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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电大国家赔偿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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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电大国家赔偿法复习资料.docx

    精品学习资源国家赔偿法1、如何懂得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四层意思: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第一,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受国家侵害行为侵害的 相对人所赐予的赔偿;其次,国家赔偿的费用来自于国库;国家赔偿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依据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应明确: A、国家赔偿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在上述机关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 B、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需是行使职权的行为;C、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需是违法行为;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国家赔偿是一项旨在为相对人供应法律救济的详细的法律制度;2、我国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分是什么?在我国,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分表现在:赔偿主体不 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详细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 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样的; 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害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就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 归责原就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就主要是违法原就;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就主要是过错原就,以无过错原就和公正原就为补充;赔偿的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的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民事赔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赔偿范畴不同;国家赔偿主要限于直接物质损害;民事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方式不同;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民事赔偿既可实行余钱赔偿的方式,也可采纳复原原状等方式;3、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有什么区分?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 起;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复原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由法律规定为限,其目的是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殊缺失的相对人的供应补偿, 以表达公正负担的精神;适用的领域不同;在我国,国家赔偿既包括行政赔偿,也包括刑事赔偿,仍包括民事、行政审判中的侵权赔偿;国家补偿主要存在于行政领域;补偿的范畴不同;国家赔偿虽只赔偿直接物质缺失,但比国家补偿的范畴要宽;国家补偿一般以直接现实的缺失为限, 而且在很多情形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小于直接缺失额;发生的时间不同;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国家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之前, 由法律直接规定;4、如何懂得我国国家赔偿的性质?国家赔偿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区分与其他赔偿的特性,它通常包括两项内容,第一,国家赔偿责任的属性,即国家赔偿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仍是国家责任;其次,国家赔偿的责任指向,即国家赔偿到底是履行代位责任仍是履行国家自己的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在立法上确认了国家赔偿的国家责任性质;国家赔偿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无论在实体仍是在程序上都与民事责任不同;由于:第一,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侵权给相对人的造成的缺失的赔偿,其着眼点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补救,从而与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有本质区分;第 二,国家赔偿与公共利益关系亲密,因而在赔偿的方式、范畴和程序上都有别于对民事责任的追究;第三,国家赔偿的主体为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列支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因此,国家赔偿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责任是由其内在的本质和特点所打算的;在我国,国家赔偿的自己责任观点已为立法所确认,国家赔偿法第2 条的规定,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原就为客观的违法原就,不以公务员的主观过错为前提,这意味着国家赔偿是一种直接的自己责任,而不是代位责任;5、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指向上有哪些学说?关于这一问题,一直众说纷纭,其中有两种观点最具代表性,第一种观点是代位责任说;该观点认为国家承担的责任并非自己的责任,而是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责任;从理论上说,公务员应当就其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但公务员的财力有 限,为确保受害人能获得实际赔偿,由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种观点是自己责任说,该观点认为无论公务员有无主观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由违法行为所引起,国家都要负赔偿责任; 6、国家赔偿的意义是什么?国家赔偿制度是对国家责任的确定与确认,有利于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A、确认国家责任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B、确认国家责任是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国家赔偿制度是对受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救济,有利于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制度有利于国家的稳固和社会的进步;此外,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仍有利于解除国家公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更大胆努力工作,而不致因责任过重使其到处谨慎,畏缩不前;7、如何懂得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内涵?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国家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国家违法侵权赔偿责任,不包括国家承担的因其合法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是有关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有哪些?