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11月9%E6%9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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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11月9%E6%97.docx
精品学习资源【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02-01-17【生效日期】 2002-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治理条例2001 年 11 月 9 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 1 月 1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就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治理,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健康进展,保证城市公用事业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供热、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行业;一城市供热包括城市集中、联合供热及其配套设施;二城市供水包括公共、自建设施供水及其配套设施;三城市燃气包括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自然气及其燃气器具和燃气配套设施;四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市内公共客运交通工具不包括客运出租汽车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设施的规划、建设、治理、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的建设和治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行业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用事业治理部门,详细负责市区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的建设和治理工作;旗、县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公用事业的建设与治理工作,并受理当事人投诉,查处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水的建设和治理工作;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的建设和治理工作,并受理当事人投诉,查处违法行为;方案、财政、规划、公安、市容、卫生、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作做好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和治理工作;其次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第五条 城市公用事业规划与建设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方案;城市公用事业规划,由公用事业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经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规划,确需修转变更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后,由公用事业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六条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同步建设配套的城市公用设施;暂不能同时建设的,必需依据城市公用事业规划预留城市公用设施用地;第七条第七条 公用事业规划确定的城市公用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转变其用途;确需转变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第八条 城市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及有关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供水项目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城市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第九条 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依法履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十条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供水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体会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城市公用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项目资料按有关要求报送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存档供水项目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资金,可实行政府投资、企业自筹、用户出资、银行贷款、引进外资,合资合作、社会集资和经过批准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勉励国内外企业及个人实行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其投资建设的公用设施,投资人享有全部权和经营权,但不得擅自停运或转变其经营性质;第三章 供热经营治理第一节 供热和用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全面规划、统一治理;供热采纳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和联合供热多家经营、和谐进展的方针;城市供热应当实行分户掌握;新批建设的房屋,供热设施必需实行分户掌握;原有房屋的供热设施逐步改造为分户掌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必需到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资质证书;供热单位应按资质证书确定的等级、范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市公用事业治理部门的年度审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爱护责任、收费标准热费按使用面积收取、缴费时限和结算方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热合 同签订后,供热单位按规定将合同报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备案;用户依据供热合同的商定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供热合同文本,采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准文本;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必需依据自当年十月十五日始至次年四月十五日止的供热期供热,用户室内温度应当到达18以上;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有特别要求的,由供、用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的供热运营、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制定的标准和标准,并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检查设施运行情形,保证用户室温合格率、用户报修修理准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运行事故率及失水率到达规定的标准;供热单位的操作、修理、治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形,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测试室温记录有用户签字;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应防止或削减突发事故,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 供热单位应当立刻抢修,同时报告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停止供热8 小时以上的,应当准时通知用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用户扩大用热或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热合同;其次十条其次十条 用户应当自觉履行供热合同,受护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实行保温措施;因装饰、装修或改动供热设施等影响供热成效的,由用户承担责任;用户应当支持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修理和室温检测工作,准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一条用户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二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转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三放掉和盗用供热管网循环水;四因装饰、装修而影响供热设施检查和修理;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成效的行为;其次节 供热设施治理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二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城市供热设施的修理实行有偿服务,其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和非经营性单位用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含室内;二经营性单位用户,其进户接口计量表前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接口计量表后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也可有偿托付供热单位负责;其次十三条其次十三条责任单位应仔细履行供热设施修理、养护责任,定期进行检查、修理,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固、正常运行;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四条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爱护范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和顶进作业;三种植树木;四排放污水、废液;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其次十五条其次十五条进行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或其他活动,必需事先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按要求实行有效措施,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第四章 供水经营治理第一节 供水其次十六条其次十六条城市供水坚持爱护水源、合理开发与方案用水、节省用水相结合, 保证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就;其次十七条其次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掩盖范畴内,公共供水才能能够满意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确需要自建供水设施的,必需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应当重新审批;其次十八条其次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业,必需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水资质证书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其次十九条其次十九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检测的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水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部门的监测;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修理等缘由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停水范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自然灾难、爆管等缘由造成停水的,应紧急抢修,复原正常供水;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实行应急处理措施,并准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作;其次节 用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新增用户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7 日内作出答复;城市供、用水,应当实行合同制;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使用城市供水应当依据不同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高类别水价结算;因供水企业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低类别水价结算;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派人抄录水表并按其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和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与用户结算水费;对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企业应当实行抄表结算到居民住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用户应当依据合同商定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应当补交,并按合同商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用户转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畴、变更户名、终止用水的,应当提前 