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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小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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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小抄.docx

    精品学习资源名词说明1. 规制性行政指导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爱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阻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2.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成效的行为;3.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形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4.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5. 行政监察: 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打算、命令的情形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 戒,具行政法律效力的特地活动;6.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答应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益,获得某种资格和才能的详细行政行为;7.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掌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 行政关系: 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9. 行政法律关系: 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益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10.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益、承担义务的当事人;11.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益、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宝;12.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益义务;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益义务关系,那么,由权益、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行缺少的要素;13. 行政法律关系变革: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14. 行政法律事实: 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毁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15. 行政法的法源: 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16. 行政合法性原就: 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需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17. 行政合理性原就: 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畴作出行政打算,而且要求这种打算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正正义等法律理性;18.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19. 行政法基本原就: 行政法的基本原就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打算行政主题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就;20. 自由裁量权: 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定的基础上打算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21.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治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22. 行政职权: 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治理活动的权能;23. 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需承担的法定义务;24. 行政优先权: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25. (国家)行政机关: 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依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治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26.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方式;27. 首长制: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赐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28. 委员会制: 赐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29. 层次制: 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如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30. 职能制: 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如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畴大体相同;31. 行政组织: 有时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有时指各个行政机关本身的构成;32. 行政机构: 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称行政机构;33. 中心行政机关: 活动范畴涉及于全国的行政机关;34. 地方行政机关: 活动范畴及于国家肯定地域范畴的行政机关;35. 行政机关组织法: 规定行政机关任务、位置、职责、组成与编制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6. 国务院: 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治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打算和命令;37. 派出机关: 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肯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治理该区域内全部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38. 行政受益权: 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39. 公务员: 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40. 行政职务关系: 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益义务关系;41. 行政授权: 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42. 行政托付: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托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方法的行为;43. 被授权组织: 在行政治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44. 被托付组织: 受国家行政机关的托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45. 行政相对方: 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46. 行政法制监督: 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特地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47.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特地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对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48. 行政优先权: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49. 行政受益权 :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需向行政主体供应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50.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授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成效的行为;51. 行政行为的内容: 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义务等产生的详细影响;52. 行政立法行为: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53. 行政执法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54. 行政司法行为: 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55. 要式行政行为: 指必需依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需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56. 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治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命令、通知等;57. 详细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治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惩罚等;58. 行政行为的无效: 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59. 行政行为的撤销: 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觉其违法或不当,而相对方因此而受到的缺失应予以赔偿;60. 不要式行政行为: 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61. 行政行为的废止: 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62.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指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63. 情报公开制度: 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方案的说明、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隐秘的情形,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明白;64. 行政立法主体: 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65. 行政立法程序: 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次序;66. 行政许可: 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答应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益,获得某种资格和才能的详细行政行为;67. 代执行: 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旅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68. 执行罚: 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旅行不作为义务或不行替代的作为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69. 行政强制: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肯定的行政目的,保证行政治理的顺当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实行的强制性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总称;70. 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实行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详细行政行为;71. 间接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72. 直接强制执行: 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73. 即时强制 :是指因情形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74.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治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样而确立、变更或毁灭相互权益与义务色协议;75. 行政合同的变更: 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意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肯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显现不行抗力,在不转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做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76. 行政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终止商定的权益义义务关系的行为;77. 行政指导: 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物范畴内,依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就,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帮助,有效的实现肯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治理行为;78. 行政惩罚: 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赐予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79. 申诫罚: 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赐予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80. 人身罚: 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81. 行为罚: 又称才能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才能的制裁形式;82. 财产罚: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赐予的剥夺财产权的惩罚形式,是运用最广范的一种行政惩罚形式,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财物两种;83. 