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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学基础知识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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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学基础知识讲解.pptx

    经济法学沈文天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本章重点: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与邻近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渊源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经济法是法律、法学体系中最年轻的最年轻的“法种法种”。 作为一国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法律制度,无论是奴隶制法,还是封建制法,都有体现,但它们既不是现代的经济法,更不是独立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 现代经济法一般都认为它最早产生于德国最早产生于德国,大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 20年代,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适应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需要,于颁布苏俄民法典前后,也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总之:当今许多国家通过对于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反省,都认识到要发展本国经济,既不能实行完全放弃的纯粹市场经济,也不能实行完全国家干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总是要以“看的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调整的商品经济的运行。我国亦然。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定义:定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题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关系 横向经济关系:eg民法 纵向经济关系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整体利益) 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自身利益)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经营协调关系(二)经营协调关系 (主体平等)(主体平等) 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大体上说,经济法主要调整由国家计划制约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的,或涉及全局利益的,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协调关系。 横向经济关系包括 经济联合关系 (市场调控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竞争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eg全民企业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公司中的三会制度。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四)涉外经济关系(四)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eg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中国经济法定义: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 一、经济法的地位 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独立的部门。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有的重要地位,它是在宪法之下的一个重要性的法律部门,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 “两必、两合”(经济上的必然性、政治上的必要性、法律上的合法性、法学上的合理性)(1)有独立的调整对象(2)符合法律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3)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二、经济法的本质 (特点) 阶级性阶级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体上也体现着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其不同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应有的阶级性。 法律属性法律属性:即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 (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四)经济法是(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社会责任本位”法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 三、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 联系: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某些也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在调整手段上也包括必要的行政手段。区别: (1)调整对象上:)调整对象上: (2)主体上:)主体上: (3)价值取向上:)价值取向上: (4)调整方法上:)调整方法上: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二)经济法与民法联系:都是为了在经济领域内发生作用,且是相互作用 。区别: (1)调整范围上:)调整范围上: (2)主体不同:)主体不同: (3)主旨不同:)主旨不同: (4)调整手段:)调整手段: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一)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二)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二)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合法发展的原则 (三)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三)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四)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四)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节 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经济法的渊源有: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包括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管理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本章重点: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概念、特点、条件和种类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管理和保护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 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民族关系等等 各类的法律关系 (法律) 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上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经济管理过程上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 内容 客体 关系:关系: 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主体; 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内容; 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概念和条件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是行为的实施者。 条件:条件: 组织上的统一性; 财产上的自立性; 法律上的独立性。特点:特点: 多样性(复杂性)、层次性(广泛性)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二、经济法主体种类 (一)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 (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三)内部组织内部组织 (企事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单位)(四)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 (五)国家国家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一、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和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含义:1、能自己为一定的行为;2、能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3、能要求司法救济。(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含义:1、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2、否则将承担的后果。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二、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 原生权利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取得权利取得权利,是指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能获得的权利。种类: (一)所有权 (二)经营管理权 (三)经济职权 (四)经济债权 (五)工业产权 三、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财物 (二)经济行为 (三)智力成果 条件:(1)有一定的载体; (2)有一定的现实经济价值; (3)经过法律的确认。 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内容分 计划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等等(二)按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分 1、组织法律关系。这类关系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时发生的关系。 2、财产法律关系。这是指以一定的具体财产形态为客体的或与财产相关的行为客体的一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主体之间为实现经营管理的目的而发生的有关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以及收益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征(三)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分 1、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被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 2、经营协调法律关系。