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建设工程招标文件.docx
成都成华区服务中心大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 标 文 件招标人: 二OO七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3第二章 投 标 须 知5投标须知前附表5投 标 须 知6第三章 合同条件及合同主要条款15合同协议书错误!未定义书签。合同通用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合同专用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44一、投 标 书44二、投标保证金格式46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47四、授权委托书格式48五、建设管理工作方案49六、投标文件附表格式501. 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502、投标人业绩一览表513、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及简历表524、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535、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清单54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操作程序55一 总则55二 投标资格评审强制性条件56三 初步评审56四 详细评审57五 推荐中标候选人58六 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评分依据59A. 招标公告1. 成华区惠民服务中心大楼建设 工程经 成华发改【2007】291号 立项批准, 作为 成华区惠民服务中心大楼建设 工程的项目业主,对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进行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择优选定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单位。2.本次招标工程概况如下:2.1建设地点: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杨柳村一组。2.2招标内容:有招标代理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本工程项目管理内项目建设管理)。2.3建管期:自签订建管合同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止2.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合格标准。2.5资金来源:财政筹集。 2.6 投资估算: 1.5亿元 。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资格要求如下:3.1投标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具有建设项目管理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企业;3.2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3.3企业还应当具有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其中一项甲级以上资质,招标代理资质需为甲级;3.4投标人近三年来具有1个以上单项项目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管理工程业绩:4.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如愿意参加投标,请在下述时间从下述地址购买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50元,售后不退。6、购买招标文件的要求(1)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07年12月27日至2007年12月29日(2) 招标文件发售地址:建设北路一段58号成华区统一建设办公室(3)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下述证件,其中后3项查验原件后留盖鲜章复印件。(4) 经办人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5)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7) 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7投标文件提交时间为 2008年1月7日 提交到 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8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会将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2008年 1 月 7 日上午10:00时在 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招 标 人:成华区民政局办公地址:建设北路一段58号成华区统一建设办公室联 系 人:戢龙电 话:66560801传 真:83391476B. 投 标 须 知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工程名称成华区惠民服务中心大楼建设2工程地点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杨柳村一组3资金来源财政筹集4招标内容和范围本项目建设期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招标5建管期自签订建管合同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止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7投标人条件详见投标须知第1.5条内容8投标报价方式费率报价9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数(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0投标保证金金 额: 壹万元人民币 ,按规定缴纳至下述帐户并换取收款单位收据交付方式:现金存入或银行转帐收款单位:开户行:银行帐号:11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扣除招标人部分金额(如有时)后的10%计取,低价风险担保:按川府发200714号文件执行。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方式提交。12现场踏勘地点: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杨柳村一组方式:投标人自行踏勘13投标答疑投标答疑方式: 书面提问书面答疑投标质疑书递交时间及形式:200年 月 日17:00以前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提交给招标代理人。1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档壹份(采用U盘或者光盘)。1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0 年 月 日上午10:00时以前递交地址: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16开标时间200 年 月 日上午10:00时17开标地点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18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投 标 须 知1总则1.1招标组织本工程的招标人(业主)为 成华区民政局 ,招标工作由 成华区统一建设办公室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1.2本次招标工程概况如下:1.2.1建设地点: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杨柳村一组 1.2.2工程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合格标准1.2.3建管期:自签订建管合同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止1.2.4资金来源: 财政筹集 1.2.5投资估算: 1.5 亿元。1.3招标内容及范围1.3.1招标内容:本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服务招标;1.3.2招标范围:本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服务内容为:(1) 协助业主完成项目前期报建手续;(2) 开展本项目招标工作;(3) 依据授权权限,代表业主对项目建设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方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合同约定各承包商实施全方面、全过程控制与管理;(4) 协调项目建设的内、外部各方面关系;创造、维护与完善项目建设与施工条件;(5) 组织竣工验收,协助项目业主及其委托的审计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及权属登记;(6) 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1.4本项目建设管理目标(1) 质量目标:工程设计满足使用功能需要;工程施工要达到设计及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并最终验收合格;(2) 进度目标:按计划工期完成并竣工交验;(3) 投资控制目标:投资控制有力,工程建设各阶段费用支出有计划,有控制, 项目结算总投资不超过概算额;(4) 安全目标: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5)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文明满足成都市有关规定要求。1.5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完全满足以下条件:1.5.1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2)投标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3)投标人应具有相应的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4)投标人近三年来具有1个以上单项项目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管理工程业绩。1.5.2素质要求(1)有固定的工商注册地点及办公用房;(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3)拟派往本项目负责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能够满足工程要求;(4)企业还应当具有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其中两项甲级以上资质;1.5.3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6投标费用投标人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及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1.7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资料概不退回。1.8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对未中标人作任何解释。1.9现场踏勘1.9.1投标人应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需现场的资料,投标人应对其自行查明或核实的有关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任何责任。1.9.2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投标人应注意安全,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概不负责。1.9.3投标人在现场踏勘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各投标人自负。