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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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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试行).doc

    红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各层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及界定(一)对于重大隐患的分类及判定,严格执行神华集团公司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1475号)中所列100条重大安全隐患规定。(二)轻重伤的认定执行GB/T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相关规定。(三)对于事故分类及界定,严格执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神宁办2017546号)相关规定。(四)对于事故汇报,严格执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神宁办201754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的补充通知。(五)对于工伤事故速报、认定申报、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申报程序,必须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申报程序的通知(神宁办2017150号)中相关要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包括外委施工单位)。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 矿 长副组长:党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 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基建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经营副矿长 总工程师成 员:副总及机关科室、基层区队和外委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小组办公室,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科长兼任主任。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制定、实施矿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各项制度。(二)负责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排查安全隐患,并监督隐患的落实整改。(三)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四)负责组织调查小组认定事故责任,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五)负责组织调查小组分析事故发生原因,针对发生的事故制定防范措施。第三章 事故预防第六条严格领导干部带班、值班、重点工程跟班制度,严禁脱岗。机关、区队领导干部入井跟班时必须履行跟班职责,深入现场排查安全隐患,入井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对迟下早上、走马观花、发现问题不处理等失职行为,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跟班期间因失职直接或间接引发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追究跟班人员管理责任。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入井次数、质量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和矿相关规定及要求,调度室每月对各级管理人员入井情况进行考核。第八条基层区队队长、书记周末必须有一人在岗,无特殊情况,早、中、夜班班前会队长、书记必须有一人参加,对无故不参加班前会者罚款100元。因不参加班前会或班前安全工作安排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第九条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处以200元/次罚款。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所检查区域的安全生产在8小时之内负责,如因工程质量不达标或现场隐患未及时发现处理而造成安全事故,追究检查人员责任。第十条各类安全会议必须按时召开,会议参加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无故缺席者罚款200元/次。第十一条各科室、区队负责人对各类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五定”原则,安排落实整改,针对集团等上级部门提出的问题,各业务科室和分管专业副总负责督办落实,对不按期整改或重复出现的问题追究分管业务科室和督办副总管理责任,造成事故的给予分管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考核。第十二条班组长作为本班组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每班开工前必须组织班组成员开展班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作业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第一时间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严禁指挥班组员工冒险作业。对不开展班前、工作现场危险源辨识或辨识不到位的班组长给予罚款200元;对当班安全隐患不处理的班组长视现场情况给予罚款200500元;违章指挥的班组长严格按照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安全行为管理规则进行处罚;因违章指挥引发事故的,由矿安委会研究处理。第十三条跟班队干作为本队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靠前指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跟班不负责、违章指挥、出现隐患不处理的跟班队干给予罚款5001000元。因违章指挥引发事故的,由矿安委会研究处理。第十四条安瓦员在岗期间必须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现场发生事故时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工作不负责、现场问题(隐患)不安排处理、不制止违章的安瓦员给予罚款300元。第十五条井下、地面凡涉及到安全方面的问题,除汇报相关科室外,还需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相关领导,并督促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处理。凡是接到通知的各科室管理人员必须根据职责深入现场处理问题,管理人员不到现场的,每次罚款1000元,并从严追究其责任。事故及问题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向调度室、主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汇报。第四章 事故汇报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跟班负责人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员在接到事故汇报后,要将汇报内容详细进行记录,启动事故报告通知程序,在10分钟之内电话报告矿总值班领导、安全副矿长、分管领导、调度室主任、安全管理科科长,报告矿长并同时报告集团公司生产指挥中心。视事故性质于1小时内向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十七条事故汇报应当说明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害情况。(五)已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第十八条事故的汇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慌报、或者隐瞒不报。凡发生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情况,对责任人一律按照事故等级上升一级标准进行考核。第五章 事故现场处置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视事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详细的书面记录和说明,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摄影、摄像。第六章 事故调查及分析第二十一条安管科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及时组织事故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的原因和经过,事故勘查过程中要安排专人进行记录,事故勘查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结束。第二十二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事故勘查人员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对调查不给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第二十三条井下安全事故由矿安全管理科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责任单位、事故相关的分管专业科室、人力资源科、培训中心、工会、纪检监察科等单位相关人员、事故相关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参加;发生死亡事故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地面消防、地面交通、地面土建、火工品、雨季三防、环境保护等事故由相关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组织调查,分管矿领导、安全管理科、工会、纪检监察科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职责(一)查明事故单位及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六)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六条事故的调查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依照“谁操作谁负责、谁违章谁负责,谁指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事故所涉及的责任人员分别进行责任认定。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经过、事故类别、伤害程度、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经业务科室、副总、分管矿领导审核后提交矿安委会,进行通报;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应超过5日。否则,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第七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事故的处理必须在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按照人身伤害损伤程度及责任大小,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队干、事故区队党政负责人、重点管理跟班人员、包保人员、事故现场安瓦员)进行相应处罚。第二十九条事故处罚(一)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由于自身原因(走路不小心打滑、摔倒等非现场操作环节),造成的轻伤,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4000元,对当班跟班副队长和当班班长分别罚款100500元,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分别罚款100500元;重伤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40008000元,对当班跟班副队长和当班班长分别罚款300500元,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分别罚款300500元;事故其他相关人员按事故相关责任大小事故提交安委会进行处罚。2.