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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捡到存包牌拿他人物应定何罪电大在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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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捡到存包牌拿他人物应定何罪电大在线.docx

    精品学习资源中心广播电视高校法学案例设计与分析竞赛天津广播电视高校参赛作品捡到存包牌拿他人物品案分析作者: 徐春光学校: 天津广播电视高校宝坻分校专业: 法学(专)年级: 2021 春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学号: 0912001409427指导老师: 张俊超2021 年 06 月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一、案情介绍:捡到存包牌拿他人物品案分析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2007年 6 月 2 日,李某高兴奋兴的下班了,由于李某负责的一宗大额买卖的合同订立胜利,得到老总的赏识,老总当即打算嘉奖张某 5000元现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李某提着沉甸甸的包,内心无比兴奋,心想:为了这宗生意已经好几天没和家人一起吃晚饭了,好久没有辅导孩子作功课了,今日拿了奖金,买点菜做顿丰富的晚饭好好和家人聚聚;李某走进 XX 超市内购物,将提包(内有 5000 多元现金和刚刚老板嘉奖的笔记本电脑,共价值 1.8 万元)放进了超市的存包柜;收好存包牌后进入超市,不到半个小时后,李某发觉存包牌丢了;立刻联系超市的负责人,通过录像显示,张某捡到了李某的存包牌,来到存包处 ,见四下无人向工作人员出示了存包牌,工作人员见包牌后,将提包交给张某;二、案件焦点:案件焦点在于侵占罪、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构成与区分;三、看法与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仍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其中“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自行侵吞、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他人财物,侵害权益人权益的行为;“遗忘物”是指由于财物的全部人、保管人疏忽不慎而失去占有、掌握的财物;本案中张某捡到李某丢失的存包牌,并向超市进行冒领,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但无盗窃的有意,也没有隐秘窃取的行为,由于超市是公共场所,所以应当定为侵占罪;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其次种看法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本案中,超市的存包牌作为超市存取包的惟一凭证,消费者只要持有存包牌,意味着存包人和取包人的权力是一样的;所以,当取包人并不是原先的存包人或者取包人没有受存包人托付时,此时取包人的行为就是一种冒领行为;因此,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的有意,采纳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将包取走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点;第三种看法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秘窃取李某的私人财物,且数额庞大,故构成盗窃罪;四、结论笔者同意第三种看法,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第一,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侵害的对象必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分主要在于,前者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行为时,所侵占的财物就在其实际掌握之下,侵占只能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全部的财物;而后者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财物行为时,所窃取的财物并不在其实际掌握之下,行为人是将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财物;另外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埋藏物而不是遗失物;遗忘物与遗失物两者不仅仅是文字上的不同,而且意义上有重大的区分;遗忘物一般是指全部或持有人有意识地、自觉地将物置于某处,本应带走却因时疏忽而遗忘带走的物;即客观上已脱离了物主或持有人的占有,但并非处于没有任何人占有或掌握的状态下,物主或持有人也没有实际丢失对物的全部权,物主对物的失去掌握时间相对较短;遗失物一般是指全部人或持有人因过失而将物失落于某处,失去了对该物的占有,且该物不处于任何人的占有或掌握下;物主并非丢失其物的全部权,丢失物离开失主或持有人的时间长,失去掌握的时间相对较长;侵占遗忘物与拾得遗失物,两者的行为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侵占遗忘物的行为特点是:行为人第一是以合法形式持有他人财物,然后将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并拒不交出;这里的合法持有,是指行为人既未受他人托付,也未经他人同意,而将他人遗忘在自己有权掌握的范畴内的财物收管起来,其行为是合法的;但遗忘物的物主或持有人并不因遗忘而丢失对该物的全部权;拾得遗失物的特点是:遗失物因物主或持有人失去占有,致使该物已处于无人占有或掌握的情形下;拾得遗失物者将这种临时不处于占有或掌握状态下的财物予以占有;拾得者在拾得或占有前,该遗失物既不在拾得者的掌握下,也不处于其他人的掌握 中,这也足与侵占遗忘物的根本区分所在;依据民法通就第 7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就>如干问题的看法 修改稿 的规定,拾得者将遗失物占为已有,为不当得利,拒不返仍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占罪,应适用民法,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本案中,李某放在存包柜的财物始终均未脱离自己的占有;张某非法占有的财物既不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其次,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两个显著特点是:对诈骗犯来说,是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欺诈对方,使之上当;对财物全部人来讲,就是对这种虚假的事实信以为真, “自愿”地对其财物作出处理,而财物全部人的“自愿”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本质特点;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应当具有肯定的客观规律次序,即受托人在取得财产之前以不法全部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 被害人产生错误熟悉被害人基于错误熟悉处分财产受托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盗窃罪是以“隐秘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诈骗罪就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致使公私财物的全部者或合法占有者产生错觉和信任感,“自愿、主动”将财物交付诈骗行为人;本案中,张某之所以能够非法占有财物,不是通过对受害人李某产生实际的心理影响而使“受害人陷于错误熟悉,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而是他在拾到存包牌后,从李某直接掌握之下的存包柜内隐秘地窃取财物,因此亦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第三,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秘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隐秘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隐秘窃取财物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也是盗窃罪区分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 所谓隐秘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纳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全部者、持有人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行为具有隐秘性;盗窃罪的隐秘性主要是就取财行为而言的,至于行为人进入或离开作案现场是静静地仍是大摇大摆地,对行为成立盗窃罪并无影响;本案中,存包柜和存包牌的设置并不具有一种识别身份功能,而只是为不是包主的他人前去领取物品的障碍;在这种情形下,拾牌者完全是以“隐秘窃取”为手段完成了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只不过此时他利用了拾到存包牌的有利条件而已;张某在李某根本不知情的状态下,在捡到存包牌 后,实行隐秘的手段将存包柜内的价值 1.8 万元的财物取走,从而实现自己对财物的非法占有,该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中“隐秘窃取”的特点,因此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关于数额的情节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数额的规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800 元至 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5000 元至 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庞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30000元至 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殊庞大”;本案中张某非法所得达到 1.8万元,构成“数额庞大”的情节,因此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构成盗窃罪;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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