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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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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教学课件.pptx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第三节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第五节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无效变更、终止和无效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中确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应有的权利。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经订立并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格式合同) 4.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5.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3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4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以保障范围为标准 1. 人寿保险合同 2.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 健康保险合同 (二)以投保方式为标准 1. 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2.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3. 联合保险合同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5 (三)以保险期限为标准 1. 长期人身保险合同 2. 一年期人身保险合同 3. 短期人身保险合同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6 (四)以险种的发展历史为标准 1. 传统型人身保险合同 2新型人身保险合同 (五)以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 1.有效人身保险合同 2.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 3.无效人身保险合同。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7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投保人 直接与保险人商谈以及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一方。u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8 2. 保险人 人身保险保险人又称人身保险承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9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1.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u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0 2. 受益人 受益人,又可称作保险金受领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u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u受益人不局限于自然人u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u受益人可以变更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1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人身保险合同或履行人身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2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3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主体部分 内容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与住所,对于有多个受益人的,需要标出受益顺序和份额。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4 (二)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客体部分 主要包括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两部分。 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费的标准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5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 通常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1.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2. 保险费以及支付方式 (1)趸交。趸交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将全部保费一次性支付完毕,以后不再支付。 (2)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只支付一次所需的保费,以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隔一定周期支付一次均衡保费。周期可分按年、按季度、按月或半年等。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6 3.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 (1)索赔时效 (2)给付方式 4.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四)其他声明事项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7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批单和其他形式的书面协议形式。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8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Provision)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此条款规定,从保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缴保费的除外。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 二、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Provision) 宽限期条款规定,投保人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可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通常一个月或两个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没有交费,保险人仍将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但宽限期满后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中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停止效力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 三、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Provision) 复效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行恢复效力。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1 四、不丧失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Provision) 不丧失价值条款规定,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2 五、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Provision) 年龄误告条款规定,当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的年龄误报时,将根据真实年龄调整保险金额。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3 六、受益人条款(Beneficiary Clause)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4 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5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6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7 七、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 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不论其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只负有退还保费的责任,并一次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则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8 八、保单贷款条款(Policy Loan Provision) 保单贷款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经过两年时间后,投保人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9 九、保费自动垫缴条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Provision)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交足两年以上分期保险费的,若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其应交保险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垫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如果垫缴后,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垫缴应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此项中止适用复效条款。规定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保单失效数量,维持较高的续保率,有的保险单在适用此条款时还同时限定了垫缴的次数。此条款在很多国家都不是法定条款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30 十、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 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就给付双倍保险金,有的保险人规定给付3倍保险金。该给付的发生须满足下述条件: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必须是意外事故。死亡必须在意外事故后90天内发生。死亡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年龄之前,如60岁或65岁等。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31 十一、保单转让条款(Policy Assignment Clause) 人寿保险单虽属于一项金融资产,但它却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资产。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保单的关系人或当事人才能从依法占有变为实际占有。人寿保险单持有人在不侵犯受益人既得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转让。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32 十二、红利及保险金任选条款 (一)红利任选条款(Dividend Option Clause) (二)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33 十三、共同灾难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该条款的产生,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使得问题得以简化。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34 十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特约条款主要包括:保费豁免条款、保证可保性特约、丧失工作能力收入附加特约、意外死亡附加特约、生活费用特约、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提前死亡给付特约等条款。