即部分横向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点,如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第六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管理和保护 一、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也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一)事件 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二)行为 行为与事件相反,它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受其主观意志支配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第六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管理和保护 二、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经济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仅指合法行为合法行为,不包括经济违法行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一)经济法从外及里从外及里的全面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自始至终自始至终的系统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采用多种手段多种手段综合地管理和保护 第三章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本章重点企业的概念和主要特征企业的种类工业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工业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工业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厂长经理负责制第一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 定义:定义:企业应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特征:特征: 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4、企业是能够独立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种类:种类: 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划分:按企业的生产规模划分: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第一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 二、工业企业法 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业企业法号称“小经济法”。它的调整对象是以工业企业为中心所产生的上下、左右、内外各种经济关系。这些关系可概括为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两大类;也可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两大类,内部经济关系(包括内部领导体制、企业与职工等方面关系)是工业企业法调整范围中的特殊部分,可以单列一类。 第一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 具体地说,工业企业法应规定的范围是: 1、工业企业性质、任务、地位、经营方式; 2、工业企业的经济权利(经营权)和经济义务(经营责任); 3、工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4、工业企业内部经济关系。包括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内部协作关系,企业与职工等关系; 5、工业企业外部经济关系。 6、其他。 第二节 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工业企业的设立 条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7条规定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第16条规定简言之 “三部曲” 1、申请 2、审批 3、登记第二节 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工业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企业变更,是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企业终止,是指企业因法律上、经济上的正常或不正常的原因导致企业经济实体的解散和法人资格的消失。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如同企业的设立一样,也要依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节 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变更: 转产 合并 分立 终止: 解散 破产 撤销 其它 停产整顿第三节 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一、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依法享有经营权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 第三节 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 (一)生产经营决策权 (二)产品、劳务定价权 (三)产品销售权 (四)物资采购权 (五)进出口权 (六)投资决策权 第三节 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八)资产处置权 (九)联营、兼并权 (十)劳动用工权 (十一)人事管理权 (十二)工资、奖金分配权 (十三)内部机构设置权 (十四)拒绝摊派权 第三节 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经营责任 (一)企业的义务 对国家 对协作单位、用户和消费者 对企业职工 (二)企业的经营责任 分配责任制度 工资储备基金制度 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 奖励制度第四节 企业经营方式 一、承包经营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性质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原则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企业、经营者、生产者利益兼顾的原则; “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四节 企业经营方式二、租赁经营 (一)租赁经营的性质 198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第四节 企业经营方式区别:企业租赁经营与一般租赁关系、租赁合同(1)企业租赁实行两权分离、实行经营责任制,在国家何企业间确立责权利关系,由企业自主经营,出租方是国家授权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处分权,但不是所有人;(2)企业租赁的标的是由生产要素组成,可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价值活动的整体组织;(3)企业租赁经营的承租方要遵照并实现合同的经营目标,有自主权行使合同内的经营管理权,又必须依照合同接受出租方的指导监督;(4)企业租赁中承租方不但要支付租金,而且要为国家提供一个可以实现经营目标,能持续发展、保持更高经济效益的企业。第五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 (一)厂长的地位及其条件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心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地位:1、企业的法定代理人; 2、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人; 3、企业生产经营的指挥人。 (二)厂长的产生和去职 “两条途径,三种办法,上下结合,以上为主”。 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任。 第五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部领导体制(三)厂长的职责 提出企业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并组织实施;完成国家履行经济合同;开源节流,加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严格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条件,重视安全生产;开发智力和加强职工教育;保障职工代表和工会行使职权等。 (四)厂长的职权 1、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2、生产指挥权。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权和任免权。4、职工的奖惩权。 第五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部领导体制二、职工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建议权。 2、审议通过权。 3、审议决定权。 4、评议、监督权。 5、选举、推荐权。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了6项法律责任,即:企业违反企业设立登记法规的法律责任;企业产品质量责任;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企业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工作过失和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公民个人阻碍公务和扰乱企业秩序的法律责任。 上述6项法律责任中规定了5种责任主体。即企业、政府部门、企业领导人、政府部门领导人、公民个人。 上述6项法律责任运用3种形式处理,即: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经济责任(经济处罚、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关分别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公安部门和法院。 第四章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本章重点: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特征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 乡镇企业的概念、性质第一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概述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集体所有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特征:1、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2、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3、企业实行共同劳动; 4、分配方式主要是按劳分配。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集体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任务 城镇企业属于劳动群众集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归属 职工股金: 职工个人所有 企业外单位和个人的投资: 投资者所有 相关单位扶植设立: 借用款: 按约定归还 投资: 按比例参与利润分配 公共积累:归本单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 1、依法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其权力机构。 组成: 职权:(权力机构) 2、厂长(经理)负责制:第三节 乡镇企业法 一、乡镇企业法概述 (一)乡镇企业的概念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二)乡镇企业的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三)乡镇企业法的概念 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五章 私营企业法律制度本章重点第一节 私营企业法 一、私营企业概述 (一)私营企业的概念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赢利性的经济组织。 特征: 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3、私营企业是赢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一节 私营企业法(二)私营企业的种类 T6 私营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 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无限责任。 私营合伙企业私营合伙企业: 是指两个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连带无限责任。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即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第一节 私营企业法二、私营企业法的概念 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私营企业的设立和关闭 主体条件:T11经营条件:T12(一)私营企业的设立 申请设立私营企业的条件有: 1、具备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2、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措施;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一节 私营企业法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2、场地使用证明。