宪法;国家赔偿法法典;民法通就;诉讼法,主要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其他涉及国家赔偿的单行法律;法律说明;此外,行政法规定中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也是国家赔偿法的渊源;9、国家赔偿法的特点是什么?国家赔偿法以确立国家赔偿责任为其核心内容;国家赔偿法以其他部门法为基础,和其他部门法联系亲密;国家赔偿法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10、国家赔偿法有什么作用?规范国家赔偿,建立健全国家责任制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国家赔偿恳求权;监督和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1、国家赔偿法学的讨论范畴包括哪些?第一部分为国家赔偿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涉及国家赔偿的性质、特点、存在的依据,国爱赔偿的产生与进展规律以及国家赔偿的原就和赔偿的构成要件;其次部分为国家赔偿的实体规章部分,包括赔偿的范畴、方式和标准等;第三部分为国家赔偿的程序规章部分;12、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就有什么功能?归责原就表达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归责原就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对赔偿构成要件起打算作用;归责原就打算了可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范畴;归责原就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的程序;第一,它打算了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分担; 其次,它直接影响到解决国家赔偿纠纷的环节;综上所述,归责原就对国家赔偿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是司法人员或其他裁决人员处理国家赔偿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就;13、过错原就和无过错原就有什么区分?过错原就是以行为动身, 评判行为本身有无欠缺或行为人有无主观有意和过失;而无错原就是从结果动身,有损害结果即导致赔偿,不以过错为前提;过错原就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就,在归责原就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而无过错原就适用于工业事故等有高度危急的领域;过错原就具有规范行为,制裁不当的作用,而无过错原就仅为了补救受害人,无其他作用;过错原就与无过错原就的关系较为复杂,一方面,过错原就在具备高度危急的领域需要无过错原就予以补充;一方面,过错原就与无过错又相互冲突,凡是适用无过错原就的地方就不再有过错原就的用武之地;14、什么是客观过错原就和违法原就?二者的关系如何?客观过错指致害行为不符合肯定的模式和标准,具有应受非难性,它着眼于致害行为本身,从行为上来判定是否具有过错,违法原就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的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任的标准,而不同有无过错;违法原就与客观过错原就都是从行为动身,对行为进行评判,甚至于提拱的行为模式接近于重合,但二者也存在着原就区分:违法原就当然在本义上包括违反诚信原就等, 但法律、法规的规定仍是最重要的特性;而客观过错的标准比较敏捷,主要由审判人员把握;违法原就在解决共同过错或混合过错致害的赔偿问题时不如客观过错原就简洁、明白;15、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纳违法归责原就的理由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纳违法归责原就,是由于该原就作为归责原就具有以下优点:( 1)克服了过错责任的不同确定性;过错责任虽然作为法律责任的基础,具有法律责任的功能,但在详细责任的确定上具有弹性, 人们很难把握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同时举证责任在被告方, 被告方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依靠于被告方的举证;因此, 过错责任原就的适用也存在着难以全面爱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西方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就的同时也不得不采纳其他帮助性的归责原就, 用来补偿不足;违法责任原就供应了承担责任的详细依据 , 即不管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态度如何,只要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 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2)强调了行为的合法性;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社会中建立秩序,规范权力的运行,爱护公民权益;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 受法律规范所约束 ,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直接与法律责任相联系;这就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尽量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保持一样, 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尽到法律要求留意的程度;适用违法归责原就,与当代法治国依法治国家的要求相适应;( 3)具有可操作性;违法归责原就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就,简洁明白,与违法(不法)及过错原就相比,更便于操作;违法(不法)及过错原就采纳双重标精确定国家赔偿责任,不仅未能防止过错原就在主观判定方面的困难,而且双重标准意味着缺少任何一个标准,都不发生赔偿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违法(不法)及过错原就限制了受害人的求偿权,降低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4)将各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及其免除联系起来;在国家众多的法律中, 各种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和不尽相同的免责事由, 只要某一法律对一行为认定合法, 那么该行为不会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在另一方面, 只要某一法律对某一行为设定了免责条款 , 那么这一行为同样不会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5)违法归责原就以违法执行职务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以赔偿的可能性,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分清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做到区分对待;无过错原就只强调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区分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混淆了国家赔偿与补偿的区分,与国家承担责任的才能不符合;16、试综述学术界关于违法归责原就的缺陷的熟悉;纵观中外学者对违法归责原就的批判,结合我国国家赔偿的司法实践,违法归责原就的不足突出表现在适用违法责任原就使得国家赔偿的范畴过窄,详细表现在:( 1)适用违法责任原就不能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下的国家赔偿问题;由于国家治理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应变性,立法机关不行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全部国家行为,因而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和司法领域;行政惩罚的自由裁量涉及范畴之广、幅度之大尽人皆知,刑事审判中罪与非罪之间、罚与不罚之间、挑选法定刑的刑种和确定刑度等地方都存在着自由裁量权,在财产刑适用方面的自由裁量幅度较行政惩罚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往往涉及权益的爱护与救济, 其中“度”的挑选的不同会造成权益实现的不同结果;合理、正值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有利于国家治理目的的实现,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爱护 , 但滥用自由裁量权就违反客观事实 , 依据自己的好恶作出与不作出某种行为 , 与法律设定自由裁量权的本意相违反;“无限自由裁量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经济手段对自由更具有破坏性;”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 