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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某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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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某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docx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    1990-02-28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第二条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管理贷款投向。一、农业贷款。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工业贷款。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三、商业贷款。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计划;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第十一条贷款发放条件。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提供了借款用途计划,借款用途符合规定,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二、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包括借款契约,下同);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合理,或对不合理运用的资金,落实了改善运用的切实可行措施;四、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得到纠正,或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五、自有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得到了补充。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补充计划。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项目完成了开工前期准备工作;二、在开户行存入了规定比例的贷款资金;三、贷款项目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了开工通知;四、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五、落实了项目竣工投产所需的自有流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违背或降低条件发放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方式、利率第十二条贷款分为本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两类。一、本币贷款分为下列五种:(一)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生产和经营中流动资金合理需要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按合理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固定资产贷款。按生产建设项目性质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而购置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设备和必要的配套土建工程的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基本建设贷款。企业购置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的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的贷款。基本建设贷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八年。(三)专项贷款。总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计划而确定专项用途的贷款,包括特种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土地开发贷款等。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用于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四)贴现。对持有未到期承兑汇票的企业,因生产周转急需资金,依据其票面金额而给予的贴现资金。贴现期限根据票面交易期限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九个月。(五)委托贷款。农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求,而代理发放的贷款。二、外汇贷款:用于解决对直接、间接有创汇收入的企业或项目购入进口原材料和引进技术设备所需外币资金不足的需要。第十三条贷款方式。分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三种。一、抵押贷款方式。借款人以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相应的设定条件,银行对借款抵押物拥有处置权,并优先受偿。二、担保贷款方式。借款人采取第三方担保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贷款担保人要符合法定条件,借款人不履行债务,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三、信用贷款方式。借款人以其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对信用程度高、经济效益好、借款期限短等风险性小的借款人办理信用贷款。以上三种贷款方式,一个借款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四条贷款利息。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并按规定及时计收利息。一、实行差别贷款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高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期限长的贷款利率高于期限短的贷款利率,风险大的贷款利率高于风险较小的贷款利率。二、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即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对不同的产业、对象、用途、期限,在基准利率上浮动。三、对借款人按规定计收利息。贷款贴息,坚持谁决定,谁贴息的原则。除国家专项核准者外,其他贷款利息的贴补办法,一般由利息贴补单位直接补偿给借款者。第四章贷款基本程序第十五条办理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受理借款申请。各种贷款,都要有借款人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二、贷款审查。开户银行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进行可行性全面审查。审查人员要签注审查意见。三、贷款审批。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四、签订借款合同。对业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五、贷款发放。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办理借贷手续。六、建立贷款登记簿。基层营业单位在贷款业务发生后,应逐户建立贷款登记簿,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的日期、数额,遇有占用形态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七、建立贷款档案。档案按借款人分别设立。档案要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用制载、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八、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贷款政策、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九、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的奖金。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的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照新约定的期限收回。十、非正常占用贷款的处理。对非正常占用的贷款,要进行监测考核;要采取有效措施,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十一、经济活动分析。经营贷款业务要注重经济活动分析,掌握信贷资金运用状况和影响信贷资金运转的因素,研究改善管理的任务目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政策与措施。十二、总结报告。要经常地或定期地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并向上级报告。实行项目管理的贷款,要在项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资产贷款后按项目分别进行竣工总结和项目总结。第五章贷款管理基本方式第十六条计划管理。按照国家信贷计划确定贷款计划。不得超计划发放贷款。贷款计划要体现经济政策和生产、建设的需要,要与信贷资金衔接。第十七条合同管理。一、各种贷款都要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由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依法管理。二、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手续完备,依法成立。容易引起纠纷的合同,要办理公证。三、依法业经收回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索。第十八条期限管理。