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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电大考试必备合同法小抄综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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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电大考试必备合同法小抄综合版.docx

    精品学习资源名词说明1、合同:合同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3、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要约邀请:是指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缄默,通常懂得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7、全面履行原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需依据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商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8、帮助履行原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商定,仍要基于诚恳信用原就,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赐予帮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便利地履行合同;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意合同商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益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11、违约归责原就: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实行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就;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益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全部应价中挑选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6、客运合同:是运输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17、货运合同:是运输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18、合同法基本原就: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章;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20、不行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行防止的缘由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21、合同说明: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懂得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仍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商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益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需实行肯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恳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值理由不得拒绝承诺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恳信用原就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任利益遭受缺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商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肯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就而可由一方当事人恳求撤销的合同;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肯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合同的商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1、赔偿缺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缺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说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益;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商定先后履行次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益;45、担心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削减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供应担保前,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益;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次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假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商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恳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恳求;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舍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恳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益;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形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先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50、合同权益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位置,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51、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益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担其在合同中的位置,享受权益并负担义务;52、(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商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毁灭的权益;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54、提存:债权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见权益,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储存,以毁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得意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毁灭的意思表示;57、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毁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5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 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缺失的利益;5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依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益人可挑选适用相关的法律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60、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殊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原就,由特殊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殊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就部分的规定;6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62、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63、试用买卖:指当事人商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64、易货买卖:指当事人商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6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供应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供应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6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供应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供应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水人;67、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68、供用热力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供应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供应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69: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商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全部的协议;7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7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72、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赐予他人的法律行为;7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实行的一种措施;74、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将物供应应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75、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仍给出租人的协议;76、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挑选,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供应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7、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酬劳的合同;78、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询问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益和义务的合同;79、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讨论开发所订立的合同;80、技术转让合同:指肯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益、义务内容的合同;8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商定范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商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82、技术询问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学问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工程供应可行性论证、技术猜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判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酬劳的合同;83、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学问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供应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酬劳的合同;84、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仍该物的合同;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85、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86、托付合同:托付人和受托人商定,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事务的合同;托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托付人,接受该托付的一方为受托人;87、行纪合同:行纪人接受托付人的托付,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接受托付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 向其支付酬劳的另一方为托付人; 88:居间合同: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托付他人查找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为托付人;接受该托付,为其供应订立合同机会的另一方为居间人;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9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便告成立的合同;91、过错责任原就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92、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益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益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商定对该动产或权益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简答、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就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就,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就;合同法基本原就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表达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就,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2、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旧要实行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需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精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缄默,通常即懂得为默示承诺;3、合同权益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构成要件:a 合同权益及其从权益转让于受让人;b 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c 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A 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b 债务人对原合同权益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见;c 债务人可以主见以其合同权益与让与的合同权益抵消;A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b 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益存在;c 让与的合同权益须具有可让与性;d 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4、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依据违约的具体情形让违约方承担以下之一或者全部三种违约责任:连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假如发觉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连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连续履行合同,以复原自己合同的权益;实行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显现质量违约的情形时,违约方实行必要的措施削减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的要求导致的缺失,以及实行必要的措施为复原合同的全面履行制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益而完成必要的工作;赔偿缺失;赔偿缺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缺失 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全部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肯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缺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缺失要依据等价交换的原就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缺失就无须赔偿;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a 受赠人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b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c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义务的;6、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点:a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b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c 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7、托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点:托付:a 合同的性质是供应服务; b 诺成、非要式性; c 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d 具有肯定的人身性质; e 托付事项的范畴由托付人确定; f 受托人既可以以托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托付事务;A 行纪合同的性质是供应服务; b 行纪合同调整范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畴特定);c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d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A 居间人以促成托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 居间人居介绍人位置 C 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D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8、担心抗辩权设立目的:防止因情形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样;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需考虑到如何爱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心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爱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显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赐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供应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益,以爱护公正;、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1)从实际动身,总结与借鉴吸取相结合;(2)充分表达勉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利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10、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就上只需承担较低的留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留意义务明显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需是安全行为才能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才能人和限制行为才能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假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峻削减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恳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 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就不能成立善意取得;11、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白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就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就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依据情形商定变更;正由于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益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正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证,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 合同的订立 " 