条第( 4)项规定的精神,自由裁量仅存在当与不当的问题,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和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很难认定其为违法,由于不当或明显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甚或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很难依据违法归责原就适用国家赔偿;我国司法赔偿实行“无罪赔 偿”原就,将轻罪重判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畴之外,就明确说明白这一 点,学术界关于行政自由裁量致损应否赔偿的争议也源自违法归责原就;事实上,由于各种缘由,由于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致损的案件不在少数,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势在必行,使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致损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是有效规制的手段之一,确立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就必需考虑这一因素;在单纯适用违法责任原就的条件下不能合理地掌握自由裁量权和充分地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 2)适用违法归责原就不利于对错拘、错捕受害人的爱护;对于错误逮捕的可以适用违法归责原就予以国家赔偿,但那是基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作出的阐解;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逮捕的条件明显低于有罪判决的条件,只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可打算逮捕,即使以后证明受害人无罪的,也不能由此认定检察机关的逮捕行为违法,从而以违法原就适用国家赔偿;但对于合法的“错拘、错捕”依违法归责原就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这是极不公正的;从爱护公益的角度动身,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可了合法“错捕、错拘”的存在,但是个人人身自由受到剥夺遭受的损害系为爱护公益而付出的特殊牺牲,理应由国家赔偿;对此他国赔偿法多采结果责任原就:被羁押的公民确系无辜的,无论司法机关是否违法,有无过错,该公民都有权恳求赔偿;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49 条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暂时拘禁的人,假如在程序终止时不予起诉、免予惩罚或无罪释放的打算已确定,而且羁押给他造成明显不正常的损害或特殊重大的损害, 可以恳求赔偿;”德国1971 年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其次条第一款规定:“假如当事人已被释放,或者针对他的刑事追诉措施已被终止,或者 法院拒确定他开庭审判,当事人由于受羁押或其他刑事追诉措施而遭受的 缺失,由国库予以赔偿;”(3)无法解决合法行为致害问题;适用违法归责原就排除了合法行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通过补偿的方式救济,这就形成国家补偿制度;违法责任原就是以现存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而法律规范不行能对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问题都予以规定, 当法律规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一行为没有作规定时 , 其行为就不能作违法或合法的推定, 当这一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 , 假如从国家赔偿或国家补偿两方面都不能获得救济是不合理的;目前我国的国家补偿制度正处于初创阶段, 仍未系统化、程序化, 假如将国家赔偿的范畴仅仅限定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就简洁使某些损害在两种制度中得不到救济;从肯定的意义上讲, 单纯地适用违法责任的原就也存在刻板地、简洁化的弊端;(4)违法归责原就不利于对事实行为的审查;如 我们所知,从国家豁免到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是对以前的确定主权观念的一次超越,它使得受到国家侵害的个人能够得到救济;尽管各国在不同程度上仍有肯定的保留,但总的看来,国家赔偿的范畴是特别广泛的,并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国家不但要为公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也要为国家的经济行为承担责任;不但要为作为行为承担责任,也要为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不但要为法律行为承担责任,也要为大量的事实行为承担责任;不但要为其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仍要为其全部物造成的损害负责;而国家赔偿法中责任的广泛性,是违法归责原就不能完全作出适当地处理 的;违法归责原就的理论起点是国家职权行为的可被司法审查性,除赔偿机关主动作出赔偿的情形以外,只有经过司法审查程序被确认为违法的行为才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的问题;国家职权行为的违法形式与方式是极其多样,而可被司法审查而确定为违法的职权行为是有限的;特殊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样的情形之下,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远较于国家赔偿法的受案范畴窄;即便在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说明出台之后,受案范畴有所扩大,但仍旧不足以涵盖国家赔偿所要求的范畴;因此在很多情形之下,如何通过司法审查来确定国家赔偿中行为的违法性便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由此可见,违法归责原就必定造成国家赔偿法上大量无法以违法标准加以衡量的事实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的局面;17、在我国法学界,关于违法的涵义有哪些懂得?依据广义的违法,违法的内容详细包括哪些?关于违法的涵义,在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作出的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违反明确的法律规范干涉他人权益;违反诚信原就、敬重人权原就及公序良俗原就干涉他人权益;滥用或越权行使自由裁量权,供应错误信息、指导及许可批准,造成他人权益损害;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尽到合理留意;即广义上的违法;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定;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事实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在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违反法的一般原就;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在行使职权时没有尽有合理留意; 18、在详细适用违法归责原就时,应留意哪些问题?违法是指致害行为违法,而不是损害结果违法;行为违法既包括作为违法,也包括不作为违法,作为违法包括职权行为违法,也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违法在国家赔偿中和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不同的内涵;第一,违法在国家赔偿中不仅指详细行政行为违法,也指事实行为违法或违反法的一般原就,其次,违法的“法”在国家赔偿中指法律、法规及合法的规章,同时仍包括法的原就以及事实行为所要符合的一般标准;违法原就主要是一项客观归责原就,但也不排除审判人员或裁决人员的自由裁量;19、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就的关系如何?