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docx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导论一、国际经济法概念调整自然人、 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过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主体范畴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调整的经济关系复杂性, 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包括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三、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公平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治理或管制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位置不是公平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 包括双边、 区域和多边条约;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就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华沙牛津规章、约克安特卫普规章等;重要国际组织决议各国国内立法:如对外贸易法、外汇治理法、涉外税法、学问产权法、合同法等;帮助性渊源:国际司法判例、学说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就国家经济主权原就:进展中国家如何爱护自己的经济主权公正互利原就: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国际合作以谋进展原就:国际经济进展的必定要求其次章 国际经济法主体一、自然人基于自然诞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行为才能与权益才能是由该 “外国” 国内法及其与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打算的;而国籍在区分自然人是本国人仍是外国人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仍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才能与资格;二、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我国在有关法人国籍确定的问题上主要采纳依法人住宅地和法人登记注册 地相结合的原就;三、国家1、国家的经济权益才能和行为才能主要表现为:缔结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签订有关的国际经济合同1 / 232、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国家既可以具有参与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行为又可以具有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具有合同当事人身份或公平主体身份 和主权者身份两重性;国家通过它的机关或机构以国家名义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国家机关或机构以其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由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就是国际法国家主权原就派生出来的一项独立原就,其主要内容为: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强制执行豁免; 国家可以通过明示或通过加入国际条约的行为表示舍弃豁免权;四、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章程, 并在肯定的范畴内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五、跨国公司1、概念: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畴如何; (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依据肯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全部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特殊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共享知 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2、特点:生产经营的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治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3、跨国公司的法律位置:( 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位置: 诸实体没有特殊位置; 母公司具有基地国的法人资格; 子公司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它们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的位置相同;( 2)、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位置: 一般认为其是国内法人, 其权益才能与行为才能只能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4、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的冲突与冲突主要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母国,东道国与母国之间产生种种冲突和冲突;六、 国际经济组织(一)、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1、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 (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世界银行()( 3)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 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 为各成员供应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供应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个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和谐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 1)欧盟()(2)北美自由贸易区() ( 3)亚太经合组织()(4) 安第斯条约组织()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买卖1、概念: 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具体是指一国当事人与另一国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物资进出口活动,一方支付金钱给对方,以猎取对货物的全部权;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A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主要是贸易术语)2 / 23二、国际贸易术语B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1、含义:是用三个英语简写字母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负担、手续的承办和风险承担的责任划分;2、作用:简化交易磋商内容,缩短时间和节约交易费用贸易术语,按其次序分为E、F、C、D 四组:E 组 :即工厂交货 指定地点) ;该术语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较适用国内交易;F 组:卖方责任: (1)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 2) 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 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责任:( 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 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 买卖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边为界;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 费用和风险均以货物装运上船为界;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卖方责任: 1、必需在商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依据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2、除非买方未赐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 充分通知,或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比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卖方承担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为止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必需支付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为止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责任: 1、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2、在卖方依据商定的日期或期限 ,在指定的装运港 ,按该港习惯方式 ,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时受领货物;3、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由于未按照规定将所订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 ,或较原订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就自商定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 即清晰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 为限; 4、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由于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 ,或较原订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 ,或未能就租船事宜给卖方相应的通知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 合同项下; 5、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货交承运人;该术语指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海关出口手续,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合同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但是假如由于买方未能准时指定或选定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或者其所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未能按商定时间接收货物;或者, 假如由于买方未能准时向卖方发出适当的装运通知, 从而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其交货义务,就从商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 