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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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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x

    精品学习资源2021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课堂讨论1)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商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供应新奇蔬菜6000 公斤,请就下列问题进行讨论:1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 、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说明的学问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所商定的权益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其是任何合同中必不行缺的主要内容;本案的合同标的是指新奇蔬菜6000 公斤且单价 1 元;依据合同法概念及其法律特点、基本原就等规定, 第一认定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其次判定甲乙双方是否做到了全面履行:乙方做到而甲方未做到,因此说明本合同生效并在现实中得到履行;第三,依据合同法中的合同说明规章中“按交易习惯说明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接受乙公司的货物,否就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说明有点过于依据自己的意思说明合同,但是严格依据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恳信用原就似乎不太符合,依据诚恳信用原就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晰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当自己单方面说明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甲公司的主见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依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详细情形,在供应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看法,假如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的,就依据合同法规定的说明原就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说明,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就说明,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说明,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就说明,依据交易习惯原就,甲公司与乙公司常常有供应蔬菜的合 作 关 系 , 平 常 时 如 何 供 应 蔬 菜 的 , 在 本 合 同 争 议 中 也 应 当 参 照 平 时 的 交 易 习 惯 确 定 合 同 的 标 的 ;作 业 讨 论 : 中 央 电 大 作 业 册 第 一 部 分 课 堂 讨 论 ( 课 堂 讨 论 2 ) 试 从 代 位 权 与 撤 销 权 的 概 念 、 法 律 特 征 、 法 律 后 果 入 手 , 分 析 两 者 的 区 别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益;撤消权是指债权 人在债务人舍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 的恳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益;代位权与撤消权均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 系,其区分主要在于:1、代位权之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妨害了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而撤消权是指债务人或受益人之恶意,妨害了债权人对其债权依法享有的权益;2、代位权对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有法定效力,撤消权只对债务人、受益人、债权人具有效力;其次部分小论文试论物业管理合同与相似民法制度(一)、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先看托付合同;按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托付合同是托付人和受托人商定,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事务的合 同 ; 根 据 该 章 的 其 他 条 款 的 规 定 , 我 们 可 以 从 以 下 方 面 明 确 委 托 合 同 的 特 征 ;1 、 合 同 由 委 托 人 和 受 委 托 人 签 定 , 此 两 方 当 事 人 为 委 托 合 同 的 主 体 ;2 、受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处理委托人的事务;3 、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4 、委托合同有有偿、无偿之分;5 、 受委 托 人 在 处理 委 托 事 务 时, 因 不 可 归责 于 自 己 的 事 由 受 到 损 失的 , 可 以 向 托付 人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6、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对 应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的 内 容 和 特 征 , 不 难 看 出 二 者 存 在 以 下 主 要 区 别 :1、托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托付人事务为目的;所谓托付人的事务,一般是指与托付人有利害关系;反观物业管理关系中的治理服务,其实质是作为治理服务人的物业治理公司所供应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都能够亲自来处理,假如每一个业主都事必亲躬,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无法维护;2、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依据托付人的指示处理托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治理的治理服务并不是完全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在物业治理公司开展的物业治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3 、托付合同中受托人在托付合同范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托付人,因此托付合同由托付人承担责任;而物业治理就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仍是违约责任一般都要由物业治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4、托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托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样即可,无须以肯定物的交付或肯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而物业治理合同就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必需依照物业 管 理 法 律 、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招 标 投 标 的 方 式 来 确 定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 签 署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5、托付合同与物业治理合同在合同存续期限上有较大差异,被托付人处理的事务往往比较单一,时间比较短;而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5 、 C,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益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6 、D,合 同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 出 卖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的 地 点 交 付 标 的 物7、B当事人没有商定交付地点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 ) 标 的 物 需 要 运 输 的 , 出 卖 人 应 当 将 标 的 物 交 付 给 第 一 承 运 人 以 运 交 给 买 受 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8 、A,9、 B, 合同法其次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商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挑选租赁物的除外;10、 C,寄存人未依据商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保管人对保管物有留置权,将保管物拍卖后所得的价款扣除保管费用与其他费用的剩余部分应返仍寄存人;二、多项题1、 