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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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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docx

    芜湖市市容城管行政执法有用手册芜湖市市容治理局 芜湖市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二一一年七月芜湖市市容城管系统四项禁令一、严禁滥用职权私自执法;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峻后果的,予以开除;二、严禁收受爱护费,截留、私分罚没款,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峻的,予以开除;三、严禁参加赌博;凡被公安机关查处的予以辞退;情节严峻的,予以开除;四、严禁酒后驾驶公务用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峻后果的,予以开除;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芜湖市市容城管行政执法标准与执法程序执法标准一、行为标准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标准、服务热忱、办事公平;二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1 、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 、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协作;3 、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有序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损坏当事人财物;4 、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庄重仔细,不得问及与检查无关的问题,不得实行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5 、检查、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精确,不得随便涂抹、篡改;笔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形;6 、注意宣扬训练,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冲突的言行举止;7 、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赐予的协作,准时反馈检查结果;三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打算时,应当做到:1 、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明确规定;2 、作出打算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益;3 、仔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取接受合理看法,不予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4 、依法爱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益的恳求;5 、坚持惩罚与训练相结合的原就,注意执法成效,不得以罚代管;6 、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无视、违反法定程序;7 、收取费用应当严格依据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8 、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四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做到:1 、依据法定时限准时送达;2 、直接送达应在被送达人、被送达人的代理人、指定签收人在场时进行;被送达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才能的人时, 应由监护人签收;3 、被送达人有不懂得之处应当耐心解答;4 、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5 、实行公告送达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五行政执法人员在实行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 应当做到:1 、实行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法律授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2 、实行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挑选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缺失;3 、实行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将有关打算、通知依法送达当事人;4 、实行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没有到场的,不影响执行;5 、实行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执法人员应当全程使用录音、摄像设备,客观全面的记载执法过程;6 、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共同清点、查验物品, 制作先行登记储存证据清单 ,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后签字确认;7 、登记储存的物品应当妥当保管,不得使用、 丢失或者损坏,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便处置;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储存的物品实行强制措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时处理;8 、返仍物品应当准时通知当事人领取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办理相关手续;二、外表标准一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公务员外表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衣着干净、大方得体、外表端庄、仪容严整、姿势良好;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着装方面应当做到:1 、本部门配发制式服装的,除有特别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2 、着制式服装时,戴帽应当端正;3 、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得袒胸露怀,不得卷裤腿;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仪容方面应当做到:1 、保持头发干净,不得染彩发;2 、不得纹身、化浓妆、染彩色指甲;3 、不得佩带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三、语言标准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应当标准用语,力求简洁、明白;一、简易程序执法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下,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当场惩罚的程序步骤为:1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确认违法事实,说明作出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益;2 、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场惩罚打算中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形,违法行为,行政惩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3 、填写当场惩罚打算书交付当事人签名盖章;4 、当场收缴罚款的,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 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5 、当场作出惩罚打算的,须在当天报所属单位备案;6 、当场收缴的罚款,须在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入专户;二、一般程序除简易程序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外,其他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必需全面、客观、公平、准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并予以审查、核实后,依据不怜悯形,作出处理打算;1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说明执法身份;2 、制作现场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说明缘由;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3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形,现场检查必要时,应当拍照照片或者录像;4 、收集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年龄等,有证人的签名等;5 、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应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内容和期限;6 、对需要进一步具体调查的,应填写询问调查通知书, 并告知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以及要求当事人供应的相关资料,制作询问笔录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情形、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形等;7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储存,并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处理打算;先行登记储存证据打算书必需填写证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8 、作出行政惩罚打算前,应填写行政惩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惩罚打算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 权益,当事人要求陈述或申辩的,要仔细填写陈述申辩笔录;9 