一般行政监督: 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依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84. 行政监察: 是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打算、命令的情形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 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特地活动;85. 行政监督: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特地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86. 审计监督: 审计就是认真审查核算,他是依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形,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爱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正建设的活动;87. 行政违法: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治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88. 行政不当: 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治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89. 行政责任: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90. 行政救济: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恳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订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爱护行政治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91. 行政机关救济: 是指行政治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恳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订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我国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实现 的;92. 司法机关救济: 也叫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治理相对方的诉讼恳求, 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订正行政违法,爱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93.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详细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打算的活动;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94. 复议申请人: 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详细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95. 复议被申请人: 是指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96. 复议第三人: 是指同申请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与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97. 行政复议机构: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特地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98.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99. 详细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打算;100.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打算和命令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打算、命令;101. 行政复议管辖: 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102. 行政复议打算: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详细法律效力的评判;103. 追偿: 是国家向行政赔偿恳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托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104. 追偿人: 就是赔偿义务机关;105. 被追偿人: 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托付的组织和个人;106. 危急责任原就: 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就,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缺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107. 行政先行处理(优先)原就: 是指行政赔偿恳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假如先行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就恳求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108. 行政赔偿: 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赐予赔偿的法律制度;109. 行政赔偿恳求人: 在我国,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赔偿;或者当上述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与其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当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担其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110.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11. 行政赔偿程序: 即行政赔偿恳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恳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赐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广义的仍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有意和重大过失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的程序在内;112. 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113. 行政诉讼法: 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14.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就: 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原就;115. 司法变更权: 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转变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力;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 重;116. 行政诉讼受理范畴: 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畴;117. 行政诉讼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换言之,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终审法院(上诉审法院)是初审(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118. 级别管辖 :是指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19. 地域管辖: 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120. 裁定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解决在特殊情形下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主要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类型;121. 一般地域管辖: 又称普遍地域管辖,是指依据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122. 特殊地域管辖: 又称特殊管辖,是指依据详细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受诉法院的管辖;又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123.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个人民法院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24. 共同管辖: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挑选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假如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125. 移送管辖: 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觉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126. 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127.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爱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128. 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缘由,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129. 行政案件的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130.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形导致执行程序临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情形;131.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当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实行的强制手段;132.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133. 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134. 打算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135.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填空题1、行政诉讼中,打算适用于 指定法定代理人 ;2、参与行政惩罚的听证当事人可以托付代理人 1 2 人;3、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除由法律规定外,仍可以由 法规规定 ;4、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位置 公平;5、在其次审程序中,行政机关转变其原详细行政行为 是不行以的;6、以下各项中,不属于依据审计目的对审计监督进行分类的项是 专项审计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恳求,应当由 行政机关解决 ;8、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缺失后,应当行使其追偿权;工作人员或受托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前提是有有意或者(重大过失);9、国家赔偿法规定,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20倍);10、以下制度中不是行政惩罚公开原就的详细表达的有(合议制度);11、能够接受托付实施行政惩罚的必需是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12、许可证的撤销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许可证持有人的一种(行政惩罚);13、执行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是(依法赐予20 元以下罚款的);14、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15、以下组织中,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有(村民委员会);16、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应遵守或听从;行政行为的这种法律效力称为(公定力);17、公安机关对稍微违法犯罪且正在流窜作案的嫌疑人实行的收容审查行为属于(禁止性强制);18、以下措施中,不属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是(代执行);1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20、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如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治理范畴大体相同,这种行政机关的体制称为(职能制);21、依据行政许可享有的程度标准,可将其分为(排他性许可;非排他性许可);22、以下原就中,属于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就和制度的有(公开原就;公正原就;听证制度;效率原就;回避制度);23、以下各项中,不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惩罚案件有(警告;通报批判);24、行政监察机关的实体性监察权包括(提出监察建议权;作出监察打算权;嘉奖权);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包括(认为行政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不合理的;认为行政机关的打算、命令不符合宪法的;认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26、行政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惩罚有(警告;肯定数量的罚款);27、我国适用行政惩罚的主体有(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法规授权的组织);28、行政指导以其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29、引起行政合同毁灭的主要缘由有(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合同);30、我国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各部;国务院各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31、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详细行政行为应停止执行的情形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32、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就为(同等原就;对等原就;托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就);33、依据证据的来源,学理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派生证据);34、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的行政行为有(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警告;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开除);35、可能引起公务员职务关系毁灭的情形有(离休、退休;死亡;开除公职;丢失国籍);36、在我国,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国务院各直属机构; 