20 日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20 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禁止以下行为: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二擅自转变用水类别;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任何用户不得阻碍自来水供水企业依据供水管径负荷才能进展新用户,不得阻碍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统一治理、爱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建设、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需遵守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必需与供水单位签订合同,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二二次供水设施应按规定修理、清洗、消毒、防腐;三二次供水水质必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防腐业务,必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其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需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省用水设施;节省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节 供水设施爱护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用户表前含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爱护;表后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爱护;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治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爱护,确保安全运行;供水设施安全爱护范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种植树木,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掩埋阀井和水表;三挖掘、钻探、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四排放污水、工业废水和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形;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爱护措施并负责实施;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经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供水管网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关闭、损毁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园林、环卫、消防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第五章 燃气经营治理第一节 燃气经营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区域性统一经营;在管道自然气、管道人工煤气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管道液化气和其他气体燃料;瓶装燃气答应多家经营,实行标准治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燃气;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需到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办理经营燃气资质审查手续,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资质证书;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燃气企业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向公用事业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给燃气供应许可证:一必需符合城市燃气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储存、输配、充装、计量等设施;三有符合标准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燃气消防、安全爱护设施;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设备及治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六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应当对燃气供应站点实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连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燃气供应许可证;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证正常安全供气;燃气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气源;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管道燃气企业在燃气经营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供气;二建立健全用户档案;三依据规定准时为用户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并保证质量;四定期检修燃气设施或按规定对用户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检修时应事先通知用户;五工作人员入户检修、检查、抄表,应佩戴统一的标志,文明作业,用语标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缘由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突发大事抢修除外;区域性停止供气24 小时以上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新型气体燃料必需经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气体燃料投入使用;燃气企业必需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燃气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对经营瓶装燃气的企业,依据燃气规划要求, 合理布局,标准治理;经营瓶装燃气的企业站、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燃气钢瓶应当抽取真空后再充装燃气;二在用燃气钢瓶灌装前必需按规定抽取残液和进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三燃气钢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识灌装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充气后应当记录,并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四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空、重钢瓶分别存放;发觉漏气瓶、超重瓶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钢瓶,应当妥当处置,不得放入瓶库;五严禁从槽车或贮罐上直接灌装燃气;六禁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七禁止燃气重瓶和其他物品混放;其次节 燃气使用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管道燃气企业与管道燃气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扩大用气范畴、转变燃气用途和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禁止盗用、转供管道燃气;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和燃气企业对燃气计量装置的精确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校验,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燃气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室内,燃气企业应与用户商定抄表时间,用户应当协作抄表;抄表后应当告知用户用气量;3 个月以上不使用燃气的用户,应当到燃气企业办理暂停用气手续;重新使用的,到燃气企业办理启用手续;燃气企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复原供气;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气费,逾期两个月不交纳气费,燃气企业责令其限期补交燃气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 日内进行调查并予以答复;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三节 燃气设施治理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城市管道燃气管网户外部分属公用设施,无论投资主体及产权归属,均由燃气企业统一治理、修理、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止养护修理作业和新增用户接管;户内燃气表后含表燃气设施产权归用户全部;第六十条第六十条燃气设施由市公用事业治理部门依据规定划定爱护范畴,并进行公告;对重要的燃气设施爱护范畴,应当设置界线标志;在燃气设施爱护范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倾倒和排放腐蚀性液体;三种植树木;四擅自挖掘、钻探、爆破、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五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爱护范畴内,确需进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爆破、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公用事业治理部门批准,并依据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燃气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形,燃气企业应当在 3 日内赐予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实行相应的安全爱护措施;由此发生的燃气设施安全爱护和监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帮助燃气企业实行相应措施进行抢修,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缺失;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在本市销售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需是取得国家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燃气用户购买指定地点或者指定品牌的燃气器具;第四节 燃气安全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当宣扬安全使用燃气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燃气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管道燃气中加臭;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燃气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燃气钢瓶和调压器具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依据压力容器治理的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治理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坏燃气设施,影响用气安全;二用明火对燃气设施、器具进行试漏;三在不具备安全用气的场所使用燃气;四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包括表和表后的燃气设施,但不包括家用燃气灶具;五加热、砸、摔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六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自行进行燃气钢瓶之间倒灌;七自行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八其他影响用气安全的行为;第六章 公共交通经营治理第一节 资质治理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集中治理、多家经营、依法运行的原就;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公共汽车线路实行专营权治理制度,专营权通过政府招标或者授予方式取得;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受法律爱护;经营者通过前款规定取得的专营权,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格;二有相应的经营规模,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服务设施和固定场所;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健全的治理机构和治理制度;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应当向公用事业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公用事业治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 日内对申请者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第六十八条规定条件的, 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发给公共客运资质证书;申请者凭资质证书分别向工商、公安等行政治理部门办理有关开业手续;经营者需要停业、歇业或者变更注册项目的,应当提前30 日报公用事业治理部门收回资质证书;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非公共汽车营运车辆不得在市区从事公共汽车营运业务;非公共汽车营运车辆,不得在公共汽车线路沿途车站前后30 米内停靠或者上下客;其次节 