AB,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 ABCDE;:;3: ABCE4、 ABD,出租人应当依据商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商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依据商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全部,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 外;承租人并不具有对租赁物的全部权,当然无权处分租赁物,转让是处分的一种,自然不被答应;1、表意、事实2、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3、给付、附随物业治理就不同,物业治理公司所供应的是系统的、专业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反复进行的;此 外 , 出 于 物 业 管 理 关 系 的 特 殊 性 , 物 业 管 理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象 委 托 合 同 当 事 人 那 样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合 同6 、托付合同一般是基于托付人对受托人的特殊信任为前提条件建立的;而物业治理合同就是通过招标投标之后获得 的 , 物 业 管 理 人 一 般 皆 需 要 获 得 一 定 的 资 格 认 定 证 书 方 可 以 成 为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的 招 标 对 象 ;7 、 委 托 合 同 可 以 为 有 偿 合 同 , 也 可 以 为 无 偿 合 同 , 而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一 般 皆 为 有 偿 合 同 ;从以上的诸多方面,可以明显看出物业治理合同与托付合同存有如干重大差异,物业治理合同远非托付合同之一种,现在实践和理论中以托付合同为物业治理合同定性的做法曲解了物业治理合同的本质特点,混淆了基本的法律关系;(二)物业管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代理为一项民法上扩张和补充民事主体行为才能的重要制度;在代理的分类中,基于被代理人的托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即托付代理(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实践中有些人认物业治理合同为代理的托付合同,也有人认为物业治理合同为代理权设定行为之一种,并得出物业治理行为为代理行为的结论,这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对物业治理合同性质的误会,以下从物业治理合同的性质和物业治理行为的详细内容两个方面予以澄清;第一,一般情形下,托付合同是产生托付代理授权的缘由和基础,其二,理论通说皆认托付合同并不必定地产生代理权,只有在托付人作出授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方才发生;因此物业治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行为自当不同;其次,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物业治理公司通常都是没有代理权的;物业治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治理公司来代理,而且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代理 ; 因 此 , 代 理 行 为 与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不 能 用 代 理 的 概 念 来 解 释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最终,在物业治理关系中,物业治理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治理合同后,物业治理公司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是以自己的独立意志为前提的,在详细事项的治理操作中并不需要依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行事,这一点也与代理存在重大差异;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第三部分) 一、单项题1、 A,技术转让合同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标的的让渡,应当以文字形式来确定,以便于合同的履行以及一旦产生争议 ,解决争议有明确的依据, 对 此 法 律 作了 明确的 规定 此 类 合 同须以 书 面 形 式订立;2、B,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A,有效成立4、B,第 55 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毁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5、 ABCDE,从我国合同法第424 条的规定可知居间合同的特点;三、填空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4、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5、投标、开标和验际6、标的物7、主要8、托付、合作9、托付人、自己四、名词解释1、 合同法基本原就:合同法的基本原就,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就;主要有公平原就、自愿原就、 公平原 就、诚 实信用原 就、公 序良俗 原就、 合法原 就;2、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全部应价中挑选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拍卖人一旦拍定,拍卖合同即告成立;3 、 不行抗力 :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4、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据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即只有在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连带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商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一般不能作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5、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商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五、简答题1、讲述合同法基本原就的法律意义答: 1, 凝固和表达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 是合同法详细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 供应了最高的行为尊就, 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2、简要回答强制缔约的特点有哪些?答: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 1 ) 强 制 缔 约 依 然 要 采 取 要 约 和 承 诺 的 程 序 来 进 行 , 只 是 一 方 当 事 人 负 有 必 须 承 诺 的 法 定 义 务 ;(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 ) 在 强 制 缔 约 时 , 负 有 强 制 缔 约 义 务 的 人 对 要 约 的 沉 默 , 通 常 即 理 解 为 默 示 承 诺 ;3、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答: :1 、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益存在;3、让与合同权益须个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4、简述借款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答: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仍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法律特点: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六、, 也可以 为无偿合同;论述题试述全面履行原就答:(即除经债权人同意外, 债务人必需在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依据债的内容, 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就的详细内容表现为:( 1)依据合同商定的主体履行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合同的履行只能是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向作为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否就,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 2)依据合同商定的标的履行;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从订立合同的根本缘由,是合同的核心;没有明确确定的合同标的,就没有合同的存在;( 3)依据合同商定的质量履行,合同的全面履行,意味着必需精确地依据合同商定的质量履行;不依据合同商定的质 量 履 行 , 不 可 能 准 确 而 完 整 地 履 行 合 同 , 有 时 甚 至 会 使 合 同 变 得 毫 无 意 义 ;( 4)依据合同商定的价款或者酬劳履行;价款或酬劳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供应的服务 的对 价 ; 如 不 按 合 同 约定 的 价 款或 报 酬履 行 ,就 构 成 严重 的 违 约;( 5)依据合同商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只有在履行地点履行,才可以产生合同债务毁灭的法律成效;( 6)依据合同商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一般都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有明确规定,债的主体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迟延履行或迟延接受履行;( 7)依据合同商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七、案例分析: 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 年 11 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 套,试分析:(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3)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依据合同法第102 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准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缘由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准时通知某中学;15 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准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准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准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试论物业治理合同与相像民法制度(一)、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先看托付合同;按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托付合同是托付人和受托人商定,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事务的合 同 ; 根 据 该 章 的 其 他 条 款 的 规 定 , 我 们 可 以 从 以 下 方 面 明 确 委 托 合 同 的 特 征 ;1 、 合 同 由 委 托 人 和 受 委 托 人 签 定 , 此 两 方 当 事 人 为 委 托 合 同 的 主 体 ;2 、受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处理委托人的事务;3 、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4 、委托合同有有偿、无偿之分;5 、 受委 托 人 在 处理 委 托 事 务 时, 因 不 可 归责 于 自 己 的 事 由 受 到 损 失的 , 可 以 向 托付 人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6、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对 应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的 内 容 和 特 征 , 不 难 看 出 二 者 存 在 以 下 主 要 区 别 :1、托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托付人事务为目的;所谓托付人的事务,一般是指与托付人有利害关系;反观物业治理关系中的治理服务,其实质是作为治理服务人的物业治理公司所供应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都能够亲自来处理,假如每一个业主都事必亲躬,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无法维护;2、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依据托付人的指示处理托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治理的治理服务并不是完全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在物业治理公司开展的物业治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3 、托付合同中受托人在托付合同范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托付人,因此托付合同由托付人承担责任;而物业治理就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仍是违约责任一般都要由物业治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4、托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托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样即可,无须以肯定物的交付或肯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而物业治理合同就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必需依照物业 管 理 法 律 、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招 标 投 标 的 方 式 来 确 定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 签 署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5、托付合同与物业治理合同在合同存续期限上有较大差异,被托付人处理的事务往往比较单一,时间比较短;而物业治理就不同,物业治理公司所供应的是系统的、专业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反复进行的;此 外 , 出 于 物 业 管 理 关 系 的 特 殊 性 , 物 业 管 理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象 委 托 合 同 当 事 人 那 样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合 同6 、托付合同一般是基于托付人对受托人的特殊信任为前提条件建立的;而物业治理合同就是通过招标投标之后获得 的 , 物 业 管 理 人 一 般 皆 需 要 获 得 一 定 的 资 格 认 定 证 书 方 可 以 成 为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的 招 标 对 象 ;7 、 委 托 合 同 可 以 为 有 偿 合 同 , 也 可 以 为 无 偿 合 同 , 而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一 般 皆 为 有 偿 合 同 ;从以上的诸多方面,可以明显看出物业治理合同与托付合同存有如干重大差异,物业治理合同远非托付合同之一种,现在实践和理论中以托付合同为物业治理合同定性的做法曲解了物业治理合同的本质特点,混淆了基本的法律关系;(二)物业管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代理为一项民法上扩张和补充民事主体行为才能的重要制度;在代理的分类中,基于被代理人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的托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即托付代理(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实践中有些人认物业治理合同为代理的托付合同,也有人认为物业治理合同为代理权设定行为之一种,并得出物业治理行为为代理行为的结论,这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对物业治理合同性质的误会,以下从物业治理合同的性质和物业治理行为的详细内容两个方面予以澄清;第一,一般情形下,托付合同是产生托付代理授权的缘由和基础,其二,理论通说皆认托付合同并不必定地产生代理权,只有在托付人作出授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方才发生;因此物业治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行为自当不同;其次,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物业治理公司通常都是没有代理权的;物业治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治理公司来代理,而且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代理 ; 因 此 , 代 理 行 为 与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不 能 用 代 理 的 概 念 来 解 释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最终,在物业治理关系中,物业治理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治理合同后,物业治理公司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是以自己的独立意志为前提的,在详细事项的治理操作中并不需要依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行事,这一点也与代理存在重大差异;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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