价1000元,场租信息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六、投标文件的递交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5年 1 月 15 日 9:30 时整;地点:武汉市市民之家(4053楼8室)。 2、开标时间:2015年 1 月 15 日 9:30 时整;地点:武汉市市民之家。 七、公告发布媒介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八、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武汉环投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晋 联系电话:027-82619516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晓 联系电话:18963999807监管部门: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1.1招标人名称:武汉环投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30号联系人:刘晋 电话:027-826195161.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武昌区中山路260号联系人:周晓电话:189639998071.3项目名称武汉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项目(一期)设备、货物招标1.4招标范围1、公共自行车20000辆、24000个锁止器和800个集中控制柜和后台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2、公共自行车智能化管理系统,调度及热线中心、武汉通卡对接开发。3、站点建设、服务器、网络控制前端设备、防火墙及服务软件系统、不间断UPS供电设备。1.5供货及安装调试使用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历天内,2015年2月10日供货至现场并开始安装,2015年3月10日前完成300个站点安装,2015年3月20日前完成300个站点调试试运营,2015年9月10日前完成500个站点调试运营。1.6交货或安装地点武汉市境内由招标人确定具体安装地点1.7投标报价方式清单报价1.8质量要求达到省级或国家相关合格标准22.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33.1对投标人要求 1、投标人须是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非联合体企业,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公共自行车项目的经营范围;企业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能力的供应商。 2、投标人近三年内必须具备建设单个城市累计站点数不少于300个,且锁止器数量不少于6000个的公共自行车智能租赁系统建设已运营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原件。 3、投标人须出具相关部门的双立柱锁止器功能应用检测报告。如投标人是该产品的代理商,须获得该产品原厂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4、投标人须出具相关部门的集中控制柜设备安全检测报告。如投标人是该产品的代理商,须获得该产品原厂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5、投标人所提供的公共自行车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标准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的测试,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如投标人是该产品代理商的,须获得该产品原厂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6、投标人须出具相关部门的后台管理软件系统安全检测报告。7、投标人须出具拟参加本项目人员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保缴纳证明。8、投标人须出具近三年(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具有第三方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9、投标人须承诺在湖北武汉境内设立分公司且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及免费培训的承诺书。10、参加此次公开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3.2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44.1踏勘现场自行组织4.2答疑会时间2015年1月 4日9时30分4.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及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2015年 1月4日14时00分2015年 1月 4日16时00 分55.1投标保证金额1、人民币元 捌拾万元 整(¥ 800000元)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电汇(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电汇至 保证金专户)3、投标保证金户名: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账号:200770481410013008大额行号:402521007059 同城行号:8700654、投标人汇款时,应在电汇用途栏写明“(武汉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项目(一期)设备、货物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5、投标人电汇投标保证金后,投标人携带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注明办理项目的名称确认函事宜,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章)、汇款回执单(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到受理窗口(武汉市市民之家4楼)办理确认函6、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1月14日前。66.1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77.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一份(U盘形式)88.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递交截止时间收件人地点:武汉市市民之家(4053楼8室) 时间:2015年 1 月15 日 9 时30分止99.1开标开始时间:2015年 1 月15 日 9 时30分地点:武汉市市民之家(4053楼8室)1010.1评标方法及标准采用综合评分评标办法1111.1履约担保金额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1212.1本项目最高控制价为8500万元,超过控制价为废标。 1313.1质保期:系统质保期整体为2年。主要硬件部件锁止器、集中控制管理箱主体为5年,控制电子设备为2年,自行车易损件(非人为)为1年、主车架为3年。 14 14.1报名合格的投标人在报名截止日起3天内提交自行车及站点设计方案效果图,具体设计要求:体现武汉园博会元素体现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武汉精神公共自行车外观基础色调以红色、天蓝色、荧光黄、绿色设计四种方案。方案效果图不受专利保护,所有权归招标人。(此项纳入评分细则)14.2报名合格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5日将测试样品(自行车2辆、锁止器2个、中控柜1个)送至武汉环投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好。以供招标人随时测验。如中标,由招标人任意选择其中一套作为验收依据。1515.1本合同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场地信息费均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执行。招标代理服务费须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单列此项费用。中标人接到已中标的通知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人一次性交清招标代理服务费,然后才能领取中标通知书,超过期限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被视为自动放弃中标。二、投标须知(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项目概况:1.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3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4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5供货及安装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6质量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资金来源2.1企业自筹3、对投标人的要求及投标过程中不当行为3.1对投标人的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2凡受托为买方、招标人本次招标的设备、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3.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买方、招标人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旦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3.4招标人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虚假的资料或在实质性方面失实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3.5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组成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须知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第四章 合同特殊条款第五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六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第七章 评标办法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6、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6.2在投标日期截止期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6.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补充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通知中予以明确。(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使用的度量衡单位7.1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设备、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所列的所有设备、货物进行投标。7.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 投标文件的组成8.1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投标报价部分、投标文件综合部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组成。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8.1.1投标报价部分一、投标报价部分(一)、投标函(二)、开标一览表(三)、投标分类分项报价表(四)、备品备件分项报价表(五)、货物说明一览表二、综合部分(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三)、营业执照(四)、税务登记证(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六)、企业资质(七)、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八)、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九)、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十)、业绩(十一)、财务审计报告(十二)、社会保障缴纳证明(十三)、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十四)、商务条款偏离表三、技术部分(一)、投标货物和服务合格性证明及技术文件(二)、技术规格偏离表(三)、项目施工方案(四)、质量及售后服务承诺(五)、保证交货期的措施(六)、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8.2除上述8.1条外,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9、证明设备、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料9.1投标人应递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设备、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9.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9.2.1设备、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9.2.2设备、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9.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设备、货物、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部分要求或负偏离的,技术部分得分为零分。9.3投标人应该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设备和货物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和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人满意。10、投标报价10.1本次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0.