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东莞电大法专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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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东莞电大法专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docx
精品学习资源民法学 2 在完成债编的学习后进行 一. 填空题1、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债务的,无权要求 返仍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仍定金;3、担保的形式有 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4、托付合同的受托人以 托付人 的名义和费用办理托付事务;5、在挑选之债中,如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商定何方当事人有挑选权的情形下,挑选权应归债务人 一方;6、供应劳务的合同主要有 ( 1)运输合同;( 2)保管合同;( 3)托付合同;( 4)信托合同;( 5)居间合同 ;7、假如治理人所治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或公益义务 的,就不论治理人的治理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 均成立无因治理;1. 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依据(合同商定) 或者(法律规定) 履行(债务) 的法律现象;2. 订立合同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就是(自愿、公正、诚恳信用);1. 债权是一种恳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2. 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正确履行)和诚恳信用原就;4.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次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恳求权)5. 无因治理一旦成立,在治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治理之债)6. 人身权分为两类,即 (人格权和身份权)7. 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创造专利,(有用新型专利) 和(外观设计专利)8.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 开头;9.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0.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就体系是由(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正责任)所构成的;二. 单项挑选题1. 依据债的标的是否可挑选,债分为B ;A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B简洁之债与挑选之债C.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D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2. 保证人在 C 承担责任;A保证合同签订后B主合同签订后C保证的有效期限内D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内3. 依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C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C出名合同与无名合同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4. 无效合同 C 没有法律效力;A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后B 在当事人提出无效恳求后C;自始D在法院裁定后5.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B ;A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B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C不得不支付酬劳使用公民的肖像D 不得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6. 著作财产权包括 D ;A. 发表权B署名权C修改权D使用权71993 年以后批准的创造专利爱护期为C ;A10 年B15 年 C 20 年 D30 年8从商标的构成要素来划分可分为A ;A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B 制造商标和服务商标C营业商标和防备商标D 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9. 对于侵害商标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可依据情节处以B ;A非法经营额 20以下罚款B非法经营额 50 以下罚款C非法经营额 100 以下罚款D非法经营额 200 以下罚款10. 公民立有数个遗嘱的以D ;A最终一个口头遗嘱为准B最终一个自书遗嘱为准C最终一个代书遗嘱为准D最终一个公证遗嘱为准三. 多项挑选题1. 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ACD;A债的主体的特定性B债务具有时间性C债务具有特定性D债的客体的多样性2. 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AB ;A变卖B抵押物折价C抵押物归债权人全部D抵押物留置3. 无效合同会引起以下法律后果(ABD;A返仍财产B赔偿缺失C履行合同D收缴财产4.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点ABD;A赠与合同发生全部权的转移B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C赠与合同为单方合同D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5. 依据我国民法通就规定,人格权包括ACD;A名誉权B荣誉权C名称权D贞操权6. 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包括ABCD;A为个人争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B 报纸期刊刊登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C 为学校课堂教案出版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供教案和同学使用D 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7. 依照我国专利法不能被授予专利的领域有ABC ;A智力活动规章B疾病诊断方法C 动植物品种D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8. 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包括ABC;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B 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C同红十字的标志或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D乡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9. 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次序法定继承人包括ABD;A父母B配偶C兄弟姐妹D子女10. 民法通就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AC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A. 产品制造者B产品检验者C产品销售者 D 产品使用者四. 案例分析 在完成继承法编学习后进行一.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 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难过过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安排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 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次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头后,由第一次序继承人继承;”3 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说明规定:继承开头后,继承人没有表示舍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益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王乙的女儿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女婿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次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次序继承人;”6. 王甲、王某女婿、王乙的女儿及王丙妻各得四分之一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次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形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安排遗产数额;二. 曾某有一子甲 现 20 岁 并有房屋六间, 1995 年曾某的妻子去世, 1996 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2002 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独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一半产权;问: 1. 案谁有继承权 .为什么 .答:本案中,甲、乙均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曾某去世时,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遗嘱有效,房产由甲继承;但是,依据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条属于强行性规定;“ 问: 2. 本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曾某的六间房屋是共同财产,在其第一任妻子去世时就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曾某分得三间,其妻分得三间,然后曾某与其子甲共同继承其妻的遗产,即最终曾某获得4.5 间房屋;后曾某与某丙结婚,这4.5 间房屋应看成一方婚前财产,本案中丙与曾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尚未满8 年,对曾某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这4.5 间房屋应作为曾某的遗产由甲继承,但必需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依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就在遗产处理时,必需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安排原就处理;也就是说,必需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名词说明债: 是依据合同的商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益和义务关系;享有权益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按份之债: 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依据肯定份额享受权益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质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合同: 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担心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供应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质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后履行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益;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缺失的法律现象;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名誉权: 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判的权益;著作权: 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益;遗赠: 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问答题1. 