1.9.4现场踏勘后如有希望解释或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人提出。1.10 投标答疑1.10.1 投标人应按“2.3.2”条的要求在投标质疑书递交截止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需要解答的疑问和需要澄清的问题。1.10.2 招标答疑时间、形式等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的约定。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其相应附件或补充资料。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须知第三章 合同条件及主要条款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操作程序2.1.2招标文件及补充资料前后有矛盾的,以时间在后和内容在后的为准。2.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废标。2.3招标文件的解释2.3.1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2.3.2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在前附表规定的质疑书递交截止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子邮件,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2.4招标文件的修改2.4.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补充修改招标文件视为有效。2.4.2招标人将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以书面通知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类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作用。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函件和文件均使用中文。3.2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文件,对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的,按规定格式填写。u 商务标,下述文件构成投标文件的商务标: 投标书 投标保证金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u 技术标,下述文件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标: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项目管理业绩情况 拟设项目管理机构情况 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投标人其他材料3.2.1投标人企业基本情况包含下述资料 投标人简介 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并附下列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税务登记证¨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资质证书3.2.2企业项目管理业绩情况包含下述资料投标人项目业绩介绍,并附上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如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竣工证明或合同复印件等并填写 投标人业绩一览表3.2.3拟设项目管理机构情况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设备状况,拟投入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人等)相关项目业绩并提供其职称证书等相关复印件并填写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及简历表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清单3.2.4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管理组织 项目进度控制 项目的质量控制 项目的投资控制 项目的信息管理 项目的合同管理 项目的组织协调 项目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 项目的风险控制与管理3.3投标有效期3.3.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的约定3.3.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期间,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书接收截止时间以前必须按本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交纳。3.4.2对于未能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3.4.3投标人应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见本须知前附表的约定。3.4.4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签定建设项目管理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3.4.5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由于中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协议;(3) 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4.6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合同,则双倍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并按相关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5投标报价3.5.1项目管理费:各投标人应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结合本工程特点、市场条件,以及承受能力自主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本项目的建设管理任务以及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的一切费用。投标人的项目管理投标报价按工程结算的百分比(即取费费率)报价,报价费率应1.0%;但须1.5%(报价费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否则报价为0分。3.5.2 招标代理费:参照2002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之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收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若上下浮动超过20%,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处理。工程结算价包括该项目概算范围内设计、勘察、设备、施工及监理等项目管理公司管理范围内而用于该工程建设的直接费用,但不包括用于该项目的拆迁费及城市配套费等其他间接费用。3.5.2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本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风险,在合同实施期间,除非业主增加额外的建设管理服务内容,否则其总价将不因政策性费率、物价和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3.6投标文件的份数、签署、修改和撤回3.6.1投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人递交三份投标文件,其中一份正本,贰份副本,副本可以采用正本复制件。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另附电子文档(U盘或者光盘)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与书面纸质文档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书面纸质文档为准。3.6.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按规定亲笔签署,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当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时,应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以证明其合法代表身份。3.6.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或代理单位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3.6.4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3.6.5根据本须知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也不能更改投标文件。3.6.6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3.7投标文件的递交3.7.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3.7.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分商务和技术两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装订在一册,投标文件必须采用胶粘等不可拆分方式装订。封面上应醒目的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可以采用正本复制件。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上应标明项目名称、文件名称、投标人名称(须加盖投标人公章)等相关信息。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封装成一包,密封提交。标书封套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3.7.1.2标书封套上按以下内容标明: 工程项目管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 月 日北京时间 以前不得开封投标人(全称并盖章):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3.7.1.3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书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3.7.2送交投标书3.7.2.1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人。3.7.2.2投标文件递交送达开标地点,递交截止时间和地址见本须知前附表。3.7.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招标人不予受理:3.7.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3.7.3.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标识、装订的;3.7.3.3所提交标书不符合上述其它要求的;4 开标、评标和定标4.1开标4.1.1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本须知前附表中约定的地点进行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评标过程中应保证能够随叫随到,以便评标委员会检查和质询招标有关的事项。若投标人因故不能接受可能的检查和质询,其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应视为投标人已默认投标委员会对缺席的检查和质询所做出的结论。4.1.