、下达行政惩罚打算前,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凿、案件定性是否精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惩罚程序是否合法等;10 、作出惩罚打算后,应将行政惩罚打算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惩罚打算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惩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当事人拒绝接收 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 见证,并说明情形,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11 、结案:案件处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将本案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并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三、听证程序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对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0000 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惩罚打算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据程序组织听证;10发觉案源调查取证告知填写送达惩罚打算书执行备案、解缴归档行政惩罚案件简易程序流程图1、检查1、执法人告 知 当1、条件:违法事实确凿,1、当事人应当自收处处1、惩罚决办 案人发觉 ;员出示执事 人 作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罚打算书之日起十五日定下达2员 对案2 、 举法证件,出 行 政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日内向法卷 材料报; 3、说明执法处 罚 决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 、由执法人员制部门报进 行整上级 交身 份 ;定 的 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包括以送惩罚决理 , 按办; 4、2、 办案实 、 理的,可以当场作出惩罚决下情形:1处 20 元以定 书 备规 定归有关 部人员当场由 及 依定;下罚款的;2处 20 元案; 2、当档 , 并门移调查违法据 , 并2、当场惩罚打算书应当载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罚移 送档交; 5、事实,依告 知 当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形、违场收 缴 事后 难 以执 行款的在2案 保管其他 途法收集必事 人 有法行为、行政惩罚依据、的;3当事人向指定日内向银人 员妥径;要 的 证权 进 行惩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银行 缴 纳罚 款 确有 困行解缴罚善保据;陈 述 和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难,经当事人提出;收款;管;申辩;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由缴时需出具省财政部门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 核告知打算送达执行归档行政惩罚一般程序案件流程图案件的来具体承办机构填应当依法收集以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写出办案人员将案当事人未惩罚打算依法作出后,办 案 人源 主 要写立案审批表,下证据:1 书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惩罚建议卷材料及行在法定时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惩罚员 按 照有:执法同时附上相关的证;2物证;3书,并草拟行政惩罚打算书,政惩罚处理审限内提出决 定的 期 限内 予 以履 安 徽人员检查材料投诉材料、证人证言; 4连同案卷交由法制部门进行书批表报分管陈述和申行;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省 城 管发觉;上申诉材料、控告视听资料、电脑面核审;法规科核审案件应当局长批准,分辩的,办惩罚的,应当由当事人处 罚 文级机关交材料、上级机关数据;5 当事对全部移送材料进行登记,并管局长对行政案人员制自收到惩罚打算书之日书 制 作办或者有交办或者有关部人陈述;6 鉴制作案件核审笔录,对事实不惩罚建议批准作行政处起 15 日内,到指定的银标 准 关部门移门移送的材料、定结论;7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后,由办案人罚 决 定行缴纳罚没款;的 装 卷送;有关当事人供应的材勘验笔录和现场准、惩罚不当的案件,退回办员以城管局的书,报经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顺 序 将当事人的料、监督检查报笔录;上述证据,案人员补证或修改;对超出管名义,告知当分管局长惩罚打算的,可以实行所 有 案交代;群告、核查猎取的应当符合法律、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单位按事人拟作出行批准后打以下措施: 1到期不卷 材 料众检举、证据等,由分管法规、规章等关有关规定移送;对程序合法、政 处 罚 的 事印,并在 7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装 订 成申诉、控局长批准,办案于证据的规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实、理由及依日内实行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卷 , 并告等;机构负责人指定并经查证属实,确、惩罚恰当的签注核审看法,据,并告知当法定送达罚款2依据法律规定,移 交 档两名以上办案人才能作为认定事退回案卷,由办案人员将整个事人依法享有方式将处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案 保 管员 负 责 调 查 处实的依据;案卷及法制部门的核审看法报陈述、申辩权;罚打算书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人 员 保理;分管局长批准;送达当事拨抵缴罚款; 3申请管;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行政惩罚项目序号项目惩罚依据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在 主 要 街 道临 街 建 筑 物的 阳 台 和 平1 台 上 长 期 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拒不改正的;未 按 照 规 定在 主 要 临 街城 市 建 筑 物上 安 装 空 调2 室外机、排气扇管 、防盗窗网 、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擅 自 设 置 大3 型户外广告, 影响市容的;在 城 市 建 筑物、构筑物、其 他 设 施 以4 及 树 木 上 涂写、刻画或者未 经 批 准 悬挂、张贴宣扬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外,可以赐予警告,并可依据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其次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外,可以赐予警告,并可依据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依据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 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除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外,可以赐予警 告,并可依据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其次款的 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 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除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外,可以赐予警 告,并可依据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 其次款规定, 在城市建筑物、 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品的;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扬品的,处以1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未 经 批 准 在街 道 两 侧 和5 公 共 场 地 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未 经 批 准 搭建建筑物、构6 筑 物 或 者 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城 市 施 工 现场 不 符 合 规7 定,影响市容和 环 境 卫 生的;运输液体、散装 货 物 不 作8 密封、包扎、掩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政主管部门除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外,可以赐予警 告,并可依据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 经营的,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市容的, 处以 500 元以上 25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除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外,可以赐予警 告,并可依据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 经营的,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市容的, 处以 500 元以上 25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除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外,可以赐予警 告,并可依据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 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外,可以赐予警告,并可依据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未 履 行 卫 生责 任 区 清 扫保 洁 义 务 或9 者 未 按 照 规定清运、处理垃 圾 、 粪 便的;城 市 中 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 其 他 设10 