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分;其联系表现在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行;归责原就是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而责任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就的详细表达,其目的旨在实现归责原就的功能和价值;两者的区分为:归责原就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原就,它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国家赔偿的致害行为范畴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以及赔偿程序的设计具有很大的打算作用;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的详细判定标准,主要作用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审判人员或裁决人员要在归责原就的指导下,运用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对致害行为进行全面分析评判, 以最终确定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归责原就只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和标准,单凭这一标准,无法作出国家赔偿责任是否构成的判定;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包括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要 件,除了以归责原就为核心要件外,仍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等,借助于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审判人员成或裁决人员可以较精确地作出国家赔偿责任是否构成要件;20、试述我国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限于:A、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对公民其他权益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B、由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引起的财产缺失;对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C、财产损害中只有直接的缺失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对间接缺失不予赔偿;侵权行为主体;我国国家赔偿将侵权行为主体范畴限定在行使行政职能以及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及工作人员;此外,仍包括事实上执行公务的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需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21、赔偿主体的特点是什么?各国对赔偿主体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与民事赔偿的主体相比,国家活动中的赔偿主体又有自己的特点,表现 在:在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赔偿主体无一例外地包含了国家,而且以国家为重要的赔偿主体;赔偿主体与国家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人不相一样;国家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而赔偿主体却以国家为主;国家作为赔偿主体时享有很多特权;第一,国家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只对少数人受到的特定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一般的损害不予赔偿;国家作为赔偿主体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国家作为赔偿主体,表达在:A、国家赔偿的费用一律由国家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B、国家机关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详细的赔偿工作;C、国家赔偿受害人的缺失后,有权向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22、我国为什么挑选国家作为赔偿主体?国家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是职务托付关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其行为的法律后是一律归属于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当然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假如规定致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赔偿主体,就简洁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压力;一方面会使其谨小慎微,不敢放手工作,另一方面,一旦引起赔偿的纷争,会分散其精力、时间,也将给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国家作为赔偿主体,对受害人来说有救济的保证,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的收入不高,假如一旦引起赔偿争议,致害的工作人员往往无力承担赔偿费用,假如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赔偿主体,就会使受害人的赔偿恳求权失去意义,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仍旧得不到保证;规定国家作为赔偿主体也是顺应世界潮流的需要,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进展,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范畴已越来越宽,从进展趋势来看,国家已逐步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 任,然后向致害的国家公务人员行使追偿权;23、如何懂得我国的国家赔偿范畴?从主体上看,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赐予赔偿;详细包括: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D、审判机关及工作人员; E、行使监狱治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赔偿针对的行为来看,国家对基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赔偿的损害是指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从国家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权益来看,国家赔偿仅仅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自权或财产权缺失赐予赔偿;24、确定国家赔偿范畴的意义是什么?明确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畴;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恳求国家赔偿的范畴;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畴;25、试述我国国家赔偿范畴的设定标准;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设定我国国家赔偿范畴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标准,即对国家机关的哪些行为予以赔偿;二是损害标准,即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赐予赔偿;行为标准;主要表现为两项原就:A、违法行为赔偿原就,国家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赐予赔偿,对于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就不予赔偿;适用这一原就,应留意区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B、行政、司法赔偿原就;这一原就是指国家只对行政、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标准;主要表达为有限赔偿原就;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国家并不都赐予赔偿,只针对部分权益,赔偿部分缺失;26、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范畴是怎样规定的?