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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委派制利弊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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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委派制利弊谈.docx

    会计委派制利弊谈一、会计委派制的由来会计委派制是指实行两权分离的企业由企业的所有者委任派遣主要会计人员的一种管理制度,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监督,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维护财经纪律。1998年1月22日闭幕的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会计委派制是和会计任命制相对的,它的主要特点是企业的主要会计人员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涉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也就是说,主要会计人员的任用不是由经营者任命而是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预。会计人员委派制是一种全新的会计管理模式,会计委派制毕竟是一种新生事物,这是解决目前会计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的有效举措。二、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1受托责任说受托经济责任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必然产物。一方面财产所有者将财产授权或委托给经营管理者,并授予其使用、处分财权的权限;另一方面经营管理者作为合法的代理人,自主支配和使用财产,并要直接对所有者承担受托经济责任,并负责向所有者提供经营业绩报告。2内部人控制说“内部人控制”是日本学者青木冒彦分析二、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动因1为适应集团内部改革的要求随着集团公司资产的逐步增加,财务分散管理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资金管理分散,集团公司不能有效地利用资金,所属单位在银行多头开户,部分收入形成帐外资金等情况。这些都要求集团公司加强对所属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2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是以资产联结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为了关好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母公司必须监管各子公司的资产营运情况,掌握其真实财务状况。3为贯彻会计法等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的单位财务人员,为了部门利益,或在执行制度与本单位领导意见发生矛盾时,不能认证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同时,一些坚持规章制度的财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集团公司也难以从根本上给与保护。4为了集团财务管理的需要各成员企业、控股子公司等的会计人员,受所在单位的领导,而集团公司所需各种财务数据,都需要所属单位提供,由于财务部对其没有管理权,给工作带来不便。企业集团内部委派制,即由集团(母公司)项下属企业或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对委派的会计人员一般由集团进行直接管理,包括行政关系、个人档案、工资福利等。内部委派在全国许多大型企业集团都有试点,如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亚星集团公司、北京华都集团等。三、会计委派制的优点l实行会计委派制有利于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普遍,这无疑增加了报表使用者决策的难度。企业造假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有的企业为了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不借牺牲所有者等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利益,使企业的资产不能增值甚至不能保值,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会计委派制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药,这也是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初衷。2会计委派制有效地摆脱了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使会计人员的工作相对独立。我国企业现在实行的会计管理制度是任命制,会计作为一种管理活动直接依附于企业,会计人员成为企业的一员,财经营者存在着利益和职业上的依附关系,这势必造成会计监督的不力,而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人员摆脱了与单位的这种依附关系,能够相对独立地工作,能够依法大胆地抵制企业的不合法行为,使会计工作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3可以有效地遏制下属单位乱摊费用、乱开支的行为和下属单位为维护本单位利益而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从而有效地保障集团公司在资金筹集、投资、收回与分配等相关经济活动中,财务部门能够站在整个集团的角度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4可以强化财务管理,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单位领导负责制,是财权、人权、事权协调统一。同时,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企业内在约束机制也发挥作用。 四、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1理顺财务人员的利益关系存在障碍企业工作人员与企业的物资利益关系,一是岗位,二是薪金。若将会计人员收入与所在单位利益挂钩,仍然没有将会计人员从企业小团体利益中分离出来,委派的会计人员依然受所在单位的影响和制约;委派的会计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弱化了会计监督的职能。若不挂钩,则不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会觉得自己高高在上,也就不存在激励机制是委派的会计人员真诚地对企业负责。2会计委派制不利于充分发挥会计的管理职能会计的职能有核算、监督、预测、分析、决策,而会计委派制使委派的会计人员与企业只强调会计的监督,弱化了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等其他职能,使会计这一领导的参谋没有了用武之地,不利于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二、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 财务总监作为国家派驻企业的代表,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两方面开展工作。(一)职责:1、协同企业负责人按照自家有关切定,组织财会人员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2、协同企业负责人组织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考核,督促企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效益。3、会同企业负责人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监督企业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方针政策。4、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长期投资决策、财务成果分配决策,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活动。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财会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和会计专业职务设置、聘任方案,会同企业负责人组织实施。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二)权限:1、企业在制定各项投资、资本运营、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时;财务总监有权参与决策。财务总监因故未能参与时,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在会后向其通报,并征求其对决策的意见。对财务总监提出的异议,企业应及时重新再议;如意见无法协调统一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委派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2、有权依法参与财务收支审批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财务总监审查同意,并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会签后方可开支。定期检查财务收支计划执行状况,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财务总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财务收支活动,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纠正无效或与企业负责人发生意见分歧时,报请上级委派部门仲裁处理。3、有权依法监督检查企业的日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依法享有相应的处理处罚权。4、会计人员的聘用、考核、晋升、调动、奖惩、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事先征得财务总监同意;未经财务总监同意,企业不得擅自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无法协调统一时,报请上级委派部门处理。