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 境 卫 生 标准的;破 坏 公 共 环境卫生,随地11 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破 坏 公 共 环境卫生,随地12 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燃烧 垃 圾 和 冥纸的;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掩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外,可以赐予警告,并可依据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八违反其次十一条规定, 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依据规定清运、处理垃 圾、粪便的,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其次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 制拆除,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其次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 补救措施外,可以赐予警告,并可依据以下规定惩罚:一随 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 元以上 25 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燃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其次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 补救措施外,可以赐予警告,并可依据以下规定惩罚:一随 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 元以上 25 元以下的破 坏 公 共 环境卫生,未按13 照 规 定 的 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占 用 城 市 道路、街巷经营14 机 动 车 辆 修理、清洗业务 ,影 响 环 境 卫生的;未 按 照 城 市人 民 政 府 市容 环 境 卫 生15 行 政 主 管 部门 规 定 的 时间、线路和要求 清 运 建 筑垃圾的;未 经 批 准 在市 区 内 饲 养16 家畜家禽,影响 市 容 和 环境卫生的;在 公 共 场 所遗 留 宠 物 粪17 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燃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其次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 补救措施外,可以赐予警告,并可依据以下规定惩罚:二未 依据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其次款违反其次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 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 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其次十五条其次款规定,未依据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 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订正违 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外,可以赐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其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其次款违反其次十九条其次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 留宠物粪便, 不即时清除, 影响环境卫生的, 对其饲养人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损 坏 各 类 环18 境 卫 生 设 施及 其 附 属 设施的;擅自拆除、迁移 环 境 卫 生19 设 施 或 者 未按 批 准 的 拆迁 方 案 进 行拆迁的;20 在 公 共 场 所抛撒冥纸的携带犬、猫乘坐 公 共 交 通工具、进入室21 内 公 共 场 所和 设 有 禁 入标 志 的 室 外公共场所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其次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除责令复原原状外,可并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其次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除责令复原原状外,可并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爱国卫生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全部以下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订正违法行为, 实行补救措施, 可以赐予警告, 并可以依据以下规定惩罚: 二乱扔废旧电池、 塑料包装物, 抛撒冥纸,燃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的,处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安徽省爱国卫生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携带犬、猫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 共场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将 建 筑 垃 圾22 混 入 生 活 垃圾的;将 危 险 废 物23 混 入 建 筑 垃圾的;擅 自 设 立 弃24 置 场 受 纳 建筑垃圾的;建 筑 垃 圾 储运 消 纳 场 受25 纳工业垃圾、生 活 垃 圾 和有 毒 有 害 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其次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其次项行为之一的,处 2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赐予警告,处以罚款:二将危急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 其次项行为之一的, 处 300O 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其次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 其次项行为之一的, 处 300O 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其次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施 工 单 位 未及 时 清 运 工26 程 施 工 过 程中 产 生 的 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 工 单 位 将建 筑 垃 圾 交给 个 人 或 者27 未 经 核 准 从事 建 筑 垃 圾运 输 的 单 位处置的;处 置 建 筑 垃圾 的 单 位 在28 运 输 建 筑 垃圾 过 程 中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以 其 他 形29 式 非 法 转 让城 市 建 筑 垃圾 处 置 核 准文件的;未 经 核 准 擅30 自 处 置 建 筑垃圾的;处 置 超 出 核31 准 范 围 的 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准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二条其次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任 何 单 位 和个 人 随 意 倾32 倒、抛撒或者堆 放 建 筑 垃圾的;未 经 批 准 擅33 自 占 用 或 者改 变 公 厕 使用性质的;单 位 和 个 人未 按 规 定 缴34 纳 城 市 生 活垃 圾 处 理 费的;未 按 照 城 市生 活 垃 圾 治理 规 划 和 环境 卫 生 设 施35标 准 配 套 建设 城 市 生 活垃 圾 收 集 设施的;城 市 生 活 垃圾 处 置 设 施36未 经 验 收 或者 验 收 不 合格 投 入 使 用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畴的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便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 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厕治理方法其次十三条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情节,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 元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未依据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体会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的;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 经 批 准 擅自关闭、闲置37 或 者 拆 除 城市 生 活 垃 圾处置设施、场所的;随便倾倒、抛38 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未 经 批 准 从事 城 市 生 活39 垃 圾 经 营 性清扫、收集、运 输 或 者 处置活动的;从 事 城 市 生活 垃 圾 经 营性 清 扫 、 收40 集、运输的企业 在 运 输 过程 中 沿 途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从 事 生 活 垃圾 经 营 性 清41 扫、收集、运输 的 企 业 不履行城市生活 垃 圾 管 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随便倾倒、抛洒、堆放 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 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其次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 元以上 3方法其次十条 规 定 义 务的;城 市 生 活 经营 性 处 置 企业不履行城42 市 生 活 垃 圾治理方法其次 十 八 条 规定的义务的;从 事 城 市 生活 垃 圾 经 营性 清 扫 、 收43 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 事 城 市 生活 垃 圾 经 营44 性 处 置 的 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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