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类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设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10.3投标分类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1)投标设备的货物单价中含货物费、材料费、货物包装费、保险费、货物检验费、运输费、装卸车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及各种税费等所有费用。(2)提供所有设备、货物质保期内所需备品备件,其数量及价格包含在投标总价中。10.4为了方便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10.3条的规定将投标报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10.5投标人所报的各分类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根据本须知第22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10.6每种设备、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11、投标保证金11.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递交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1.2投标人应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电汇方式从单位基本账户汇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账户。11.3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1.3.1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的。11.3.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递交履约保证金的。11.4对于未能按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1.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予以退还。11.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与买方签订了合同并按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后5日内予以退还。12、投标有效期12.1投标有效期为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1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3.1投标文件份数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13.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3.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3.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4、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4.1开标时投标人应出具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二代身份证原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及电子版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地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14.2再将三个密封袋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在投标文件外层密封袋上应写明:14.2.1招标人名称和地址;14.2.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1)招标编号(2)招标项目名称(3)2015年1月15日9时30分开标,在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4.3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16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14.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递交。14.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4.1款、第14.2款和第14.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4.6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封章。15、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1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15.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15.3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16、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16.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6.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14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16.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16.4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标17、开标17.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17.2按规定递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17.3开标程序:17.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17.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17.3.3经确实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中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17.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17.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六)评标18、评标委员会与评标18.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18.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5名,招标人代表2名(招标人代表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18.3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19、评标过程的保密19.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19.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19.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0投标文件的评审20.1评标委员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20.2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分,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21、投标文件的澄清21.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废标条款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废标处理: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技术参数部分打“”号条款不响应做废标处理;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且未声明哪个有效;同一个制造商只能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七)定标23 确定中标人 2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按照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23.2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最终考查,最终考查的内容是对中标候选人的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投标人资格、信誉以及招标方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 23.3最终考查的方式:(1)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2)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3)对中标侯选人系统对接方案的安全性评估。 23.4接受最终考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方的询问和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真实资料。 23.5招标人根据最终考查的结果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八)合同的授予24、合同授予标准24.1本招标项目的合同授予按本须知第23. 5款所确定的中标人。25、中标通知书25.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25.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6.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6.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6.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7、履约担保27.1合同协议书签署起 5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递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27.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27.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的、卖方在完全改选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货物”系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卖方提供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1.7“现场”系指根据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各个部件符合合同规定的条款。2、技术规范2.1递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知识产权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3.2卖方须为买方免费开放系统源代码并能够提供第三方拓展服务的支持。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的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装运标志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交货方式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的日期为交货日期。(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3)买方自提货: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址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7 天以前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6.3如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出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8、保险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9、备品备件9.1卖方应提供买方要求的有关合同项下由卖方提供得备品备件。9.2备品备件应按要求进行包装,以防损坏。9.3所有备品备件应注明有关说明。10、付款方式根据买方进度要求,安装完成后付至实际完成金额的30%,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完成金额的90%,总价 10%的质保金按承诺保修项目所占价格的比例,到期后10天内付清。11、技术资料11.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合同生效后 7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1.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1.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3 天内将这些资料寄给买方。12、质量保证12.1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12.2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修期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2.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保期内,证实货物存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应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2.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2.5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按投标文件中的质量保证期执行。13、检验和验收13.1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各个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3.2 序号验收项验收方法1银联卡租还车现场演示标准银联卡租还车操作。2环境检测系统能实时监控网点的温度、电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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