5、企业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报表,须经财务总监审核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协议),事先应征求财务总监认可。三、委派财务总监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政府委派部门可根据企业的大小及工作量的轻重,给财务总监增派若干名助手。(二)实行工作汇报制。财务总监要经常主动向委派部门汇报工作,每月提供企业经济活动状况的专题报告,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汇报。凡是国家委派了稽察特派员的,还应向稽察特派员汇报工作。(三)实行回避制。不要将选聘的财务总监派往其原来工作的单位,不要派往其亲友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单位。(四)实行轮换制。财务总监的工作单位以每3年轮换一次为宜。(五)实行定期考核制。(六)实行公开选拔制。五、 建立会计委派财会人员的管理制度1、建档制度:建立每个聘用会计人员的业务档案。2、轮岗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在一个单位工作满三年原则上要实行轮岗。3、回避制度:会计人员不派往直系亲属任主要领导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单位。4、报告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应按要求定期汇报被委派单位的财务情况。5、培训制度:委派人员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定期培训,每年按规定完成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六、建立委派财会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考核主要内容为被委派人员的素质及其所履行职责的工作实际情况,对成绩显著的应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实的,应责成限期整改;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可撤销其执业资格并追究其有关责任。企业集团内部委派制,即由集团(母公司)项下属企业或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对委派的会计人员一般由集团进行直接管理,包括行政关系、个人档案、工资福利等。内部委派在全国许多大型企业集团都有试点,如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亚星集团公司、北京华都集团等。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财务总监委派制、会计负责人委派制。财务总监委派制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选派,通过一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承担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审查会计报表等职责,对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以保证其实行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委派部门对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定期考核和轮岗。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后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有序进行的内在要求,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现代企业制度的显著特点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其实质是出资者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从而形成了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经营者权力得不到有力约束,产生了“内部人控制”,引发了一部分代理人利用占有上的优势向委托人隐瞒事实,在企业经营中采取各种方式损害所有者利益,在企业改制及产权流动重组过程中使国有资产流失,自身缺乏长期投资和技术改造的动力,同时财务关系透明度低甚至进行“黑箱操作”。这就要求处于企业约束机制重要环节的企业会计管理从内外结合的整体角度开展会计监督,以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而当前的会计人员在企业经营者的领导下,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违背了顺向监督的原则,使得会计监督只能是企业内部对自身经济活动进行自上而下或自我监督约束的一种内部监督,并不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职能。财务总监委派制正是顺应了加强外部会计监督的要求,从财产所有者的角度对企业领导行为和企业行为进行财务监督,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以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财务总监委派制对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为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甚至于民营、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提供了一种可以较为有效地克服“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监督模式。然而,这种模式却不能解决由于会计的双重受托责任导致的会计人员既代表所有者又代表经营者而陷入两难之地的问题。由于企业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代表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约束,而企业财务人员是在企业内部代表企业经营者进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理财,它们的职责不能混淆,职能不能相互替代。这事实上使得财务总监相对于经营者及其领导下的会计系统而言属于企业的“外来人员”,是经营者的“异己力量”,极易被架空而不能掌握企业实际经济活动情况:更重要的事,会计人员仍处于经营者的领导下,在组织上、经济上受制于经营者,使得会计人员面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倾向于经营者一方,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财务总监的职责对派驻单位的财务事项实行预算时审核,执行中检查,终结后跟踪监督;只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负稽核监督责任,不参与派驻单位的日常财务核算工作。财务总监的职权列席派驻单位有关财务工作会议;监督派驻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税法律制度;监督检查派驻单位日常财务运作、资金收支情况,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纠正或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向集团公司报告;参与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或修正,并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制订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方案;监督派驻单位所办经济实体的资金运营及收益分配;参与派驻单位的拟订年度预算、决算,并提出审核意见;监督派驻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实施;在派驻单位追加预算和申请每笔专项资金的报告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派驻单位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清产核资报告;检查派驻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情况;审核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实施的全过程;参与派驻单位资产转移、变卖、报废的管理; 有权制止或纠正派驻单位对外支付乱摊派、乱赞助、乱投资(集资)、随意划拨资金的行为;有权召集派驻单位的财务人员或领导对有关财务工作方面汇报、听取意见及研究财务有关问题。财务总监在派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单独或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派驻单位的财务报表、报告的不完整性和不真实性;因玩忽职守,没有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单位的情况,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派驻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知情而不纠正、不上报的;纵容或串通派驻单位而搞弄虚作假的;因监管不力,造成派驻单位违反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的;违反组织纪律,违反保密规定的。财务总监的管理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以保证其实行会计监督的独立性;集团公司对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定期考核和轮岗。派驻单位的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派驻单位的义务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为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派驻单位的负责人,主动与财务总监密切配合,促使本单位的财务部门支持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与财务总监共同履行预算时审核、执行中检查和终结后追踪监督的行为。派驻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及追加计划、财务报告、专项支出等重大经济活动要有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有关财务会议要邀请财务总监参加。