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还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应随身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备必要时验证其合法代表身份。4.1.3按规定提交了撤回通知的合格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规定作或视作废标或无效处理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和开标。4.1.4开标会由招标人组织,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监督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密封完好;经确认密封完好后,由开标组织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保证金等的其它主要内容。4.1.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4.1.6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4.2评标 (详见第五章)。4.3定标4.3.1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1第12号令)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2 招标人在公示期满且公示期内无投诉,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4.3.3确定中标人之后,由招标人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4.3.4如果排名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放弃中标、或因故不能签订合同或因自身原因不能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就合同协议达成一致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中标人。5合同的授予合同授予标准:本招标项目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4.3条所确定的中标人。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6.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6.2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按4.3.4条选择中标人,并不退还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3中标人应当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保障服务质量,如期圆满完成项目服务。6.4履约担保金额及其提交业主的方式按本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投标人拒绝在合同中约定本标书关于履约担保之规定,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按4.3.4另择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没收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若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C. 合同条件及主要条款 合同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主对本项目的管理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在由 (以下简称“业主”)委托 (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单位”)实施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事项,双方于 年 月 日共同达成并签署本协议如下:1、建设项目概况1.1建设项目名称:1.2建设项目地点:1.3建设项目内容:1.4立项批准文号:成计投资2005 号1.5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解决2、合同服务范围、方式和要求服务范围:就业主建设之“ ”项目,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业主确定的时间,建设管理单位以代理方式协助业主完成项目前期报建、项目所有的招标、设计方案论证、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备案和项目移交等全部事务性工作以及必须的组织协调、监督实施、汇报处理工作,履行代为进行项目管理的义务。详细内容见“本合同条款第二条2.1款”。服务方式:建设管理单位以有偿服务的方式为业主从事全部事务性工作和项目管理服务。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业主确定的时间内,熟悉、掌握业主委托的全部工作内容和建设项目的资料、文件、合同的细节,充分理解和把握业主的需求,一切以业主和建设项目的利益为重。代业主进行事前审查、现场监督执行,提出合理化建议,传递相关文件、文书,代业主办理全部手续,履行现场必须和必要的签字确认手续。在业主的指示及其制定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要求下协调、解决与工程施工有关各方的利益冲突和事务性工作,及时向业主报告相关重要的信息,尊重、服从并且执行业主的直接指令。3、合同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颁发项目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为止。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执行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5、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整)。本合同最终合同价款将依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的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后的总产值(含红线范围内总平、绿化等由业主委托的配套及附属工程)的结算价乘以中标费率( %)确定。6、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本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业主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管理要求提出的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要求的一切合理内容。该服务内容在不严重增加建设管理单位工作量和成本费用的前提下,可以由业主单方面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作为本合同附件送达建设管理单位生效执行。建设管理单位对于增加的服务内容有异议,或者增加工作量和成本费用可能超过本合同价款10以上时,可以将可能发生的超支预算交业主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同意后,报业主追加费用。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产生时间在后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参照本合同合同条款的第一条。8、建设管理单位向业主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按照业主对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要求,以代理方式进行项目管理的全部服务(即在业主授权和指令的范围内,代理业主行使项目管理的权利)并承担全部的管理责任。对本合同项目下已经完工验收移交的建设项目必须承担连带的终身质量责任。9、业主向建设管理单位承诺:在建设管理单位全面实际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合同生效约定:在建设管理单位向业主支付本合同价款10%计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时间:2005年 月 日业主(公章): 建设管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合 同 条 款第一条 定义1.1项目:指业主投资建设的 。1.2业主:本合业主为成都市睿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3建设管理单位:本合同建设管理单位为×××××。1.4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就本项目签署的由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建设管理单位在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澄清文件)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5服务:指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要求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所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包括任何约定的附加服务。1.6项目承包人:指与业主签订合同,同时服务于本项目,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单位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1.7项目主要负责人:指由业主指派、负责本项目工程现场管理方面工作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1.8建设合同: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一项或多项有关本项目的施工和采购等方面事项的协议。1.9核准:指业主为实施本项目的建设而必须从政府的有关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的文件。1.10项目经理: 指建设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派在该项目上的负责人。1.11项目管理部:指由项目经理在本企业的支持下组建,进行本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1.12一方:指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双方: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指除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以外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或当事人。1.13日:指公历日1.14月: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中的任何一日至下个月对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2.1、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内容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在业主确定的时限内,完成下列工作:2.1.1项目前期办理项目前期的所有报建手续,直至施工许可证的取得。2.1.2 勘察、设计阶段2.1.2.1参与项目设计全过程,对各阶段的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向业主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向业主提出具有专业性的意见。2.1.2.2负责对设计院进行设计联络,将有关信息及时向业主汇报。