由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脱岗、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到位、工作安排不合理等引发的伤害。(1)轻伤: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4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4000元,对当班跟班副队长和当班班长分别罚款5001000元,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分别罚款5001000元,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0元;对当班安瓦员罚款3001000元;属矿项目化管理的重点工程,现场科室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1000元,对项目经理罚款10002000元。事故其他相关人员按事故相关责任大小事故提交安委会进行处罚。(2)重伤: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40008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40008000元,对当班跟班副队长和当班班长分别罚款20004000元,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分别罚款10005000元,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0元;当班安瓦员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分管专业副总、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罚款5002000元。属矿实行项目化管理的重点工程,现场科室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0002000元,对项目经理罚款20003000元。事故其他相关人员按事故相关责任大小事故提交安委会进行处罚。3.外委施工单位发生轻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罚款10000元,其他人员按事故相关责任大小进行处罚;发生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罚款20000元,并责令事故单位辞退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其他相关人员按事故相关责任大小事故提交安委会进行处罚。4.非生产安全事故参照本规定进行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及考核。5.集团公司予以调查处理的事故,按集团公司处理决定执行,对责任人不做重复处罚。对死亡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执行。6.上述各项适用于包保区队矿领导、副总、部门人员的考核,按事故相关责任大小进行处罚。(二)发生非伤亡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3000元,对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分别罚款1500元;对分管专业副总、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罚款800元,对业务部门主管技术员罚款500元;事故其他相关人员按事故相关责任大小事故提交安委会进行处罚,集团公司已进行处罚过的不再重复处罚。2.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500元,对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分别罚款800元;对分管专业副总、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罚款500元,对业务部门主管技术员罚款300元;事故其他相关人员按事故相关责任大小事故提交安委会进行处罚。3.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主要责任者罚款800元,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分别罚款500元;事故其他相关人员按事故相关责任大小事故提交安委会进行处罚。(三)凡发生重伤及以上或一、二级非伤亡事故的,扣除责任班组月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及安全结构工资,发生轻伤及三级非伤亡事故的,扣除事故责任人月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结构工资。(四)凡发生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害和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得参加年终各类先进评比。发生重伤及以上、一、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班组取消当年评比各类安全先进的资格,单位党政负责人不得参加年终各类先进评比。第三十条出现工伤事故迟报、瞒报的,给予事故区队队长、党支部书记、跟班副队长各5000元/人次的罚款。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提交矿安委会研究处理。第八章 工伤事故上报、认定及鉴定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部门进行速报,上报的职工伤亡事故速报表需经区队负责人、安全管理科负责人、人力资源科负责人、矿负责人签字,由人力资源科负责办理工伤事故的上报、认定、鉴定等事宜,逾期不报者,影响到工伤的认定、药费的报销,以及伤残一次性补贴发放的,一切责任均有基层单位负责人承担。第三十二条员工发生工伤后,工伤认定申报、鉴定及工伤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员工工伤期间的考勤上报,只能报伤假,不得按正常出勤上报,薪酬待遇严格按照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发放基本的伤假工资,伤残补助及护理等费用由社保部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后期一次性支付。第三十三条凡受伤较轻伤势达不到工伤鉴定级别者,根据具体受伤部位参照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规定的休息期限。超过休息期限,仍不上班者,责任单位不予报出勤,按旷工论处。第九章 事故教训吸取第三十四条 安全管理科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通报发各单位,吸取事故教训。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利用班前会、周五安全活动日向员工传达事故报告内容,进行事故警示教育,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研究制定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将典型事故案例收集、整理,形成事故案例汇编,适时开展事故案例教育,吸取事故教训,警示全矿员工。第十章 事故资料归档第三十七条安全管理科安排专人,负责将事故相关的资料(事故调查记录、事故报告等)进行归档,所有与事故相关的资料要永久保存。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区队、事故性质、事故类型、事故等级、人员伤害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处理等。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矿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附件: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及相关术语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及相关术语一、伤亡事故分级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二)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三)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四)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二、非伤亡事故分级(一)一级非伤亡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2.采掘工作面冒顶长度15米以上;瓦斯爆炸;井下透水造成全矿井停产24小时以上。3.主提升斜井跑车;主提升皮带断带;变配电设备误送电;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者淹泵。4.矿井无计划条件下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持续时间5分钟以上;主扇或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5.其他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的。(二)二级非伤亡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8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2.采掘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以上15米以下;井下透水造成全矿井停产24小时以下;一氧化碳超限造成工作面封闭。3.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全矿井停电20分钟以上;6千伏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电;罐笼卡罐4小时以上;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火灾等。4.矿井无计划条件下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持续时间5分钟以下;矿井主扇或分区风机无计划连续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局扇无计划连续停风10分钟以上;主扇正常切换10分钟以上。5.矿井安全监测系统或通讯系统中断2小时以上。6.其他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2.采掘工作面冒顶长度10米以下;矿井无计划条件下瓦斯浓度超限,且小于3%。3.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4.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5.6千伏以下变配电设备误停电。6.其他认定为三级非伤亡事故的。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四、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通常包括人的原因和物的原因。(二)间接原因: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通常包括管理措施及决策的缺陷或环境的因素。五、事故责任人员(一)直接责任人: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二)主要责任人: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三)分管业务: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职责分工,对事故应负业务、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业务部门及基层单位其他人员。(四)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六、伤亡事故性质分类按伤亡事故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8类事故。(一)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二)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三)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四)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五)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六)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七)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八)其他事故: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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