行政赔偿范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相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主要包括:违法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殴打、唆使殴打,以及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公民损害或死亡的;侵害相对的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违法实施行政惩罚、违法对财产实行强制措施,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刑事赔偿范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治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主要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判并执行刑罚的、刑讯逼供致人损害、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等;侵害受害人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违法查封、扣押、错误执行罚金、没收等财产刑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范畴;国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以下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A、违法实行对阻碍诉讼的强制措施;B、违法实行保全措施; C、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国家不予赔偿的几类特殊情形:A、国家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这里的国家立法行为仅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B、民事审判中的错判;主要有: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错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C、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主要指,合法的详细行政行为被判违法而被撤销;违法的详细行政行为被判合法而予以爱护;D、军事活动造成的损害;E、国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27、我国国家赔偿程序有什么特点?我国的国家赔偿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二者之间有很多相同的特点,也存在着不同之 处,这些相同点和不同点反映了我国国家赔偿程序的主要特点,表现为:确认损害行为是否违法是恳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程序上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就;赔偿最终由法院通过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解决;赔偿恳求权的时效为2 年;赔偿诉讼程序中可以适用调解;28、涉外国家赔偿有什么特点?主体涉外性;涉外国家赔偿的根本 特点是,恳求赔偿的主体具有涉外性,即恳求我国国家赔偿的人是外国人 和外国企业和组织;涉外国家赔偿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涉外国家赔偿区 必需符合以下条件:A、外国人必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受到国家机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损害;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向有关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恳求;C、赔偿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领域内进行;适用的原就具有特殊性;29、涉外国家赔偿对等原就的适用应留意哪些问题?(1)涉外国家赔偿的恳求所属国必需有国家赔偿法;(2)涉外国家赔偿恳求人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属国的国家赔偿法中,有对国家公务损害赐予赔偿的条款;( 3)恳求人所属国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该国受到的该国国家公务损害予以赔偿;( 4)该原就仅适用于在外国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求偿权不予爱护或者限制方面;(5)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恳求国家赔偿时,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本国法”对在该国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赐予了同等权益; 30、简述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仍财产、复原原状为补充;之所以实行这种方式,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1)国家建立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切实保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在其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后能得到相应的 补救;因此,原就上应当是“同等损害,同等赔偿;”采纳这一方式,能 保证受害人得到与其所受损害相当的充分的赔偿,防止由于方式单一造成的局限性,使受害人从数量、质量、程度、类型上得到真正的补救;(2) 这一赔偿方式充分考虑了效率要求,国家机关承担着国家运转的各项职能,为保证公务的正常履行,赔偿方式应力求便利易行,以防止国家机关陷入繁琐的个案蛮缠之中而贻误公务;31、返仍财产的方式如何适用?返仍财产不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仍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仍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特殊是在物品失去掌握的情形下,主要是如下情形:(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惩罚;( 2)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违法适用罚金、没收、追缴等剥夺财产的措施;( 4)国家机关违法实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采纳返仍财产这一赔偿方式时,仍必需具备以下条件:(1)原财产仍存在:(2)返仍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利;( 3)返仍财产不影响公务的实施;32、复原原状的赔偿方式如何适用?复原原状是指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复原到损害前的外形和性能的赔偿方式;复原原状这一赔偿方式,是作为返仍财物的附加方式存在的;应予返仍的财产受到损害,能够复原原状的,应复原原状后方可返 仍;此外,复原原状仍适用于其他情形,如:排除阻碍;排除危急;修 理、重作、更换;不动产的拆除、重建等;适用这一方式,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受到损害的财产能够复原原状;(2)复原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便利易行;( 3)排除了其他赔偿方式的适用;33、简要回答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及适用范畴;依据国家赔偿法第 30 条规定,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包括排除影响,复原名誉和赔礼道歉;这些方式仅适用于以下侵权行为:(1)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实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害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2)行政机关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害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侵害受害人名誉 权和荣誉权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侵害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致受害人名誉和荣誉权损害的;34、什么是排除影响?如何适用?排除影响是指国家机关承担的在特定范畴内排除因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所产生的各种不良影响,以复原受害人名誉和荣誉的赔偿方式,适用这一方式应留意:(1)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确定已经受到了损害;(2)排除影响必需在受到损害的特定的范畴内;( 3)这一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赔偿形式合使用;35、复原名誉与排除影响两种赔偿方式有什么相同点?