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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纠纷上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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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纠纷上诉状.docx

    精品学习资源劳务合同纠纷上诉状【篇一: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 -企业版 -北京劳动律师2021-02-13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 -企业版劳动案件上诉状范本沈斌倜律师供应上诉人: 技术上海以下简称 “ 公司 ”住宅: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2 区 99 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2 年 1 月 21 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 34 号院 1 号楼 2 门 302 号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住宅: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7 号某某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案由:劳动争议上诉恳求:1、恳求撤销 2021 朝民初字第 186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1000 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 年 9 月 10 日作出的 2021 朝民初字第 186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恳求;理由如下:一、 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第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职工标准合同以下简称 “雇佣合同 ”,被上诉人2007 年 3 月 12 日才与 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由于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才挑选了与 公司签订名为 “劳动派遣 ”实为“人事代理 ”的合同,并支配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其次, 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治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上诉人之所以挑选 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职工购买社保,否就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2007 年 2 月 5 日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形下再另行托付其他机构2007 年 3 月 12日为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在2007 年 3 月后有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法院应当考虑到这一点,复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 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这样的判决是 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 4 项规定: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 公司与被上诉人在 2007 年 3 月 12 日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头并不必定导致另一段劳动关系的自行解除或者终止;且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因被上诉人与 公司 2007 年 3 月 12 日签订劳动合同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三、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合法、不合理;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影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已经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雇佣合同,并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 公司人事代理也尽力为被上诉人等职工购买社保;上诉人完全遵循了中国法律规定,也完全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保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商定,在其中一段时间将关于社保缴纳的事项转分给能够在当地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 公司,而这一点又恰恰是上诉人依照目前中国法律所无法单独完成的;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应由的法律义务, 罔顾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随便判决上诉人支付本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是极为不服,剧烈恳求二审法院依照上诉人恳求进行改判;四、一审法院判决不但背离了事实与法律,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看法 法发2021 41 号严峻背离;指导看法第1 规定,努力做到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用人单位的生存进展并重;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进展,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 赢;第 2 条规定,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固;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尽量保护劳动合同的效力. 要勉励、标准企业自觉履行义务 . ;上诉人专心良苦不惜增加劳务成本支出,挑选人事代理服务,就是为了更完全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更好地保护被上诉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也是遵循了指导看法的要求;假如这样竭尽全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反而比违法不缴纳社保的成本仍更重,那法院是否期望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都去违法,都不要考虑职工的合法权益?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等待支付更小的违法成本?因此,恳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全面考虑保护用工和谐,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雇佣合同在自签订后至被上诉人离职期间始终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没有恳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事实依据;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以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勉励企业更积极地为类似情形下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保护劳资双方之间真正的公正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进展;综前所述,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故上诉人诉至贵院,恳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恳求,以维权益;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此致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 公司2021 年 9 月 14 日附:本诉状副本二份【篇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靖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 靖民一初字第12 号原告王刚;托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负责人李荣华;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 12 月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 年 1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王刚及其托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值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知称,原告于 2021 年 2、3 月间与被告二分部经理李荣华分别签订两份劳务承包合同,一是广西信发铝厂5#、6# 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二是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依据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并经过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1380000 元,并出具给原告 “欠条 ”为据,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借各种理由不予给付,造成原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工程人工费人民币 1380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供应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3、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 4、广西信发厂 5#、6# 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没有答辩,也未供应任何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分别于2021 年 2 月 15 日、 3 月 10 日签订了广西信发厂 5#、6# 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共计1380000 元,被告出具 “欠条 ”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 1380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00000 元,尚欠 1080000 元;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供应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应当准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务酬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值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刚劳务费人民币1080000 元;本案受理费 1722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610 元,由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终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就视为舍弃权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 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黄瑞娟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书记员黄志国【篇三:劳动纠纷上诉状 单位 -范本】劳动纠纷上诉状上诉人: 技术上海以下简称 “ 公司 ”住宅: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2 区 99 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2 年 1 月 21 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xx 小区 34 号院 1 号楼 2 门 302 号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住宅: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7 号某某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案由:劳动争议上诉恳求:1、恳求撤销 2021 朝民初字第 186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1000 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x年 xx 月 xx 日作出的xxxx 朝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恳求;理由如下: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一、 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第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职工标准合同以下简称 “雇佣合同 ”,被上诉人2007 年 3 月 12 日才与 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由于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才挑选了与 公司签订名为 “劳动派遣 ”实为“人事代理 ”的合同,并支配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其次, 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治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挑选 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职工购买社保,否就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2007 年 2 月 5 日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形下再另行托付其他机构2007 年 3 月 12日为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在 2007 年 3 月后有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法院应当考虑到这一点,复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 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这样的判决是 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 4 项规定: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 公司与被上诉人在 2007 年 3 月 12 日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头并不必定导致另一段劳动关系的自行解除或者终止;且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因被上诉人与 公司 2007 年 3 月 12 日签订劳动合同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且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第20 条明确商定: “雇佣方可将本雇佣合同分派至相关公司”;什么是分派?请注 意 “分”,而不是整个转包;结合本案实际,在签订本合同时,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可以将这份合同分派给其他公司,实际上是分派给能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 公司;因此, 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假如也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合同期间的“一段分派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律依据何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三、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合法、不合理;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影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已经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雇佣合同,并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 公司人事代理也尽力为被上诉人等职工购买社保;上诉人完全遵循了中国法律规定, 也完全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保护被上诉人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商定, 在其中一段时间将关于社保缴纳的事项转分给能够在当地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 公司,而这一点又恰恰是上诉人依照目前中国法律所无法单独完成的;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应由的法律义务, 罔顾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随便判决上诉人支付本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是极为不服,剧烈恳求二审法院依照上诉人恳求进行改判;四、一审法院判决不但背离了事实与法律,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看法 法发2021 41 号严峻背离;指导看法第1 规定,努力做到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用人单位的生存进展并重;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进展,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 赢;第 2 条规定,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固;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尽量保护劳动合同的效力. 要勉励、标准企业自觉履行义务 . ;上诉人专心良苦不惜增加劳务成本支出,挑选人事代理服务,就是为了更完全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更好地保护被上诉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也是遵循了指导看法的要求;假如这样竭尽全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反而比违法不缴纳社保的成本仍更重,那法院是否期望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都去违法,都不要考虑职工的合法权益?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等待支付更小的违法成本?因此,恳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全面考虑保护用工和谐,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雇佣合同在自签订后至被上诉人离职期间始终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没有恳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事实依据;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以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的合法权益,勉励企业更积极地为类似情形下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保护劳资双方之间真正的公正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进展;综前所述,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故上诉人诉至贵院,恳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恳求,以维权益;此致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 公司xxxx年 xx 月 xx 日附:本诉状副本二份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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