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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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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docx

    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就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爱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证人体健康, 促进社会和经济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区、县 <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治理。市和区、县 <市)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治理。第四条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必需将大气环境爱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方案,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讨论,实行防治大气污 染的有效措施,爱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规划,实行措施,保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五条普及环境爱护科学学问,提高全民环境爱护意识。勉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讨论,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勉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勉励和支持环保产业的进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对防治大气污染、爱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其次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治理第八条本市是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重点对燃煤产生的污染、机动车排放污染、扬尘、粉尘及工艺尾气等污染进行防治,按期实现达标规划。第九条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一)国家、省和本市划定的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爱护的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二)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的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三)特定工业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三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须依据管辖权限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据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就,核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市或区、县 <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明行年审制度。第十一条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需依据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并由市或区、县<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第十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程,必需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环境爱护治理的规定,并在立项前按管辖权限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指标。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程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需对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判,规定防治措施,并依据规定的程序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须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 日内,分别作出审批打算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须按其管辖权限,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试生产和科研中试工程,应当确定期限和防范措施,并依据管辖权征得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八条对严峻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淘汰。企业应当优先采纳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削减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需符合防治大气污染的规范和要求,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治理。第十九条市或区、县 <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的监督治理部门,有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需照实反映情形,供应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隐秘和业务隐秘。其次十条向大气排放或者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需制定应急预案,并依据管辖权限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大事,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需立刻实行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所在区、县<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在大气受到严峻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形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准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实行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部分机动车停驶、封闭部分道路、疏散有关人员等强制性措施。其次十一条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其次十二条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改进能源结构,进展集中供热,推广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其次十三条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大气环境爱护的要求,提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和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域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 施。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燃煤设施。现有的燃煤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煤气、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在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域内,除集中热源外,其他燃煤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其次十四条在集中供热管网掩盖的的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房。新建和改建住宅小区及其他需要供热的建设工程,应当统一支配公共热网和热源。因特殊情形确需新建分散锅炉房的,须按管辖权限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建成的住宅及其他建筑物采纳分散供热方式的,应当依据规划实行区域性联片供热。集中、联片供热有余热的单位,不得拒绝向邻近单位供热。已实行集中、联片供热的单位不得擅自退出。其次十五条在市区内使用燃煤设施的,必需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煤炭。煤炭含硫份、灰份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大气环境容量详细制定。其次十六条城市餐饮服务业的各类炉灶必需使用煤气、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对未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和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域的民用炉灶,应当限期改用固硫型煤等清洁能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的区的住户销售不符合环境爱护标准的煤炭及煤制品。其次十七条制造、销售或进口锅炉、窑炉、茶炉及其消烟防尘设备,必需符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合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或要求,并将有关设计及测试资料报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其次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锅炉或窑炉等设施,应同时配备脱硫、除尘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已建成的锅炉或窑炉等设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脱硫、除尘装置。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实行掌握措施。第四章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其次十九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勉励生产、消费和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推广使用经国家认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技术、装置及机动车油料添加剂。勉励使用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单燃料燃气汽车。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实行初次检测和年度检测制度。机动车经初次检测,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给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经年度检测,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年度检验合格证。第三十三条机动车修理单位,应当依据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修理,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十四条市或区、县 <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的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形进行监督抽测,车主或司乘人员不得拒绝或阻止。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或使用含铅汽油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油品质量标准的车用燃料油。销售车用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配备有效去除胶质、灰份等杂质的过滤设备。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需实行除尘措施,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研制、生产和销售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新原料、新产品,必需经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符合环境爱护规定的不得生产和使用。第三十七条 城市饮食消遣服务业、单位食堂等,必需实行措施,防治油烟、烟和恶臭等对邻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的污染。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在人口集中居住区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污染的饮食消遣服务场所。 在商住综合楼或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作为饮食消遣服务用房,新建产生污染的饮食消遣服务场所,应当具备防治污染的条件。第三十八条屠宰、制革、骨胶炼制、食品发酵、畜禽养殖和化工生产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必需实行有效措施,防止四周居民区受到污染。第三十九条在人口集中的区和依法需要特殊爱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的区、机场四周、交通干线邻近以及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医疗污染物必需在指定的专设焚烧炉内焚烧。第四十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必需实行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禁止使用敞口设备熔化沥青。熔化沥青必需使用具有消烟除尘设施的沥青熔化炉或其他净化处理设施。第四十一条 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货物车辆,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其他防尘设施,严格依据操作规程进行装卸。在人口集中的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和灰土等物料,必需采取封闭储存或掩盖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落实绿化责任制。城镇建成区的暴露的面,应当进行绿化或铺装。因拆迁产生的暂时暴露的面,施工单位必 须实行掩盖等防尘措施。农村非农用耕的区域、土的沙化区域、防风固沙生态功能 区、自然爱护区等,应当进行绿色植被掩盖,削减暴露土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治理,实行对施工现场周边围挡、对施工暂时道路铺装和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垃圾实行密闭储存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城市主要道路的保洁,应当采纳机械化湿式清扫。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其次款规定,向大气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未申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市或区、县<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视其情节,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未申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而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或区、县<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视其情节,处以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依据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量或许可证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区、县<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殊严峻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国家或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或区、县 <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其次款规定,对被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连续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处以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惩罚部分,由市或区、县<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打算。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打算的人民政府打算。责令中直企业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市或区、县 <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由审计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实行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以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治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据管辖权限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赐予警告或处以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管辖权限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缺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缺失或人身伤亡的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其次款、第三款或其次十六条其次款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连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管辖权限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管辖权限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治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集中供热管网掩盖的区新建燃煤锅炉房或未经批准建设分散锅炉房的。<二)未与建设工程同时配备脱硫、除尘装置或未按规定期限安装脱硫、除尘装置的。<三)未实行有效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四)城市饮食消遣服务业和单位食堂未实行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对邻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五)屠宰、制革、骨胶炼制、食品发酵、畜禽养殖和化工生产等,未实行有效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六)未实行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 七> 未实行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的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由依法行使监督治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主或司乘人员拒绝或阻止对在用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形进行监督抽测的,由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赐予警告或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含铅汽油的,由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治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在人口集中的区和依法需要特殊爱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市或区、县<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在人口集中的区、机场四周、交通干线邻近以及市或区、县 <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市或区、县 <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可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装卸、运输能够产生扬尘污 染的货物车辆,未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其他防尘设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负责拆迁的施工单位对暂时暴露的面未实行掩盖等防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区、县<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未实行有效防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区、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爱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惩罚打算的,由作出惩罚打算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条环境爱护监督治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就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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