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不过, 这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条件;如3 / 23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 就卖方应当负责装货; 如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就卖方不负责卸货;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C 组:卖方责任: 1、自费办理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费,与情形下办保险费;2、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越过船舷 以前的风险与费用; 、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与费用;3、办理出口及结关手续;4、供应有关的单证或电子单证;:成本加运费 ( 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指卖方必需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是, 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就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成本、 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需负有与术语相同的 义务外, 仍必需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卖方责任:、卖方必需自付费用,依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 ,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载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形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2、卖方必需按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供应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 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 ,应依据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拟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 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政变险;、卖方必需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直至货物装运上船(越过船舷)为止;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依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在商定的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在需办理海关手续时需支付的费用,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 款和其他费用 ,以及依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需向买方供应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买方责任:如买方未按规定赐予卖方通知 ,买方必需从商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 ,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但以该项货物己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晰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买方必需支付自卖方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依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买方未按规定赐予卖方通知, 就自商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己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所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 其他费用 ,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在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当买方有权打算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 ,买方必需就此赐予卖方充分通知;通常也称为“到岸价格”或“到岸价”;: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需负有与术语相同 的义务外, 仍必需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由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运费付至 ( 指定目的地) ;该术语指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由承运人照管; 货物交至承运人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自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D 组:卖方的责任: 1、将货物运至商定的地点或目的地交货;2、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4 / 233、在术语中,卖方不但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仍要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并交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卖方仍须负责供应单据 :1 、商业发票; 2、正式出口文件; 3、提单或一般运输单据;4、帮助买方取得输入货物而须由发货国签发的文件;买方负责:待货物交买方处置后其一切风险及费用;: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预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 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 运;买方负责:待货物交买方处置后其一切风险及费用;: 完税后交货;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 卖方必需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负责 :仅须负责将货物自送达之运输工具上卸下;和卖方都不负责进口清关,而只负责出口清关,包括目的港卸货费用, 不包括目的港卸货费用;术语卖方负责出口清关和进口清关;3、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三、象征性交货指在买卖双方不直接接触的情形下,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或交付承运人后,并向买方供应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证,凭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及其他商业单据履行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卖方履行交单义务;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 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缺失或灭失, 买方也必需履行付款义务; 假如卖方供应单据不符合要求, 即使货物完好无损运达目的地,买方仍可拒绝付款;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假如货物运达目的地时,不符合要求,即使买方已经付款, 仍可据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货物买卖;是国际交易中最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特点: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位置于不同的国家境内;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且有特定的范畴;3、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具有复杂性;4、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畴(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畴: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 假如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假如国际私法规章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国际私法规章导致适用其法律的国家必需是缔约国;(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畴: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5 / 232. 经由拍卖的销售;3. 依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 电力的销售(三) 加工、装协作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供应尚在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 卖合同, 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当事人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供应劳力和服务的义务占卖方义务的50%以上);(四)公约不涉及的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全部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依据公约第 5 条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被称作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而并非合同责任,所以,亦不应当在公约的适用范畴之内;(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第12 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转变其效力;依据公约第12 条的规定,假如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批准参与公约时, 已经对公约中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可用非书面形式作成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那么,当事人就必需遵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种保留,而不能排除其效力;当事人亦不得转变或减损第 12 条的效力;(六)我国对公约的保留: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六、合同的成立(一)、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假如非常确定并且说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担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假如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示意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非常确定;1、要约生效的时间和要约的撤回: (1)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得予撤回,假如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 (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假如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a要约写明接受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任该项要约是不行撤销的, 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任行事;3、要约终止的情形: A 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撤销的要约,于撤销要约通知有效送达受要约人时(即早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的时间或与此同时),即被撤销并告终止;B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假如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 要约即告终止;C未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假如受要约人未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要约即告终止;(二)、承诺: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1、生效时间: 承诺于其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通知必需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 或者(在未规定此种期限的情形下)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而对口头要约, 就必需立刻接受, 除非交易情形说明应另当别论;假如受要约人并非以通知的形式表示其对要约的同意,而是通过肯定的行为作此种表示,就该行为亦须在上述期限内做出;6 / 232、承诺与反要约: 对要约虽表示接受, 但却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换者 (实质变更),并非是对要约的承诺,而是反要约(亦称“仍价”);假如被要约人虽然在表示接受要约的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或提出了不同条件等,但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变更要约中的条件,那么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就不影响被要约 人对要约的接受, 即不影响承诺的成立; 不过, 这以要约人未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要约人发出反对此种添加或不同条件的通知为限;(非实质变更)有关货物价格、 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 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3、承诺时间的确定: (1)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中规定的承诺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起算;( 2)假如信件上未标明发信日期,就从信封上所载明的日期起算;( 3)在要约人通过电话、 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承诺期间的情形下,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起算;4、逾期的承诺:逾期承诺有两种情形:( 1)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时,被要约人的承诺通知是在承诺期限后送达要约人的;( 2)在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时,被要约人的承诺通知是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送达要约人的;假如要约人在收到逾期承诺的通知后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其同意逾期承诺的看法通知被要约人,那么,逾期承诺就仍旧有承诺的效力,即构成承诺;假如载有逾期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说明, 它是在传递正常、 能准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形下寄发的, 那么,该逾期承诺即具有承诺的效力, 并相应地构成承诺, 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要约人其要约已经失效;确定逾期承诺效力的打算权仍在要约人;5、承诺的撤回: ( 1)承诺的撤回是指在承诺通知已经发出后,但尚未生效时,由被要约人将撤回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从而收回通知;( 2)承诺得予撤回, 但撤回通知须于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七、国际货物买卖双方权益和义务(明白)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2、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3、移交货物的全部权; 4、对货物与合同相符的担保义务;5、对货物的权益担保义务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金; 2、收取货物交货地点: 假如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假如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形下, 假如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 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其它情形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八、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明白)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方法:1、实际履行; 2、对货物进行修理、补救;交付替代物;3、削减价金; 4、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的性质是终止合同关系,因此宣告方不得实行任何与此相冲突的其他救济方式); 5、损害赔偿(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 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缺失额相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补救方法: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宣告合同无效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 必需按情形实行合理措施, 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缺失, 包括利润方面的缺失; 假如他不实行这种措施, 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缺失数额;7 / 23九、根本违约1、定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望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怜悯形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2、卖方根本违约的情节:不交货、推迟交货、货物与合同不符、部分交货买方根本违约的情节:拒绝支付货款、拒绝收取货物十、先期违约定义: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可以是违约方明确的表示,也可以从其行为中判定出来;法律后果: 1、中止履行:当另一方当事人1)履行义务的才能或信用有严峻缺陷;2)他在预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说明其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履行期到来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3、当事人的义务: 1)必需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打算立刻通知对方;2)当对方供应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十一、货物全部权与风险的转移货物全部权转移: 1、合同成立时间为全部权转移时间;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全部权发生转移; 3、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意图打算全部权转移(如付清价款后、修理更换后、检验后等) ; 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全部权;5、交单时发生转移货物风险转移: 公约采纳的是全部权与风险相分别的原就:(一)风险划分原就: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就;2、过失划分原就;3、国际惯例优先原就;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P90(二)风险转移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货交第一承运人;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2、在途货物的交货订立合同时起;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卖方营业地;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一、班轮运输1、定义: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次序,依据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的水上运输方式;班轮运输适合于货流稳固、货种多、批量小的杂货运输;2、特点:(1)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这是其最基本特点;(2) 班轮运价包括装卸费用, 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3) 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4) 承运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二、提单 : 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1、作用:( 1)是托运人与承运人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是代表货物权益的凭证;2、倒签提单: 提单中载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为了躲避延期交货的责任, 使其能顺当结汇, 托运人就有可能要求签发倒签提单、托运人这时通常要向承运人出具保函, 保证赔偿承运人因倒签提单而遭受的一切缺失;一般认为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对之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收货人可以拒绝付款提货,也可以要求赔偿缺失;3、预借提单: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头装船情形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这种提单往往是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和交单结汇期限即将届满时,8 / 23应托运人要求而签发; 预借提单可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恶意串通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尽管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了保函,但承运人仍要与托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连带的侵权的法律责任;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海牙规章 