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35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无效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也就是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而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即合同产生了法律效力。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36 (三)人身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不一致。但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均规定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的前提条件。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虽然人身保险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人身保险合同并不生效,保险责任也不开始。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37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人身保险合同履行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也就是当事人之间义务的履行。主要包括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等。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期间,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或需要,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履行义务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相应的补充。变更保险合同应当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38 3.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合同一旦中止,就代表着保险人保险义务的中止,也就意味着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不承担赔付责任的。多数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都是因为投保人欠缴保险费引起的,尤其在人寿保险中最为突出。 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合同并没有作废。为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也使保险人能够保持原有的客户,相关保险法律制度和保险合同中均约定了合同复效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当保险合同因某些因素中止后的若干年内,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补交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欠缴的保费以及利息,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达成协议,原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复效是原保险合同效力的继续,除经过双方当事人个别批注外,原保单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都不变,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仅仅适用于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导致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情况,其他原因导致的失效不在复效的范围之内。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39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些法定事件或者合同双方约定事件的发生而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和灭失。保险合同的终止按照其终止原因可分为自然终止、履约终止、解约终止等形式。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40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人身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人身保险合同。 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即投保人、保险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如投保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违反法律的合同等。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人身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无效代理的合同等。 (四)人身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为为违法行为提供保险等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41案例:离婚影响受益人的权益吗? 案情:李某系某公司秘书,2007年12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的两全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50万元,她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丈夫孙某。2015年10月李某与丈夫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2017年3月12日,李某在外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头部严重受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李某的父亲在清理女儿的遗物时发现了李某的保险单,于是持保险单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孙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 问题: 1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给谁? 2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离婚后是否丧失受益权?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42案例:能否用不可抗辨条款处理保险案件 案情:2013年10月,李某因患肺气肿病不能正常工作办理了提前病退手续。2014年12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李某推销保险。李某看了相关保险条款的内容后,在业务员的动员下,为自己投保了定期寿险,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从2014年12月18日开始,李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李某按时交纳了保险费。2017年10月17日,李某因肺心病去世。于是李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问题: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我国保险法对此有无规定?该案是否可以根据不可抗辩条款来处理?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43案例:宽限期和复效期时间:2018年03月23日 【案例回放】李女士今年38岁,其丈夫于 2007年 6 月 16日为自己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终身保险产品,年交保费为1500元,已累计缴纳保费15000元。 2015年6月16日,李女士与其丈夫因工作繁忙,出差在外忘记交费,保单处于失效状态。2015年9月投保人前往保险公司营业厅补缴保费并办理复效手续。2015年 11月,被保险人即李女士的丈夫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李女士于同年12月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公司按照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单复效后在观察期内出险,属于条款免除责任,予以拒赔。 李女士无法理解,认为当时因个人忙于工作忘记交费,但也未接到公司的续期缴费提醒,导致保单失效,致使其无法享受到保障权益,认为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要求按保单保险金额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认为,客户按期交纳保险费是义务,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日到期前及宽限期内,已适时作出提醒,被保险人出险恰好在该合同条款规定的复效后观察期内,故依照合同约定属于除外责任,理赔处理流程无误。对此结果,李女士不认可,随即拨打了投诉电话,向陕西省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44 上述案例,涉及到两个保险专业名词,即宽限期和复效期。 众所周知,一份长期保障的保险合同是需要长期缴费的,即投保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缴费。但是正如案例中的李女士一样,部分投保人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忘记按时缴纳保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有必要了解宽限期和复效期两个概念,即什么情况下超过缴费日期依然享有合同权益,什么情况下自身的利益会遭受损失。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45 “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从第二年续交保费开始,投保人如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在一定的宽限时间内(通常为30日或60日),该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正常,而超过宽限期投保人仍然没有补缴所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复效期”,是指经过上述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能及时缴纳保费,在合同失效的2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重新计算观察期;如果复效期内没有申请复效,保险合同则终止。 简单地说:在宽限期内,保障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只要在宽限期内完成了保费缴付,保险合同就是始终有效的。但是如果过了宽限期,投保人仍然没有完成续期缴费,这时候就进入了复效期,在复效期内,虽然保险合同并没有解除,但投保人是处于“无保”的状态的,如果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事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46复效期一定能恢复合同效力复效期一定能恢复合同效力吗?吗?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47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在复效期内,虽然保险合同并没有解除,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恢复合同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拒绝,但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提出重新审核投保资料,即保险公司会要求投保人重新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体检报告、以及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如果被保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承保条件,才能恢复合同效力,反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恢复保单效力。 温馨提示:温馨提示:按时足额缴纳续期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同时也是持续享受保障的重要前提,为了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好不要让合同进入宽限期和复效期!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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