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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市场经济秩序罪及财务管理知识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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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市场经济秩序罪及财务管理知识分析.docx

    精品学习资源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 2001 年 4 月 10 日)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 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其次十六条其次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犯难以确定的,应当托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其次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惩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运算;没有标价的,依据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运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依据国家方案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年月日联合发布的扣押、 追缴、 没收物品估价治理方法的规定,托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德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运算;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掌握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的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其次条在预防、掌握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惩罚;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殊严峻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 2001 年 4 月 10 日)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峻危害人体 健康”:(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峻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殊严峻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殊严峻危害”;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殊严峻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 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殊严峻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 2001 年 4 月 10 日)第四条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 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峻残疾、三人以上重伤, 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殊严峻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殊严峻”;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殊严峻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惩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 2001 年 4 月 10 日)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峻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殊严峻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殊严峻危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 2002 年 8 月 23 日)第三条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 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 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供应屠宰等加工服务, 或者销售其制品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实施本说明规定的行为, 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殊严峻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修正案第 1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 2001 年 4 月 10 日)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殊严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峻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 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殊严峻后果的, 应认定为“情节特殊恶劣”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惩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证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 掌握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的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三条在预防、掌握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 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惩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惩罚;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 或者其他不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殊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 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 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 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缺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缺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殊重大缺失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 2001 年 4 月 10 日)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缺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缺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 “特殊重大缺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峻”:(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三) 对三个以上有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缺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峻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一百四十九条 【法条竞合时的处理】生产、 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 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惩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的说明( 2001 年 4 月 10 日)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而为其供应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供应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供应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害学问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逼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惩罚;第一百五十条【双罚制】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惩罚;其次节走 私 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2000 年 9 年 26 日)第一条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殊严峻”,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其次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其次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惩罚;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次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枚)以上不足二万张(枚)的;(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其次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特殊严峻”,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币量二万张(枚)以上的;(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峻情节的;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治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运算;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金属罪、走私宝贵动物、宝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 禁止出口的文物、 黄金、白银和其他珍贵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宝贵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惩罚金; 情节较轻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惩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2000 年 9 月 26 日)第三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 “情节较轻”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走私文物,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峻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殊严峻”,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其次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峻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其次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峻情节的;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其次款规定的“宝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爱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 二级爱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衍的上述物种;走私国家二级爱护动物未达到本说明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宝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宝贵动物、宝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走私宝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一)走私国家一、二级爱护动物达到本说明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宝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三)走私国家一、二级爱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宝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宝贵动物、宝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殊严峻”,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国家一、二级爱护动物达到本说明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宝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爱护动物达到本说明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宝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四)走私国家一、二级爱护动物达到本说明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峻情节的;走私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本说明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犯第一款、其次款罪,情节特殊严峻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惩罚;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情节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惩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2000 年 9 月 26 日)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 图片、 书刊以外的, 通过文字、 声音、 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以下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惩罚金:(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其次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其次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峻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罚;【走私废物罪】躲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特殊严峻的,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第四修正案第 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 2000 年 9 月 26 日)第九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详细种类,依据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满十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惩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惩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惩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惩罚;(第四修正案第2 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一般货物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以下规定惩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殊严峻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惩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殊严峻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殊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依据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惩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2000 年 9 年 26 日)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就、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运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惩罚处理的;第十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说明的有关规定惩罚;单位犯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惩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峻,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殊严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一般货物罪】以下走私行为, 依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2000 年 9 月 26 日)第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 在境内储存、 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以下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惩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第四修正案第 3 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2000 年 9 月 26 日)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应当依据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惩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其次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第一百五十六条【以走私罪论处】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供应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供应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便利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一百五十七条【从重惩罚】武装爱护走私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惩罚;以暴力、威逼方法抗拒缉私的, 以走私罪和本法其次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治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实行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庞大、 后果严峻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惩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庞大、 后果严峻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惩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方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庞大、后果严峻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惩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一条 【供应虚假财会报告罪】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供应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严峻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安排公司、企业财 产,严峻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有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有意销毁依法应当储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峻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第一修正案第1 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庞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全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国有公司、 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惩罚;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值利益, 赐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庞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惩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 经理利用职务便利,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 企业同类的营业, 猎取非法利益, 数额庞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惩罚金; 数额特殊庞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以下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缺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惩罚金;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殊重大缺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治理的单位选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治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治理的单位选购不合格商品的;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峻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缺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殊重大缺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峻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 企业破产或者严峻缺失,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缺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殊重大缺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缺失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惩罚;(第一修正案第2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掌握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的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掌握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的工作中, 由于严峻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 企业破产或者严峻缺失,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缺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惩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治理秩序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2000 年 5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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