2.1.3招投标阶段根据国家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2.1.4施工现场管理阶段2.1.4.1根据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建设管理单位必须熟悉施工合同),结合自身的经验和项目技术要求,向业主和施工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2.1.4.2详细复核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的完备性、经济性、合理性、专业性,并就此发表建设性意见,在报业主批准后,负责检查落实。2.1.4.3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施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记录并与监理工程师协调,及时作出处理。2.1.4.4根据监理工程师审核和建设管理单位复核报业主批准后的工期进度计划,建设管理单位要随时与总进度计划进行比较,对工期出现的偏差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最终达到按期完成的目标。2.1.4.5严格按照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价进行投资控制,除非业主认可的设计变更,不得增加任何投资费用。2.1.4.6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施工合同中的要求,检查承包商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承包商安全施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要求整改并落实整改结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着手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半小时内必须报告业主。2.1.4.7在文明施工方面,必须按照全国、四川省、成都市的相关标准执行监督。2.1.5关于变更洽商签证及支付2.1.5.1关于变更洽商签证事项,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现场管理中,按下述要求开展工作: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经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三方共同审核签字,报业主确认后方可实施。2.1.5.2审查施工单位的用款计划。2.1.5.3处理各种索赔事宜,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批准。2.1.5.4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报监理人、造价机构审查后,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查(签字)。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2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2.1.6现场日常管理2.1.6.1按期或者按业主管理制度、工作要求的规定自行组织项目建设的会议,并且定期汇报会议决议和执行情况。按时派人参加业主召开的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2.1.6.2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周、月向业主提交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报表,主要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存在问题、问题解决方案和下一步工作安排。2.1.6.3 为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建设管理单位必须负责协调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对外关系。2.1.6.4根据业主与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业主的管理办法,协调处理好本工程总承包商和各分包商之间的关系,对违反合同执行和业主管理办法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批准。2.1.6.5积极支持和配合业主委托的为本项目服务的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作,协助上述中介机构做好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拨付和施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2.1.6.6履行现场管理必要的审查、签认手续。2.1.7根据业主要求,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有关的论证会,以及涉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招(评)标、报建、现场管理直至缺陷责任解除期的所有的对内、对外的一切接洽、会议及活动等。2.1.8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2.1.8.1办理一切与工程竣工有关的手续,确保业主及时获得与工程竣工有关的一切文件、证书,履行必要的签字确认手续。2.1.8.2审查、接收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归整的技术资料,复核其规范性和完整性,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并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完整地移交给业主。2.1.8.3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对相关单位的通知与安排工作。2.1.8.4协助业主指定的工程造价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2.1.8.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2.1.9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前期准备及物业移交工作。2.1.10缺陷责任期内继续负责履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履行职责。2.1.11完成业主安排的其它工作。2.2、建设管理单位服务要求2.2.1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的实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业主的要求进行建设管理。不得越权以任何形式干涉和影响业主对建设项目的实质性权力,包括业主最终的决策权、决定权、财务控制权。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进行违法代理,以双方代理、自己代理、利己代理等等形式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代理,与项目利害关系人串通、共谋获取不当利益,以各种形式弄虚作假欺骗业主或者政府部门,违法转让、分包管理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和项目的利益。2.2.2工作时限要求:2.2.2.1合同签订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招标、报建工作必须在60日历天以内完成,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标志;2.2.2.2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房建开工令的同时,业主将施工场地正式移交给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 日历天内完成房建工程,以房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标志。2.2.3人员保证与变更2.2.3.1建设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组建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人员的资历、素质和构成应满足本项目的需要,派驻该项目的建设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中所报的人员一致。2.2.3.2建设管理单位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本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建设管理服务期内保持所派驻人员的相对稳定。常驻本项目的具有业主认可的资质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所委派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其主要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2.2.3.3尽管建设管理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建设管理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的人员仍不能满足建设管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建设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予以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建设管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但如果现场建设管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建设管理单位应业主的要求履行与工程无关的附加服务造成的,业主可以按照附加服务补充协议的约定另行支付附加服务费。2.2.3.4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除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外,还必须具有建设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保证每天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与业主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并保持稳定的工作联系,并不得在建设管理单位的其它项目担任项目经理。2.2.3.5 建设管理服务人员的作息制度应与现场施工相吻合。2.2.3.6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这些人员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2天,则必须提请业主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3天,则管理单位必须在有关人员离开前派驻同等资质的人员来替换。建设管理单位因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必须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2.2.3.7辅助工作人员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服务人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建设管理单位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2.2.4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具有自主招标能力,根据业主的具体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的招标工作。2.2.5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会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2.6工程进度,必须保证按照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会同最终约定的工期完成。2.2.7工程投资,必须控制在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总额内,业主认可的设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