债的法律特点是什么 .债的特点主要有: 1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2 债权是一种恳求权; 3 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4 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注: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肯定的特别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债权是一种恳求权;其次,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2、合同的法律特点?合同的特点 :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 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样的民事法律行为;3 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注: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之字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样,并不要求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相同;当事人双方追求的经济目的可以相同或相反,但其意思表示的内容须相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为目的合法行为;)3、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宅;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酬劳;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注: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益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详细条件,是同一种标的的相互区分的详细特点;数量和质量也常成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详细、清晰、明确;价款或者酬金是标的的价金,是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应向对方支付的代价;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合同必需具备的条款,合同中如无价金或酬金条款,就不能是有偿合同;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债的时间限度,关系到合同履行的经济和法律意义;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债的担保具有哪些特点.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从属性;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因而债的担保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其效力一般打算于主债的效力;预定性;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就确定了担保的范畴;牢靠性;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的财产范畴,或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证,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受偿的原就,从而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是确保债权的牢靠手段;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且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2、要约的条件是什么?要约成立的条件:1 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 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3 内容详细确定; 4说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注: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不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就不为要约;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作用在于唤起相对人的承诺,与之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定是特定,否就受要约人无法承诺;要约的相对人一般也是特定的,由于要约人应是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如作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没有特定的对象,而是期望他人向其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就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为要约,而仅能属于要约引诱或称要约邀请;其内容须包括足以打算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既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应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相对方才可考虑是否接受,而相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就可成立;假如当事人提议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期望对方提出主要条款,就该提议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引诱;要约的成立条件也是要约的法律特点;)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1缺失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目肯定的行为或实践使民事主体的权益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构成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非财产损害;财产缺失包括实际缺失和可得利益缺失;非财产缺失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2. 行为的违法性它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违法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3.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一种内在的必定的联系,即行为人的行为极及其大事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必定联系;4. 行为人的过错过错包括有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所谓有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却仍旧期望或听任其发生;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却未预见,或虽然预见却轻信损害后果不会发生;在民法中,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是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四 . 课 堂 讨 论 : 你 认 为 人 身 权 与 财 产 权 有 何 区 别 ? 答 : ( 一 ) 人 身 权 与 特 定 的 民 事 主 体 的 人 身 密 不 可 分 , 具 有 专 属 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益,即人身权与权益主体不行分别;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益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不行分别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益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享有;很多国家法律仍规定人身权不得抛弃;人身权的专属性仍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肯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益存在,不论主体在年 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位置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分,都应公平地享有人身权;它随着公民的诞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二)人 身 权是一 种没有财 产 内容,不 直接体 现 为一定的 财产 利益 的民事权 利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分,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定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楚,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当然,一些特别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就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例外现象;(三)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肯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点;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的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打算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畴;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缺失;在这方面,法人的人格权与财产的相关联性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盗用法人名称或贬损法人名誉不仅会影响法人信誉、造成法人客户削减,仍会造成法人与他人之间合同的履行困难及企业治理的纷乱,这些无疑都会导致法人财产的缺失;所以人身权与财产权又是亲密联系在一起的;2、网上争论:你对公民隐私权的看 法?从隐私权的概念来讲,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益;爱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是人类文明进展的标志,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定要求;隐私权是从爱护权益主体内心世界不被干扰,正常生活不受干扰等方面来爱护权益主体的人格权的,只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行缺的条件,必需指出的是任何个人隐私必需局限在合法的, 合乎公共道德标准和社会需要的范畴内,对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破坏公共秩序、民俗的行为,他人都有权进行揭露和干涉;名词说明债: 是依据合同的商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益和义务关系;享有权益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按份之债: 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依据肯定份额享受权益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质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合同: 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担心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供应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质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后履行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益;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缺失的法律现象;名誉权: 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判的权益;著作权: 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益;遗赠: 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