3、验资证明。4、申请从事生产经营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待业的私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5、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载明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其中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第一节 私营企业法(二)私营企业的关闭 私营企业的关闭主要有三种情况: 1、私营企业的解散;2、私营企业的破产;3、私营企业被撤销。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概述 (一)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特征 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共同经营体。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人合企业。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指确认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合伙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T8条件: (1)有两个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程序: 申请 (审批) 登记(二)合伙企业的变更 合伙企业的变更除包括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还包括入伙和退伙合伙人的变更。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四、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人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合伙协议内容:退伙: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分配:按约定比例分配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配分担。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债务全部债务。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五、合伙企业财产(一)构成归属 合伙人的出资 都是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经营积累 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二)转让和出质 T21 T24转让: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让第三人,合伙人间转让的要通知其它合伙人;转让第三人的,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出质:合伙人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也可退伙处理,由此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六、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一)事物执行人(二)重大事物的决议 七、合伙企业和第三人的关系(一)合伙企业和第三人(二)合伙人和第三人八、入伙和退伙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无限责任任。 (二)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是个人独立的经营体;4、是营利性经济组织。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个人投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依据和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条件:(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后,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4)其他。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个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待业相符合;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个人投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依据和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投资者是指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企业的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权和份额的比例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其是股权式还是契约式又可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外商独资企业又叫外资企业。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该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大类。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该规定和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项目的依据。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有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理解: 狭义的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即指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 广义的理解:是以合营企业法为基本法,包括调整合营企业内外管理与经济协作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设立合营企业的机构及批准条件 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如下: (1)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再报当地计划委员会协调批准。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2)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一般与初步可行性研究相同,但可行性研究必须为项目的投资提供技术、经济和商业上的具体依据,提出完整的细目分析。合营企业的其他文件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的。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 合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按照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普通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合营企业法第4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条例第19条明确了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二)投资比例 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这里只作了外国投资最低限的规定而对最高限不作规定。不作最高限的规定,目的在于更多更灵活更有效地引进外资;规定最低限额是为了合营企业能够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外国投资者股权不低于25%可以提高他们对合营企业的关心,加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发行股票。合营企业没有股东大会,因此合营企业不套用国际通常做法,以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合营企业的领导制度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在董事会领导下,合营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合作企业法第1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定本法。”依照这条规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实践,我们可以概括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定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作企业在设立、终止、以及合作企业在经济管理和经营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合作合同不仅规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连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也由中外合作者协商选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基于合作各方的意思,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1、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从中可以看出,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支店等。因为,从法律形式上看,这些分支机构一般隶属于其母公司(总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它们没有独立的决策机构、财产和核算制度,不属于外资企业法调整的范围。 2、投资企业法,是确定外资企业的设立、终止以及经营管理和生产协作过程中的地位和调整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二、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外资企业必须按照我国的法定条件设立 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对外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基本条件,即”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三、外资企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外资企业的权利 1、财产所有权;2、经营管理权;3、解决争议请求权。 (二)外资企业的义务 1、履行必要的申请、登记义务;2、在经营管理中应履行的义务;3、外资企业应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四、对外资企业的保护和优惠 (一)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受我国法律保护。 2、外国投资者及其外籍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汇往国外。 3、外资企业依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4、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有化和征收。 (二)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 1、税收优惠;2、对外资企业在收取费用上的优惠;3、在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方面的优惠;4、在产品进出口方面的优惠。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本章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分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设立、特殊的法律规定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和公司的比较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投资者是指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企业的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分类: 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1、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2、特征(1)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4)是股权式企业。第二节 中外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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