(1)适用的缘由相同;都是由于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而赐予的赔偿;(2)适用的前提相同;都是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并且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已经受到了损害;(3) 补救的范畴相同;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在多大的范畴内受到损害,必须在多大的范畴内排除不良影响,复原其名誉;(4)适用形式相像;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其他方式合并适用;36、简述我国国家赔偿的运算标准;与我国的经济实力和财政状况相适应,我国的赔偿基本采纳抚慰性标准;详细是:(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运算标准;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依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运算;( 2)生命健康权损害标准的运算标准:A、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削减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 依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运算,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平资的 5 倍; B、造成部分或全部与丢失劳动才能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依据丢失劳动才能的程度确定,部分丢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 倍,全部丢失劳动才能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倍;造成全部丢失劳动才能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才能的人,仍应当支付生活费;C、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才能的人,仍应当支付生活费;(3)、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运算标准: A、惩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追仍财产;B、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复原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C、应当追仍的财产损坏的,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赔偿金;D、应当追仍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E、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F、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G、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依据直接缺失赐予赔偿;37、对行政赔偿的概念如何懂得?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几层内容:( 1)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赐予的赔偿;( 2)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详细范畴除了属于行政编制内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外,仍包括特别设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及其在上述组织中的工作人员;(3)行政赔偿的恳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首先,行政赔偿的恳求人为治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次, 行政赔偿恳求人必需是受到损害的人;最终,违法权益不受法律爱护;( 4)行政赔偿的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38、如何懂得行政赔偿的意义?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共同构成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在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国家赔偿中占有重要 位置;( 1)国家在行政过程中的侵权机会远远超过国家在其他领域的侵权机会;第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民的联系最直接、最广泛; 其次,和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行政机关数量巨大,人数众多,且绝大多数 具有对外治理的职能;第三,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权力,假如使用不慎, 极易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外,我国行政机关仍直接 负有爱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也经常会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行政赔偿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进展及对外开放的进程;这是由行政赔偿对经济进展及对外开放的保证作用决定的;( 3)行政赔偿是保证公民合法权益的最主要手段之一;39、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如何?二者都是对相对人的救济,都包含着对行政的监督,但两者不行相互取代,在行政救济制度上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分,其联系表现在:(1)行政赔偿经常与行政诉讼一起共同构成对相对人的完整救济;(2)行政赔偿诉讼主要适用行政诉讼的程序,受害人提起行政赔偿恳求,无论是与行政诉讼一并提起仍是单独提起,都基本适用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属于不同的救济制度,存在着明显区分,表现在:(1)两者的标的和性质不同;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详细行政行为,诉讼是环围着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绽开的,从本质上说,行政诉讼是一种订正违法或之诉,通过撤销违法的详细行政行为来达到对相对人的救济;行政赔偿的标的是侵权损害事实,环围着这一内容绽开,从本质上说,行政赔偿是一种损害救济途径,通过支付赔偿金等方式,使受害相对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复原;( 2)两者的受案范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畴宽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详细讲: A、详细行政行为违法侵权并给相对人一方造成实际法定损害的,同属于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范畴;B、详细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或者不属于法定赔偿的损害范畴的,相对人只能提起行政 诉讼,不能恳求行政赔偿;C、有些详细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受害人可以恳求行政赔偿; D、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侵权给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受害人可以直接恳求行政赔偿,但无限提起行政诉讼;(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赔偿虽然在总体上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但有一些例外:A、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处理前置原就,即单独恳求行政赔偿时,相对人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两个月内不作答复的,或受害人对其所作赔偿打算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B、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行政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C、举证责任安排不同,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而行政赔偿就不能完全采纳该规章,学术界及司法实践普遍采纳初步证明规章; D、收集证据规章不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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