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37、行政指导的特点包括(非权力行政活动;事实行为;单方行为);38、行政行为无效的理由有(有明显的违法情形;明显超越职权;受胁迫所为;没有实施的可能);39、行政惩罚的人身罚主要包括(劳动教养;行政拘留);40、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主要有(行政规范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执行权; 行政司法权);41、行政关系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4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43、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44、行政法律关系变革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革,包括(主体变革;内容变革,客体变革);45、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位置具有(不对等)性;46、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47、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和(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48、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宝);49、行政法律事实包括(法律大事)和(法律行为)两大类50、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说明)以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51、依据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不同,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殊行政法);依据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依据行政法的作用不同,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52、行政法的基本原就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的特殊性)的特点;53、行政合法性原就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而行政合理性原就就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5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治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55、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56、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57、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58、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59、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不行处分性)和(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三个基本特点;60、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需同时履行(职责);61、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治理机关),简称(政府);62、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所辖区域范畴不同,可以分为(中心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依据工作权限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特地权限机关);63、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治理权);64、国行政机关应当遵循适应需要、(精简原就)、(高效率原就)和依法设置等原就进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行设置和调整;65、我国行政机关分为(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乡人民政府)四个层次;66、行政机关的体制主要有(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能制)、(集权制)和(分权制)等几种形式;67、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治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等;68、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享有治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69、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依据各自行为的特点来确认:具有纵向治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公平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为(民事行为);70、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71、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72、地方(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73、公务员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国家公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74、公务员具有(公民)和(国家的公务员)双重身份;75、行政职务关系是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益义务关系;76、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四种方式;77、公务员被降职时引起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78、行政授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79、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故行政授权又被称作行政职权的转移;80、被授权组织包括三类,即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群众性自治组织);81、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位置;82、行政托付的托付人必需是(国家行政机关);83、被托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资格,因此,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托付的行政机关)承担;8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85、以是否为肯定的组织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86、以其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87、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详细相对方);88、依据实施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89、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90、行政立法依其权益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91、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需遵循的两个原就是(民主原就、效率原就);92、执行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93、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需遵循的两个原就是(民主原就)和(效率原就);94、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95、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的审核、实质性的审核);96、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97、依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三种执行方式;98、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 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 );99、行政合同一般实行(书面)形式;100、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101、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 , 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律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102、申诫罚的详细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判);103、行政惩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除法权的行政机关管辖;104、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105、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106、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107、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08、行政救济以(行政治理相对方)的恳求为前提;109、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110、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爱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111、行政复议原就上实行(书面)审理的方法;1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113、行政复议的原就是(合法原就;公正原就;公开原就;准时原就;便民原就);114、没有(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即使是违法、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也不作主动复议;115、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一般为( 60 日);116、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复议打算的期限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复议打算;117、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全面审查;118、行政复议打算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率;119、追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后补)式追偿,一种是(先赔后追);120、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121、(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122、行政赔偿是由(行政侵权损害)行为引起的一种国家赔偿;123、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124、(行政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行政赔偿的责任的基本条件;125、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就是(违法责任原就);126、行政赔偿的范畴包括(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害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127、(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128、我国行政赔偿恳求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129、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除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之外,仍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托付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130、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只有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且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才能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31、受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托付的权力时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托付的行政机关);132、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即司法程序)两部分构成;133、我国行政赔偿程序实行(行政先行处理)原就,只有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行政赔偿恳求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13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需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135、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治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36、行政追偿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托付组织和人员)进行追偿,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137、依据法律规定,追偿人是指(赔偿义务机关),被追偿人是指(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托付的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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