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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税务会计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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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税务会计概述.pptx

    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与与实务操作实务操作 王红云主编王红云主编 立信会计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税务会计与实务操作 (21世纪应用性本科经济管理规划教材) 分类:图书-经济管理-财政金融-财政 作者:王红云王红云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 ISBN:9787542926180 出版日期:2010-08-01 定价:35.00元第一章第一章 税务会计概述税务会计概述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 了解税务会计的概念,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了解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学习以后各章打下基础。第一节第一节 税务会计的概念税务会计的概念 一、税务会计的概念一、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是近代新兴的一门边缘性学科,税务会计既涉及会计中的税务问题,又涉及税务中的会计问题,还涉及国家税收和税法,研究领域包括经济学范畴、法学范畴、会计学范畴。 税务会计是现代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税务会计 是以纳税人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依据国家现行的税收法规,运用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对企业资金运动中的有关纳税的内容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与筹划,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地缴纳税金并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信息的会计学科。 税务会计是为了专门适应纳税人的需要,将会计的基本理论、方法同纳税活动相结合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 二、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二、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 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宜采用英美那样财税分离的模式,也不宜采用法德那样典型的财税合一的模式,而应采用适度分离的模式,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应该相互协调发展。三、我国税务会计师(三、我国税务会计师(CTAC)的认证和发展)的认证和发展 我国税务会计师是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重点培养项目,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 2009年6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开始在全国开展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认证工作。 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加强税务会计师岗位建设,对强化企业在依法纳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在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合理合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方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税务会计师课程设置的课程是: 税务会计实务、 纳税筹划操作与实务、 税务稽查与案例分析、 企业税务管理与涉税风险分析、 税法解析、 综合考评和专业综合论文。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1核算原理相同2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1目的不同2核算依据不同3对象不同4目标不同5计算损益的程序不同6核算方式决定计算的税金不同第二节第二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采用了十分委婉和客气的表达方式规定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强调是帮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二)保密权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将依法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许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三)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将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十)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就不得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也会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不会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会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将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三)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备案。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将责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处理。(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说明,以便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依法妥善处理。(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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