营运治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业务,包括定线编码及市区内包租、租赁车辆的营运服务;经营者必需依据核准的线路营运,不得擅自转变或者中断;经营者在线路投入营运前,应当编制线路行车作业方案,报请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备案;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经营者必需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公共汽车营运治理规定,并接受公用事业治理部门的治理和监督;二依据行车作业方案和要求,组织运行;三执行本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标准;四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标准,使用公用事业治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核准的统一票据;五定期向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填报营运统计表;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投入营运的公共汽车车辆,必需持有公用事业治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未取得营运证的车辆,不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营运;营运证和上岗证件实行年审制度;营运证和上岗证件应当依据规定使用,不得伪造、冒领、转借;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公共汽车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培训,经公用事业治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发给上岗证件;经营者不得支配未取得上岗证人员从事公共汽车经营服务;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公共汽车营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听从客运治理人员的治理和监督,遵守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听从调度;二依据核定的营运线路,在规定的车站上下乘客,不得越站或者在车站滞留等候乘客;三保持车容车貌干净,安全文明行车;四依据有关规定携带和使用证照;五不得拒载、抢客、中途逐客;六依据核定运价标准收费;七车辆在运行中由于暂时故障不能连续运行时,应当支配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营运车辆;八帮助、协作公安部门查处在公共汽车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治理制度,设置投诉专用,接受乘客投诉和社会监督;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 日内进行调查并答复投诉者;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住宅区域、火车站、大路客运站、大型商业区、旅行景点、文化消遣场所、体育场馆等配套的公共汽车站场,由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实施治理;前款站场,不得转变其使用功能;确需转变使用功能的,必需经有关法定程序批准;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应当在公共汽车站、场划定车道标线,设置站牌及站名,保持站场设施完整;公共汽车站、场应当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的标准名称冠名;经营者未经公用事业治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调整、拆除、占用站、场等客运服务设施;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禁止以下行为:一损坏、侵占公共汽车服务设施;二掩盖、涂改公共汽车站牌、标志牌和客运交通标志;三在站、场范畴内,停放其它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等;四其他危及公共汽车服务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公共汽车站、场、车辆上设置广告,应当依据规定位置设置,不得掩盖车辆标志和服务设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公用事业治理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赐予惩罚: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转变公用设施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退出所占用地;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城市公用事业设施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可以保留的工程,责令补办手续;不应保留的,责令限期拆除;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无资质、越资质或者超范畴设计、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条规定,公用设施未体会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公用事业治理部门按以下规定惩罚: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供热单位的责任,连续7 天以上供热低于 16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的,按供热面积每平方米处2 元罚款,按天数退仍用户热费,并视情节对责任者予以惩罚;三违反第十八条、其次十三条规定,发生突发性事故未准时抢修的,赐予警告,并处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其次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复原原状;逾期不复原的,强制复原,并对单位处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其次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限期复原,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其次十五条规定的,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给供热单位或者用户造成经济缺失的,城市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可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经济缺失;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其次款规定,用户未按合同规定时间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经公用事业治理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热或拆除供热设施;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转变用水类别的;二擅自扩大用水范畴的;三未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检测水质的;四擅自停水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五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未准时抢修供水故障的;六擅自开启、关闭城市供水设施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七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八阻碍供水企业进展新用户或者阻碍其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进行爱护、检修的;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缺失的,予以赔偿;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缺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缺失: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三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五将产生或者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六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七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八未取得供水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用事业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惩罚: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扣押违法经营的物品,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年审连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2000 元罚款;年审不合格连续从事燃气经营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活动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5000 元罚款;三伪造、涂改、出租、买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罚款;四燃气生产企业向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经营性气源的,处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五未经鉴定合格将新型气体燃料作为民用气体燃料投入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 元罚款;六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之一的,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七在燃气设施爱护范畴内,修建建筑物,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擅自挖掘、钻探、爆破、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处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八未经燃气企业同意,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装置或者自行拆卸、安装、改装其他燃气设施的,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九盗用、转供管道燃气的,处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十损坏燃气设施,影响用气安全或者干预、阻止新增用户接管和养护修理作业的,责令赔偿缺失,并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十一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公共管道阀门的,处500 元罚款;十二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自行进行钢瓶之间倒灌的,处500 元罚款;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用事业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处以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故造成区域性停气或未履行停气通知义务的;二供应管道燃气没有按规定加臭的;三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未按规定准时抢修的;四未按规定检修室内燃气设施发生事故的;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违反第六十七条其次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专营权;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用事业治理部门依据以下规定赐予惩罚:一违反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未取得公共客运资质证书,从事客运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核准线路营运或者擅自转变或者中断营运的,赐予警告;情节严峻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四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二、五、六项规定的,赐予警告,分别处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可暂扣或者吊销营运从业人员的有关客运证照;五违反第七十四条其次款规定支配未取得上岗证人员从事公共汽车经营服务的,赐予警告,并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赐予警告,并依据情节轻重处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损坏公共汽车或者服务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对拒绝、阻碍公用事业治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人员监督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治理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暂扣资格证件;阻碍公用事业治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赐予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惩罚打算的,由作出惩罚打算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公用事业治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就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详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本条例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997 年 8 月 29 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修订并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治理方法同时废止;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