派驻单位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信息,与财务总监紧密合作,发现单位在财务方面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财经制度的,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会计负责人委派制会计负责人委派制的委派对象主要是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人选,报请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统一委派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与派驻公司相分离,对委派人员的工资、奖励、福利等由集团统一发放;组织关系、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后续教育、业绩考评等由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对集团公司及高层管理当局负责,贯彻和实施集团内部规章制度与各项财务政策,对有损集团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全面承担派驻公司的财务工作。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工作承担直接责任。人事待遇关系人事、档案、供给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谁委派、谁管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聘任、续聘或解聘,决定其应享有的工资薪金、福利待遇、奖金、荣誉等; 报告制度为确保委派人员职责到位,充分发挥应有职能,派出的财务人员均应向其委派机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委派机构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财务总监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即时报告两种。定期报告应全面地报告任职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财务人员职责的履行情况、派出单位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重大事项即时报告则是指财务人员应及时地向委派机构报告任职单位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重要资产的处置、合并、收购、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等,以便将财务人员派驻单位在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化处于严密、及时监控之下,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任期与轮换委派财务总监、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轮换。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在同一岗位上,会计核算员每四年轮换一次;主管财务人员以上职务的每三年轮换一次;出纳员、材料管理员每辆年轮换一次。任免与奖惩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主要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程序: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副经理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免;二级、三级主要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本单位负责人提名,集团财务部考核并提出建议任免意见;非法人单位,由集团财务部提出名单报总经理同意后,集团人事部任免。一、会计委派制的模式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监督,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维护财经纪律,可以称之为一次大刀阔斧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财务总监委派制、会计负责人委派制、“会计楼”形式。(一)财务总监委派制财务总监一般由产权部门选派,通过一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承担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审查会计报表等职责,对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以保证其实行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委派部门对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定期考核和轮岗。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后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有序进行的内在要求,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现代企业制度的显著特点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其实质是出资者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从而形成了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经营者权力得不到有力约束,产生了“内部人控制”,引发了一部分代理人利用占有上的优势向委托人隐瞒事实,在企业经营中采取各种方式损害所有者利益,在企业改制及产权流动重组过程中使国有资产流失,自身缺乏长期投资和技术改造的动力,同时财务关系透明度低甚至进行“黑箱操作”。这就要求处于企业约束机制重要环节的企业会计管理从内外结合的整体角度开展会计监督,以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而当前的会计人员在企业经营者的领导下,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违背了顺向监督的原则,使得会计监督只能是企业内部对自身经济活动进行自上而下或自我监督约束的一种内部监督,并不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职能。财务总监委派制正是顺应了加强外部会计监督的要求,从财产所有者的角度对企业领导行为和企业行为进行财务监督,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以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财务总监委派制对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为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甚至于民营、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提供了一种可以较为有效地克服“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监督模式。然而,这种模式却不能解决由于会计的双重受托责任导致的会计人员既代表所有者又代表经营者而陷入两难之地的问题。由于企业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代表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厂长经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约束,而企业财务人员是在企业内部代表企业经营者进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理财,它们的职责不能混淆,职能不能相互替代。这事实上使得财务总监相对于经营者及其领导下的会计系统而言属于企业的“外来人员”,是经营者的“异己力量”,极易被架空而不能掌握企业实际经济活动情况:更重要的事,会计人员仍处于经营者的领导下,在组织上、经济上受制于经营者,使得会计人员面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倾向于经营者一方,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二) 会计负责人委派制会计负责人委派制的委派对象主要是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委派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委派;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委派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奖励、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但工资福利等的负担形式各地有所不同,。上述两种会计委派制的模式都试图从会计核算的日常工作中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力图使会计人员从双重受托责任中解脱出来,在组织上、经济上脱离经营者的控制,从而真实客观地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这一突出的优点也伴随着突出的缺点,表现为:首先,片面追求会计监督的职能,忽视了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会计作为特定经济主体中整体管理系统的一个特殊的子系统,一方面要为经营者在加强经营管理,确定企业内部激励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协助经理履行理财责任和经营责任:另一方面,会计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确认和记录,然后向所有者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理财状况。会计人员从企业中独立出来增强了后一种职能,却削弱了前一种职能,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不可能站在企业的角度为企业精打细算,从而有碍于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其次,两种模式均在不同程度上干涉了企业自主权中的人事权,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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