一、借贷双方要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种贷款的基本期限,商定合理的具体还款日期。二、借款延期归还只限一次,延还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三、按期收回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银行收回贷款。第十九条信用等级管理。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管理。一、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条件,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计划、市场需要;资金信用,即按信贷政策、制度运用信贷资金及企业债务清偿能力;经营管理,即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状况。二、对借款人,每年按照信用等级标准的内容,以科学公平的分析方法,评定一次信用等级。三、区别不同信用等级,实行不同的贷款管理政策。第二十条项目管理。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某些专项贷款,以项目为单位,全过程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第二十一条目标管理。贷款要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村建设特点,实行宏观与微观、经济与信贷相结合的目标管理。一、实行以最佳效益目标为中心的目标管理。(一)最佳效益目标,主要指贷款使用有最佳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二)适度规模目标,主要指贷款投放量要适度,促进生产、经营、建设稳定发展;(三)合理结构目标,主要指贷款投向符合国家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和地区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信贷资金占用形态正常。二、各级行要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国家信贷计划、信贷资金力量和各地资源、市场、技术等条件,制定短期、中期信贷计划,以促进当地经济稳定发展。第二十二条限额管理。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限额,按照不同产业、生产经营合理资金需要和贷款安全保障、信贷资金力量确定。工商企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定额资产或库存商品及其包装物总额的70%;农业生产企业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个生产周期产品销售收入的40%至60%。二、农村承包经营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个生产周期产品销售收入的50%。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30%,最高不得超过50%。第六章贷款监督第二十三条对借款人实行信贷监督。主要监督下列内容: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国家计划;二、执行借款合同;三、遵守信贷政策和规章。对违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依据情况给予下列贷款制裁:一、加息或罚息;二、停止新贷款;三、扣收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对一个借款人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贷款制裁。第二十四条贷款内部监督。主要监督下列内容:一、执行国家经济和金融的方针、政策和计划;二、执行贷款管理规章;三、贷款的经济效益,安全保障和周转运用。贷款内部监督的主要方式:一、行长和上级行贷款管理机构,对下级行、基层营业单位和贷款管理人员的贷款管理进行监督。同时,下级行、基层营业单位和贷款管理人员,对上级行和贷款管理机构的贷款决策进行监督。二、实行贷款全面稽核审计制度。三、实行贷款公开制度。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的方针、政策、管理规章和贷款投向、投量、经济效益。主要是公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贷款。主要农产品收购贷款和军工生产贷款不得公开。第七章贷款管理责任制第二十五条实行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一、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范围。以贷款管理人员为主,包括行长(含基层处、所主任,下同),信贷处长(含科、股长,下同)。二、明确规定各级行长、处长、贷款管理人员的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权限、责任和任务。三、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要认真办理贷款业务接交手续。四、实行责任效果与奖惩挂钩。对尽职尽责和效果好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违章、失职、违纪等行为和给贷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人员,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罚。确认责任效果要实事求是。确系由于客观原因而不是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包括贷款呆滞、贷款呆帐等,不确认责任行为,不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实行贷款审批制度。贷款发放、延期偿还、贷款呆帐处理和实行贷款制裁等,都要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一、贷款发放的审批范围,包括第十二条所列各项贷款。二、审批贷款的限额,一般依据一个借款人或一个建设项目的贷款最高余额确定,贷款呆帐依据一笔贷款数额确定。在某种情况下,可视需要对一个借款人的某种性质贷款确定审批权限。三、对借款人实行贷款制裁,原则上由县级支行审批。四、合理确定各级行审批贷款的权限。明确申报行及其贷款管理机构与有关贷款管理人员应负事实和组织实施的责任,审批行及其贷款管理机构与有关管理人员负决策和检查考核的责任。五、各级行都要建立贷款批审组织,在权限内实行集体审查,主管负责人审定。第八章贷款管理机构、人员第二十七条各级行的贷款管理机构,要根据贷款管理的需要,本着高效能、专业化的原则设置,并按农业、工业、商业贷款归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行的贷款管理机构,是在行长领导下主管贷款管理的职能机构,履行下列基本职能: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贷款基本规章,提出贷款管理办法、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经济和金融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任务,提出贷款的方针、政策和任务目标,并组织执行;三、按照权限审批贷款和贷款项目;四、根据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制贷款企业的流动资金,协助有关部门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流动资金;五、培训贷款管理人员;六、检查贷款管理情况,总结交流贷款管理经验。第二十九条根据贷款管理的需要,配备素质相适应的贷款管理人员。贷款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水平,懂得党和国家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懂得信贷基本原理和贷款方针、政策,熟悉贷款规章;三、掌握有关专业的生产经营和建设的管理知识;四、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五、有一定的文字、综合、分析能力。各级贷款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一定的贷款管理实践经验。第三十条根据贷款管理的需要,确定不同层次贷款管理人员的职责。贷款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和金融的方针、政策和贷款管理规章;二、根据确定的贷款计划,办理贷款发放、收回;三、建议或在权限范围内决定对借款人的贷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对借款人实行贷款监督;五、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全民所有制贷款企业流动资金,协助有关部门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流动资金。第三十一条根据贷款规模、贷款对象和服务领域等情况,配备数量相适应的贷款管理人员。贷款管理专职人员应占全行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一、贷款数额较大的企业,必须派驻有相应管理能力和职称的驻厂(公司、商店、农场)专职贷款管理人员。二、缺少贷款管理人员的基层营业单位,上级行应对其从严控制贷款规模,从严控制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三、无专职贷款管理人员的基层营业单位,无权审批贷款,并停止扩大贷款规模或压缩原有贷款规模,停止审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第三十二条贷款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试行等级管理。一、对贷款管理人员试行等级制。贷款管理人员等级要根据条件,逐级严格考核评定报上级审查核定,并发给相应等级的证书。二、对不同等级的贷款管理人员规定不同的权责。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依据本通则,制定各种贷款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本通则和总行制定的各种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通则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第三十五条本通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农业银行在此以前印发的各种贷款管理办法,与本通则有抵触的,以本通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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