、维斯比规章 、汉堡规章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鹿特丹规章四、海牙规章1、承运人的责任: ( 1)承运人必需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 妥当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 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应妥当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管与卸载;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 1)货物运输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装货时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 时起至卸货时货物脱离吊钩时为止,即“钩至钩”期间;二是使用岸上起重机装卸,就 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即“舷至舷”期间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至于货物装船以前,即 承运人在码头仓库接管货物至装上船这一段期间,以及货物卸船后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这一段时间,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在上述两段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所应承担 的责任和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2) 1 年之内提起诉讼;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单位责任限制” ;当货物灭失或损害所带来的实际缺失没有超过该赔偿限额时,承运人(或船舶)依据实际缺失赔偿;当实际缺失超过了该赔偿限额时,承运人(或船舶)仅按该限额赔偿;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对承运人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充分表达了对承运人利益的爱护;不论承运人或船舶, 在任何情形下, 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每件或每单位超过100 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任意情形下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4、承运人责任的豁免: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免责主要有以下几种:不行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掌握的免责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特殊免责条款承运人免责条款5、托运人责任: ( 1)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保证他在货物装船时所供应的标志、号码、数量和重量的正确性,并对由于这种资料不正确所引起或造成的一切灭失、损害和费用,赐予承运人赔偿(2)通知义务:如托运人未经承运人同意而托运属于易燃、 易爆或其他危急性货物, 应对因此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一切损害和费用负责;五、维斯比规章维斯比规章对海牙规章的修改主要包括:(一)、适用范畴:提单在一个缔约国中签发;从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提单载有的或由提单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应受本公约的各项规章或使公约生效的任何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的国籍如何;(二)、提单的证据效力:当提单转移给善意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纳;爱护了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三)、集装箱条款责任限制:假如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装载时,提单中应载明装在这种运输工具中的货物的件数或单位;当货物缺失时只能按记载的件或单位的赔偿限额运算;否就,就按集装箱作为一件单位运算;(四)、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 年,诉讼提出后假如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即使期满后, 假如受理该案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准许,仍可以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准许的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9 / 23(五)、船方的雇佣人员(船长、船员或其代理人员)的法律责任限制:船方的雇佣人员在受雇期间由于其过失造成人身或货物的缺失,与承运人一样适用免责和限制的规定;(六)、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凡属未申报价值的货物,其灭失或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 666.67 特殊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 特殊提款权运算,两者以较高者为准;六、汉堡规章适用范畴扩大:适用于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责任范畴扩展: 扩展为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时起卸货港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赔偿责任转变:改为承运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货物范畴扩大: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赔偿金额提高:提高到每件或装运单位835 运算单位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 运算单位;有效;保函合法化: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索赔时效延长:延长至2 年,经索赔人声明可多次延长;管辖权挑选规定:被告居所地、合同订立地、装货卸货港、合同指定地七、我国海商法1、我国未加入三个国际公约,但海商法中有吸取三个公约中的有关规定:(1) 海牙规章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和免责、诉讼时效的规定;(2) 维斯比规章中关于提单对善意第三人的最终证据作用的规定;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拼装货的运算;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适用其代理人及雇员的规定;( 3)汉堡规章中关于货物、实际承运人、迟延交货等概念和规定;2、独创之处: ( 1)对承运人责任期间进一步具体化;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接管到交付”,灭失八、租船运输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 “钩至钩”、“舷至舷”(2) 索赔: 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显而易见,应在货物交付时提出;货物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应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 天内,集装箱交货从次日起 15 天内提出;1、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按合同商定的一个或数个航次,把船舶租给承租人, 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一种运输合同;依据合同商定的航次, 可以分单航次租船合同、 来回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连续来回航次租船合同;2、定期租船合同:指出租人向承租人供应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商定的期限内按商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3、光船租船合同:是指由船舶全部人保留船舶的全部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供应不配备船员的光船,由租船人雇用船员,在商定的期限内占有、使用船舶,并支付商定租金和治理船舶的合同;它实际上是属于租赁合同;九、航空运输、铁路运输1、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章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 )2、海牙议定书全称是修改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章的公约的议定书3、国际货协 (),全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我国于l953 年加入;10 / 23十、国际货物多式联运1、概念: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一地点运输到另一国家的某一地点的运输组织形式;2、责任制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对发生于全程各区段的货物损坏都承担赔偿责任;( 1)责任分担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就依据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来确定;( 2)网状责任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就依据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来确定;( 3)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不论损害发生于哪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适用统一的责任规定;3、我国没有参与多式联运公约;在多式联运问题上,依我国海商法,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为网状责任制;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海上保险的保险单1、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又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投保单上各项内容外,仍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畴以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益、义务等方面的具体条款;保险单经被保险人背书, 即伴同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一起转让给受让人,事先事后均无须通知保险人;2、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具体保险条款外, 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它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二、保险责任起讫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承保责任的起讫,均采纳“仓至仓条款” ;(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头,始终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但是, 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