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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涉税行政审批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12703325       资源大小:15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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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涉税行政审批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涉税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涉税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涉税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的涉税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对涉税行政审批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机关,根据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行政许可以外的依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税务行政许可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73号)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涉税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精简、效率的原则。第四条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规范性文件,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增设涉税行政审批项目,也不得将应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下级国家税务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增设或下放省级国家税务局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应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第五条承办处室应将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在省局12366网站公布;承办处室指具体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的业务主管处室。第六条承办处室接到涉税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当办理受理手续。第七条涉税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承办处室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承办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委托下级国家税务局进行实地核查。第八条承办处室应当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依据。第九条涉税行政审批事项达到一定标准的,应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实行集体审定制度。涉税行政审批事项未达到一定标准的,由承办处室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具体标准附后。第十条需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的涉税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处室应当在局长办公会召开三天前向与会成员送发相关资料。第十一条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体审定依照局长办公会的召开程序进行。承办处室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第十二条会议召开时,承办处室应首先汇报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初步审查意见,在与会成员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并作出审批决定。第十三条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审批决定制作涉税行政事项审批会议纪要,报局长审批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对依法不予批准的涉税行政审批申请,承办处室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规范性文件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有审批期限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规范性文件未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规定审批期限的,应当依据效率原则办理。第十六条承办处室应当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承办处室应当于次年2月1日前,将上年度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及其执行情况向局长办公会做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名称、件数、涉税金额及执行情况等。第十七条涉税行政审批实行案卷登记制度。承办处室应对其承办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资料分户进行归档,妥善保管。归档案卷应当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手续资料,审查材料,会议纪要、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以及案卷号、承办人、承办时间等。第十八条涉税行政审批应当依托办公自动化逐步实现网上运行,实行电子档案管理。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省辖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主管业务处室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条以往省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涉税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年5月1日起施行。扩展阅读: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2*-10-11豫国税发202*296号打印添加到我的收藏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年10月1日执行。享受税收减免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与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税收减免的管理问题上,以前的各项规定比较凌乱、分散,不利于税务机关管理,也不利于纳税人学习和掌握。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减免税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企业所得税方面(一)税务机关只对企业申请的减免税资格进行审批,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采取一次性资格审批的管理办法;(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2*359号)中规定的省局四项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市局,原总局保留的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审批权限也一并下放市局。其他减免税事项的审批权限由市局自行确定;(三)办法附件中未列举的减免税事项标准仍按原有标准执行;(四)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2*359号)停止执行。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一)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局,采取年初一次性审批,在享受该政策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已经省局审批过的企业,就剩余年限进行备案;(二)对“两免三减”、“先进技术延长减免”等减免税期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审批事项,由市局进行一次性资格审批,以后自开业至该项优惠期结束的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三)对生产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取消审批,采取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就该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管理办法;(四)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2*190号)停止执行。三、材料报送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填写本单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在每年5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分口报送省局相关处室。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二五年十月十二日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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