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特地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 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12、格式合同的法律特点:(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长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打算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位置的不公平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13、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样(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样,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需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样的意思表示;1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爱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假如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见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说明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表达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答应法院依据敬重当事人意愿和勉励交易的原就,通过合同说明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说明 制度主要就是为了补偿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行能通过说明,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15、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需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期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需具体确定;16、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分: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分:(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就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17、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需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需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需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需与要约的内容相一样;(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反要约的要求;18、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点以及类型:特点:A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B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恳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C 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缺失D 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 假情形;( 3)泄露或不正值地使用商业隐秘;(4)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就的行为;缔约过失的法律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恳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缺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1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商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事人应按诚恳信用原就履行肯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20、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 条件" ,是指合同当事人所商定的、将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大事,又可以是行为;依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需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商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分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需是合法的;21、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需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需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需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需是不确定的,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需是当事人商定的事实;(4)必需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2、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3、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形,一般情形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缄默也可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有意,这种有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有意和隐瞒事实的有意;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逼,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惧怕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2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次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25、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a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b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c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d 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e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A 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益;b 依据合同法第 73 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需经人民法院裁决;c 代位权行使的范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6、禁止转让的合同权益:依合同权益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商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益;依据债权的性质,虽然不在禁止之列,但其商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益,为敬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般不得转让,当然此种商定应以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为前提;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益,当然不能转让;27、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需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 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不行抗力;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 条做了规定: "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 条第 2 款、第 94 条的规定主见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8、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a 债权人无正值理由拒绝受理;b 债权人下落不明; c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丢失了民事行为才能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A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b 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c 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d 债务依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以下债务不行抵销:a 依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行抵销;b 与人身不行分别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c 依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9、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30、买卖合同的特点及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a 买卖合同是转移村的物全部权的合同;b 买卖合同是标的物全部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d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e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31、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点: a 属于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合同;b 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c 多为标准合同; d 要受方案的掌握;32、赠与合同有哪些特点: a 是转移财产全部权的合同;b 是无偿、单务合同; c 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3、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a 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假如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就是不能撤销的;b 撤销必需在赠与财产权益转移之前作出;34、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A 土地全部权 B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C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训练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 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E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5、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点:a 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b 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c 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d 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 e 终止后承租须返仍原物;f 具有临时性; A 是双务有偿合同; b 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益,房屋的全部权不发生转移;c 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d 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连续性行为;e 应当实行书面形式; 36、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点:a 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b 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c 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d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挑选权;37、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特点: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a 以肯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b 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c 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 d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运输合同:A 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b 多是格式合同; c 有偿、多为诺成性合同;38、技术询问合同的特点: a 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b 技术询问的范畴特定; c 合同履行结果对托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d 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就;除另有商定,技术询问合同的托付人依据受托人符合商定要求的询问报告和看法作出决策所造成的缺失,由托付人自己承担;39、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点:a 原就上为实践合同; b 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 c 标的是保管行为; d 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A 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b 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c 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d 是有偿合同;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40、. 哪些债权不得让与?A 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特定的身分关系发生的债权;基于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B 依据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的债权;C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41、合同条款的种类?A 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 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B 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需具备的条款;假如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C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一般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包括:有时条款;通常条款;特意待定条款;42、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殊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原就,由特殊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 只有在其他的特殊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就部分的规定;43、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基本区分有哪些?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全部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 权享有挑选权;仍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点;44、合同法基本原就的特点:合同法基本原就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第一,合同法基本原就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 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证;合同法基本原就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精确地懂得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仍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就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 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就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就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懂得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45、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46、合同可以被撤销的缘由:(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有意;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峻不利;( 3)因重大误会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会的要件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熟悉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会;该当事人基于误会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误会是由于误会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对方的欺诈或者不正值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正而订立合同;显失公正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该合同必需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正的问题;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正原就,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显失公正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体会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47、表见代理的特点:(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信任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需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48、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就:( 1)全面履行原就;全面履行原就,又称正确履行原就或适当履行原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需依据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商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原就;协作履行原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商定,仍要基于诚恳信用原就,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赐予帮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便利地履行合同;该原就是诚恳信用基本原就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表达;(3)经济合理履行原就;经济合理履行原就又称效益履行原就;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正确的合同利益;49、全面履行原就的具体内容:依据合同商定的主体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标的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质量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价款或者酬劳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履行地点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履行方式履行;50、协作履行的内容:准时通知义务;相互帮助义务;保密义务;51、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就的表现:债务人挑选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期的挑选表达经济合理原就;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表达经济合理原就;对违约进行补救表达经济合理原就;52、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益,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益,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恳求权,其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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